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上传人:回**** 文档编号:126633513 上传时间:2022-07-2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7.2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资源描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合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公司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国内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合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合用民事诉讼法的其她有关规定。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一)合用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合用

2、国内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公司和组织在国内起诉、应诉,合用国内民事诉讼法;但凡属于国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国内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国内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干在国内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二)合用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合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国内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三)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根据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

3、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波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公司和组织在国内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任诉讼代理人。在国内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她人代理诉讼,

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签订的有关公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委托书,按司法部有关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措施的告知及其补充告知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国内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本地的华侨团队证明。(五)使用国内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规定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当。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一、涉外民事诉

5、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畴。国内民事诉讼法拟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以如下原则为根据的: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但凡诉讼与国内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国内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与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足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她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

6、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合同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合同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专属管辖因在中

7、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国内领域内有住所的,合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国内领域内居住的,则应合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1被告在国内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在国内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

8、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一般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二、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也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她因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用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

9、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当。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国内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合用国内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国内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送达。1依公约规定的方式送

10、达,即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国内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国内外交机关,由国内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国内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受送达人。3由国内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由国内司法机关直接委托国内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设在国内的代表机构送达。6邮寄送达。在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容许的状况下,可以邮寄送达。7公示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都不能采用时,可以

11、通过公示送达,公示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自公示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第四节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互相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是国际间交往的需要,它不仅有助于增进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且有助于法院裁决的顺利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并使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伙得到巩固和发展。二、一般司法协助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司法协助重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

12、相祈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她诉讼行为。国内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国内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公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此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背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外国法院委托国内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法院祈求国内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祈求书以及所附文献,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她文字文本。国内提供司法协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祈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按照其祈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祈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

13、得违背中国法律。三、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国内与外国间的公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请。祈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拟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的确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国内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国内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发出

14、执行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四、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国内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国内缔结或参与的国际公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按照国内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联合国有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国内仅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合用该公约。因此,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由国内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如果其所在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应当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办理;如果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同国内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公约的,按公约规定办理;如果既不是纽约公约的

15、成员国,又与国内没有司法协助公约关系,则按互惠原则解决。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达居中的意思,“裁”表达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批准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仲裁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到的合同,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具有如下三要素: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本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16、;3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与调解和诉讼同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却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同步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别,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节。故如下所称仲裁,如无特别阐明,均仅指民商事仲裁。二、仲裁的特点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

17、和解。其具有如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与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构成,由谁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本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足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波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人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内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

18、专家构成的仲裁人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足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国内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步,还明确规定了仲裁人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一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体现出极强的保密性。(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迅速得以解决。(六)经济性仲裁的经济

19、性重要表目前: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一般没有剧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此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她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从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三、仲裁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仲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与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

20、裁。国内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则是指波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根据与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达到的仲裁合同,将纠纷提交给商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达到的仲裁合同,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人临时构成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三)依法仲裁和和谐仲裁根据仲裁裁决所根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仲裁可以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和谐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据一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和谐仲裁亦称友谊仲裁、依原则

21、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不根据严格的法律规范,而是以公平的原则和商业惯例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第二节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承认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节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有关仲裁的专门法律。国内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涉及仲裁法典外,还涉及所有波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有关法律规范。(二)国内仲裁法的特点国内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目前:1机构仲裁。根

22、据国内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仲裁合同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到补充合同,达不成补充合同的,仲裁合同无效。这表白,在国内只能采用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国内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涉及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人资格、采用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国内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到合同的,仲裁庭应当

23、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合同的成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白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国内仲裁的明显特点。二、仲裁范畴仲裁范畴,即仲裁的合用范畴,也称仲裁对象。它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仲裁范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国内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的行政争议。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4、,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畴。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她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内仲裁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涉及: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主线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仲裁的自愿原则重要体目前:(1)当事人与否将她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行商定;(3)当事人将她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5、4)仲裁庭如何构成,由谁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商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和发展,即在仲裁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步,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状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目前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从属关系。同步,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

26、委员会以及其她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不得干预。(二)基本制度1合同仲裁制度。仲裁合同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有效的仲裁合同,没有仲裁合同就没有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合同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合同或者仲裁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3一裁终局制度。国内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