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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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 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 系得到初步确立。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 不 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鉴于此, 尽 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 得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 土辛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限;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

2、各项税收法律法 规为 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 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 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这 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 应, 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 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 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 行法 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 法律 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

3、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 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 一致, 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 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 法的 滞后性,5见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 收立

4、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之 ,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在现代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 的一般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 系的建设。体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我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 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 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

5、。我国没有一部税收 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 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实体税 法中主体税种不够完善,同时,被各国税收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优良税种,如遗 产税、 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仍然缺位,应当适时开征。税收程序法仍有待改进, 需要完善税务责任、纳税人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最后,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除上极少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 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 权威性不高,内容难免重复、交叉。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

6、、具有较大权威 性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 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同样, 由于法出多门,极易产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名称混乱、内容 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统化。二、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路径(一)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1科学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我国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 式进行的,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并没有总的立法规 划。所以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性原则。一方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 策或行政管

7、理制度。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 独立 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要表明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2)和谐性原则。 和谐性是一个系统有效率的基本要求。税法的规定牵涉到国家和纳税人及各级 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这种和谐性应当分为很多层次,要求也应当是非 常高的。所以将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研究,应成为税收立法过程中的一 个基 本思维方法。(3)可操作性原则。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税法 的一大弊端。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导作用、评

8、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 挥,因此,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 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增进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税法的 程序性建设。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4) 超前性原则。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 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 会经 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税收立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2未来中国税法体系的总体蓝图。从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我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

9、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 高法律位阶,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就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的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 程序 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 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 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只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 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2)建立以流转税法和 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合实体税法体系。复合税制是与单一税制相对的税收模式

10、,是对课税对象采取多税种多层次征税的体制。复合税制既包括对不同征税对象 课征不同的税,又包括对同一层次的征税对象课征若干种税。在主体税种的选 择上,既要立足于实际经济状况,又耍有一定的超前性。流转税因其征税面广, 税源稳定,是我国第一大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 高,所得税的地位将逐步得到加强,并将上升为第一大税种。因此,税收立法应 将所得税列为主体税法之一。(3)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以及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 性与权威性。我国目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这种做法存在不 少弊端。鉴于此,我国税收立法的最终

11、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 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二)税收入宪并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1税收入宪。税收入宪是指在宪法中对有关税收的根本事项予以明确规 定。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也就是对税收予以根本规则的约束.即在制宪或 立 宪阶段,就对有关税制的最基本的问题予以预先决定和宣布。税收牵涉到 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 收的 条款,在有些国家,税收条款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中,不 少国 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紧密。但宪法 仅 在公民基本义务一节中规定

12、“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主 义在宪法中未得到明确的肯定。因为它未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 和履行,也未说明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为了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失,税收征管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 规定 使税收法定主义只是在法律上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立,尽管其积极意 义也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位阶低,其效力受到局限。与此同时,这也不是税 收法 定原则的完整表述。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已占据绝对的主 要地位,这表明我国己成为税收国家。“传统体制下那种国家给公民提供就业 和

13、福利,公民向国家提供义理性支持的社会契约已经过时。一种新的社会契约 亟待建立。国家将向我们提供的是良好的产权保护和足量的公共产品,而我们 则向 国家纳税”。宪法的目的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应由宪法对征税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予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保障国家权 力的 正常行使,避免国家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宪法性基 础。关于税收入宪的内容,可首先考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 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入宪的基本标志,没有这一条,就不能算真正 的税 收入宪。公平是税收合理性的基础。公平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宪法中规定税收公平原则具有示范

14、作用。另外,在宪法中应当加入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2确立税法基本原则。我国构建完善的税法体系时,应当确立以下税法基 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 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此应特别指出的 是, 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子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征税各 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 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以及征税合法项内容。(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 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

15、之间分配税 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公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和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这三个方面。(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它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 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经济职能的法律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存在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 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 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三)科学界定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法律与法规比例的失衡

16、、各法律和法规之间的 相互矛盾以及立法表达等方面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因此,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可做如下安排:1适当扩大并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将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 行适当划分和有效配置。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 高度集中在中央 对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税法的统一性起到了一定的 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税收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这种 情况与我国的国情并不相适应。由中央完全集中税收立法权、统一配置资源的 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是低效的。不如在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为主导的前提下,允 许地方享有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财

17、政收支需求和经 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相应地调整税目、税率。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地方政 府 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又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快地方的发展。同时, 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也是规范地方收入行为的需要。2遵循权力机关中心主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税实际上是 对其一部分经济利益的剥夺,因此,必须强调非经全国人大决定,任何机关都 无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无偿征收钱财。更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去征收。 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2)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 定一般税法;(3)国务院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 实施办法;(4)属于地方税收立法

18、权限的税法由省级人大制定,其实施细则由省 级人民政府制定。3严格规范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将自己享有的税 收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税收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 行的税收立法活动。我国目前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大量蚕食立法机关税收立法 权的问题。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上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由国家立 法机关担当立法主体。行政机关要进行税收立法,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 权, 并严格遵循授权立法的种种限制条件。(四)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性法律,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国 家 较长时期的政治经济战略目标,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它是

19、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对国家其他税收立法起着主导作用。税收基本法决 定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根本税收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 体制。税收基本法通过其统一性和稳定性,有益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贯彻法律 原则;同时也避免了每个税种各自发展自己特殊的程序和解释规则。税收基本 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上的混乱和内容上的矛盾,为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税法体系打K良好的基础。因此,我国进行税收基本法立法时,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为: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 基本原则;税收基本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我国已经开征 和即将开征的税种种类,中

20、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分的原则;征 管机构的分设等。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耍规定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 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区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途径和方法。第四章“税务主管机关”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的地位、职 权与职责,税务主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 定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 收征管”。这里只需概略地规定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则适用税收征 管法。第七章“税收监察”。主要规定税务主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 督和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以及监察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

21、主要规定认定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第九章 “附则”。主耍对一些基本术语进行解释;规定税收基本法的适用范围等。(五)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1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我国税收实体法 主要是确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增开一些新的税种, 有步骤地完成各税种的立法程序,提高各实体税法的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实体税法。第一,完善增值税法。增 值税是我国目前的主体税种,具有税源广、税额大的特点,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 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

22、 予抵扣,这样就产生了重复征税,就必然存在税负不公;由于高科技产业和基 础产业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其他产业势必增加这些产业的税赋负担, 不利于这些产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逐渐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 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 发 票全部抵扣,这样就彻底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当然,这将 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慎重和循序渐进。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这是为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社会政策的必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也会发生变化,个

23、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 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如果个人所得税仍然作为地方税,届时恐怕国家财政难承重负。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完全是从个人收入角度 来设计的,而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的支出。在我国,目前有相当的失业人口存在,这种不考虑整个家庭收入的做法是与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相背的。因此建议:一是将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二是将纳税主体 ;由个人改为家庭。此外,对于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对于营业税设置过粗的税目和过于笼统的减免,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对于关税,需要强化国民待遇和税负公平,优化关税结构。改进现行财产税法,资源税等涉及资源要素的

24、税率应有所提高;制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种直接因人世而制定的极为重要的税法,尽管有国务院的条例以备急需,但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应采用法律的形式。(2)适时制定一些新的税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需要根据新的国情适时开设一些新的税种,其中社会保障税、 环境保护税和遗产税最为迫切。2完善税收程序法。2001年经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税 款征收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尚 缺乏税收管辖方面的规定,对于不同区域间的管辖权争议没有规定法律解决途 径;对于应纳税款的核定、调整、税收减免等,还缺少必要的程序来规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

25、位权、税收撤销权的具体程 序等,因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税务救济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争议 的双重前置,即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前置于复议,复议前置于诉讼。税务机关在双重前宣下,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的权利;这种双重前置也是不经济的它使纳税人保护Hi己权利的成本加大, 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纳税人无钱或不足以交付全部有 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不具备提起税收行政复议的资格,同时也彻底丧失提 起税收诉讼的权利,所以应当取消。在税务代理法方面,我国丁1994年颁 布了税务代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对维护纳税人权利、减轻税务机关负担等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起步较晚, 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税务机关办代理的问题。必须明确税务代理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地位。另外,需要进一步健全税务代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我国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法 律效力低的状况。3提高税收立法的技术水平。要解决我国税法体系的混乱局面,除了理顺 税收立法权以外,还必须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统一税法名称设计;二是规范税法结构的 设计;三是严格法律语言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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