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上传人:jin****ng 文档编号:126633993 上传时间:2022-07-28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412.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资源描述: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3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总4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 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青 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本规定是

2、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 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 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o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 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 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

3、细规划的规定。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 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第二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 表 的规定执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居住用地A7 立 独ZQ 墅 别15%52层 多%52层 高 中%O2层 高18%3公共设施用地层 多%52层 高%O2层 多%O53层 高45%层 多40%层

4、高%O3层 低%O2层 多层 高 中层 高层 单%O5层 多40%层 多、 单45%5%OO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2.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 设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2.2.3 对 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

5、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2.2.4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5 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 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 5%。第三章 城市风貌保护区2.3.1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2.3.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 风貌特色。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 制在12 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2.3.3 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

6、和建筑特色。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 禁拆除、改建、扩建。除必需的公共 设施外 ,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2.3.4 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 式。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 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保护点 的控制 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 量、高度、造型、色彩、

7、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2.3.5 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2.3.5.1 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2.3.5.2 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2.3.5.3 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 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2.3.5.4 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第四章 城市海岸带使用2.4.1 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

8、岛屿。其具体控制范围见附则。2.4.2 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2.4.3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海岸带 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 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2.4.4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2.4.5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改造,强化完善 旅游

9、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其他村庄应近限远迁。2.4.6 要保持滨海岸线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2.4.7 滨海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要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 观。其建筑物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 米。2.4.8 滨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2.4.9 滨海旅游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完善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防护设施等,加强标识系统,提倡无障碍设计。第五章 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2.5.

10、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 通的要求。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 25-30 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 的建筑面 积,每车位按 30-35 平方米计算。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 停车需求 的 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

11、停车需求的 10%-20% 控制。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 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 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 300 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 个停车位为宜。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 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

12、5 个停车位, 最小不应少于10 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 、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 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类型单位技术规定指标01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行政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 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普通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

13、筑面积展览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文化娱乐场所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会议中心车位/100座幼儿园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小学校车位/100学生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生旅游区、度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休、疗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饭(酒)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中档宾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普通宾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站、客运码头车位/高峰日千旅客客运航空港车位/高峰日千旅客货运港(站)车位/

14、100辆标准车工业厂区、仓储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5.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低层高档住宅区、别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2、多层住宅区,应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 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 米。3、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 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 小于15 米。2.5.3.3 各类公共建筑, 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 50-70%。地面 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

15、铺装等。平2.5.3.4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 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 1.5 米)要求。2.5.3.5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 入所属单 位工程之内。2.5.3.6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2.5.3.7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第六章 名词解释2.6.1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

16、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6.2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6.3 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2.6.4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6.5 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 措施。2.6.6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 作的进一步安排。2.6.7 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

17、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 地所作的具体安排。2.6.8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 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2.6.9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的规划设计。2.6.10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2.6.11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 地。2.6.12 工业用

18、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 建设用地。2.6.13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2.6.14 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2.6.15 开放空间: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 式广场和屋顶平台)。2.6.16 风貌保护区:是依据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划定的风貌保范围;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1. 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2. 岸海滨风

19、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3. 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主要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4.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保护内容。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海海域和毗连的相关路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 海里 等距线;路域未建成区一般至 1 公里等距线;路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海岸线是指沿海岸黄海高程系米等高线。2.6.18 用海单位:是指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及必要的公共设施等,必需沿海岸带或在海域中设置的单位

20、,不包括 可采用管道运输使用海水的单位。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 建筑间距3.1.1 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 米时,与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间距最小值为18 米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的长边相对时,遮挡建筑高度在 12 米及以下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高度在12 米 以上至18 米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间距最小值为 9.6 米;高度在18 米以上至24 米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间距 最小值为 12.6 米。两建筑

21、的短边相对时,以遮挡建筑为准,间距可按条的规定减少2 米,间距最小值为8 米;两短边均有居室窗户、 阳台或开门的,间距最小值为 10 米。3.1.2.4 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的短边相对时,被遮挡建筑的短边居室无斜照条件的,按条的规定执行;可获得一侧 斜照的,按条的规定执行, 间距最小值为 8 米。3.1.2.5 被遮挡建筑使用功能为居住与非居住混合时,按建筑地面层(首层)地(楼)坪测算日照间距。3.1.2.6 遮挡建筑为 低层时,与相邻建筑的 间距最小值为 6 米。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 的,以其最近端为准,按长边对长边计算建筑间距,等于或大于60 的以另一相对边计算

22、建筑间距。3.1.2.8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平行相对时,以被遮挡建筑最凸出部位窗口的外墙边缘测量与遮挡建筑的间距。3.1.2.9 遮挡建筑背面有二处及以上凸出部位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1/3 时,应按凸出部位宽度超出12 米且 超过建筑总长1/3 处外缘为准测量间距。遮挡建筑高度超过24 米时,与被遮挡建筑的间距按日照时数测量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保证被遮挡建筑的居室大 寒日满窗的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最小入射角 15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3.1 两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 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24 米;2. 遮挡建筑

23、与东(西)侧被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 18 米;3. 遮挡建筑位于被遮挡建筑前方的位置不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1 款执行;等于或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 按前2 款执行。3.1.3.2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 13 米。3.1.3.3 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被遮挡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最小值为 15 米。3.1.3.4 遮挡建筑与被遮建筑以其他形式布置时,按条的要求测算间距最小值。3.1.4 非居住建筑( 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4.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

24、距:1.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 18 米;2.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间距最小值为 13 米;3. 建筑位置不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1 款执行;等于或超过正南偏东(西)45时,按前 2 款执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 13 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 10 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间距最小值为 6 米。3.1.4.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1.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幼园所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老年

25、服务设施(老年公寓)的住宿、活动用房 以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3.1.5.1 多、低层建筑的长边与上列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或短边相对时,按日照间距系数法进行日照分析和 测算, 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多、低层建筑的短边与上列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与短边相对时,其日照 间距系数不小于。多、低层建筑的长 边与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 地的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以活动场地外缘为准算起,其日照间距系数 不小于;多、低层建筑的短边与上述活动场地的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3.1.5.2 高层建筑与上列文教卫生建筑的间距

26、,按日照时数测量法进行日照分析和测算,保证被遮挡的上列文教卫生建筑 大寒日满窗的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最小入射角15 );与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以场地外缘为准算 起)按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测算。挡土墙等构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要求,其日照间距参照条的有关规定控制。2. 建筑物退让3.2.1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距离应符合以下的规定:3.2.1.1 沿建设用地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并按表规定控制离界距离。界 外是居住建筑时,首先必须符合条的有关规定。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表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规定的文教卫生

27、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 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 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日照朝向低层53多层95高层139其他朝向低层33多层55高层93.2.1.2 构筑物(围墙、大门除外)最小离界距离参照表控制。3.2.1.3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倍,且最小离界距 离为3 米;人防工程离界距离另行规定。3.2.1.4 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距离按表控制。3.2.1.5 沿道路的商业建筑,因功能需要和街道景观要求,在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用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设;具 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3.2.2

28、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指城市道路绿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3.2.2.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最 小后退距离按表 控制。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最小距离(米)表后退距离 道路建筑高度 宽度小于24米2450 米大于50米40米以上10121530米40米8121520米以上30米6101520米及以下51015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3.2.2.2 围墙或挡墙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建设。3.2.2.3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包括立柱、台阶、

29、采光井等)边线计算。建筑物的挑檐、 雨蓬、阳台、检查井和水表池设置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绿线。3.2.2.4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绿线要求执行;必要的公 路设施用房除外。3.2.2.5 平面道路交叉口曲线段范围内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规定数值的倍。3.2.2. 6 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不小于其主 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 15 米,其间还应设置隔音设施。3.2.2.7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

30、馆、车站、码头等,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 距离不得小于15 米。用途为传达、警卫的小型单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小于3 米。3.2.2.9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线的距离按条确定。3.2.3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表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专用线153.2.3.1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3.2.3.2 沿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后退距离参照表规定的距离控制。沿城市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

31、离除符合有关规划外,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小于 8 米;同时建筑 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3.2.5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对于已有的建筑要立即拆除。第三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3.3.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城市防灾通道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3.3.2 城市中心区的建筑高度控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3.3 .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3.4 建筑层高的控制按使用要求而确定,一般应符

32、合以下规定:居住建筑层高为 2.7m3.0m;办公建筑层高为 3.0m3.3m;商业建筑层高为 3.3m5.5m3.3.4.4 文教卫生建筑层高为 3.0m3.5m;3.3.5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第四章 建设场地3.4.1 场地交通组织要求: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主干道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 75 o。3.4.1.2 各类场地出入口位置:1、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 米,距次干道不应小于50 米。2、场地界线距道路交叉口不足50 米时,场地和建筑物的出入口位置应

33、避免直对城市道路的交叉口。3、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 米。4、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 米。5、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 米。6、距公园、学校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 米。3.4.1.3 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不小于4 米的消防车通道及出入口。场地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 米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3.4.1.6 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

34、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场地;当场地通路坡 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3.4.1.7 有大量出租车进出的交通枢纽、商场、酒店、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停车数大于 80 辆时,应在人流出入口处 设置专用候客车道,其长度不小于20 米。地面(包括首层)停车位控制在总停车位的 20%左右;停车数大于30 辆时,车辆上下人流处与场地出入口的距离不 小于 20 米。3.4.1.9 商场、酒店、旅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建筑,应在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和装卸车位;装卸车位不得沿城市 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3.4 .1.10 停车场(库)不应将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坡道

35、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 于 8 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不小于 5 米。3.4.2 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要求: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地面坡度大于 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护坡或挡土墙。护坡以草坪式护坡为主,其坡比值不大于;挡土墙高度超过 1.6 米时应进行退台,退台宽度不小于1 米;相邻台地 间须在护坡或挡土墙顶部加设安全防护设施。高度大于2 米的护坡和挡土墙的上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 米,其下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3 米。3.4.2.4 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亦不应大于 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 米,路

36、面应用防 滑措施;横坡宜为%。3.4.2.5 场地人行通道的纵坡不应大于 8%,大于时宜设台阶,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为残疾人通行设置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 米,纵坡不应大于%。第五章 名词解释3.5.1 新建指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建筑工程。3.5.2 扩建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3.5.3 改建指改变建筑物立面形式或内部平面布置,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的外墙基础位置,不增加建筑高度的建筑工程。3.5.4 翻修指不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和内部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基底面积,不增加建筑面积(含

37、阁楼)和建筑高度的建筑工 程。3.5.5 长边指建筑物边长大于 12 米的侧边,短边指等于或小于 12 米的侧边。主要日照朝向指从处于正东顺时针旋转小于或等于180 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的方向。3.5.7 建筑间距指相邻两建筑物的外墙面的水平距离。3.5.8 日照间距指前后排建筑物之间,为保证后排的建筑物能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的日照量而必须保持的距离, 按被遮挡 建筑的被遮挡外墙边缘的垂直线测算水平距离;前排建筑物屋顶有外挑檐板时,应减去檐板挑出宽度(檐板长度不超 4 米 时可不计)。日照间距系数指日照间距与被遮挡建筑地面层至遮挡建筑的女儿墙顶或檐口的垂直高度的比值。在 30 或大于 3

38、0 的 斜坡屋面应加坡角至屋脊高度的 1/2;小于 30 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 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在 12 米以内的,不计高度。3.5.10 以日照间距时数测量法进行日照分析时,按被遮挡建筑的室内地(楼)坪计算起点;当太阳与被遮挡建筑外墙边缘 水平入射角小于15 时,不计入满窗日照时间。3.5.11 有斜照指在主要日照范围内,同一居室有两个及以上外墙窗时,其中一个窗满足日照要求的。3.5.12 相对指两相邻建筑边墙平行或不平行但夹角小于 60 的,一建筑边墙水平投影线与另一建筑边墙相交。3.5.13 半地下室指超过 1/2 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

39、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超过1.5 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 房间净高 1/3,并不超过 1/2 的房间。3.5.14 居住建筑指在民用建筑属类中的住宅、别墅、 公寓、商住楼、各类宿舍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3.5.15 非居住建筑指在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3.5.16 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低层住宅为13层;2、多层住宅为46层;3、中高层住宅为79层;4、高层住宅为 10 层及以上。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第四篇环境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 环境绿化本规定的环境绿化是指按1999年1月送审稿的城市绿化分类标准中G13敞开绿

40、地,G4附属绿地所规定的城市绿地 绿化,不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化地内的绿化。4.1.2 基本原则4.1.2.1 绿化应根据各 种类型绿地的性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科学合理地布置。设计应有空间概念,以乔木、灌木和地 被植物相结合,考虑四季色彩变化,形成具有生态效益和各具特色的绿化景观。4.1.2.2 绿化设计应适地适树。沿海绿化植物配置应结合海岸特性,选择抗盐碱、抗海风和海雾,适合沙质土地生长的树 种。坡地绿化应选择固土性强的地被植物,防止水土流失。绿化应主要使用本地区植物和已驯化的外来植物,以形成具有青岛特色的绿化环境。绿化设计应突出植物的宏观效果,采用简洁的植物配置

41、,进行植物造景,创造具有个性的植物群落景观。选择的树 种应与所在环境的空间尺度相宜。4.1.2.5 总体布局上要协调,把握局部环境在总体设计中的要求,利用场地原有地形地貌进行绿化,随其自然,顺势绿化。 少用(或不用)挡土墙等人工手段,尽量避免大填大挖,应保留场地内有价值的已有树木,禁伐古树名木。4.1.3 一般规定4.1.3.1 道路绿化1、交通主次干路应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进行设计。绿化布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行道树、灌木(绿篱)、草地和花坛等。行道树以落叶 的大树冠乔木为主,栽植的苗木胸径应达到8 cm以上,定干高度、米。行道树树种的选择原则: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 日遮阳,耐修剪,抗风、抗

42、病虫害及有害气体。行道树的最小布置宽度一般为米,道路分隔带要作公交车站或行人临时驻足之用时,宽度为 2 米以上。 行道树一般沿道路两旁人行道外侧相对布置;行道树的株距应视树木的布置方式及品种、高度确定。 绿化带应结合自然环境及二侧建筑、围墙等城市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利用乔、灌、草一定比例搭配,合理地布置,不应 片面追求形式。绿化带的宽度应依据国家规范确定。在已建成区,应创造条件逐步调整扩大绿化带的宽度,直到符合规范规定。2、景观路、前海风景线道路 景观路、风景路和前海风景线道路,应以绿化为主来创造道路的景观。绿地率应达到 40%以上,区别不同道路环境,配置 相应的观赏 树种作行道树,选择有特色

43、的常绿树和落叶乔木,结合花、灌木、常绿草种布置绿化带,分隔带及交通道绿 地。考虑四季颜色和开花的变化,分区段的突出一个季节植物景观主题。3、步行街与商业街 步行街与商业街的绿化应服务于商业功能创造 良好的景观和休憩氛围。步行街以常绿树和装饰性花、灌木为主,采用花 池、树池、盆裁 、棚架等不同的组合方式,对街道进行区域分隔、橱 窗的装饰。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商业文化环境,提倡采 用简洁、明快的手法,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增加步行街的绿化量。步行街的绿化面积要求达到道路总面积的 20%以 上。行道树不得遮挡商业门头和橱窗,宜采用成形的挺直类小树冠的落叶乔木,如:银杏、水杉。树距相加大间距,具体布置

44、可结合街道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长度 400米的商业街,至少设一处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绿地作为该条道路的节景点,采用同类树密林式种植。4、街头公园和道路绿化带街头公园和道路绿化带的主要作用是隔离道路的污染,装饰美化道路环境和供行人短暂的休息。要求采用开放式绿地布置 和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绿化配 置应满足舒适性、观瞻性,考虑道路空间的场地、周围的建筑和自然景观,历史文物、人 流、车流等因素,还要考 虑空气污染对绿化的影响。街头公园的植物以乔木为主,常绿与落叶搭配合理,乔、灌、草的比例应为6:3:1;绿化带 的植物配置也以常绿乔木为主,可分层次布置乔木、灌木、草皮、其比例一般为5:3:2。5、立交

45、桥 立交桥的环境设计以绿化为主。其配置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注重绿化的视觉感受和装饰效果,一般以开敞的形式 种植大面积草地,草地上点缀观赏价值高的常绿乔木,并配置一定数量的花灌木或一些宿根花卉,绿化范围按国家规范和 立交桥设计确定。乔、灌木的种植范围不得遮挡行车视线。6、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隔音防护绿带,停车场 内应设停车 间隔带,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深根性、冠大荫浓抗污染的乔木; 停车场种植的乔木树干高应符合停车位净高规定;小汽车为米,中型汽车为米,载货汽车为米。4.1.3.3 广场绿化绿地是广场的主要部分,绿地率宜达到 50%。根据广场的功能不同,选择不同的绿化品种以确定不同的绿地

46、率和绿化覆盖 率。1、公共活动(休憩)广场该类广场人流量大,活动面积宜为广场面积的 50%60%,除去通道、台阶等交通面积,绿地率可控制在 35%40%左右。考 虑到广场的休憩功能,应提高绿化覆盖率,可达 45%60%。结合广场的特点和空间特征及周边环境,配置的高大乔木占 80%以上,可设集中成片的游憩绿地。乔、灌、草种植比例一 般为 5:3:2。2、集散广场(交通广场)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结合交 通组织和停车场, 设计具有一定装饰性的绿地,以选择装饰、遮阳俱佳的树 种为主,绿地率控制在 25%30%之间,绿化覆盖率可为 35%45%。乔、灌、草的种植比例一般为 7:2:1。3、

47、纪念性、主题性广场该类广场对绿化的要求高。绿地率宜控制在 50%以上,最小不小于40%。绿化设计应与广场具有同一主题,统一风格。为 突出广场的主题和渲染气氛精选植物的品种和配置,以常绿和有特点的植物为主。4.1.3.3 滨河、滨海绿地1、城市河流两侧应规划成开放式园林化绿化带,绿化带也可以为防护、生产性绿地,其控制宽度一般在30 米以上。在有 条 件的情况下,植物配置以多种大乔木为主,辅以花灌木、地被植物,使河道绿化带成为城市的重要的风景线,堤坝护坡 以固土性强的乡土草为主,市区主要河道绿化带按以下控制:(1)海泊河、李村河、张村河、白沙河、墨水河 、大沽河、洋河、漕汶河、辛安河、马濠河、灵山

48、卫河等城市主要河流 的两侧宽度至少为 30 米;其入海口、源头及局部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范围,范围可加大至 50200 米。(2)楼山河等城市一般河流的两侧至少为 10 米。(3)市区的主要排洪沟渠两侧各为 10 米,暗渠顶部一般为城市绿地。2、城市海岸带应突出环 境的绿化,完善旅游观光和休憩功能,在城市滨海第一条主要道路至海边范 围内,开辟和扩大绿 地。在已建成区,应创造条件开辟新绿地,扩大已有的绿地面积,充分利用沿海岸线的自然礁石、沙滩、自然林地等组织 建设景观、公园,但不应填海造绿地。植物的 种植应以抗海风、抗海雾、耐 干旱、耐瘠薄、耐盐碱并有较强观赏价值的园林乔木,以黑松为主,成片栽植黑

49、松 林。近海处原则上不遮挡观海视线,尽量选用低矮小乔木和灌木,岩土可选用攀援植物和草皮等。4.1.3.4 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包括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建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新建居住区和改造小区的绿地率、人均 绿地等各项绿化指标,均须达到国家规范的规定。在旧城 区,应编制改造详规,规划 设置城市广场群与街旁游园,有计划地开辟新绿地,扩大原有绿地,提高人均绿地面积 指标;并提倡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充分利用地形的挡墙、护坡、围墙、墙角等提高绿化量。4.135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率和绿化覆盖率标准如表用地名称用地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工业用地一类工业2525二类工业2530

50、三类工业3035高新技术园区4045公共 设施别墅、医院、疗养院、老年公 寓4045用地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 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 馆、饭店等3540交通枢纽、商业金融2530仓储用地25304.1.3.6 对外交通绿地城市公路、铁路港口与机场的绿地设置必须符合专业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1、铁路两侧应建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以铁路线界限外各为10 米,新建区规划宽度为30米。2、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一般以公路外侧向外各为15 米,市区以外各为30米。3、铁路、公路绿带设计应为乔、灌、草(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绿化,外侧栽植 3 米以上的大乔木,靠路一侧种植 灌木和地被植物,树种

51、的选择应考虑地形、地貌的因素,适地适树。4、交通站口绿地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等城市对外客运枢纽 是城市的门户,站前广场场地在满足交通的前提下,环 境设计应以绿化为 主。其绿地率应控制在 30%以上(最小不能小于 25%),绿化覆盖率为 35%45%。环境设计应突出城市形象,并为方便旅 客留存一定面积的休息广场。4.1.4 其他规定4.1.4.1 市区内的生产绿地不能改作建设用地,只允许改为公园或敞开绿地。4.1.4.2 绿化用树的苗木自给率应达到 80%以上。外地植物不能直接作为城市绿化的苗木,必须在生产基地内经过五年以上 的驯化。4.1.4.3 绿地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有一定的种植比例,乔

52、、灌、草要符合各类绿地的种植面积比。常绿与落叶也应有适当 的比例控制。除了纪念性广场、城市的重要地段和区域采用常绿草种铺装外,其他宜采用青岛地区的乡土草种。4.1.4.4 绿地下建设停车场等地下设施,必须满足上部绿地内种植的乔、灌木的复土厚度要求。栽植行道树的规格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行道树和绿带上方的架空线路应有大于 9 米的树木生长空间,应 选择开放型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和其它设施的最小距离须符合国家规范。4.1.4.6 行道树、绿带、绿地周围的硬质铺装地面应透气、透水。第二章 环境公用设施4.2.1 本规定所描述的公共设施是在城市的公共环境当中,(如城市的道路、广

53、场、绿地)为公众使用、服务观赏、安全防 护及公共管理设施。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休憩类,主要有:休息亭(廊)、室外桌和椅、健身器材,游戏设施2、便民服务类,主要有:售货亭(机)、报刊亭、自动取款机、电话亭、邮筒、问讯处、公交站点、饮水器3、市政设施类,主要有:路灯(照明设施)、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护栏、挡车柱、挡墙、沟渠、栈道、消火栓、路灯变电设施 (箱式变压器)、电力 T 接箱、电信交接箱4、卫生、绿化类,主要有:公厕、废物箱、(生活)垃圾箱、花(树)池、花架(廊)、花钵、盆栽5、标识、信息类,主要有:路牌名、路标、交通信号灯、标志牌、电子信息屏、阅报栏、招贴栏、时钟、旗杆、

54、碑记、大门(门楼)、通道口6、管理类、主要有:治安亭(报警亭)、看车处7、公共艺术类,主要有:雕塑、壁画、景墙、纪念碑、假山(叠石)、喷泉、水池、瀑布(跌水)、植物造型、装饰照明、装饰地面铺装。4.2.2 设置原则4.2.2.1 以人为本,满足人对环境功能的要求。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来确定公共设施的内容和数量配置。特定的环境须有 特定的设施,不可千篇一律。除了环境需求的必备设施以外,不可多设、滥设。4.2.2.2 应功能合理、舒适、实用。兼顾装饰性、工艺性、科学性,且符合人的行为心理和视觉要求。4.2.2.3 以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为依据,确保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分清主次,综合考虑设施的

55、尺度、材料、色彩 和形式,既有设施自身个性,又要保证其相互之间关系协调。4.2.2.4 各类设施均应安全、可靠和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日后环境改变时,还能够随之移动或更新。4.2.3 设置要求:1. 路灯(1)道路照明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路面平均照度、高度均匀度、眩光的规定。(2)道路灯具造型应统一,同类灯具的造型高度、布置原则、尺度要连续、整齐、统一,注意总体效果。(3)在有文化、历史、景观的特色街区,灯具造型应突出个性,注意与环境配套、协调。(4)人行道不得使用强光源或高杆照明,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减少刺眼眩光,避免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光色柔 和,慎用颜色。(5)台阶、坡道应加强照明,灯具可

56、与建筑有机结合。(6)灯具自身比例匀称,造型宜简洁,除节庆临时悬挂彩旗装饰外,不允许加装附属物或兼作他用,注意与街道空间比 例恰当。2.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作为城市交通的指挥系统,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设置,尽可能的在位置、尺度形成上达到美观、协调的要求,不准许兼 作他用或加装与交通无关的附属物。3. 路名牌、路标路名牌、路标是道路的标识和指向性标志物 。设置的位置一般选择路口人行道上,尺度形式宜醒目,标识明确,应作双向 或多向指示 ,不可兼作他用。同时尽可能的 美观、简洁、实用,应考虑夜晚的视觉效果。便于清洗、维护、更新,设置应 避开人行横道和其他主要通道,也不要对残疾人通道形成阻挡,不宜采

57、用抛光不锈钢等反光材料制做。4. 公交车站公交站棚主要为公交车站的标识和候车之用,站棚尺度不宜过大,横向宽度应控制在米以内,高度控制在3 米之内,形式 应通透,不 要对周围形成视线上遮挡。不得使用普通玻璃等易碎材料制作,以免伤人。在人行道(包 括港湾式车站后面的 人行道)宽度小于4 米时一般不设站棚,或仅设无围护的有顶站棚。站牌的形式应美观、大方,标识应清晰、明确,统一 设计,便于乘客识别。注意不得兼作他用和对人行横道、残疾人通道等形成阻挡,主要站点应配设电子导乘设施。5. 交通护栏、挡车柱(栏)交通护栏的高度一般为米米,挡车柱 为米米。不得有尖刺等威胁性造型,设计中应考虑功能性与艺术性结合,

58、色彩柔 和,材料应防止眩光,形式从简,便于清洗、维护和更新。不准悬挂广告或作他用。6. 消火栓消火栓最好设在道路的绿化带上,或采用地下暗装式。但注意作出明显的标识,应与道路环境统一设计。7. 废物箱(果皮箱)(1)废物箱(果皮箱)应设置在便于人投扔的位置,如:公交车站、休息座位旁边、人行横道口、主要人流通道附近。(2)造型应容易于识别、便于清洗、维护、更新。可与花池、座椅、护栏、公交站棚等设施组合,尽可能避免单独设 立。(3)废物箱周围场地应平整密实,便于清洗。可采用磨光台座。(4)废物箱的容量应至少满足每天清理一次的要求,间距为商业街要求V20米,其他街区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要求。( 5 )

59、主题性街区和有城市设计要求的地段,其造型和色彩应统一。8. 邮筒(1)邮筒一般采用标准设计,形象应有标志性。(2)邮筒设置宜选在邮局、大商场、学校、居住区等人流大的区域。9. 电话亭其设置及线 位布置应符合技术要求和人体功能,坚固耐用、不易破坏,在满足人的使用习惯、通话私 密性和防晒避雨的条 件下,体量尽可能地小。宜设在商场、火车站、机场、码头、长途汽车站、广场等人流大而开敞的城市环境中。道路上的 设置间距须严格控制,不得小于200米。不得兼作他用。10. 招贴栏(柱)设置位置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位置。一般设在 大商场、影剧院、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等人流相对集中的位置,须明确管理 责任单位,定期

60、清理、更换、维护。可以与时钟等其他设施组合设计。形式应统一设计,材料耐久,颜色宜淡雅,尺度控 制如下:栏板式宽度V米高度V米圆柱式直径V米高度小V米(与时钟组合V6米)11. 电子信息屏主要功能为行人、旅游者问路和查询城市信息,在环境开敞的车站、码头、广场、商业街、游览点、人流大的主要道路设12. 治安亭(报警亭)位置的选择应明 显、便于观察,并符合规划的选点要求。形式应统一,标志醒目,占地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不得使用 木板等简易材料制作,使用寿命须保证在5 年以上。不得兼作他用。13. 人行过街天桥(以下简称天桥)和过街地道(以下简称地道)天桥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下桥头旁边的人行

61、道净宽度大于等于4米。(2)上下桥头处设置封闭的交通护栏连续长度大于100米;距港湾式公交车站大于60米。(3)桥身不得遮挡或影响重要景点、景观建筑的视线。(4)有条件与大型公建二层楼地面相连接的,可以不在人行道上设上下楼梯。(5)天桥的宽度一般为米米,须设透光顶棚和照明设施,结构安全,应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使用寿命要求按15 年以 上设计。(6)不得兼做他用。地道的设置应附合下列规定:宜与地下商业街结合,以利于地道的管理。地道口的宽度宜大于 5 米,有明显的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地道的净宽度大于等于4 米,净高度大于等于米,地面铺装应 使用防滑材料,地道内照明、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考虑无障碍设计的要求。14. 座椅(1)在公共活动场所、商业购物场所、娱乐休闲场所、街头公园等设置座椅等停留休息类的设施。座椅应相对集中,可 以与树木、花坛、亭廊、水池、灯柱相结合。(2)座椅(凳)可通过平面布局形成相对安静的阴角空间,有良好的景观条件,并避免对视,也可通过变化地坪高度使 休憩区比别处略高或略低,以达到同样效果。(3)座椅(凳)的材料、造型、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场地特性协调。并坚固耐用,便于更新。(4)座椅(凳)附近应配置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