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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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概念及特点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511 更新时间:-6-24 9:4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如下简称“担保法”)上的担保是债权担保,一般觉得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具体地说,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互相间的商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涉及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债权清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清偿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制度,不同于一般担保,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为特定债权所作的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后者为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而产生。担保有如下特点

2、:(1)担保具有附属性。所谓担保的附属性是指担保附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结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也许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批准,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状况下根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状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与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与否乐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签订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逼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3)担保责任的承当具有或然性。所谓

3、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后与否承当担保责任具有不拟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合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积极祈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当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担保祈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祈求权的,担保人就不承当保责任。(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5)担保具有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

4、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规定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特性 文章来源:财考网 点击数:340 更新时间:-8-9 15:08:17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性 担保物权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性:(1)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和附随性。(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抵押权属于优先性的担保物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占有性的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融资担保的基本常识 文章来源:中铝网 点击数:659 更新时间:-8-19 9:10:54 1 、担保的基本概念?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重要体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根据国内担保法,担保合用的重要范畴为:民商活动中所波及的合同,现实民商活动中在借款、买卖、货品运送、加工承揽等活动设定担保的最为常用,它们是担保合用的重要范畴。债权人可以而不是必须设定担保

6、,须设定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规定。对于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根据其特别规定设定。2 、什么是本担保与反担保?这是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原则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当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规定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公司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

7、保证金等。我司根据项目的风险限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状况拟定并获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3 、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贷款(中小公司融资)担保涉及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局限性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中小公司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公司需向我公司申请担保,同步需在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为客户开出的汇票签章承诺、保证到期一定付款的业务,银行一般规定客户提供一定的保

8、证金外,同步规定担保。我司可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4 、什么是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有何作用?涉及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信用贷款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房产抵押贷款担保等。| 推出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对于提高个人信用、提高贷款效率与成数,减少中小公司融资成本,节省贷款费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增进作用。5 、个人贷款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满20周岁的国内公民;有合法职业、稳定收入和充足还款来源,能按期归还本息;批准以个人名下的商品房等资产作抵押;有合法合法的中小公司融资用途;无不良信用记录6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

9、产为抵押物。7 、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8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那些文献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9 、什么是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10、抵押合同重要涉及哪些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畴;当事人觉得需要商定的其她事项。抵

10、押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11、哪些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哪些登记部门?(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都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送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公司的设备和其她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哪些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她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她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她地上定

11、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她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她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13、哪些财产不可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她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她财产。14、反担保抵押的

12、抵押率一般如何拟定?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15、什么是质押?质押的种类有哪些?质押涉及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权利质押是指将(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13、、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她权利出质给债权人。16、质押合同重要涉及哪些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畴;质物移送的时间;当事人觉得需要商定的其她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17、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公司应具有哪些基本条件?必须具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公司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持续两年赚钱;公司在承保期必须参与财产保险。房产抵押反担保房产抵押

14、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获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以获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抵押反担保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获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公司以获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所有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

15、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重要为借款人的重要股东、法定代表人、重要经营者或其她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公司以获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股权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以公司的股权依法质押给担保公司以获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方式和追偿范畴如何?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490 更新时间:-9-2 16:45:10 最高

16、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她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她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合适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可以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当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畴为:担保人在商定或法定范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她必要的费用。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贷款担保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

17、击数:177 更新时间:-12-3 10:50:12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重要是工商公司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商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归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重要业务,其目的重要是为了缓和公司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公司融资也许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增进公司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重要形式: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局限性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

18、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公司(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重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重要有个人住

19、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公司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担保与反担保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7 更新时间:-12-3 10:59:14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免费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因此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对的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20、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对的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用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本,可以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可以保证准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批准,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规定才干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有附属性,它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

21、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式。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严禁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步,又反过来规定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获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由于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22、可以规定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规定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根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因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步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合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因此担保合用的原则、措施、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合用于反担保。担保有关名词解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6 更新时间:-12-3 11:00:13 1、担保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品运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2、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

23、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商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商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当商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3、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性质中小公司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各类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4、再担保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当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商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当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5、担保、再担保的对象中小公司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

24、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公司。省级再担保对象为市(县)级担保机构。6、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送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25、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指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7、再担保方式再担保方式重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商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所有同类担保业务都按商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进行分派和分摊。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当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当的比例进行分派和分摊。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

26、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当责任的比例承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8、国内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模式信用担保: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赚钱为重要目的。占所有担保机构的90%.互助担保:公司间互助担保机构以会员公司为重要服务对象,不以赚钱为重要目的。占所有担保机构的5%左右。商业担保:商业担保公司以赚钱为目的,同步兼营投资等其她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公司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占所有担

27、保机构的5%左右。9、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是指担保实际放大倍数达到进行再担保的商定比例)等平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10、担保机构的责任分担原则中小公司担保机构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债务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11、中小公司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中小公司担保机构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营状况,逐渐提取一般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抵冲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12、中小公司担保机构

28、的风险补偿金制度。 风险补偿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由本级政府每年按注册资金的35补贴;二是免征担保行业营业税,以及征收担保行业所得税,财政次年全额列支,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三是担保机构其她业务收入,形成三位一体的担保损失补充注入机制。物权法与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点的区别 文章来源:杭州担保网 点击数:227 更新时间:-12-3 11:03:32 来源:杭州担保网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成果固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合用本法。”,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认担保法继续有效。 物权法的内容虽然庞杂,吸取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都市房地

29、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许多法律的内容,但是都没有完全吸取,物权法并不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取的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其她法律安然无恙,可以和物权法同步有效,只是在波及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期,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这样以来,法律的合用不是更简朴,而是更复杂了,遇到一种问题时,既要查找特殊法律的规定,也要查找物权法的规定。鉴于担保法及其解释已经足够复杂,再加上物权法,解决问题时的找法工作无疑会很繁重。这样,就需要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关系作一番梳理。 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法的主线因素在于担保法并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尚有担保债权法,如保证、定金,并且保证和定金在担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如果废除

30、了担保法,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因此,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中债权担保的部分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需要讨论的只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的关系。 就物权法和担保法有关的部分来说,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吸取、补充、修改。 吸取。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条文,可以发现大部分法条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时把本来的一种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时又把本来的几种法条合成一种法条,固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节,并非一一相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担保法里面,条文较多的“抵押权”部分被提成五节,眉目清晰,而在物权法中,“抵押权”部分只有两节,“一般抵押权”部分的内容就显得杂乱,但是整体的构

31、造倒是更平衡了。 补充。就制度创新而言,有些法条的内容是物权法独有的。最突出的莫过于物权法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设立以及抵押财产的拟定等方面做出规定。此外一种创新之处在于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第122条规定,最高额质押可以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额抵押部分增长了诸多新的内容,第194条就抵押权顺位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修改。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称大的,只是散落在各处,需要把它们整顿出来。为了便于对照观测,下面按照不同主题把有关的法条列出来。 1.担保物权的定义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32、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阐明】两法中有多种定义性法条,这里举出两个作为例示。从中可以看出, 物权法增长了当事人可以商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步,可以将交叉违约状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2. 辨别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 物权法: 第十五

33、条 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四十

34、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阐明】过去几十年中,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辨别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背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

35、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近年来,人们已经痛感这种不辨别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的做法的弊端,并且力图变化这种做法。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多种地方强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不同,的物权法再次发力,一举废除了1995年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从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与否成立。至此,国内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 3.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商定实现债权;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36、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规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当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祈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承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规定其她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阐明】担

37、保法引入了并无说服力的“物保优先于人保”的观念,给实践当中导致诸多麻烦,既不利于公平看待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也限制了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自由,在某些状况下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实则,“物保优先于人保”这一说法是担保实务中的经验判断,并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律上的一种原则。当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时候,物保优先于人保不是由于“物保优先于人保”这样的抽象观念或者“法律原则”,而是由于法律不鼓励挥霍,在存在债务人物保的状况下,债权人没有必要绕道第三人去实现债权,然后再由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而在同步存在第三人物保和保证的状况下,物保人和

38、保证人处在平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物保还是保证。物权法将当事人的商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4. 抵押财产的扩展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送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其她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

39、她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她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她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她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她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阐明】两个条文初看起来大同小异,区别只在细节,重要是立法者的着眼点从“所有”转向了“处分”。细究起来,两个法条的价值取向则存在着本质差别。最明显的变化是,物权法所容许抵押的财产涉及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容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

40、以抵押的财产。比较起来,物权法的规定无疑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为民间融资的自由发明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5. 房产地产统一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根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步抵押。 乡(镇)、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

41、土地使用权同步抵押。 【阐明】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上,两者规定一致。在一般的房地产抵押上,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全面。 物权法的改善体目前两点: (1)规定了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见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未根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两个法条相结合,可以杜绝之前房产、土地分开登记导致的混乱。在担保法下的现实中,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导致了很大的麻烦。 6.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效力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

42、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都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送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公司的设备和其她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43、阐明】比较两个法条,很容易看出,有关车辆、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的抵押,已经从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其实,就船舶和航空器而言,担保法中的规定早就被变化。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法第14条肯定了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民用航空法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物权法的规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对车辆的规定。 7.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救济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44、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称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补偿范畴内规定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阐明】两个法条的差别不是很大,物权法的规定更加全面些,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

45、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规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样可以更好地救济债权人。 8.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合同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损害其她债权人利益的,其她债权人可以在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祈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到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合同以抵押物折价

46、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合同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阐明】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物权法特别增长了抵押权实现侵害其她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措施,更具操作的可行性。 9. 权利质押登记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4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她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

48、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阐明】物权法有关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一般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相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以便。 10. 有关留置权的范畴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公司之间留置的除外

49、。 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她合同,合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不得留置的物。 【阐明】物权法扩展了留置权的范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公司之间),仅在波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担保法下,仅保管、运送、加工承揽三种状况,这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显然并不相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11. 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

50、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阐明】这是物权法的一种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当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步规定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成果不仅可以对抗债权,并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12. 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 物权法: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反复登记; (三)超过登记职责范畴的其她行为。 担保法: 第三十五条抵押

51、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不小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他额部分。 【阐明】物权法非常聪颖地取消了担保法中有关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表白立法者已经从管制理念上迈进了一大步。 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运用职权之便设立令当事人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例如不动产评估。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常引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规定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为令债权得到充足的保障,债权人常常不得不设法将抵押物评估价值抬高。物权法在这点上,可谓做了件小

52、功德。 13. 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状况;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规定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

53、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替代债务人清偿其所有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导致损失的,由抵押人承当补偿责任。 【阐明】担保法只规定抵押人履行告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批准。由于未能告知抵押权人,就会导致转让无效的

54、成果,担保法解释竭力软化担保法的规定,不仅发明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并且辨别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想方设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然而,物权法走的比担保法更极端,把民用航空法第17条那种不合理的规定进一步推广,不恰本地限制了抵押人的利益。 14. 担保合同的附属性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根据本法和其她法律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55、,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阐明】物权法取消了当事人变化担保合同附属性的机会。根据众所周知的民法原理,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这是就一般状况而言,应当容许当事人作此外商定。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当事人往往会互负返还财产的义务,这样的法定义务同样需要担保,如果担保合同也跟着主合同一块无效,当事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保护。 由于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的大多数内容都被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吸取了,尚有某些地方被修改了,个别地方被废除了,整体说来,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已经没有合

56、用的价值,人们看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就可以了。至于担保法解释的有关部分,有些内容同样被物权法吸取了,有些内容随着担保法的被变化而失去价值,个别地方又直接被物权法变化了。考虑到物权法的有关内容还是比较原则、简朴,担保法解释的某些规定在不违背物权法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合用。这样,可以把担保法解释当作是对物权法的某种补充。什么是担保物权 文章来源:长沙晚报 点击数:317 更新时间:-12-3 11:06:50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互换价值为内容,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保证银

57、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国内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合用的范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批准容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消灭的因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中小公司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 文章来源:信息网 点击数:377 更新时间:-2

58、-25 15:44:3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59号的基本规定和有关鼓励和增进中小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本框架,国内中小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实践模式,归纳起来涉及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1.政策性担保。中小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公司发展增进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增进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本,是摸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公司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公司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赚钱为重要目的,设立具有法人实体

59、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中小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等资本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2.互助性担保。中小公司互助性担保机构分布在国内城乡社区,以中小公司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公司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公司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中小公司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中小公司为缓和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赚钱为重要目的和重要特性。中小公司互助性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商定可以享有中小公司政策性担

60、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从将来发展状况看,互助性担保机构将有三个特点:一是每个担保机构的规模相对较小;二是与区县级同业公会密切结合;三是通过向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3.商业性担保。中小公司商业性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因此,除个别几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性担保公司之外,其她商业性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商业性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赚钱为目的和同步兼营投资等其她商业业务为特性,从事的中小公司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中小公司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商定可以享有中小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浅谈再担保

61、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8 更新时间:-1-26 16:25:00 国内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了两种担保方式运用形态,一种是担保,一种是反担保。前者是直接向主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后者则是由债务人向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担保方式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本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目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畴内对债务清偿。再担保又称复担保,作为设定再担保基本的前一担保称主担保或正担保。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商定。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态,除具有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增进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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