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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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知识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到 交易的过程,一般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环 节。由于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本,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 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后来的履行,关系到 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发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

2、盘的内容可波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因此,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体现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但愿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打听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但愿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单不具有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照。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规定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状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

3、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有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背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签订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拟定并且表白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种建议如果写明货品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拟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拟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种发盘的构成必须具有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达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指定多种。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白签订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白严肃

4、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当表白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当与受盘 人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白,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状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拟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拟定:发盘内容的拟定性体目前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与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规定,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

5、发盘 人变化主意,或状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用行动、制止它的生 效。而撤销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虽然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告知在发盘达到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达到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告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告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状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她方式表达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

6、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状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他 方式表达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用了一定的行动。 有关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虽然是 不可撤销的,于回绝告知送达发盘人时终结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回绝的告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尚有如下三种状况导致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

7、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他方面的问题导致发盘失效。这涉及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导致发盘失效。此外还涉及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状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批准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出 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达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回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达批准。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

8、同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有如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她人对发盘表达批准,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种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达发盘 人乐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签订合同,但并不表达她乐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签订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达接受,要采用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达出来。此外,还可以用行为表达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状况

9、,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告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干生效 发盘中一般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当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多种因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告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

10、外的状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状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告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献表白, 它在传递正常的状况下是可以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受盘人,她觉得 发盘已经失效。 5、签订合同 通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达到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 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如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

11、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根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涉及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前言形式阐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阐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 点,以及生效时间。 6、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磋商、达到合同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 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

12、行过程中涉及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 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 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 、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准时、按质、按量地 准备好应交的货品,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A、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 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告知单、或信用证分析 单等)规定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规定,相应交的货品进行清 点、加工整顿、刷制运送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查和领证等项工 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 据。在备货工作中

13、,应注意经下几问题: 1、货品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规定核算,必要时应进行 加工整顿,以保证货品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货品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规定,备 货的数量应合适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也许发生的调换和适应 舱容之用。 3、货品的包装和唛头(运送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 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送 的规定,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 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 货衔接。 B、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查局检查出 证的商品,在货品备齐后,

14、应向商品检查局申请检查,只有取 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查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查不合 格的货品,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查出口的货品,应填制“出 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出口报验 申请单”的内容一般涉及: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 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中,外文内容一 致。“申请单”还应附上合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 局检查和发证时参照。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 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品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 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阐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因素。 货品经检查合格,即

15、由商检局发给检查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 检查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品出运。检查证书的有效期,一 般货品是从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为两星 期,植物检疫为3星期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 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合格后才干出口。 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步,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 直接关系到国内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信用证的掌 握、管理和使用重要涉及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内容,这也是 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A、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 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 际业务中,有

16、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 状况时,往往会迟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 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规定而特制的商品交易, 更应结合备货状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 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B、审证 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当是与合同条款一致 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 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故意用开证 的积极权加列有助于她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浮现开立的信 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保证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 避免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当在国家 对外政策的指引下

17、,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 证,根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 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 1、政治上与否符合国内对外政策; 2、对安全及时收汇与否有保障; 3、对与国内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与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4、来证的条款与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 履行。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当审证任务。其中,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 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的内容一般应涉及 如下几种方面: 1、政治性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国内有经济往来的国家 和地区,应回绝接受与国内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

18、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内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 应根据不同状况向开证行交涉。 2、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 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 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用合适措施。 3、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来证应标明 “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步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对用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 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存”条件 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主意。如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 后告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 应在接到上述生效告

19、知书或信用证具体条款后方能生效。 上述3点,也是银行审证的重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 查。 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 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涉及溢短部分的 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对的,大、小写并用。 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国内订有支 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5、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 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 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此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 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与否修改的决策。 6、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20、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 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动,应及 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动期有 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动货品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 工作。有关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 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 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 并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适宜接受。 7、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规定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 填制措施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既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 规定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 的港背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

21、应谨慎看待。 8、对其她特殊条款的审查: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 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 转船等,一般不应容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 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C、改证 对信及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后来,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 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 究,做出恰当妥善的解决。但凡属于不符合国内对外贸易方针 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状况,我们必须规定国外客 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告知书后 才干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品装出后而修改告

22、知书未到的情 况,导致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 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 求。否则,不仅增长双方的手续和费用,并且对外导致不良影 响。另一方面,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 关当事人所有批准后才干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多种状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 一定坚持规定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 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总之,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 迅速收汇的便要前提,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注重,认真

23、作好审 证工作。 租船、订舱和装运 各进出口公司在备货的同步,如系C.I.F.或C.F.R.合同,还必 须做好租船订舱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A、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重要职责之一。 如出口货品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 续;如出口货品数量不大,勿需整船装运的,可由外运公司代 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送。 租船订舱的简朴程序为: 1、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 (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托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 订舱根据。 2、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拟定装运船船舶 后,将托运单的配

24、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 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理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3、货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收“收货单” (又称大副收据,mate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 运人的表白货品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 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B、报关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品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 国海关法规定:但凡进出国境的货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 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出,并由货品所有人向海关申报,通过 海关放行后,货品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目前,国内的进出口公司

25、在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品报 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 单,商品检查证书及其她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 C、投保 但凡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 的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品名称、保 额、运送路线、运送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 由于我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简化 手续,一般不真写投保单,而是运用出口货品明细单或货品出 运分析单等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签发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 从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环节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

26、履行过程 中,货、证、船的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因此, 进出口公司为做好出口合同履行,必须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 管理,立起能么映出口合同执行状况的进程管理制度,采用相 应的全理措施,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 是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进程卡片反映的状况,其中涉及信用 证与否开到、货源能否贯彻,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为四类: 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通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 定的货品装船期和信用的有效期无近,结合货源和运送能力的 具体情总部我,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 衔接和平衡。竭力避免交货期不准、

27、迟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 象的产生。 制单结汇 出口货品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的 缮制多种单据。在食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 议付结汇续。 国内出口结汇的措施有3种: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 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待收到付 款行将货款拔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告知书(credit note) 时,即按当天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外贸公司。 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状况下,按信用 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 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

28、余款按议付日外 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付 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 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供资金融通,有 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 定一种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积极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拔 交外贸公司。 对于结汇单据,规定做到“对的、完整、及时、简要、整 洁”。 索赔和理赔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 务,致使我方遭受损失,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因素以及损失 大小,向对方提出索赔。在向国外提出索赔时,要本着实事是 的精神,尽量通过和谐协商的

29、措施解决,做到既要维护我方 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 如果我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买方 享有复验权的状况下,国外客户虽然已经支付货款,我方仍可 提出索赔。我们在解决索赔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 性。对其检查的原则和措施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 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查机构检查有误。 2、要认真作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为此,必须 会同生产部门和运送部门对商品品质、包装、储存、摆货、运 输等方面进行周密调查,然后把单证材料和实际状况结合起 来,进行分析研究,查清货品发生损失的环节、因素,并拟定

30、责任属于何方。如果属于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畴,由 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解决;如的确属于卖方的责任,我们就应 实事求是地予以补偿。对国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规定,我们必 须根据可靠的资料,予以回绝。 (二)进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进口合同的重要环节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催 装、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接货、验收和拨交、进口 索赔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中国 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就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 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 等,应以合同为根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

31、合同规定在卖方桷 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上述告知后开证;如合同 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呈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 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告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 证。 对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祈求,经我批准后, 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用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 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F.O.B.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租船订舱应由方负责。目前, 我进口货品的租要舱工作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如合同规 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期期内应将估计装日期告知我方。我 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应及时向外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 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

32、,我们应按规定的期限告知对方船名及船 期,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步,我们还应随时理解和掌握卖方 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状况,注意催促对方准时装运。对数量 大的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理解,督促人 必,或派员前去出口地点检查监督。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用电报告知我方以便 我方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手续。 三、保险 F.O.B.或C.F.R.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我方办理。海 是口货品由我进出口分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送公司办理,并 由外运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 种货品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 所有按F.O.B.及C.F.

33、R.条件进口货品的保险,都由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品,在收到国外装船告知后, 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 港等项内容告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四、审单和付汇 中国银行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 对审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上中国银行对国外付款。 同步进出以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价向中国 银行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付款告知 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证、单不符 时,要立即解决,规定国外改正,或停止对外付款。 五、报关和接货 进口货品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根

34、据进口单据 填写“进口货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 险单。如属法定检查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查证书。 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干放行。 进口货品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核对。如发现短 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状况 向船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品应寄存于 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查后做出解决。 六、验收和拨交 进口货品须经商局进行检查。如有残损短缺,凭商检局出具的 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查的货品,或已发现 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品,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满期的货品 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查。 在办完上述手续

35、后,进出口公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送公司提 取货品并拔交给订货部门,外运公司以“进口物资代运发货通 知书”告知订货部门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步告知进出口 公司代运手续已办理完毕。如订货部门不在港口,所有关税及 运往内地费用由外运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 向订货部门结算货款。 七、进口索赔 进口商口常因口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 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导致损失因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 象重要有三个方面: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表况者,均可向方索。列如,原装数量不 足;货品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 致使货品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人公司索

36、赔 凡属下列状况者,均可向轮公司索赔。例如,原装 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品 有残缺状况,且属于船方过错所致;货品所受的损 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状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则于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送中其她事故的发生致使 货品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畴以内的;凡轮船 公司不予补偿金额局限性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 承保范畴内的。 4、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 下几种方面 a、有关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一方面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查证 书、发、票装箱单、单副本。另一方面,对不同的

37、索赔 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 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 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 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 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 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查报告等。 b、有关索赔金额: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 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查费、装卸 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涉及在索赔 金额内。至于涉及哪几项,应根据具体史拟定。 c、有关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 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也许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规定延长索赔期限。 d、有关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品发一了损失, 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补偿责任外,如属卖 方必须直接承当的责,应直接向卖方规定补偿,防 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她她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 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 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规定进出口公 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 切协作,要做到检查成果对的,证据属实,理由充 实,补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 争把货品所受到的损失如数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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