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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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单选: 20x1.5分=30名词解释: 4x3分=12简答题: 4x6分=24论述题: 2x10分=20案例分析: 1x14分=14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多边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具有普遍合用性的非强制性规则。通则相对于通则的重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节:由本来的EFCD 四组分为两类:合用于多种运送方式和水运;2.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本来13种变为11种;3. 通则删去了通则的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

2、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 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5.修订后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当货品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当货品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6.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品在运送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String Sales )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老式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FOB术语解释:“船上交货(

3、指定装运港)”是当货品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毕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货品装船后承当货品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CFR术语解释: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品装上船卖方即完毕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品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CIF术语解释: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品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毕交货。FOB、CFR、CIF的比较1、三种术语的重要相似之处(1)都合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2)交货地点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3)风险和费用划分皆以货品装上船为界; (4)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品及商业发票;将货品交至船上并及时告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5)都规定由买方:接受货品、

4、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2、三种术语的重要不同之处(1)办理运送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IF和CFR下由卖方办理运送,FOB下由买方办理;(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 和CFR下由买方办理保险;(3)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FR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CIF价等于CFR价加上保险费。三种新的常用术语:FCA(Free Carrier)术语解释:“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品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毕交货。FCA的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品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告知买方。向提交有关商

5、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一般的交货凭证。(基本责任)(2)承当将货品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风险划分)(3)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获得官方出口证件,并办理货品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通关手续及费用)FCA的买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品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状况及时告知卖方。(运送及运费)(2)根据买卖方合同的规定及时受领货品并支付货款。 (基本责任)(3)承当受领货品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风险划分)(4)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获得货品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她官方文献;并办理进口手续。 (通关手续及费

6、用)风险划分以货品交给承运人为界,一般状况下,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如果由于买方的因素,使卖方无法完毕交货义务,只要货品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此前移。CPT(Carriage Paid To)术语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品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当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她费用。 卖方义务(1)必须签订将货品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送合同,并支付一般运费,按期将货品交给承运人,并向买方发出货品已交付的充足告知。(运送)(2)自费承当风险和费用,获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她官方文献,并办理货品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通关手续及

7、费用)(3)承当货品交付承运人此前的一切费用和货品丢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4)向买方提交商定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基本责任)买方义务(1)支付除一般运费之外的有关货品在运送途中产生的多种费用和卸货费。(2)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自费承当风险和费用,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她官方文献,办理货品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通关手续及费用)(3)从卖方交付货品时起,承当货品丢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风险划分)(4)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品,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基本责任)风险划分,以货品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为界。该术语可合用于多种运送方式,涉及多式联运。CIP(Carri

8、age and Insurance)术语的解释:“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品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当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卖方义务(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自费签订运送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品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品已交付的充足告知。(运送、保险办理及费用)(2)承当货品交付承运人此前的一切费用和货品丢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3)向买方提交商定的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基本责任)买方义务(1)从卖方交付货品时起,承当货品丢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风险划分)(2)支付除一般运费之外

9、的有关货品在运送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品,并据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基本责任)该术语可合用于多种运送方式,涉及多式联运。FCA、CPT、CIP 的比较1、FCA、CPT、CIP的重要相似之处(1)都合用于任何运送方式;(2)交货地点皆为出口国的某一地点;(3)风险划分皆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界;(4)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品及商业发票将货品交至承运人并及时告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5)都规定由买方:接受货品、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2、三种术语的重要不同之处(1)办理运送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PT和CIP下由卖方办理运送,FCA下由买方办理;(2)办理

10、保险的责任不同,CIP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CA 和CPT下由买方办理保险;(3)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PT价等于FCA价加上运费,CIP价等于CPT价加上保险费。三种老式的常用术语与三种新的常用术语的比较相似之处: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在三种老式的常用贸易术语的基本上为了适应多种运送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与三种老式的常用贸易术语的相似之处表目前:(1)进出口手续的办理;(2)买卖双方在办理运送和保险的责任上,FCA与FOB相似,CPT与CFR相似,CIP与CIF相似;选择合适的贸易术应考虑的因素:1体现平等互利、双方自愿原则2考虑术语合用何种国际贸易惯例及何种版本3考虑到己方运送条

11、件4考虑到发展国内的运送业和保险业5考虑船货的衔接和货品的安全6考虑运费7考虑贸易术语的变形8考虑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9考虑支付方式10考虑货源状况11考虑运送途中的风险限度12考虑国际市场状况13考虑到政府的干预限度14考虑地理因素15考虑外汇管制因素合同(Contrac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通过协商所达到的设立、变更、终结她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货品买卖合同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指定的货品所有权,由卖方有偿地转让给买方而达到的合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它买卖的标的是货品而不是任何其她东西。国际货品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12、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品销售合同或国际货品进出口合同交易磋商的程序依次有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为了购进货品或卖方为了销售货品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多由买方发起,内容涉及价格、其她交易条件或规定对方做出发盘。询盘是交易的起点,但其对双方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发盘(Offer),又称报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多种交易条件,并乐意按照这些条件达到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达。构成一项有效的实盘必须具

13、有下列三个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指定多种(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拟定(完整、明确、无 保存)(3)必须表白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可撤销的状况:发盘人撤销的告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告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发盘不可撤销的两种状况:发盘人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她方式表达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盘的信赖采用了行动。 发盘失效:过期,回绝,还盘,发盘人作了有效的撤销虚盘的特点:(1)内容不明确肯定(2)重要交易条件不完整(3)有保存条件发盘的有效期限(1)如果说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受盘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才有效。一

14、般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发盘人采用以接受告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2)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时应理解为受盘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接受有效。为避免纠纷,一般不适宜采用此种做法。(3)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批准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达还盘不是一笔交易达到合同所必须通过的环节,有些交易有时不通过还盘即可达到合同,有些交易则要通过来回多次还盘才干达到合同。对还盘进行再还盘成为“反发盘”。还盘的内容不仅限于商品价格,还可就交易的其她条件提出修改意见。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

15、方或卖方无条件地批准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多种交易条件,并乐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到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达。构成有效接受的三个条件: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受盘人表达接受要以口头、书面或行动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达出来。 接受应注意的问题:1.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所谓无条件是指受盘人对一项实盘无保存的批准,即接受的内容必须同对方的实盘的各项条件严格一致。2.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期限内表达:假使一项实盘规定了明确的具体的有效期限,受盘人只有在此期限内表达接受才有效。假使一项实盘未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也应在

16、“合理时间”内表达接受才有效。 3.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表达4.接受必须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品后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互相关系。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L):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是代表货品所有权的凭证: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品收据;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送契约的证明。提单的种类按装船与否: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提单以文字注明货品已装

17、上船,并载有装船日期,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章。国际贸易中一般规定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品、在货品待装运期间签发的提单。发货人可在货品装船后掉换成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代理人在其上批注货品已于时间装上船并签章,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按提单上对货品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clean B/L):货品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品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按一般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承运人在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品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

18、或批注的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昂首的不同记名提单(straight B/L):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限定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和流通。不记名提单(bear B/L):“空白提单”,提单收货人栏注明“交持单人”。持有提单即可提货,而承运人凭单交货。不需背书即可转让,风险较大。批示提单(order B/L):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填“凭批示to order”/ “凭批示to order of ”。可经背书后转让。空白背书: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名称;记名背书: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如需再转让,必须再行背书在国内出口业务中,

19、大多采用“凭指定”空白背书的提单。按运送方式直达提单(direct B/L):轮船半途不经换船而直驶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在运送途中有转船的提单,在提单上有标注。联运提单(through B/L):经海运和其她运送方式联运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涉及全程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只承当其负责运送的那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提单;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提单背面无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一般都注明受船公司规定或租

20、船合同的约束。这种提单不能成为一种完整、独立的文献,因此银行不乐意接受。按船舶营运方式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并由其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银行议付时一般规定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其她提单: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货品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之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是一种违法的做法。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当装船或提单签发日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为使签发日符合信用证规定,承运人应托运人规定而签发的使两者日期

21、一致、以以便信用证受益人结汇的提货凭证。买方等利益人通过查航海日记可查出实际装运状况。倒签提单也是一种违法的做法。舱面提单(on deck B/L):对装在甲板上货品签发的加“on deck”的提单。由于舱面货风险很大,而根据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的规定,承运人对于甲板货品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不乐意接受舱面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送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品从一国境内接管货品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指定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品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品的单据。实际业务

22、中,多式联运单据常被联合运送提单所替代。海运单就是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托运人或其代理的表白已收到货品的单证。 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仅凭能证明其身份得有效证件即可,而不必持有海运单。不能通过凭证进行转让,并且不能凭以在目的地提货。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1、提单是货品收据、运送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品收据和运送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批示昂首形式,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拟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告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

23、运人凭收货人出示合适身份证明交付货品。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有关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是有关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明显偏袒船方利益。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品运送公约。、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将海牙规则所拟定的“钩至钩”原则改为“接到交”原则,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托运人把货品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时起,至承运人将货品交给收货人为止。2.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条款,但凡承运人无法控制或无法合理预见的状况使货品受损,承运人都可以免责。汉堡规则实行“过错责任制”,该规则第5条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

24、她本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用了一切所能合理规定的措施,即无过错,否则,承运人应对货品的灭失、损失或延迟交货所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品的损害或灭失的补偿责任,以每件货品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835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为限,以两者中高者为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比较(一)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二)承运人的最高补偿限额不同;(三)对货品的定义不同;(四)公约合用范畴不同;(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六)诉讼时效不同;(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保险原则1.可

25、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当保险责任。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本来水平,即充足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目的。4.代位求偿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先行赔付,同步获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有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5.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指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6.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

26、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承当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畴以外的因素导致的损失,不负补偿责任。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是指船舶及货品在海上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它涉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流冰、火山爆发等。意外事故(accident),是指装载有货品的船舶在海上运营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因素所导致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等因素导致的事故。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装载于船舶上的货品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她

27、的多种外来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涉及两种类型:一般外来风险,即一般的外来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它涉及短量、破碎、雨淋、盗窃、受潮、受热、串味、沾污、渗漏、锈损和钩损等。特殊的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所有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所有遭受损失。所有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整批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本来的形体和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险货品在遭受到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

28、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所有损失补偿。实际全损有四种体现形式:保险标的完全灭失;保险标的被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和价值;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讯。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品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判断货品的推定全损有两个互相独立的原则: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a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自由使用,不大也许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货品的状况;b 一时尚未达到完全灭失的损失限度,但将无法避免实际全损)2

29、.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品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即没有达到所有损失限度的损失。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运同一航程中,船舶、货品和其她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理解除共同危险,故意识地采用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导致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波及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等各方利益,必须谨慎核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威胁到船货双方的风险真实存在:2.船方故意识的行为;3.共同海损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4

30、.行为要有效;5.不涉及简介损失。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了共同海损就是单独海损,即船舶与被保险货品在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的限度,且损失应当由船舶、或货品所有人单方面承当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重要区别是:1.损失的构成不同。共同海损既涉及货品损失,又涉及有关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一般指货品损失。2.导致海损的因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货品损失,其中没有人为因素;共同海损则是采用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3.承当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当;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

31、摊。 国内海运货品保险重要分为两大类:基本险与附加险。基本险也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重要涉及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的承保责任范畴是:1.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导致整批货品的所有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品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品可视作一种整批。2.由于运送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她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品的所有或部分损失。3.在运送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品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

32、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品落海导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货品采用急救、避免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品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送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半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品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济费用。8.运送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归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的承保责任范畴是:除涉及上述

33、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品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畴是:除涉及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品在运送途中由于多种一般外来风险所导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但是,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导致的损失都负责,对于某些不可避免的、必然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如货品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所致的损失,以及运送延迟、战争、罢工等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补偿责任。 伦敦协会货品保险条款的种类1、协会货品(A)险条款 ICC (A);相应一切险2、协会货品(B)险条款 ICC (B);相应水渍险3、协会货品(C)险条款

34、ICC (C);相应平安险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1.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品的所有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畴。2.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导致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品落海而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品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导致的损失。 3.在IC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她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都是不负补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歹意损害条款”。而平安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错所导致的损失”是不负补偿责任的,阐明国内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

35、(涉及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错导致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她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是负责补偿的。 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1.在ICC(B)险承保范畴中规定“货品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导致任何整件的全损”,阐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导致的整件全损负责补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 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补偿责任,但对货品跌落岸上导致的损失不予负责 。2.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自然灾害上,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导致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导致的多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品等导致的损失负责

36、补偿,但又不涉及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意外事故上,ICC(B)险除了涉及水渍险范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送工具倾覆或出轨。 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一切险的责任范畴总体上要不小于ICC的(A)险。ICC的(A)险的责任范畴在如下几点又要不小于一切险:1.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阐明(A)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补偿责任的。而一切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险是不予负责的;2.在承保抛弃损失时,ICC的(A)险承保的范畴涉及共同海损抛弃和非共同海损抛弃导致的损失,而一切险只承保共同海损抛弃导

37、致的损失。 汇票(bill of exchange ; 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重要特点: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汇票的分类: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者将来某个可以拟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 3汇票按流通时与否附带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4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

38、承兑汇票。5以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批示汇票:批示性昂首汇票,可经背书转让。无记名汇票:不必背书即可转让。国内票据法采用日内瓦统一做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签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表白“汇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拟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 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种人向另一种人签发的,保证在可以拟定的将来时间,对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本票有如下几点特性:1.自付票据。出票人对持票人付款。2.基本当事人少。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3.不必承兑。本票由出票人本人承

39、当付款责任,不必委托她人付款,因此不必承兑就能保证付款。本票必要记载事项有下列八项: 1、写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出票人签字5、签发日期和地点 6、金额 7、付款期限 8、付款地点支票(check ;cheque)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规定银行见票时立即从其账户中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有6项: 1、写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地址;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 6、金额;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积极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汇付是付款人积

40、极将资金送交银行支付给国外的收款人,因而款项和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是一致的,它是典型的顺汇方式。 汇付的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人(remitter)是向银行缴款付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被索赔的出口商或者其她需要移送款项的人。汇出行(remitting bank)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银行。一般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paying bank)是接受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的委托,按其批示或支付命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一般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收款人(payee

41、beneficiary)是汇款人指定的、收取款项的人,一般是出口商。汇付方式的特点1手续简便,费用少2资金承当不平衡,汇付结算方式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赊帐贸易的卖方来说,资金承当较重,她们需要提供几乎整个交易过程的资金。3风险较大,由于汇付交易凭双方的商业信用,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会失去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国外的债务人(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报酬,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托收的基本特点是商业信用。托收方式来自于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

42、的信任跟单托收方式下的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相称大的风险。托收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1委托人(principal)是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买方)收取款项的人,是债权人,一般是出口商(卖方)。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委托行”,是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4付款人(payer)是向代收行支付款项的人,是

43、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买方)。5提示行也称交单行,是指跟单托收中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一般状况下,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为提示行,也可以由自己做提示行。6“需要时代理”是委托人为避免由于付款人拒付而发生无人照顾货品情形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一般被授权当发生拒付时代为料理货品的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托收分类1.根据波及的单据性质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对金融单据的托收,卖方仅凭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小额赔款和样品费等附属费用,大多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的比较少。跟

44、单托收是附带商业单据(重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可以附带金融单据,也可以不附带金融单据。由卖方开立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2.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运货品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现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运货品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

45、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次向进口商提示规定付款,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这种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的重要区别是进口商在银行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应承兑汇票,然后去筹集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才干获得全套货运单据。承兑交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运货品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现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合格承兑,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待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再向进口商提示规定付款的托收方式。 托收的特点1.结算手续相对简朴,费用较低2.资金承当不够平衡,这重要是指出口商的承当较重。3.风险较大,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信用证(lett

46、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规定和批示,开立给第三者(受益人)的保证文献,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款项,或对受益人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进行承兑及付款。信用证方式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献,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独立性、自足性)3信用证业务只解决单据,不波及具体的商品或劳务(单据化)信用证的种类:1根据信用证附带的附属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开证行

47、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取货款时只需开具汇票,开证行仅凭不附带单据(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历史上最早使用的信用证就是光票信用证。2、根据信用证与否得到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除了开证行负有付款保证外,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规定,有其她家银行参与对信用证的付款担保。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其她银行担保,仅由开证行对付款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其可靠性完全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3.以开

48、户行所付的责任原则,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据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批准,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通过受益人批准,也不必事先告知受益人,在议付行之前有权随时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4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是指只要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就必须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规定收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收益人提交的单据付

49、款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开具远期汇票,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后,由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承兑汇票,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受益人也可以将承兑后的汇票进行贴现,扣除有关利息和费用后,提前支取款项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被授权进行议付的银行购买受益人提交的汇票或单据的信用证。5根据信用证的权力能否转让,可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她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她人的信用证。 6根据信用证与否可以多次使用,可分为循环

50、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当信用证项下的金额通过一定期间或者所有、部分被使用后,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度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7根据信用证的关联性,可分为对开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counter L/C)是指交易的双方各自以对方为受益人开出的信用证为了平衡贸易关系和避免单向交易,一般用在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等进口与出口密切有关的对等贸易交易方式中。规定开立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原证受益人)一般都是中间商8预支信用证(红条款/绿条款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为理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局限性问题,L/C中容许出口地的有关银行可以向出

51、口商预先垫款,等出口商交单结汇后再扣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便利了出口商,但是使申请人和有关银行承当了更大的风险。一般可以先垫50%80%的款项。信用证的作用1.对出口商的作用:可以获得资金融通;保证出口商凭单获得贷款2.对出口商的作用:信用证确是保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证据。3.对银行的作用:进口商开证时须向银行交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押金或担保物,这为银行提供资金流转的便利。UCP600内容的重要变化(一) 银行审单时间缩短,7天缩短为5天(二) 银行审单原则有所下降。“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边为单单不得互相冲突(三) 拒付单据是开证行或保税行解决单据方式的选择增长(四) 对于单据运送途中对是开证

52、行或保税行有付款责任国际保理又称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承当出口应收账款等,它是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银行保函又被称为银行保证书,也属于银行信用,是银行(担保行)应申请人的规定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申请人一定履行某种义务,并在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额或作出一定经济补偿的书面文献。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是指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祈求,向受益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承当有条件的偿付责任的特殊信用证。影响支付方式选择的因素 1信用因素:对出口商来讲,应

53、当考虑买方的资金与否雄厚、信用与否良好、经营与否稳健、处事与否踏实,然后决定是使用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用结算方式。2时间因素:选择支付方式应当考虑当时自己的资金状况,如果资金紧张,宜采用可以占用对方资金或者银行可以提供融资的方式,如出口商选用汇付方式的预付货款、托收方式的即期付款和信用证方式。3.货币因素:从国际贸易习惯看,国际贸易结算中有关货币的使用一般分三种状况:使用出口国货币、使用进口国货币和使用第三国货币。具体采用什么货币一般根据商务谈判的状况而定。此外,根据各国货币汇率的波动趋势,尚有硬货币和软货币之分。出口方一般但愿接受硬货币,而进口方更乐意支付软货币。4货品因素:如果一种货品十分畅

54、销,出口商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如可以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对进口商来讲,这时就只得在支付方式上作出让步。相反,在市场十分疲软的时候,出口商需要争取和吸引进口商,因此会实行某些优惠的销售措施,例如采用某些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结算方式,诸如托收方式的承兑交单、货到付款等5价格术语因素:买卖合同中使用不同的价格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所承当义务、责任和风险会有所不同,因而是选择支付方式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1)采用E组和D组价格术语:在这种状况下不适宜采用托收方式,由于卖方是向买方直接交货,如果采用托收方式,事实上就等于货到付款,卖方将无法约束买方付款。(2)采用C组价格术语:买方的收货与卖方的交货不同步发生,转移货品的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卖方能通过单据控制货品的所有权,因此可以采用托收的方式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3)采用F组价格术语。一般不适宜采用托收方式,应当采用信用证方式。6、单据因素:在采用海洋运送方式时,出口商得到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是比较有保障的。如果货品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方式进行运送,则卖方得到的运送单据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或邮包收据,这些都不是货品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取货品时也不需要这些单据,只需证明自己收货人的身份即可,因此在采用这些方式运送货品时,卖方无法通过单据制约买方,不适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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