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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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五: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第一部分 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 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三部分 外贸公司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第四部分 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第五部分 出口货品退(免)税的会计核算第一部分 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国内现行的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措施(试行)(国税发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一、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具有出口货品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涉及如下两类:(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

2、者其她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涉及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或合伙公司。(二)特定退税的公司和人员。(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公司:指委托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出口公司出口自产货品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公司。(四)其她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国家特准予以退(免)税的公司和人员。(如:对外承办修理修配业务的公司;运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公司;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等。)二、出口退税的货品 (一)一般退税货品 可以退税的货品(涉及劳务,下同)一般应同步

3、具有如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畴的货品。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品。凡报关不离境的货品,不管出口公司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管公司在财务上作何解决,均不能视为出口货品予以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解决的货品。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品。(二)特准退税货品 有某些货品,虽然不同步具有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措施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1特准退税之一:离境不销售(不收汇核销)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品;(2)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品;(3)运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

4、合资合伙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品;(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5)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货品等。 2特准退税之二:报关不离境 (1)运往港、澳、台地区的货品;(2)运往出口加工区、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品;(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送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品;(4)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国产商品等。3特准退税之三:不报关不离境 (1)运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公司中标的机电产品;(2)外商投资公司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3)外国驻华使领馆、

5、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三)免税不退税货品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品;2、出口的计算机软件;3、出口的含金(涉及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 ;4、出口的避孕药物和用品、古旧图书;5、生产公司出口实行简易措施征税的货品;6、国家免税出口卷烟筹划内的出口卷烟;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公司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品;8、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品;9、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品。(四)不予退(免)税货品1、国家严禁出口的货品,涉及天然牛黄、麝香等;2、国家取消退税的货品。重要是两高一资等产品。3、一般援外出口货品;(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

6、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公司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公司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涉及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4、出口的国家免税出口卷烟筹划以外的卷烟;5、生产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品。6、其他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品。三、出口退税的税种 目前,国内出口货品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出口货品退(免)税的税种有也许会扩展到其她流转税种。四、出口退税的税率 出口货品退税率是出口货品的应退税额与计税根据之间的比例。可分为增值税退税率与消费税退税率。(一)增值税退税税率。 1、现行出口货品退税率文库的退税率。国家调节出口退税率后

7、,国家税务总局会向全国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供各级税务机关及出口公司使用。出口退税率文库全国统一。出口公司按退税率文库规定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以此为根据审批退税。特别注意:在总局退税率文库中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品,是指对该产品不退税,并不是增值税条例中所说的零税率,而是与之正好相反,对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品,应在出口当月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申请抵扣。2、按征税率拟定的退税率;(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2)外商投资公司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3、按征收率拟定的退税率;对此类退税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按较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8、。也就是说,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公司购进的退税率高于或等于6%的货品,按6的征收率退税;低于6%的货品,按出口商品相应的退税率退税,如某些农产品。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品,按4的征收率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节为3%,据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出口产品均按照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退税产品除外)。属于不退税的商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消费税退税税率(税额)国内对消费税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政策,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拟定。五、出口退税的计税根据 (一)外商投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外贸公司退增值

9、税:依购进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二)外贸公司退消费税:依购进货品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计税金额”或“课税数量”;(三)纳税人免增值税和生产公司免抵退增值税:依出口发票所列离岸价格;(四)生产公司免消费税:依出口发票所列离岸价格或实际出口数量。有关汇率的几种特殊问题:1、应按每月1日或出口当天汇率计算2、汇兑损益应计入财务费用,而不应冲减销售收入。3、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汇率设定省局应及时调节。六、出口退税的措施 (一)先征后退税:是指纳税人出口货品时,先视同内销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是1月1日前对生产公司采用的一种措施现已不用)(二)免税: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重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采用,和内销免税基本相似)(三)免抵税:对列名钢铁公司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公司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6月30日前,列名钢铁公司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现已取消)(四)免抵退税:现行生产公司退税方式。指对生产公司出口的自产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在内销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顶,未抵顶完的按规定予以退税。国内自1997年起对生产公司自营和委托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品实行“免、抵、退”税,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进行了试行,经国务院批准在生产公司全面履行了“免、抵

11、、退”税。(五)免退税:出口环节免税,退还购进产品的进项税。(即现行外贸公司的退税方式)(六)退税:指退还进项税,重要合用于非经营性特定货品,如外商投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等。七、出口退税的期限 (一)退税期限:根据总局的最新规定,从起,出口公司统一实行按月退税制度。(二)退税申报期限:1、一般规定:外贸公司为每个工作日;生产公司为每月1日至15日。2、特殊规定:(1)正常申报截止期限:根据国税函1150号文献规定,从1月1日起,外贸公司最后申报期限截至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种纳税申报期;生产公司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种免抵退税申报期(即15日之前,根据国税发113号规定)。(

12、2)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出口公司因特殊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最长可延期3个月进行申报,出口公司可以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内申报退税。(3)结汇核销截止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公司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告知规定,6月1日起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到210天提供。而在此之前,规定公司最迟应在出口后180天内提供(远期收汇除外)。八、出口退税的地点退税地点是出口商按规定申报退税的场合,一般为出口公司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目前,我省规定:生产公司直接向其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外贸公司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审批机关办理退税申报

13、。此后,随着退税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征退税衔接规定的不断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权下放至基层区县局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第二部分 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一、出口退税认定、变更及注销(一)出口退税认定1、法律根据(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的告知(国税发1994031号)(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试行)的告知(国税发11号)(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调节出口退(免)税措施的告知(国税函955号)(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的告知(国税发51号)2、办理期限“对外贸易经营者”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应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公司委托出口自产货品(含视同自

14、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3、所需资料(1)出口货品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公司委托出口货品的提供代理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外商投资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公司委托出口货品的不需提供)(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规定规定的其她有关凭证4、办理程序区县局接受申请退税部门(岗位)一方面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待批文

15、书模块对出口公司做退税标记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系统自动带出登记同步信息退税部门手工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她需要补录的信息市局进出口科提交并对出口退税认定进行确认。(二)退税认定的变更及注销1、退税认定的变更。公司应在有关状况变更后30日内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填写出口退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发新的出口退税认定表,并将变更资料录入计算机。公司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波及出口退税资格内容的,应当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先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变更,退税部门需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进行确认,保证公司信息的一致性。2、取消或注销。出口公

16、司取消退税资格或注销时,必须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退税清算及资格注销的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取消资格或注销操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未取消出口公司资格前,综合征管软件不能进行出口公司的注销。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退税部门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注销操作,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先取消出口退税资格,才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注意:注销退税认定应特别谨慎,注销前必须结清退税款。非特殊状况下不得注销。(三)有关退税认定中几种重要问题1、与否必须国税税务登记证,对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登记如何办理?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规定提供税务登记证,而未明确规

17、定与否必须提供国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因此,对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特定退税公司,如其无法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可以不强制规定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2、超过30日办理退税认定的公司怎么办?根据目前的管理实际,对超过30日的规定期限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公司,可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等惩罚。3、未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的货品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公司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品,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4、有关海关代码变更的特殊解决对出口公

18、司海关代码变更的,由于各市局没有权限在退税系统中完毕变更手续,应将有关状况写清后,并附有关资料报省局,由省局出口退税系统管理员完毕公司海关代码的变更及数据导入手续。变更及数据导入手续完毕后,出口公司即可按照新的海关代码申报退税,此前的退税数据不受影响。二、出口退税申报及受理(一)退税申报一般需要单证1、外贸公司申报退税,应附送如下纸质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4)主管退税机关规定的其她凭证。2、生产公司:(1)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3)出口发票;(4)主管退税机关规定的

19、其她凭证。特殊规定:1、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出口公司申报时可免予提供外汇核销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公司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级别评估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平常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多次浮现错误或不精确状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她行为的。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因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20、的出口公司,如原出口公司不存在国税发64号文献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64号文献有关规定采用事后审核。(国税发113号)2、委托出口的货品,应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及合同3、远期收汇的,应提交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远期收汇证明。远期收汇一般应在出口后180天以上。各地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进行监督。对未按期收回的,应扣回已退税款。4、从保税区出口的,还应提交出口备案清单。可以是复印件。5、其她特定退税货品,还应提交相应单证。(二)办理申报出口公司在单证收齐后,应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打印出退税申报表,在规定

21、期限内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单证未收齐不得申报,但退税单证齐全而信息不全的,出口公司可以向退税机关正常办理申报手续。(三)出口退税的办理程序1、办理退税认定:出口公司只有按规定办理退税认定后,才有资格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2、办理退税申报:收购产品(生产公司为自产产品)报关出口登陆海关电子口岸提交出口信息-收集退税资料-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登陆安徽省国税局网站进行远程网上预审根据预审成果修改申报数据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将退税资料装订成册后连同电子数据一起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接单人员出具申报回执。三、出口退税证明的开具目前,税务机关开具的重要

22、证明有:代理出口货品证明、外贸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公司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延期申报证明等。(一)代理出口货品证明1、办理时限。根据国税发102号文献规定,出口公司代理其她公司出口后,须在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品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因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2、提供表格:代理出口货品证明申请表,1份3、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公司须在货品报关之日起180天内

23、,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合同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出口发票复印件(4)代理出口合同(合同)原件、复印件(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载有代理出口货品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品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公司加工时,应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并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

24、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外贸公司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减。(三)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公司,应于获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展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口公司,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品或委托加工货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公司,料件进

25、口后来,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帐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公司,由受托公司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在开销售发票的时候开具证明,对销售来料加工产品免税。(五)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公司货品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状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报关单的,外贸公司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品退关退运手续。(六)出口商品延期申报

26、退税证明出口公司应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延期申报手续。根据(国税发113号)规定,公司申请延期重要有三条特殊因素: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3、其她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公司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延期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四、出口退税资料及档案管理(一)出口退税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法律法

27、规规定应永久保存的除外(二)出口退税的资料移送应建立制度,履行必要的书面交接手续。(三)出口退税档案应实行分户寄存,以便于档案查找。五、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告知(国税发199号)规定,从1月1日起,实行出口货品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具体规定:(一)备案单证出口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品,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品单证在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公司购货合同、生产公司收购非自产货品出口的购货合同,涉及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品明细单;3、

28、出口货品装货单;4、出口货品运送单据(涉及: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品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品收据)。根据国税函904号告知规定,对于出口公司如的确无法提供与告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公司在进行初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公司备案的“出口货品装货单”是告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外商投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品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二)备案规定1、备案可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公

29、司按出口货品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相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品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公司按出口货品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品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相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品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寄存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寄存地点,如公司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公司业务员(或其她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寄存在公司。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公司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后,必须采用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级别评估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平

30、常申报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多次浮现错误或不精确状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背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她行为的。2、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对于前边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品,可在第一次出口货品时予以备案,其他出口的可在出口货品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寄存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三)保存地点及时限: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公司寄存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31、。(四)对电子数据或无纸化办公的特殊规定根据国税函904号告知规定,对于出口公司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公司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签订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国内合同法规定的,出口公司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公司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公司公章后备案。对于其她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用了无纸化管理措施使出口公司无法获得纸质单证或公司自制电子单证等状况,出口公司可采用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2、除口头合

32、同外,对于出口公司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用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公司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公司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公司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纸制单证。第三部分 外贸公司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一、外贸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概述(一)外贸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的界定和条件1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品按照现行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实行“免抵退”税措施的规定办理

33、出口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品按现行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品,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品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外贸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必须同步符合如下范畴和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畴(2)必须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3)必须是在财务上已经做了销售(4)必须是已经报关离境(离的是关境)(5)必须获得了出口货品报关单(报关单由海关管理)(6)必须已经收汇核销(核销单由外汇管理局管理)二、外贸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的计算(一)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计税措施现行

34、的外贸公司出口退税计税措施为单票相应法。所谓“单票相应法”,是指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与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派个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口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这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设立的一种退税基本措施。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即,公司在申报退税时,按照进货与出口关联相应申报,同一关联号下,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必须相等。(二)外贸公司出口货品应退增值税的基本计算(注:如下如不做特别阐明,均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公司增值税退税,是指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货品所含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具体计算措施需区别看待:1

35、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货品出口按规定,外贸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是要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的计税根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专用发票中确认,不需要通过此外的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的计算根据。基本的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公司的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品出口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X%X%的拟定总的原则是: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与出口货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相比,取较小的值,即X% = min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注:1月1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1月

36、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三、外贸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操作流程总流程:(一)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三)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品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四)从供货公司购进货品(五)获得供货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向海关报关出口货品(七)从海关获得出口货品报关单(八)收汇核销(九)从外汇管理局获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十)凭有关单证向主管出口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申报退税的期限问题底,总局对1月1后来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做了调节:外贸公司在1月1后来申报出口退税的,

37、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节为,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四、外贸公司有关证明的开具(一)代理出口货品证明出口公司代理其她公司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品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公司。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因素,代理出口公司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公司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二)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生产公司委托外贸公司出

38、口货品,若生产公司将外贸公司主管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遗失,可以补办。由生产公司先向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然后由外贸公司持生产公司主管退税管理部门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品证明。(三)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公司将货品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状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公司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四)出口货品转内销证明1从1月1日起,外贸公司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品,如将整张专用发票相应的货品所有转为内销,可以凭该张已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

39、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并将该张发票装订在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中;如外贸公司仅将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品转为内销,则需到本地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抵扣进项税额,并将该张出口转内销证明装订在纳税申报备查资料中。外贸公司货品出口并办理退税后因故退回,要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经退税机关批准并退尚有关退税单证后按规定解决。外贸公司前期购入的货品已退税,在出口退税后续管理中因不符合退税条件被撤销退税并作补税解决的,退税机关应将原发票退还给纳税人。外贸公司应将该批货品视同内销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或征收增值税,同步按规定办理进项税抵扣。2外贸公司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需报送出口

40、货品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申报出口退税联,并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相应电子数据。3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时,要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读入公司申报电子数据,经初审、复审无误后套打出口转内销证明,同步要在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申报出口退税联上加盖“已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字样的印章,并批注出口转内销证明号码、数量、金额、税额等。(五)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1.外贸公司出口货品,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品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

41、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公司根据应征税货品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状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涉及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如下简称证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公司申请后,应根据外贸公司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品的状况,对外贸公司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状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获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容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

42、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获得证明的下一种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公司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不不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2外贸公司申请开具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如下简称证明)时,应按规定根据出口视同内销货品相应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进项发票明细表一式两联,随证明分别在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保存。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开具证明后下一种增值税征收

43、期前,将证明及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汇总封面(如下简称证明封面,)、进项发票明细表转送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外贸公司正常的内销货品进项税额抵扣及“一窗式”票表比对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比对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税额”与证明封面注明的“可抵扣税额”合计数进行比对。(六)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方式下,外贸公司不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货品复出口后,外贸公司可凭委托加工公司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她有关凭证办理退税。进口料件作价加工方式下,外贸公司不需要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

44、税证明,如果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公司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公司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品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公司凭外贸公司的主管退税机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品出口后,外贸公司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第四部分 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一) “免、抵、退”税的概念按照国务院有关对生产公司自营出口

45、或委托代理出口货品实行“免、抵、退”税措施的告知(国发19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公司自营(委托)出口货品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措施的告知(财税字19975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推动出口货品实行免抵1)生产退税措施的告知(财税字7号)的表述,实行免、抵、退措施的“免”税,是指对生产公司出口的自产货品,免征本公司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公司出口自产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品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公司出口自产货品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不小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46、这一表述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免、抵、退”税的操作实际与这一表述是有出入的,下面通过“免、抵、退”税的计算就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也许就是“免、抵、退”税措施让人难以理解的主线因素.(二)生产公司“免、抵、退”税的计算1、计税根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一步推动出口货品实行免抵退税措施的告知(财税【】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1号)的规定,免抵退税按照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和相应出口退税率计算。出口货品离岸价格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格的,公司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格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退税率 出口货品退税率变动比较频繁,国家根据税收政策的调节状况、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出口货品退税率进行调节,但出口货品退税率只能等于或不不小于出口货品征税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以近来的文献和退税率文库为准。 3、具体计算措施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征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征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出口货品离岸价外

48、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涉及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构成计税价格=货品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

49、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进项后浮现余额,也就是“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小于进项税额,使得期末留抵税额浮现负数的时候,对该余额应作为公司的应交税金征收入库,不得挂帐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这种状况一般来税,只有公司生产的产品所有出口的状况下才会浮现。如果公司有内销,虽然也也许存在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小于进项税额的状况,但不会浮现期末留抵税额浮现负数,而是体现为应纳税额不小于零。例:某公司生产塑料袋(出口退税率5%),1月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进料一笔进口总值90000美元(设100美元=780元人民币)(2

50、) 出口三笔分别为40000美元、80000美元 、60000美元其中只有80000和40000美元单证收齐 (3)当期内销货品销售额80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1190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销项税额=800000 17%=136000(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80000+60000)7.8 (17%5%) 900007.8(17%5%)=84240(元)应纳税额=136000-(11900-84240)=63660(元)(期末无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107.85%90000 7.8 5%=11700(元) 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11700从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成

51、果可以看出,“免、抵、退”税的操作实际与有关文献对“免、抵、退”概念的表述是不相吻合的。第一, “免、抵、退”税的计税根据是出口货品的离岸价,因此,不能简朴觉得“免抵退”的是公司的进项税;第二, 实行“免、抵、退”税,在公司生产的产品所有出口的状况下仍然存在征税,不能阐明出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如果我们总抓着有关文献所表述的“免、抵、退”税的概念来理解免抵退税,是理解不透的。(三)生产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特殊政策1、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一般状况下生产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货品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

52、问题的告知(国税函1170号)的规定,生产公司外购符合如下条件的产品例外。(1)生产公司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步符合如下条件的,可可视同自产货品办理“免、抵、退”税: (a)与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似; (b)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应本公司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公司外购的与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品办理“免、抵、退”税: (a)用于维修与本公司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通过本公司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公司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步符

53、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公司生产的产品,视同自产货品办理“免、抵、退”税: (a)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公司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公司; (b)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均实行生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c)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公司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公司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品办理“免、抵、退”税: (a)与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似,或者是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b)出口给进口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外商; (c)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d

5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重要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明确生产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措施的告知(国税发152号)文献规定,生产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状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算所有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状况对的无误后,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公司和小型公司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告知

55、(国税发102号)的规定。自7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公司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出口的货品,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措施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12个月)期满后的当月合计一次性退给公司。小型出口公司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品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措施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公司的各月合计的应退税额,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

56、(免)税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39号)的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公司(小型公司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算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措施。 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所有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 (含)的生产公司,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本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措施。小型出口公司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公司上一种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

57、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如下的幅度内,按照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状况拟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原则。三、生产公司出口货品 “免、抵、退”税的管理 (一)免抵退税需提供的凭证资料 生产公司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涉及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自动核销除外)或远期收汇证明单(自营出口货品提供)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自营出口货品提供) 4、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品证明(代理出口货品提供) 5、公司签章的出口发票 6、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8、当期出口明细) 7、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明细) 8 、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9、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如下资料: 10、新办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11、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12、进口货品报关单 13、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进口货品证明(代理进口货品提供) 14、生产公司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15、生产公司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6、生产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17、生产公司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1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她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部门的规定

59、规定装订成册。 (二) “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1、原始资料的收集、整顿、核算 货品出口后,公司应及时将有关的原始单证资料收集齐全,在原始资料真实无误的前提下,将本公司当期出口货品退(免)税纸质凭证的基本明明细数据采集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2、申报资料的采集录入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2)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3)出口货品明细申报录入 (4)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3、申报数据的预审和疑点调节 生产公司携带已生成的预申报软盘(出口明细)及要附送的退税申报单证,到退税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预审,核对录入数据的对的性和外部电子信息的有无,并产生预审疑点,退税部门将预审疑点生成文献存于公司

60、申报软盘返还公司或公司将远程网络反馈的预审信息下载。公司通过申报系统对预审疑点进行调节后再进行正式申报。 4、增值税纳税申报 公司在“免、抵、退”正式申报前应一方面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然后将增值税申报的有关信息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 5、“免、抵、退”正式申报 (1)生产公司“免、抵、退”税汇总表录入(自动生成); (2)打印退免税申报表并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 (3)正式申报资料的装订整顿。三、生产公司出口货品其她有关税收规定(一)生产公司出口货品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发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告知(国税发113号)的规定,生产公司应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品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因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品的退(免)税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仍可受理申报。 这里所说的特殊因素涉及: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有关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有关退(免)税单证;3、其她因经营方式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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