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物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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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物: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措施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措施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 2、变化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物: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 (3)变化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变化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变化其药理作用的

2、原料药及其制剂 。 5、变化国内已上市销售药物的剂型,但不变化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物原则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物名称。 2、证明性文献。 3、立题目的与根据。 4、对重要研究成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物阐明书样稿、起草阐明及最新参照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构造或者组份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物原则草案及起草阐明,并提供原则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查

3、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原则。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根据及质量原则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重要药效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重要与局部、全身给药有关的特殊安全性实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互相影响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实验资料及文献

4、资料。 24、生殖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国内外有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筹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批准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研究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阐明 1、资料项目1药物名称:涉及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构造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阐明命名根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献: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献、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

5、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状况及其权属状态阐明,以及对她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研制立项批复文献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物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根据:涉及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有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状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成果的总结及评价:涉及申请人对重要研究成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

6、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物阐明书样稿、起草阐明及最新参照文献:涉及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物阐明书样稿、阐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阐明,有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阐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构造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原则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实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涉及工艺流程和化学反映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映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环节、精制措施及重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也许产生或夹杂

7、的杂质或其她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涉及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措施学验证等。 9、资料项目11药物原则草案及起草阐明,并提供原则品或者对照品:质量原则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具体阐明。提供的原则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阐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措施和数据。药物原则起草阐明应当涉及原则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措施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畴等的制定根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查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研究前报

8、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毕临床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持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实验资料:涉及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实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涉及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实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8国内外有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研究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4、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研究资料和非临床研究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实验的其她人员提供资料,协

9、助她们理解实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研究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要、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阐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资料分类资料项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规定123456综述资料1+2+3+4+5+6+药学研究资料7+8+*5+*5*59+-+10+11+12+13+14+1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17+*16*1818+*16*1819+*16*1820+*16*1821*19*19*19*19*19*1922*1323+24+25*8*8*826*927+*20+*20临床研究资料28+29+30+31+32+ 注:1、 “(”: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 “(”: 指可以用文献综述替代实验资

10、料 3、 “(”: 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4、 “*”: 按照阐明的规定报送资料,如*8,指见阐明之第8条。 5、 “”:按照本附件“五、临床研究规定”中第4条执行。 (二)阐明 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有国标的药物。 2、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规定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研究完毕后报送的资料项目涉及重新整顿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研究资料2832以及其她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已有国标的药物,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规定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在临床研究完毕后报送资料

11、项目12和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她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 4、申请注册已有国标的药物,原料药质量研究资料应当涉及与已上市销售的原料药进行各项测试对比的数据,如有关晶型、异构体及生产工艺中带入的原原则规定以外杂质的质控数据。对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测定构造和纯度的药物,其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物相似。制剂的质量研究资料,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物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口服固体制剂应当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研究资料。 5、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献,涉及原料药生产公司的营业执照、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检查报告书、

12、药物原则等资料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药物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物检查所检查报告书、药物原则等复印件。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物批准文号、进口药物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批准。 6、同一活性成分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变化的药物注册申请,应当由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范畴的药物生产公司申报。 7、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新药特点(如避孕药、性激素、性功能障碍治疗药、促精子生成药、致突变实验阳性或者有细胞毒作用的新药)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8、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实验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构造与已知致癌物质的构造

13、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实验中发既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增进作用的; (3)致突变实验成果为阳性的。 9、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构造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实验资料。 10、属注册分类1的新药,可以在反复给药毒性实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 11、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措施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研究资料或者有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畴较小、已有有关资料也许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

14、显增长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 、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单一异构体的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她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2、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具有本阐明8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4、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长期毒性实验显示其毒性不增长,毒性靶器官也未变化,可免报资料项目27。 15、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成果显示无重大变化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6、属注册分类2的新药

15、,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必要时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实验或者有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局部毒性实验或者反复给药毒性实验)。 17、属注册分类3中“变化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重要应当注重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取或者局部毒性产生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实验或者有关毒理研究资料。 18、属注册分类4的新药,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重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实验资料,以反映变化前后的差别,必要时还应当提供反复给药毒性和其她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如果变化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

16、,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规定办理。 19、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取实验。 20、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同步提供与一般制剂比较的单次或者多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研究规定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实验。 (1)临床实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记录学规定和最低病例数规定; (2)临床实验的最低病例数(实验组)规定: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实验应当按照本措施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实验应当完毕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实验;II

17、I期临床实验完毕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实验;IV期临床实验应当充足考虑该类药物的可变因素,完毕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实验。多种适应症的,每个重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 3、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研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她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

18、数至少为100对; (4)同一活性成分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变化的药物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措施、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一般可以免临床研究。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一般为18至24例;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的,可仅进行溶出度、释放度比较实验。注射剂等其她非口服固体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艺与已上市销售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临床研究。 5、临床实验对照药物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物。 六、进口化学药物申报资料和规定 (一)申报资料项目规定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物申报资料项目规定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

19、;其她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 2、资料项目5药物阐明书样稿、起草阐明及最新参照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物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阐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阐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物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物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所有临床研究的资料。 4、所有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她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照。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药物原则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物原则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献的规定和阐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献涉及如下资料:

20、(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物管理机构出具的容许药物上市销售及该药物生产公司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献、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本证明文献可于完毕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状况及其权属状态阐明,以及对她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阐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物管理机构出具的

21、容许药物上市销售及该药物生产公司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献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她格式的文献,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毕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毕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物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生产公司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献;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她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献,并须经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承认。但该药物生产公司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献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物管理机构出具;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物管理机构出具的容许药物上市销售及

22、该药物生产公司符合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献,也可提供该原料药主控系统文献 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献。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规定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所申请的药物,应当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实验的药物。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 3、申请已有国家药物原则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规定,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研究。 4、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

23、药物原则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研究。 七、放射性药物申报资料和规定 (一)申报资料项目规定 1、申请放射性药物,应当按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并按照化学药物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规定报送,其中资料项目22、26可以免报。 2、申请诊断用放射性药物,可免报资料项目23、24、25。 3、申请放射性核素、原料药及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18。 (二)申报资料项目阐明 1、资料项目8按下列规定报送: (1)放射性药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应当提供该核素的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映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解决工艺(附化学反映式及工艺流程图),具体操作环节,也许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

24、,精制(纯化)措施,靶材料和其她所用化学试剂的规格原则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放射性药物中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当提供合成路线的选定,合成工艺流程的具体化学反映式,反映条件和具体操作环节,注明投料量、收得率及也许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措施,最后产品精制(纯化)的措施,原料的质量原则,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3)放射性药物中的药盒,应当提供药盒的选定及其制备工艺、路线、反映条件、操作环节的实验根据,各组分原料药应是药用规格并提供质量原则; (4)非药盒类放射性药物,应当提供合成路线、反映条件、操作环节、精制或纯化的措施、原料的质量原则及分析测试数据及有关文献资料。

25、2、资料项目9按下列规定报送: (1)放射性药物中的放射性核素若中国药典尚未收载,应当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具核性质的实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放射性药物中的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当提供确证其化学构造的实验数据,涉及元素分析、红外吸取光谱、紫外吸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资料。各图谱应为原图的复印件或照片(规定清晰尺寸合适)并附各图谱的峰位解析表及具体的文字解析。各图谱应注明使用仪器的型号、测试条件、供试品的批号、样品浓度、所用溶剂、内标物等并进行综合解析; (3)放射性药物中的药盒,应当提供药盒的具体组分及其用量,并阐明各组分

26、在药盒中的作用; (4)非药盒类放射性药物,应当提供确证其化学构造的实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阐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也许的化学构造或引用文献根据。 3、资料项目10按下列规定报送: (1)放射性药物中的放射性核素(除中国药典收载外),应当提供放射性核纯度及重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溶液pH值等的测试措施,实验数据及规定限度的根据; (2)放射性药物中的原料药,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状况,拟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如熔点、比旋度、粘度、吸取系数等)。纯度检查内容(如氯化物、重金属、反映中间体、副产物或残留溶剂等)以及含量测定措施筛选过程与措施拟定的根据等,并提供具体测试措施与测定数据

27、; (3)放射性药物中的药盒,应当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酸(碱)度等分析测试措施、原理及数据,其中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或其她重要添加剂含量测定措施的选定及实验研究数据。药盒的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措施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4)非药盒类放射性药物,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措施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涉及重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若为注射液,应当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措施、数据、规定限度的根据等资料。 4、资料项目14按下列规定报送: (1)放射性核素溶液可以性状、pH值、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核纯度等为考察指标; (2)原料药可以性状、熔点、降解

28、产物、含量等为考察指标; (3)药盒可以性状、放射化学纯度、还原剂或氧化剂含量(颗粒度)等为考察指标; (4)药物制剂可以性状、pH值、放射化学纯度等为考察指标。 5、资料项目17按下列规定报送: (1)诊断用放射性药物,应当提供家兔、狗或灵长类的靶器官及全身平面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实验的研究措施、实验条件和成果解释等资料,实验观测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成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物,应当提供治疗重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以大、中、小三个剂量组并设阳性药对照组,观测实验动物反映状况的实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具体文献资料。放射性核素、原料药及药盒作为

29、原料药不报送本项资料。 6、资料项目19按下列规定报送: 除注册分类1和3放射性药物的原料药,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外,放射性核素、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实验,措施及鉴定原则应当符合中国药典附录“异常毒性检查法”,供试品的给药剂量可根据临床用量(放射性活度与体积)的一定倍数计算。若原料药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实验。 7、资料项目20按下列规定报送: (1)属注册分类1的放射性药物,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实验资料及医学内照射吸取剂量(MIRD)的实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2)属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药物,应当提供药物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取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取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似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三)临床研究规定 放射性药物的临床研究,按照化学药物相应类别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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