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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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 有人发现自己经过申请通过的专利,在使用过程中却被专利行政部门告知自己的专利无效,对此专利所有人对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无效决定表示不服,认为其不合法且不合理,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想了解一下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一、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但如果
2、说到与专利行政复议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则至少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行政复议法属于法律,行政复议规程属于部门规章,在两者适用关系上,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行政复议规程第1条也明文规定其系根据行政复议法而制定。当然,在两者并不抵触的情况下,鉴于行政复议规程将行政复议法作了具体化,应优先考虑适用,此自不待言。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规程仅适用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针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二、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专
3、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大家在阅读完之后,想去申请专利无效行政复议就可以用以上条文作为依据向复议机关申请。如果大家对专利无效后该如何救济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或者委托本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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