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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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环节,遵守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在本区范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向我局提出如下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一)临时占用都市道路许可;(二)挖掘都市道路许可;(三)特种车辆行驶道路、桥梁许可;(四)依附都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设施许可;(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公司设立核准;(六) 燃气社(自)供单位、瓶装气供应点(都市新建燃气公司)许可;(七) 户外广告设立和张贴、张挂宣传品许可;(八) 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封闭许可;(九)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十) 从事

2、都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打扫、收集、运送、解决服务许可。行政相对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弄虚作假等不合法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当。第三条 “申报窗口”(如下简称“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协助并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应当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

3、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责范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我局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我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规定听证。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原则,但不能当场作出行

4、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则,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七条 “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与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送各有关业务科室;各有关业务科室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若状况复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是应当将延长审查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或我局觉得需要听证的,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按照有关听证的

5、规定办理。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局城管网站、“窗口”内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被许可人规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原则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与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第十三条 各有关业务科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请有关科室依法审查后,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有关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后,应当书面告知原被许可人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决定、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以及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材料,必须收集整顿,一案一卷归档备案,作为执法评价、考核、监察的根据。第十五条 我局“窗口”应当分别就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行政许可事项的根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根据和原则,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制定

7、办事指南,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并绘制流程示意图,上墙或上网公示。第十六条 我局及各有关业务科室实行行政许可和组织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不收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收取。第十七条 负责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各业务科室在项目审批工作结束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把项目审批信息传送给局“窗口”和局办公室,并将有关档案交局办公室进行归档。局办公室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整顿审批成果,并根据档案核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我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违背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或由此引起投诉、复议、诉讼或导致负面影响的,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措施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武汉市黄陂区都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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