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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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案例当我们具有自身辨别食品优劣的本领,在购买食品时浮现过期、变质、破损等问题时,该如何维权?如何索赔?这里,记者为你准备了有关依法维权打假的措施和案例。生活中,一旦你遇到了食品安全问题时,将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买食品、药物、保健食品时一定要养成索取并保存发票或者购物凭证的习惯。这种习惯一是有助于个人维权,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必要时可以运用手机现场录像或拍照,当发现购买的商品疑似浮现问题时要保存商品或者包装。这些证据对于消费者依法维权十分重要。需要向消费者提示的是,依法维权打假应当是消费者理直气壮的事情。法律上讲的是证据和法律根据,你依法维权,第一讨回了公道,第二震慑

2、了违法公司,第三增进了法治,第四增进了诚信,第五收回了货款还得到了补偿。可以说,收益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你无意间做了一件社会公益。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向商家直接投诉和向职能部门举报等,也可以向有关媒体爆料。如果你掌握的证据确凿也有法律根据,在投诉举报无果的状况下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维权。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原则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背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背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内现行有多种法律法规支持消费者依法索赔

3、。一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合用于虚假广告和欺诈经营行为;另一种是食品安全法,重要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和药物有悖安全提出的索赔;尚有就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根据本法承当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涉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祈求侵权人承当侵权责任。那么,如何认定销售者与否具有“明知”的过错呢?一般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与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

4、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与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像所举的案例二中的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也不能证明其尽到注意义务,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案例一买“极品香米”诉超市超市被判3倍补偿陕西省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买到的大米外包装上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觉得该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一纸诉状将超

5、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予以货款3倍的补偿。据悉,该判决是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以来,国内初次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实行的司法判决。西安市消费者孙先生说,之前她在西安市某超市购买大米,发现原先购买的一种“御品香米”,在包装基本没有变化、价格和级别完全相似的状况下,摇身一变成为了“极品香米”。孙先生觉得“极品”两个字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觉得这种大米品质极高。孙先生查阅有关资料表白,国内将各类大米分为4个级别,没有“极品”的级别划分。孙先生觉得“极品香米”属于“绝对化用语”,违背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月19日,孙先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6、将超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规定退回货款179.6元,并3倍补偿。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超市销售“极品香米”与否存在欺诈行为,与否应当直接承当返还货款和相应补偿责任。超市方辩称,她们是商品零售公司,是向供应商采购该品牌香米后直接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公司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她们尽到了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审查义务。超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碑林区人民法院觉得,超市销售的这款香米,在包装上标注有“极品香米”字样,小票上也标注“极品香米”,而“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超市未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查,误导了消费者,

7、存在欺诈行为,应承当相应的责任。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超市承当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其她销售者追偿。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购买大米货款179.6元,并支付给孙先生货款3倍的补偿金538.8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规定增长补偿其受到的损失,增长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长补偿的金额局限性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民事损害补偿的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歹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填平原则

8、对这一部分不法经营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较好补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惩罚性补偿原则,对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做斗争增添了巨大的动力。案例二过期10天判10倍补偿大型超市发售过期食品遭重罚男子殷某在武汉市汉阳一家超市购了一盒过期食品,并将该超市诉至法庭,诉请10倍补偿。6月17日,殷某在武汉市汉阳某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价款为251元。殷某出超市后即发现,其购买的桃花姬阿胶糕生产日期为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该盒食品已过期10天,遂向该超市规定退货,但双方协商未果。同日,殷某向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申诉,规定退货,并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规定10倍补

9、偿,然而调解未果。在此状况下,殷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审理觉得:殷某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与否就是当时超市销售的商品,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殷某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超市未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阿胶糕与殷某提供的阿胶糕不是同一批次产品,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该超市作为大型超市应有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对殷某购买食品行为的真实性起辅助证明作用,但超市也未能提供。超市虽然可以证明该商品登记的发货单位为冠县益民,但不能证明超市没有购进该商品。因此,认定超市发售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判决超市退还殷某货款251元,补偿殷某10倍的价款2510元,补偿殷某交通费500元。超市不服

10、,提起上诉称,其所销售的产品只是过了保质期,并不属于违背了食品安全原则。产品与否有质量问题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而殷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并且销售者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只是存在将来得及整顿过期商品的情形,最多也仅属于过错,对殷某也未产生实际损害。因此,不应以食品安全法为根据向殷某支付10倍补偿金。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明知食品过期仍销售应被罚10倍补偿。国内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消费者除规定补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规定支付价款10倍的补偿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所拟定的补偿原则相比,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更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惩罚的严肃性。但正是由于10倍补偿的惩罚较为严格,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补偿规定了一种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原则却仍然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规定销售者进行10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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