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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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增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运用旅游资源,增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2、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有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合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运用旅游资源。运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合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增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原则和市场规则,严禁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当社会责任,为旅

3、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以便的旅游服务。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回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规定旅游经营者按照商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具体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

4、信奉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便利和优惠。【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优待的规定。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祈求救济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解读】:该 82条规定了旅行社的法定的救济和保护。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本地的风俗习惯、文化老式和宗教信奉,爱惜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本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她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

5、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游客健康的积极告知义务,否则,违背此项义务导致的损失,要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另,此条规定的安全警示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发布的旅行警告,还是旅行社提示的安全警示规定,不清晰。但从下文理解,也许为国家机关发布的旅行警告。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用的安全防备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背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备和应急处置措

6、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旅游规划和增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合适进行整体运用的旅游资源进行运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涉及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规定和发展目的,旅游

7、资源保护和运用的规定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定和增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运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规定。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规划以及其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运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足考虑有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规定。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二

8、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规定,尊重和维护本地老式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区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行有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用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伙,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增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

9、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本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行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伙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征询平台,免费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征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

10、、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合设立旅游征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重要景区的道路设立旅游批示标记。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都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获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合;(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解读】:旅行社的设立为许可制,

11、必须办理许可方能从事旅行社经营。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她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获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解读】:出境旅游、边境旅游需根据旅行社条例另行许可,其她旅游活动任何旅行社均可经营。;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补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济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精确,不

12、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背国内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解读】:请注意是“国内”的法律规定,虽然本地国合法,我们也不能安排此类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解读】:如何认定为“合格”的原则需要进一步解释。临时理解为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供应商即为合理供应商。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合法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合,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

13、者规定,且不影响其她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背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规定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解读】:“不合理的低价”的判断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临时应理解为低于成本价。但促销、公司让利行为与否容许?此条规定的重点应为“诱骗游客、不当利益”。要是没有诱骗,没有不当利益,低价旅游不应当严禁。行程中若有购物场合、自费活动,需要在合同中商定或附件的行程单中予以明确,并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批准。如为行程中增长的场合和活动,需要领队另行做书面确认“经游客规定,一致批准”。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

14、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伴。【解读】:“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伴”,否则,违背法定义务,承当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参与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导游证。【解读】:导游证的获得条件。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任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任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解读】:聘任制导游、临时导游的区别。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规定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获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

15、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领队证。【解读】:领队必须是聘任制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擅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奉,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断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6、,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第四十三条运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合、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引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办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运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长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减少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都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

17、护单位和贵重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渐免费开放。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队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半年发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合的门票合并发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解读】:旅游者有权从被打包的套票当中,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单项或多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解读】:减少收费的情形,仅限于核心游览项目暂停或终结,其她一般项目停止的不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18、。景区应当发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也许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示并同步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本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用疏导、分流等措施。第四十六条城乡和乡村居民运用自有住宅或者其她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明显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

19、其信息真实、精确。【解读】:对网站的建设规定。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按照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获得有关质量原则级别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原则;未获得质量原则级别的,不得使用有关质量级别的称谓和标记。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予以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记

20、,在车厢内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她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导致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解读】:一、扩大索赔范畴,能更好地避免互相推诿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国内驻外机构报告。【解读】:非法滞留应当及时报告国内驻外机构或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限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

21、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及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原则;(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商定的其她事项。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步,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具体阐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22、。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构成部分。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她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根据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解读】:合同中应当注明委托社、代理社、地接社、导游服务费金额。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与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解读】:阐明回绝投保的后果自担。第六十二条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步,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与旅游

23、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根据中国法律不适宜参与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解读】:旅行社如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事故,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商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告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告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商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批准,可以委托其她

24、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当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当责任。旅游者不批准的,可以解除合同。【解读】:旅行社的权利:人数未到,可不出团,且不构成违约。但是,经旅游者书面批准,组团社可与别社可拼团。如果发生违约,仍由组团社承当责任,组团社承当后,再追究拼团社的责任。因未达到商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解读】:退还所有费用。实践中与否存在问题?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合法理由的不得回绝,因此增长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当。【解读】:转团自由,增长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当。在实践中,

25、也许会浮现,机票已满,无法转给被转让人的状况下,游客应当选择是自己旅游还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当相应责任。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解读】: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返还。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也许危害其她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批准交有关部门解决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她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她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26、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导致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解读】:旅行社单方解约权。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解决:(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阐明,可以在合理范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批准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长的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

27、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导致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用相应的安顿措施。因此增长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增长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解读】:明确了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时,双方对合同解除、变更、必要救济费用的分担。注意其中的分担事项。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当。【解读】:“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需要细则做具体规定。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批准,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

28、委托给其她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依法承当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旅行社具有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规定仍回绝履行合同,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规定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的补偿金。 【解读】:惩罚性补偿金的合用情形。由于旅游者自身因

29、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商定履行,或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当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济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当相应责任。 【解读】:承当与过错相应的责任。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因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当责任;组团社承当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因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规定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当补偿责任,也可以规定组团社承当补偿责任;组团社承当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因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30、,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追究程序是不同的!公共交通损害补偿例外!故,在境外旅游时,尽量选择公共交通,而不是私人营运车辆。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规定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祈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长的费用由旅游者承当,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解

31、决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导致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当补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征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精确。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商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原则的住宿服务,因此增长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当;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用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解读】:住宿原则一旦拟定,只能高不能低。政府因素除外。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32、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行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用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标、行业原则,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

33、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常常性应急救济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估,采用必要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用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解读】:对导游、领队进行应急救济技能培训。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阐明或者警示:(一)对的使用有关设施、设备的措施;(二)必要的安全防备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合和设施、设备;(四)不合适参与有关活动的群体;(五)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她情形。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

34、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用必要的救济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祈求旅游经营者、本地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及时救济。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祈求国内驻本地机构在其职责范畴内予以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济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当的费用。【解读】:旅游经营者、本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危险进行及时救济义务。旅游者接受救济义务后,应承当个人应交的必要费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旅游市场实行

35、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旅游经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解读】不得收取管理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行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与否获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事项。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实行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

36、据、账簿以及其她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回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阐明状况并提供文献、资料,不得回绝、阻碍和隐瞒。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解决举报、投诉时,发现违背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解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

3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的状况。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原则,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八章 旅游纠纷解决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解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解决,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

38、)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合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本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祈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与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员,处

39、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旅行社违背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她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根据前款规定惩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

40、陪伴的;(二)安排未获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任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规定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解读】:请注重上述规定。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

41、九十八条旅行社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解读】:请注重上述规定。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

42、队证。第一百条旅行社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导致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回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批准,委托其她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解读】:请注重上述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背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背国内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

43、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解读】:请注重上述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未获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予以公示。导游、领队违背本法规定,擅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背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

44、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三条违背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惩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惩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定,予以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也许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根据本法规定公示或者未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用疏导、分流等措施,或

45、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种月至半年。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背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她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标、行业原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背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第一百一

46、十条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线的场合或者区域。(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有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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