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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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来源与性质比较摘 要:诸子均分制是中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是一种在祖先崇拜观念支配下、以伦理为根据、旨在保证家族的生存与繁衍的诸子继承制,与西方基于货币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在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支配下,以法律为根据、旨在保证财产的传承与发展的遗产继承制度,具有质的不同。核心词:常数;均平;生存;积累、扩张;发展一、诸子均分制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i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涉及着“袭位”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袭位”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析产”是为了

2、接代,即保障族群分脉枝叶同生共长。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祖业”传承。捉襟见肘的“常数”与缺少边界的“共有”中华文明的经济基本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不仅仅意味着一家一户生存的自给自足,还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是个有限的“常数”。就像一种家庭收支平衡之后节余所剩无几同样,自给自足国家的税赋劳役在“收支平衡”之后的“结余”同样有限。正是这一捉襟见肘的“常数”,不仅限制了社会的发展聚敛财富、开疆扩土、商品经济、奢侈享乐、发明发明等所有属于发展范畴的社会行为,统统受到遏制,从而使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发展缓慢的生存态文明;并且决定了“载舟之水,亦可覆舟”的底线贫富差距一旦突破这一底线,便很容易将承受力十

3、分单薄的小农逼上梁山。由此便形成了中华文明“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大学)的均平意识。因此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换言之,就是必须将“常数”按“位”之等差分派得体,分派均匀,分派公平,才干子孙家业永继、国家运祚绵长。中华文明的经济制度是血缘拟血缘共有制,它不仅意味着一家一户财产的血缘共有,还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国家财产的拟血缘共有。“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而是看作凡在其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ii(P81-82)也就是说,财产在

4、中国缺少明确的边界。如果将国家或社会比作一种大一统的圈子,那么,其构造就是大大小小、形形色色、互相纠缠、边界难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小圈子。每一种人都可以同步归属于几种圈子,因而也就同步具有几份权利和责任。孟子所谓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便是每个人皆具有的五个最基本的圈子,换言之,每个人名下的财产也都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属这五个圈子中人;同步也具有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享这五个圈子这人名下财产的权利。正由于财产缺少明确边界,因此,从一家之主到一国之君的所有父家长,对于她名下的财产,都没有所有权而只有管理权或使用权。iii相应的是,子辈也不得有个人

5、的私产,“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曲礼上),“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作为拟血缘国家之家长的皇帝,则可以根据“全国一盘棋”的共有原则,随意剥夺或支配子民的财产(如朱元璋抄没沈万三的家产)、强令富户迁徙集中(如汉高帝祖徙旧贵族与豪杰名家十余万口于长安附近)或任意增长富裕地区的税赋(如明代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的耕地占全国耕地2.85,财政承当却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3.96)。也就是说,“常数”决定了均平意识;“共有”决定了差序级别。而“常数”与“共有”在继承制度上的体现便是按差序级别的诸子均分制。大权独揽的“袭位”与利益均沾的“析产”脱胎于原始氏族制度的中华文明

6、,在其形成过程中,祖先崇拜不是越来越淡化,而是越来越强化强大的族群内靠尊祖、敬宗、收族,外靠战争、联姻、结盟,将异血缘族群逐渐像滚雪球同样,凝聚成以中原为中心的华夏拟血缘人们庭。因此,“祖权”便成为集正统权、产权及族权为一体父家长集权。“位”即是祖权的象征。而“袭位”则是祖权的延续。因此,位可袭,亦可篡,却不可分。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礼记丧服四制)。至于袭的方式,在家庭或家族的血缘范畴中,一般是按伦理由长子或长房承袭;在拟血缘的国家形态中,则具有“禅让”、“昭穆制”、“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密诏指定”等多种方式。但基于老式的伦理观念和袭位的历史经验教训,嫡长

7、子继承制不仅是占主导地位的袭位方式,并且是袭位方式的象征。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在老式的昭穆制度基本上,确立了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也就剥夺了其她世家大族嫡长子的“监国治民” 的“官位”世袭权。这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从血缘族群权力中分化出来,还意味着它越来越成为控制血缘族群的强大力量。随宗法制降解为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也演化为诸子均分制。对已无官位可袭的官宦大族,除了保存“食禄食封”的爵位世袭权外,只能与无权无势的平民之家同样,在血缘系统内部实行“宗祧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绝次不绝长”的过继老式。作为祖权象征和延续的“位”,意味着大权独揽。然而,所揽的不仅仅是权力和权利,

8、尚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这种责任与义务,归根结底也就是按差序级别尽量地将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分派得“得体”、“均匀”、“公平”;并努力在上下、左右、内外各方势力对于这“常数”的争夺中,维持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父家长事实上也就是“常数维持会长”。如果不大权独揽,从小家到国家便很容易为那点捉襟见肘的“常数”争得大打出手、头破血流,从而四分五裂,家不成家,国将不国。但大权可以独揽,权利却不可独占,否则就会群起而攻之,不仅位将不保,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清律辑注明确规定:“家政统于尊长,家财则系公物”。唐律疏义户婚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明律规定:“若同居尊长应

9、分家财不均平者”,其罪按“卑幼擅自动用家财”论,“每二十贯杖二十”。(明会典刑部卑幼私擅用财)。若皇上偏心,虽无法律制裁,却会激发和加剧立储袭位之争,甚至遭到“覆舟”之报。而承袭皇位的“嫡长子”,也只有保证诸皇弟和所有皇亲国戚按差序均分到财产与权力,才干保住皇位;承祧血缘宗位的长房长子,则同样具有“一碗水端平”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同样难以保住她的宗位。也就是说,“袭位”是“析产”的保证;而“析产”则是“袭位”是基本,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储袭位的“搏奕”与分家析产的“伦理”由于皇位的传承就不仅仅是“皇家”内部的事,更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各方政治势力皇家宗室、外戚贵勋、文武官宦、世家大族切身利

10、益的头等大事。因此,自古烛影斧声、血雨腥风的袭位之争便绵延不绝。特别秦代确立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后来,立储袭位之争更是愈演愈烈。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说,立储袭位之争归根结底也就是各方政治势力求夺“常数”的管理和支配权之争。由于“位”至高无上,有了它便有了一切,因此,斗争异常剧烈。基于血缘拟血缘共有制体制,这一斗争并非个体之间的争夺,而是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之间的争夺,因此,立储袭位之争,便往往意味着一场以身家性命为赌注的豪赌,胜方“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败方则“倾家荡产,永劫不复”。不仅如此,袭位的是奸佞操纵的昏君还是贤良拥戴的明主,直接关系到子民和国家的命运,因此,立储袭位之争常常也就是一场以国家

11、命运为赌注的豪赌,闹不好,便会天下大乱,改朝换代,甚至蛮族入侵,江山易主。其惨烈可想而知。然而,无论是如何地惨烈,也无论江山是如何地易主,由于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的决定性作用,其最后成果,都是克服政治的过于腐败,抹平贫富的过度悬殊,回归等差的均平社会。然后,“而今迈步从头越”。换言之,无论立储袭位之争导致什么样的烂摊子,总会由百姓或蛮族的“大民主”来加以收拾。中华文明可以穷变通久,长盛不衰的奥秘,就在于此。更确切地说,就在于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既然对于“常数”的争夺控制与管理使用,都是血缘拟血缘的群体行为,所争得、分得或挣得的那份“结余”自然必须按伦理的差序级别实行“诸子均分”。所谓“诸

12、子均分”,不能顾名思义地理解为:只有“诸子”才干享有的继承权,而是意味着以诸子为主、所有共居的亲属按差序级别共同享有的继承权。例如,分家时,除了在世的父母必须享有一份养老产外,“在室之女(姑、姊妹)所分家财,大抵以陪嫁资财形式分得,也占家产相称份额”或“预立遗嘱,分一部分钱财给女儿”iv(P101)宋户令还容许寡妇以夫家财产签订遗嘱,但限定只有:“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 v(P141)大清律例户令中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1。此外,若儿子不孝,“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只得“依栖女婿”,由女婿养老送终,

13、官府亦鉴定“财产当归之婿”5(P126)。更何况,她们所分得的财产,也并非完全归她们所有,按伦理,还需与五服之内的亲属共享凡遇节庆或亲戚家有婚丧嫁娶之事,必须按亲疏尊卑加以应酬。如“族人遇有丧葬、疾病无力治者,有余者无论族分远近,宜加周恤”(光绪江阴六氏族谱卷二)。至于承祧宗位的“长子”或“长房”,更是当仁不让肩负支撑家庭或家族生存与繁衍的重任,其狼狈与艰苦,只要看看巴金的家中长孙觉新的遭际,便会感同身受。除非遇到需要特殊交待的身后事,中国的父家长一般不立遗嘱。如立遗嘱,也多属“家训”一类对子女品行的谆谆教导及对其人生方向性的指引与规定,或“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而“预为遗嘱之文”(袁采:袁氏世范

14、)。也有例外,如宋人赵鼎宣布:“三十六娘,吾所钟爱,她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仍经县投状,改立户名。”(赵鼎:家训笔录)这种遗嘱的自由度十分有限,至多只能凭借父家长之威或治家之功,在一定的限度内,满足她某些偏心,还得经由亲族或官方的见证与认同。而官府之因此容忍她的偏心,除了惑于她家的权势外,重要还是出于对其父家长权力(利)及其家产祖业的保护,使之更有助于亲子的均平继承,而不是承认她拥有独立自由地处置个体私有权。不仅如此,某些贤明官吏还会遵守伦理原则,酌情解决那些不合情理的遗嘱。如“有民家子与姊婿讼家财。婿言妻父临终,此子裁三岁,故见命掌赀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与子,

15、余七与婿。咏览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苟以七与子,则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给其子,余三给婿,人皆服其明断”(宋史张咏传)。可见,中国财产传承制度的本质,不在于根据法律老式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增值,而在于遵循伦理老式保障血缘的传承(“保根合族”)与繁衍(“群生共长”)。或者说,不在于图谋发展而在于保证生存。因此,分家析产既不是父家长个人私事,诸子所分财产也不是她们个人的私有财产,虽然是独子继承所有家业,也不能说她拥有“单纯的个人所有权”2,只能说她作为唯一的子辈父家长单独承当起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重任。1总体说来,古代女子无“袭位”权,却有按伦理差序级别应分的家产继承权。当父家长

16、缺位时,亦可代行父权并相应地支配家产。有关女性地位与财产关系,将另文别论。2 如某些学者觉得:“当某一共同团队中只剩余单独一种男性时,个人共有权事实上已转化为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如一父数子的家庭终结原共财关系而各人财产分立,父之财产便成为个人所有物。由于她与子已结束共有关系,妻又无权成为共有人;与其父财产分立的诸子,其中若有无男性后裔者,因暂无其她共有人,也获得了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参见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J.历史研究,(6):P156-165。i 汪兵.论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J.社会科学战线.(2):264-266.ii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iii

17、 汪兵.所有权还是使用权J.天津师大学报.(5).iv 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5.v 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二、遗产继承制遗产继承制是西方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的产物。由于财产在西方不仅仅是生存(或奢侈)的保证、社会身份的象征和政治地位的资本,并且还是建立在不断扩张基本之上的西方文明的根基。因此,遗产继承制度就不仅仅是保障个人财产传承的制度,并且在一定限度上也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国策。败坏亲情的个体私有制与保障国力的遗产继承制由于缺少农业长足发展的条件,欧洲人别无选择地只能按照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文明生发模式与生存和发展。从克里特岛上

18、的米诺斯文明到古希腊罗马的辉煌都建立在对外掠夺带来的财富与奴隶制基本上。正如恩格斯所总结的: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做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拜”。贵族们的重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她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性的酸类同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的老式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她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驰同步发生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

19、了抵押措施)既不理睬氏族,也理睬胞族。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末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归还债务。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末她可以把债务人自身卖为奴隶。雅典人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随着商品生产,浮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后来不久又浮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浮现了货币,即其他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互换的普遍商品”。i(P106-110)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生存发展方式,不仅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导致的货币经济的繁华,同步也推动了人口的迁徙与混合,导致血缘聚居与氏族共有制的败坏、小农经济的破产和体私有制的确立,从而使小

20、国寡民式城邦的政权,逐渐从氏族贵族奴隶主的手中转到工商业奴隶主的手中。为了缓和氏族贵族奴隶主政权财富过于集中所导致的贫富悬殊危机,同步也为了保障将来雅典公民的整体繁衍及财产传承,身为商业贵族的梭伦被推举为“执政官”后,一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从法律上确立以财产多少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仅限制了贵族特权,缩小了贫富差距,成功地避免了一场旨在彻底重新分派财产的贫民革命,并且还将“在习惯上早已承认之私有财产制合法化”,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工商奴隶主政权。另一方面,则将“倘一人有子嗣,在死亡时可将财产分派于诸子;倘无子嗣,可将其财产遗赠于任何人,在此种情形下一般其财产自动转入宗族”的老式继承法,改为“

21、遗嘱的权力与法律”ii(P151)。对绝嗣公民,“梭伦法容许一种个人自己决定她的亲人中哪一种成为她的直接子嗣”。选择原则只有一种:“不接受陌生的他乡人”。iii(P255-256)从而保证了财富在城邦内部传承,避免了城邦总财富的流失。并且从此开了遗产继承制度的先河。这样的“直接子嗣”范畴非常宽泛:兄弟之间可互相收养;叔父可以收养侄子;外祖父可以收养外孙;丈夫可以收养前妻的兄弟在古罗马,甚至可以收养自家养大的奴隶。也就是说,财产完全是遗嘱人个人所有,为了保证作为社会身份之象征与社会地位之资本的财产不被分割和顺利传承,她可以指定任何一种她所中意的本城邦出生的合法公民为其“直接子嗣”,而并不在乎血缘

22、关系的亲疏远近或与否具有血缘关系。在这种非常宽泛的男性优先继承制度中,女子不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只有她将来生出的男性孩子才是遗产的主人。因此,在她们未成年时,只能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列在物品一边”被法定的监护人接受,直到她们结婚并生下一种具有继承权的男性“直接子嗣”,才具有财产保管者的身份。如果她们未能生下“直接子嗣”,便应遵循商定俗成的美德或义务,为丈夫挑选一种称职的子宫让她播种,或带着财产改嫁。也就是说,她们但是“是活的遗产,而不是女继承人。”8(P273)是当“男性电路中断时”,才“拿过接力棒,作为备用的发电机。”8(P283-284)由此可见,尽管西方社会初期的遗产继承法还带有某些诸

23、如“诸子平分”、“直接子嗣”一类的氏族共有制遗存,却已经充足显示她们出重财产而轻血缘,贵实利而贱亲情的文化特性。财产已然取代血缘辈提成为公民获得社会身份与政治地位的主线保障。其遗产继承制度便理所固然地以财产的传承为核心,而不是以血缘与名位的传承为核心。既然财产的重要来源已非“祖制、祖权和祖产”,而是通过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不断扩张,其遗产继承制度便不仅是为了保障财产的传承,更重要的是保证和加强公民参与扩张的积极性,从而又进一步奠定和完善了个体私有制度和相应的遗产继承制度。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成为执政官之后,又将雅典城邦原有的四个部落取消,“把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不再分为氏族,而是按所住的地区

24、进行登记、选举,这样就完全以地区划分居民替代了血缘划分居民。”iv(P40)使氏族制度的最后残存也随之而灭亡了。罗马十二铜表法出台后,特别是帝政后期,遗嘱继承制度进一步完善,不仅对于遗嘱继承的定义作了更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遗嘱人和继承人所必须具有的条件,遗嘱的方式、能力、效力、限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并在此基本之上,发展出一套“立遗嘱人只要为未适婚的子女留下应继份,其他财产均可遗赠”的遗赠制度,“为现代继承法中的遗赠制度创立了模式”v(P354)。打着“长子”旗号的单子继承制与鼓励向外开拓的余子补偿制到了中世纪,由于海上贸易被阿拉伯人切断,整个欧洲被迫“回归”于以农业为主体的生产生活方式。“封建

25、继承制度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封建君主、贵族、官僚、地主的级别、特权和重要财产(如土地等不动产)由嫡长子继承,一般财产(如少量土地、动产、债权债务等)由诸子均分。”vi(P25)这种曾在欧洲、特别是在西欧盛行的长子继承制,严格地说,应称之为单子继承制,由于它们大都与遗嘱继承制及余子遗产份额补偿制配套而行。就像蒙塔尤中记录的:“每一代家长都享有指定或排除接班人选的权利。在上阿列日,爸爸的意志占主导地位,它可以决定家族的大事和不公平的继承阿列日和安道尔地区的习俗建立在家长自由签订遗嘱的基本上。它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家业不分化。但该习俗也要解决无缘继承家长地位的其她子女的难题。这些额外的子女只能在离家时

26、带走一份陪嫁或家产”。vii(P55-56)特别“不容忽视的是,在欧洲许多地区,继承顺序并不严格按照继承规则,而是按照家族的通盘考虑:按照年复一年对孩子们的能力和性格单独考察的成果,也根据父母的利益,或者为了父母长期保持家庭领导地位,或者由于不能预见的理由在较早的时刻交出这一领导地位。”viii(P32-33)可见,虽然在“黑暗的”中世纪,其家产的个体遗产继承制也未发生主线性的变化,反而因普遍的贫困、不得不保证家产的完整性而得到一定限度的强化。这种强化一方面是来自财产自身的有限性:“为了避免家产四分五裂”,甚至“有些贵族男子也不能娶妻。某些男子加入教会,另某些呆在世俗社会中终身不娶,只有少数男

27、子结婚继承家业”。ix(P41-42)另一方面则来自各封建庄园地主的强制:“为了避免农民财产被分割,为保持农庄的经济活力以及交纳贡赋,地主一般赞赏一种严格的继承制度。成果,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儿子被迫搬走或作为未婚的奴仆留在农庄。这种状况明显地影响着农民的家庭构造,由于婚龄的高下取决于继承习惯倾向于长子还是幼子”。x(P4)最后则是来自农业小家庭生存需要及老式习惯的制约:“在那些对土地实行分割继承制的地区,由于农民财产在继承者们之间平等分派而导致了财产分散。而在那些实行地产单独继承权的地区,由于农民的孩子中只有1人继承农业产业,则形成了一种广泛的低于农民的居民阶层”。13(P6)当中世纪欧洲条件有

28、限的封闭性的农业再次发展到一定饱和的状态时,正是这些从上至下的各阶层被单子继承制排挤出来的“余子”们,构成了浩浩荡荡的十字军东征大军。“11世纪晚期,在经济上当时处在经济复兴时期,在长子继承制下贵族的次子如下诸子都乐于外出冒险。城乡经济成长,贵族、市民和农民都在寻找新的出路。”xi(P266)。人权至上的绝对遗嘱继承与兼顾伦常的相对遗嘱继承15-16世纪后来,由于地理大发现和航海业的飞速发展、欧洲商业贸易与奴隶贸易的恢复、以及人口压力的沉重与资源的相对枯竭,欧洲又复兴了扩张的老式,并将殖民范畴扩大到全球各个角落。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所向披靡,进一步强化了民主、平等、自由的人权意识和个体私有财产

29、法权。遗嘱继承制便成为欧美各国的主体继承制度。所不同的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相对遗嘱自由主义,遗嘱人只有在为其法定继承人保存了特留份或应继份的前提下,才干自由处分其他财产”;而扩张势头和人权意识更加强烈的“英国、美国等一般法系国家初期都采用绝对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取消任何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到了现代,英、美法中才逐渐浮现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11(P32)虽然是无遗嘱的法定继承,也只但是是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将个体遗产按照一定的亲属顺序,分割为多种人的继承份额,同样没有背离个体遗产继承制原则。并且,随着近现代西方人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自由观

30、念越来越强化,法定继承也越来越成为欧美国家遗嘱继承的补充形式。说究竟,遗产继承制度本来就是“适合于自由竞争及在此基本上建立的社会的本质的”xii(P608)综上所述,可以清晰地看出:西方遗产继承制是建立在不断扩张基本之上的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的产物。其实质是依仗法律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发展。法律因时代而有所变异,随时代而不断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i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来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ii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希腊的生活(上)M.幼师文化公司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iii 法安德列比尔基埃等主编.家庭史M.袁树仁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

31、998.iv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v 谢邦宇主编.罗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vi 佟柔主编.继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vii 法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M.许明龙马胜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viii 奥地利赖因哈德西德尔.家庭的社会演变M.王志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ix 以色列苏拉密斯萨哈.第四级别中世纪欧洲妇女史M.林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x 奥地利迈克尔米特罗尔雷因哈德西德尔.欧洲家庭史M.赵世玲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xi 中国大百科全书简要不列颠百科全

32、书编辑部译编. 简要不列颠百科全书(7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x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备注:本文刊登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刊登时略有删节。三、余论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决定了血缘拟血缘共有制和诸子均分继承制;不断扩张的商品经济则决定了个体私有制度和遗嘱继承制。形象地说,前者大抵是一种共有的“常数”经济,因此,无论是家还是国,皆是有了权便有了一切;后者则是一种私有的“变数”经济,故而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是有了财产就有了一切。由此便形成了重血缘而轻财产、贵亲情而贱实利与重财产而轻血缘,贵实利而贱亲情的不同文化老式。血缘拟血缘共有制缺少明确的财产边界,因此难以靠法律保障,只得重要靠伦理规范;个体私有制的产权则公私你我的界线分明,故而重要依仗法律保障,仅仅兼顾亲情和伦常。由此又形成了偏重德治和注重法制的不同文化老式。概括地说,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的主线区别就在于:常数,共有与变数,私有。归根结底,也就是:经济基本决定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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