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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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尽快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我国节 水型社会建设。下文是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 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 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 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

2、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 调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 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教育、 科技、统计、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3、,做好节约用水 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 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 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 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 用雨水、海水、微咸水。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 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 农业、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根椐本

4、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水资 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建设等内 容。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可用水量 预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 用水计划。第十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 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 额。用水定额应

5、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 况,按照节约降耗的要求适时修订。第十一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户),除依法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 应当于每年 11月 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 分级审批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大中型农业灌区内需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以乡镇、 农场为申请主体)应当于每年11 月 15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 请,经灌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

6、1 月 15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所在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 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共同核定。前款所称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标准,由设区市的城市节水主管 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二条需核定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 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 素核定。第十三条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 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 定的水量用水。第十四条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 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7、;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 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 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农业灌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灌 溉工程时,其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行 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其职能,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 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节约 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情况。其他节约用 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协

8、助做好相关 工作。第三章节约用水促进措施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 水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 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第十七条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 在依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对该项内容 一并予以审查。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城市节水、水利、

9、工商、环保等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 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 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第十九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 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 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 3 至 5 年进行节水评估,其中,大 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

10、节水、经贸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进行水平衡测试。经评估或者 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 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 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加 快渠系配套建设,逐步发展管道输水,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各地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 灌、渗灌、薄露灌溉等先进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畜禽节水型设施 和饲养方式。第二十三条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旱作 农业、节水型畜牧业的发展,研究和推广抗旱农作物新品种、土壤保 墒和畜牧业节水新技术,降低水的消耗。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用水合法权益和 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 水源。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农业节水服务体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户应用节水技术措施。第二十六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 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

12、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提高生活用水效率。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 生活用水器具。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 便器水箱和配件。第二十八条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 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 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城镇(含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 鼓励根据不同的用水需求实行分质供水。具体办法由省城市节水、水 利、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条园林绿化、环境

13、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 江河湖泊水、再生水。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 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第三十一条日洗机动车规模 50 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 环用水设施。第四章节约用水调节措施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 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 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 用水的价格机制。第三十三条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第三十四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

14、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 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 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 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 价权限确定并实施。第三十五条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 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 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 管理和奖励。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 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

15、省人民政府备案。水资源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 用水计划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给予一定的奖 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监督与罚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 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 市节水、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 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16、拖延 或者虚报。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备水源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拆除、更换 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明 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

17、缴纳水资源费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 划(含变更计划)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 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 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 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日洗机动车规模5

18、0辆以上的 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 制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 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职 责分工决定。第四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

19、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 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核定)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三)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 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 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的中水回用系统,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区内将排水 (污水)经过收集、储存和处理,用于生活中冲厕、

20、洗车、浇灌植物、 喷洒地坪等低水质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统。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节约用水的意义 水的浪费使人惊叹,水资源往往就在“指尖” 流走。南京约有200万只水龙头,130 余万只马桶,如果有四分之一 漏水,一年就要损失上亿吨的水。此外,地下管道的暗漏更是惊人, 多数用水单位内部都有暗漏的发生,个别单位的每月漏水量甚至可达 万吨以上,其浪费数量触目惊心。一个滴水的水龙头,一个月可以浪费 1 至 6L 的水,一个漏水的 马桶,一个月要浪费3至25L的水。水,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我们要珍惜每一滴水。节约 水,我们要从身边的每一件事做起,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一滴水, 微不足道。但是不停地滴起来,数量就很可观了。据测定,滴水在 1个小时里可以浪费到3.6公斤水;1个月里可集到2.6吨水。这些水 量,足可以供给一个人的生活所需。可见,一点一滴的浪费都是不应 该有的。至于连续成线的小水流,每小时可集水17公斤,每月可集 水 12 吨;哗哗响的大流水,每小时可集水 670 公斤,每月可集水 482 吨。所以,节约用水要从点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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