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巡查工作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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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巡查工作导则(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指导和规范河长巡查河湖工作,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河长包括区、乡、村三级河长。第三条 河长巡查河湖坚持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管治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达到河湖有序管理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健康的目标。第四条 河湖巡查范围为各级河长负责河湖的范围。各级河长应划分河长所负责河湖的具体管理边界。第五条 利通区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第六条 区级河长应开展重点巡查,内容

2、包括:河湖管理、治理、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落实,下级河长履职,“一河(湖)一策”方案及河湖治理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等。第七条 乡级、村级河长应开展全面巡查,内容包括:河湖水域及岸坡环境卫生和保洁、河湖水体变化、偷排偷放污水、河湖岸线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设施和警示、标示牌完好状况等。第八条 区级河长的巡查记录可由联系部门负责记录。乡、村两级河长的巡查记录应由本人记录。第九条 区、乡、村三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安排解决的当场安排解决;不能当场安排解决的,应限期提出处理意见或措施,并督导实施。第十条 乡级、村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在其职责范围

3、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研究解决。第十一条 各级河长、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及时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第十二条 各乡镇、河长制成员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河长巡查工作制度。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一、考核问责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区

4、、乡(镇)党政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区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相应责任。第二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分解任务的;(二)未完成利通区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的;(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湖沟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查、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五)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被区委、区政府“一票否决”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

5、问责的情形。第三条 区直属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的;(四)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承诺;(五)停职检查;(六)引咎辞职;(七)责令辞职;(八)免职。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一)情节轻微

6、,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二、表彰激励(一)奖项设置以区直部门、乡(镇)为单位评选全面推行河长制先进单位,根据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际考核评比情况,本着“尊重实际、鼓励先进、宁缺勿滥”原则评定获奖单位。(

7、二)奖励办法获奖单位由区河长制办公室颁发奖牌。“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由获奖单位申报工程项目,审定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验收。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沟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吴忠市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吴忠市利通区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一、验收对象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各责任部门。二、验收内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各级 “河长制”组织领导、整治方案、河长全覆盖、工作进度报告、信息上报及处理、信息公示情况、工作台帐、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以奖代补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情况;在职责范围内

8、对违法排污、弃土、弃渣、采砂及侵占河道行为进行查处情况;附加分指标完成情况等。三、验收方法(一)验收实施主体考核验收在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组织实施。(二)考核验收形式河长制工作验收由区委组织部和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区直属各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实施,按照“统一标准”的原则,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级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对各乡(镇)、责任部门验收采取全面核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四、整改落实(一)自验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任部门,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级河长办公室向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三)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河长责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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