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施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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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晶科电力项目名称】【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项目公司名称 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 合同签订地:上海静安区 2017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鉴于发包人拟建设【晶科电力项目名称】【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委托承包人承担上述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作。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一致,特签订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1、工程概述1.1 工程名称: 晶科电力项目名称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范围以本合同附件一工程承包范围为准。2、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1) 合同协议书

2、;(2) 合同条款;(3) 技术方案及要求;(4) 其他有关文件及附件。3、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价本合同固定单价为人民币【 】元/瓦(含税价),总价按照项目实际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计算。4、项目装机容量项目拟装机容量为【 MW】,实际装机容量以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发电的装机容量为准。5、安全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6、质量目标本工程质量标准全面达到国家和电力行业合格标准以及发包人的技术、质量要求,且本工程100%合格通过验收。7、工期目标

3、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工期:承包人应于2017年 月 日之前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总承包工作(含本项目并网所涉及全部手续),且应确保项目在上述期限内实现满发并网发电。8、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采购、土建、机电安装施工、外线工程如有(含外线设计、采购及施工)、调试及检测直至竣工投产完成本工程,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验收及并网发电,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故障和缺陷。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和设备采购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和设备采购的技术协议,以便发包人进行审核,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和采购设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发包人质监人员的质量抽查

4、,承包人应当予以无条件配合。9、发包人承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行生效。11、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合同正本叁份,副本叁份;承包人执合同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晶科电力项目名称】【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签字页,无正文)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5、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系指【晶科电力项目名称】【 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方案及要求、合同附件、承包人投标文件、双方同意并签署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可能明确列入合同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1.2“发包人要求”系指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目标、范围、和(

6、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上述各项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1.3“发包人”系指【项目公司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1.4“承包人”系指【承包人名称】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5“监理工程师”(如有)系指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1.6“争议裁决机构”系指在合同中双方均同意的仲裁机构或法院。1.7“天”系指一个公历日,“年”系指365天。1.8“满发并网发电”系指本工程完工且全部设计装机容量均实现并网发电。 1.9“竣工验收”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人组织的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

7、。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由承包人报请发包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10“整改消缺期”系指本工程未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的用于本工程整改消缺的期限,整改消缺期限为一个月。在整改消缺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再次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1.11“缺项验收”系指在本工程在经承包人两次整改消缺后仍无法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由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双方对仍需整改消缺的事项以及整改消缺要求、预算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后,发包人对不涉及整改消缺的部分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

8、合格后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在该证书中就缺项验收、遗留整改消缺事项、预算等内容进行明确记载。 1.12“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价格,是发包人用于支付给承包人承担工程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卸货、保管、搬运、安装、土建、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及调试、外线工程(含外线设计、采购及施工)、如有组件清洗(一次)、竣工、验收、缺陷修复、并网手续办理等直至质量保证期满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全部工程和所有工作的费用总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予变更。 1.13“质量保证期”系指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为本工程提供的质量保证期限,如本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

9、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期在本工程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 1.14“质保金”系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为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保留的款项。质量保证期内如承包人未履行质保责任,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1.15“发包人项目经理”系指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指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或发包人以其他方式任命的项目管理人员。 1.16“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经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工程

10、的分包商。 1.17“屋顶业主”系指发包人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建筑物业主,即【屋顶业主名称】。 1.18“发包人设备”系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即太阳能组件、支架、开关柜、汇流箱、二次设备、SVG、电缆头、电缆、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箱变、主变、消弧线圈、小电阻。 1.19“监理人”系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0“监理工程师”系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第二条 付款方式和条件2.1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2.2合同固定单价为人民币【 】元/瓦(含税价)。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

11、全部技术说明、合同条件、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已充分预估并了解工程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确认的单价已按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运输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费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单价不予变更。本合同含税总价暂计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实际总价按照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发并网发电的实际装机容量计算。2.3 合同款项的支付节点如下:2.3.1 预付款本合同签署生效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收款收据及并提供第三方

12、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受益人为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实际进场施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暂计含税价款总额10 %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2.3.2进度款2.3.2.1项目完成支架、组件、汇流箱及逆变器的安装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材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合同暂计含税总价的40%(即 大写:人民币 整):1)付款申请书;2)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3)发包人、监理人关于全部支架、组件、汇流箱及逆变器的安

13、装完毕的书面确认书;2.3.2.2 承包人完成本项目工程承包的全部工作且项目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至项目实际容量核算总价的90%(实际付款金额=实际并网装机容量X合同含税固定单价X90%-合同暂计总价的40%):1)付款申请书;2)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和相当于合同总价剩余部分款项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3)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贰份,电子版壹份);4)项目工程保修证书以及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的质量合格证、质量保修证书;5)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14、及项目电站通过竣工试验的试验结果报告(含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要求的各项试验)。在并网后两个月内,如果发包人未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人向其支付上述对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行为不视为本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3.3 质保金:以实际并网容量计算含税总价的10%(质保金总额=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合同含税固定单价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50%:1)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2)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电站在保修期第1年内无缺陷的确认书;3) 承包人的分包商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

15、无拖欠工程款项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下资料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剩余50%的质保金:1)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款收据;2)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电站在保修期第2年内无缺陷的确认书;3) 承包人的分包商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无拖欠工程款项的证明。第三条 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16、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17、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3.5款约定的权力授予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

18、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承包人只从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款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

19、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4.1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开工通知所载明的时间进场施工。4.2工期:承包人应于2017年 月 日前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总承包工作(含本项目并网所涉及的全部手续),且应确保项目在上述期限内实现满发并网发电。4.3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相应顺延工期:4.3.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暴雨、台风等事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

20、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4.3.2 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计划或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出现延误的;4.3.3 按施工准备规定,发包人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4.3.4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后仍未提供相关书面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3.5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屋顶,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上述顺延工期的情形需要得到发包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

21、责任。第五条 设备材料供应5.1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5.1.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除发包人设备以外的全部本项目工程并网发电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5.1.2本项目工程的发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为太阳能组件、支架、开关柜、汇流箱、二次设备、SVG、电缆头、电缆、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箱变、主变、消弧线圈及小电阻,除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外的本项目满发并网发电所需要的其他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采购,发包人有权对该等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行随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用于项目现场,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若因此造成本项目工程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5.1.3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装卸货、场内二次搬运、储存、保管等,发包人负责提供设备材料的接货、卸货、场内二次搬运、储存、保管、维护、安装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5.1.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有权禁止承包人使用该等设备材料。5.1.5在承包人的供应商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开始生产前,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至承包人的供应商见证出厂试验。如发包人要求见证

23、出厂试验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并协助进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1.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质量保证书,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相应合同款项。5.1.7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自运抵项目现场,且承包人完成卸货并经发包人对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后,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确保发包人享有排他的、不受干扰的、没有瑕疵的所有权。5.1.8承包人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数量、设备或元器件的故障率

24、或消耗率、合同要求提供的备品备件储备于本项目实施地(发包人提供的设备除外),以确保在项目现场及时消除缺陷,否则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5.1.9 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材料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减少导致的电费收入损失、电站暂停运行导致的电费收入损失、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对发包人的处罚以及人力等其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5.1.10 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损坏的,承包人应协调设备材料的供应商对损坏的设备材料进行评估及处理。5.2发包人设备5.2.1本合同项下发包人设备为太阳能光伏组件、支架、开关柜、汇流箱、二次设备、SVG、电缆头、电缆、集中式逆变器/组串式

25、逆变器、箱变、主变、消弧线圈及小电阻。5.2.2发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设备。5.2.3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设备的现场卸货、场内二次搬运、保管、储存等工作,承包人承担上述工作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单价中,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发包人设备损坏或者灭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或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购买价格予以赔偿,若工期延误的,不予延期,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5.3监造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监造,承包人应当提供积极配合。第六条 设计(本合同不适用)6.1设计内容6.1.1初

26、步设计(含概算编制)。6.1.2施工图设计(包括光伏发电本体与电站内集电线路)。6.1.3竣工图编制6.1.4具体设计内容以附件一工程范围中关于设计的要求为准。如为含设计的合同,请在附件一工程范围中写明设计的具体内容6.2设计质量要求6.2.1在保证电站项目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突出体现经济性、合理性和先进性。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采用成熟先进的设计思路、设计手段和设计方案,提高电站的综合水平,降低消耗和运行管理成本。6.2.2系统效率保证:光伏电站系统的整体效率要满足大于等于80%。6.2.3承包人应具备在项目现场开展项目设计的相关资质,并自行解决和设计资质及项目地设计主管单位备案相关的事宜。

27、6.3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确认6.3.1承包人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审查的安排,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6.3.2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有关审查。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做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事宜。6.3.3发包人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承包人需提供必要的配合。6.4设计文件份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八份,鸟瞰图一份,竣工图八份。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上述文件的CAD电子版一份。6.5设计工期6.5.1除竣工图外,承包人应当按照本

28、项目工程的设计工期需要或者发包人的具体时间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6.5.2承包人应当在本项目工程完工、满发并网发电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开展竣工验收工作。6.6设计错误如果在承包人设计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承包人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若因承包人的设计错误导致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降低导致的电费收入损失、电站延期并网的电费收入损失与补贴收入损失、电站的整改、重建及维修的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6.7设计变更一切设计变更、材料更换、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

29、效。第七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如下:7.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合同规定的工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任何缺陷。完成后,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承包人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的生产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人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7.2承包人应完成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7.3承包人应对所有合同范围内的(除合同明确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外)现场作业、所

30、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7.4承包人应当严格进行现场的施工管理。7.5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劳工或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7.6承包人应负责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工作,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如有)现场协调、安排。7.7承包人应保证系统240小时试运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指的“240小时试运行期间”均指30天)不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停运,应保证系统240小时试运结束后在24个月的质保期内不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停运。7.8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涨价、降低标准等影响发包人利益和工程进展的要求。承包人承诺不

31、因满足合同进度要求或者变更进度而要求发包人追加任何合同费用。7.9承包人负责承担对相关专业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审查移交与接受工程质量监检的专业对口实施统一管理,对具体的管理费用与责任落实,按照规范规定由发包人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完成。7.10现场电气、热控、试验项目按最新标准规范执行,不漏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电气仪表、检测装置、保护装置(如互感器、变送器、指示仪表、热电偶、热电阻、压力开关等)的送检校验、单体试验出具有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资质的合格证,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价。7.11承包人承诺执行发包人和监理部门(如有)关于工程施工的有关指令。7.12承包人负责设备制造缺陷的现场处理

32、并承担费用。7.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遵守双方或多方约定的现场管理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14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包人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7.15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纸编制,并且提交发包人审核。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7.16工程开工前10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

33、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7.17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18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7.1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发包人项目所在建筑物屋顶出现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的费用;7.20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或转包/转让给任何

34、第三方,在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将任何一部分工程转包/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施工部分的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工程所需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承包人应独立负责支付给每一分包商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款项。7.21承包人应及时向其分包商、雇员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工资,如承包人未及时向其分包商、雇员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工资导致分包商、承包人雇员等干扰发包人项目的正常施工、发包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总价1%的标准计扣违约金,且承包人应在上述现象发生后的三天内予以妥善处理,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期限内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的分包商、雇员直接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工

35、资,且相关款项从本合同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且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7.22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附件七晶科电力光伏组件安装技术、质量交底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光伏组件进行卸货、搬运、储存及安装,如因承包人不按照附件七要求进行卸货、搬运、储存及安装造成光伏组件设备损坏的,承包人应当自行采购同款同类型同品牌同数量的光伏组件用于本工程建设或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采购光伏组件的价格对发包人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第八条 施工、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项基本原则8.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发包人有权对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36、、承包人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施工,或材料不合格的,责令承包人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后,应按时整改完毕,工期不因此顺延。发包人可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发包人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承包人技术人员的错误或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损坏,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

37、,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承包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调试。8.3本合同工程完工并实现满发并网发电后,双方应共同对项目工程开展240小时(30天)试运行。承包人应提前5天将可以进行系统240小时试运行的日期通知发包人。240小时试运行应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地操作。240小时试运行,应证明工程运行可靠,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承包人不当地延误240小时试运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要求在

38、接到通知后7天内进行240小时试运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工期延误处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的,承包人应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待承包人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再次进行240小时试运行。8.4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工程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的,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现场代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

39、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由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则由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整改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整改完成后,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再次组织竣工验收。若承包人经过两次整改消缺但仍无法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工程项目进行“缺项验收”,即承包人可在以下方案中任选其一,作为本工程项目缺项验收的依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中予以载明:8.4.1 双方签署消缺协议,明确约定有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要继续进行整改消缺的内容以及整改消缺的时间,同时,发包人在

40、整改消缺完成前,不予支付整改消缺部分所对应的合同款项。如承包人在消缺协议中所确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消缺工作的,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消缺,所产生的费用从暂扣的工程款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予以承担。8.4.2 双方书面确认承包人尚未完成的整改消缺工作,且承包人不再承担整改消缺的工作,整改消缺工作所对应的合同工程款项暂时不予支付。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本工程的整改消缺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发包人暂扣的工程款中扣减,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无论承包人申请采用上述何种方式进行“缺项验收”,均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8.5

41、本合同工程的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时,承包人均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解决(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到达现场)。如承包人在72小时内仍无人员至现场(或紧急情况下未能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发包人光伏电站的电费收入损失、光伏补贴损失等)。质保期内发生的一切维修、抢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经承包人申请后采取“缺项验收”的,相关整改消缺部分所对应的质保期自整改消缺部分完成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8.6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项目所在及周围建

42、筑物、发包人电站内的设备和地下管线损毁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无偿恢复其原状或进行赔偿,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因上述问题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包括发包人光伏电站的电费收入损失)或导致发包人向任何第三方(包括项目所在建筑物所有权人)进行赔偿的,发包人有权就该等赔偿向承包人索赔,如发包人索赔时尚有部分合同款项未予支付,则发包人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将赔偿金予以扣除。该条约定的效力不因本合同质保期的结束或者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第九条 变更设计9.1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及图纸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发包人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

43、施工费用,应填写工程变更单,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生效,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单,否则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中不予考虑。9.2 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作任何更改和(或)改变。第十条 暂停施工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12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

44、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及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含发包人光伏电站电费收入损失、光伏补贴损失等)。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以及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保管,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善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进行赔偿。第十一条 检查和返工11.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12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12小时内,承包人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 12 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

45、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2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有权要求返工、修改,由此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承包人全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和工伤事故12.1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46、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处理。发包人为抢敷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12.2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包人办理(其它险种自愿)。第十三条 质量要求13.1 所有工程及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以及本合同第三部分技术方案及

47、要求的规定。如上述质量标准存在冲突,以标准高的为准。13.2 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如各验收标准与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的,以验收标准及规范高的为准。13.3 发电量保证前五年的上网电量承诺见下表:(单位:万千瓦时)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发电量如实际发电量达不到前五年上网电量承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发电量与前述承诺上网电量之间的差额赔偿发包人的电费收入损失(但因电站并网后运营维护不当、气象原因、当地电力公司实施限电政策、发包人采购的组件的质量原因导致的电量损失不

48、应计算在内)。发电量保证的首年起算自电站项目通过发包人的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该项违约赔偿金数额计算如下:(承诺发电量-实际发电量)X发包人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含国家补贴、当地政府补贴等)。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对光伏电站进行系统完善、更换设备,直到使光伏电站的发电量满足上述承诺上网电量为止。如电站在并网发电后的实际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发包人要求的,且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且发包人确定上述实际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是由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则发包人将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引起和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费用(包括重新替代、整改、重新安装以及电费收入损失等)。第十四条 保密

49、约定14.1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14.2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14.3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14.4 对于承包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发包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14.5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15.1 因合同发生争议

50、,双方应协商解决。15.2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就有关争议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16.1 由于承包人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及满发并网的,以项目满发并网且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该项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5%每天的违约金偿付给发包人;若工程逾期竣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7天(含7天),承包人应再支付发包人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含发包人光伏电站电费损失、光伏补贴损失等)的,承包人应当另行予以赔偿。若工程逾期竣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10天(含10天),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

51、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光伏电站的电费收入损失以及光伏补贴损失等)。16.2 在承包人完全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拖欠各种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发包人应付而未付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10%。16.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承包人严重违约,或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发包人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作为向发包人的赔偿,并且承包人应将发包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给发包人,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的,承包人应另行赔偿。由于发包人

52、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工程或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整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由于工程或者承包人采购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包括发包人光伏电站的电费收入损失、光伏补贴损失等)的,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或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包括发包人光伏电站的电费收入损失、光伏补贴损失以及发包人自行补救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等)。16.5 承包人保证安装施工过程中不

53、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由施工造成的屋面渗漏、维修、翻修改造或其他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17.1由于不可抗力,如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 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17.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8.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8.2 合同变更本合同经发包人和承包

54、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18.3 合同解除18.3.1 合同解除的因素: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18.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验收并移交生产,经催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救;3)承包人采购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就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须就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发包人不按时支付

55、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20个工作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6)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8.4 合同解除的处理:18.4.1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十五条约定处理。18.4.2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双方另行约定协商。18.5 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在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竣工结算款,除有关争议解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第十九条 保险19.1 建筑安装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有效回避建设期风险,使发包人免受意外损失,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内(从合

56、同生效至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30天为止)以发包人为受益人按照项目总投资投保“建筑安装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应能满足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责任险、设备运输险等。保险标的:电站设备、材料,包括承包人负责的全部工程和设备、材料以及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等。保险范围:保障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0天为止),保险单内容必须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如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

57、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总价0.05%的标准计扣违约金。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之日为止,若上述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或损毁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人员的保险承包人应对承包人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发包人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

58、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有分包商投保,但承包人应对其符合本款规定负责。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20.1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20.2 本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周围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现场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20.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周围关系,由此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廉洁约定21.1 【 】请填写项目公司名称作为合同一方(晶科),【 】请填写承包人名称合同另一方(相对方)在此向晶科确认并承诺在业务交往中不从事下

59、列行为:相对方或其工作人员(含通过第三方)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给予晶科工作人员:1)佣金、回扣;2)各种名义和形式的非正当所得超过2000元的(可累计计算);3)以任何形式雇佣晶科员工(含从晶科离职两年内)为相对方工作。21.2 如违反本条约定,则相对方同意向晶科支付双方累计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当按比例计算的违约金的绝对值低于二十万元时,相对方同意二十万元计算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晶科的全部损失时,应按晶科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21.3 若相对方违反本条约定,晶科有权解除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晶科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合同从相对方违反本条约定时即自动解除,合同被解除后,本条约定继续有效。21

60、.4 晶科监察热线或6616,举报。第三部分 技术方案及要求分布式光伏工程施工承包技术要求附件一:工程范围1.1概述本项目中,承包人负责本分布式光伏电站工程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其工作范围为:设备制造、除发包人采购的设备以外的设备及材料采购(需发包人书面同意确认)、监造、运输、装卸、储存、保险、场地平整、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包括外部线路(外部线路含设计、采购以及施工)、 调试试验及检测、试运行、消缺、性能保证、验收考核、组件清洗、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图纸为2004版CAD文件)、以及试运

61、行验收通过后的质保责任及完成修补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等。承包人须于2017年 月 日前请填写完成本项目全部并网手续并且承担此过程的全部费用。如项目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满发并网发电,发包人有权追责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时间段内的发电损失。此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序号工作内容发包人承包人说明1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施工许可(如果需要)施工电源引接(含变压器及开关、计量表等附件),办理用电手续及施工期间缴纳电费。场内道路施工、维护分布式屋顶电站不适用本条进场道路修建、维护分布式屋顶电站不适用本条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共两次)的联系、接待、产生的费用向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缴纳质监注册费用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施工过程的监测,最终向发包人提供水保工程监理总结、施工期间水保情况监测报告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布式屋顶电站不适用本条2取得安监部门批复的安全职业卫生防护验收(如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3取得消防系统审核同意书及消防验收合格证(如需)4根据接入系统方案进行光伏电站涉网自动化、调度数据网、保护等各项协调技术沟通、与屋顶业主沟通、协调验收,取得电网部门验收。委托进行各项保护的定值计算协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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