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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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日一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获得许可生产并经检查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裁减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获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位置。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营。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涉及如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2、护保养阐明、监督检查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献;(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平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状况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3、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她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当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当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种月向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提出定期检查规定。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接到定期检查规定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时进

4、行安全性能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查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位置。未经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解决;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营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三条 客运

5、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营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明显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阐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规定,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营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锅炉水(介)质解决,并接受特种设备检查机构的定期检查。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查

6、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根据本法获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贯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告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用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

7、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理解的状况,应当作出记录。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她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用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检查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容许继续使用的,

8、应当采用加强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保证使用安全。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解决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引,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查。检

9、查、检测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的特种设备检查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查、检测工作:(一)有与检查、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查、检测人员;(二)有与检查、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查、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查、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获得检查、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查、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人员不得同步在两个以上检查、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二条 特

10、种设备检查、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查、检测服务。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查、检测报告,并对检查、检测成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在检查、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成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避免反复抽

11、查。监督抽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发布。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查、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对检查、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及其检查、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运用检查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

12、进行调查解决。2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查、检测机构实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汇集场合的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行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根据本法和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第五十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13、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阐明理由。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查、检测机构的重要负责人和其她有关人员调查、理解有关状况;(二)根据举报或者获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查、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她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白不符

14、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行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行查封、扣押;(五)对违背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背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用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状况下规定有关单位采用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

15、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用必要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解决需要本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本地人民政府,并告知其她有关部门。本地人民政府和其她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必要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规定已经根据本法规定在其她地方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反复获得许可,不得规定对已经根据本法规定在其她地方检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反复进行检查。第六十五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6、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获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与,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查、检测机构实行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状况作出记录,并由参与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回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状况记录在案。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本文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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