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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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根据本信托合同商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当。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解决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补偿;局限性补偿时,由投资者自担。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年XX信(集)资第 号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目 录一、前言- 157 -二、定义和解释- 157 -三、信托目的- 160 -四、信托筹划类型- 160 -五、信托筹划的要素- 160 -六、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161 -七、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处分- 161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6

2、2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62 -十、信托财产承当的费用- 163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派- 166 -十二、信托筹划的终结、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68 -十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69 -十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70 -十五、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71 -十六、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72 -十七、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75 -十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当- 176 -十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80 -二十、违约责任- 181 -二十一、信息披露- 182 -二十二、告知和送达- 183 -二十三、合同的构成和效力- 184 -二十四、可分

3、割性- 184 -二十五、法律合用与纠纷解决- 184 -二十六、权利的保存- 185 -二十七、信托筹划的解释和阐明- 185 -一、前言投资者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措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筹划管理措施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本上,经协商一致签订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献,其她与本信托有关的波及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献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声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筹划成立日成为信托筹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与信托

4、筹划项下其她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当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措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筹划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献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波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波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二、定义和解释(一)定义在信托文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受托人或XX信托:指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2

5、、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本信托或信托筹划:指全体委托人共同根据本合同设立的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筹划。4、 信托筹划阐明书:指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筹划阐明书(编号: )及对该信托筹划阐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认购风险声明书:指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筹划信托单位认购风险声明书。6、 信托文献:指信托合同、信托筹划阐明书、认购风险声明书的统称。7、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受托人分派的信托财产。8、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筹划中享有的权利,涉及但不限于获得受托人分派信托利

6、益的权利。9、 信托单位此处信托单位的分类仅供参照。具体按项目实行过程中,需根据项目规定修改信托单位分类原则、类别等信息。: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体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信托单位按照单个投资者认购金额及预期收益率的不同可分为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其中单笔认购资金超过【】万元(含)但局限性【】万元(不含)的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为A类信托单位,单笔认购资金达到或超过【】万元的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为B类信托单位。1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筹划项下信托单位份数总数。11、 个人投资者: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2、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她组织。

7、13、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辨认、判断和承当信托筹划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她组织:(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有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近来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有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14、 委托人:信托筹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筹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15、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6、 信托当事

8、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法律主体,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7、 认购:指在信托筹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18、 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9、 信托资金:指信托筹划项下的所有货币形式信托财产。20、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获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21、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当的各项费用。22、 信托财产总值【如有】:指信托筹划项下的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23、 信托财产净值【如有】: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余额。24、

9、 信托单位净值【如有】: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体现形式。25、 信托利益计算日:指信托筹划存续期间【 】及信托筹划终结日。26、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受受托人分派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2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28、 信托募集专户【如有】:指受托人为募集资金之用而为信托筹划开立的专门账户,用于汇集信托筹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29、 保管人:指【 】。30、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XX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筹划保管合同(编号: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31、 不可抗力:指信托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涉及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她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播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她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32、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发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告知等。33、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3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35、 元:指人民币元。(二)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

11、”、“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她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涉及本合同所有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以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涉及的所有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三、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足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筹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献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投资于根据具体项目的投资范畴填写,可只作原则性描述,不用品体表述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献规定向受益人分派信托利益,为投资者获取投资

12、收益。四、信托筹划类型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筹划。五、信托筹划的要素(一)信托筹划的有关主体1、委托人与受益人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信托筹划推介期内,委托人/受益人是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筹划期限内,委托人/受益人是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2、受托人名称: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138号金融大厦19楼3、保管人名称:【 】注册地址: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商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二)信托筹划期限信托筹划期限为【】年,自信托筹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筹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提前终结或延期。(

13、三)信托筹划规模和币种信托筹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份/不低于【】份,不高于【】份。信托筹划的具体规模以信托筹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信托筹划币种为人民币。六、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受托人在信托筹划存续期间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七、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处分(一)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方式此处需根据具体项目,填写信托财产的投资对象、如何投资、收益来源、退出方式、保障措施等交易要素。【请根据实际项目需要填写】(二)一般性投资限制1、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与受托人管理的其她信托财产进行互相交易。2、信托筹划项下闲置资金可以用作银行存款。3、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

14、获得的收益,如信托文献没有商定其她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等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为信托筹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互相抵销。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存信托财产使用状况的报表和文献,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状况,随时接受

15、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4、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她部门,其人员与其她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她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档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九、信托财产的保管1、受托人聘任【】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互相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详见保管合同。2、保管人的职责涉及:(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2)对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保证所保管的信托资产和保管人自有资产及所保

16、管的其她资产之间互相独立;(3)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与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献商定;(4)监督和核算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5)核算信托利益分派方案;(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状况表出具意见;(7)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8)记录信托资金划拨状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阐明;(9)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应委托人;(10)法律法规、保管合同规定的其她职责。十、信托财产承当的费用【本条项下列举的各项费用及计提措施、支付方式等,仅供参照,请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一)除非委托人

17、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解决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当: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3、保管人的保管费;4、银行汇划费用;5、文献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6、信托筹划推介费用【如有】;7、信息披露费用;8、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9、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10、信托筹划终结时的清算费用;11、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12、应由信托财产承当的其她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1、信托报酬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18、。非因受托人的因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筹划终结时,受托人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1)固定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 %】,计算公式为:固定信托报酬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信托筹划实际存续天数360固定信托报酬于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计提,并于计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一信托利益计算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计提期间天数360部分银行以“一年360日”为计算原则,部分银行以“一年365日”为计算原则。请根据保管银行的规定修改,并相应修改本合同中其她波及天数的计算公式。其中“计提期间”计提期间现采用“算头不算尾”的表述

19、,请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修改。是指自上一种信托利益计算日(含)起至与其相邻的下一种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但第一种计提期间为自信托筹划成立之日(含)起至第一种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如下提及计提期间具有相似含义。(2)浮动信托报酬信托筹划终结日,全体受益人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均获得足额分派后,若信托财产尚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筹划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3)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固定信托报酬于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期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筹划终结后来【十】个工作日内。信托报酬应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

20、: 开户行: 账 号: 2、保管费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保管费的年费率为【 %】,计算公式为:保管费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信托筹划实际存续天数360保管费于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计提,并于计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一信托利益计算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计提期间天数360保管费应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其她费用的计算和提取本款第1项和第2项之外的其她费用,按照相应合同的商定提取,没有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三)不列入信托筹划费用的项目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献导致的费用支

21、出,以及解决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当的费用。(四)信托筹划税费信托筹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当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五)其她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原则的信托财产承当的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当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批准,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合查询。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派【实践中,信托利益分派方式多样,本条信托利益的分派仅作参照】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筹划的业绩体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一)信托利益的

22、分派原则1、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2、受托人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钞票形式信托财产(如下简称“可分派信托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派信托利益。3、信托筹划存续期间【 】及信托筹划终结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在信托利益计算后来【十】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条计算的信托利益分派给各受益人。4、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类别不同,享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为【 %/年】,B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为【 %/年】。请与定义第9项“信托单位”的定义保持一致。(二)信托利益分派的具体措施1、期间信托利益的分派【如有,请选择合用】除信

23、托筹划终结日外,各信托利益计算日每份信托单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1元该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期间天数360其中“计算期间天数”是指上一种信托利益计算日(含)起至相邻的下一种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但第一种计算期间天数为信托筹划成立之日(含)起至第一种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如果届时可分派财产局限性以向全体受益人分派当期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以届时可分派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根据本条计算的应向各受益人分派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金额占应向全体受益人分派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总额的比例向各受益人分派当期信托利益。2、期末信托利益的分派(1)信托筹划终结日,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不

24、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所有钞票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派期末信托利益。(2)信托筹划终结日,每份信托单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1元(1该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信托筹划实际存续天数360)该份信托单位已获分派的信托利益。(3)受托人按照上述规定向全体受益人的足额分派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后,若信托财产尚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筹划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4)如果信托筹划终结时可分派信托财产局限性以向全体受益人分派期末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如下商定向各受益人进行分派:如果届时可分派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但局限性以分派所有信托单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的

25、,受托人向每份信托单位分派1元后,再按照如下商定以剩余钞票形式的信托财产向各类受益人分派,此时每份信托单位可继续分派的信托利益剩余钞票形式的信托财产该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A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B类信托单位相应的预期收益率);如果届时可分派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则每份信托单位可分派的期末信托利益届时可分派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三)特别规定1、本条有关“信托利益”、“当期/期末信托利益”、“当期/期末预期信托利益”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获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2、信托筹划终结时,信托

26、财产已所有变现并支付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其她负债后,全体受益人期末预期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派的,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献的规定,享有相应利益,承当相应损失。十二、信托筹划的终结、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一)信托筹划的终结1、信托筹划的届满终结除信托文献另有规定外,信托筹划期限届满,信托筹划终结。信托筹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批准,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结信托筹划。2、信托筹划的提前终结信托筹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此处所列导致信托筹划提前终结的情形仅供参照。请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增减或修改。的,受托人可提前终结信托筹划:(1)信托筹划的存续违背信托目的;(2)

27、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3)信托筹划被撤销;(4)信托筹划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如有】,受托人觉得也许对信托筹划的存续或信托财产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权提前终结信托筹划;(5)受益人大会决策终结信托筹划;(6)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规定提前终结的其她情形。【项目组根据实际状况增长】3、信托筹划的延期终结信托筹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所有变现的,本信托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所有变现之日。信托筹划延期期间,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只得进行变现信托财产的必要行为。(二)信托财产的清算信托筹划终结后,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派。信托筹划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

28、信函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三十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受益人一致批准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三)信托财产的归属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派。受托人应在信托筹划终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财产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

29、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当。十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规定受托人做出阐明。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解决信托事务的其她文献。3、受托人违背信托文献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解决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规定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补偿。4、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5、信托文献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她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保证按信托

30、文献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2、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任何利益。3、对受托人以及解决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批准,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有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订涉及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献的权利,并就签订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5、委托人不得规定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6、信托文献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

31、其她义务。十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1、有权根据信托文献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行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有关投资管理职责。2、信托筹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享有涉及根据信托文献处置账户内钞票资产、划拨资金、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享有的权利。3、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收取信托报酬。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解决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如有担保方】根据信托筹划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受托人经与担保人等协商一致,有权对担保措施进行合理调节,而不必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批准,但受托人应

32、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具体调节状况。6、信托筹划成立后,经受益人大会批准,受托人可以辞任。7、信托文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二)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解决信托事务。2、不得运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合同商定权益以外的利益。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4、受托人必须保存解决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信托合同的商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状况。5、按照信托合同的商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筹划终结时以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

33、负债后的所有钞票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分派信托利益。6、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所有资料。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解决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批准,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受托人应当依法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状况表等文献,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查阅。9、如受托人辞任,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10、根据信托文献的规定负责召集受益人大会。11、信托文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义务。十五、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受益人的权利1、根据

34、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有权获得受托人分派的信托利益。2、受托人违背信托文献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解决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规定受托人予以补偿。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解决信托事务的其她文献,受益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文献。4、受益人有权参与受益人大会会议,并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5、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会的状况下,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6、信托文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二)受益人的

35、义务1、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商定承当有关税费。2、信托筹划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似的证明文献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受益人如需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至她人名下的,还应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阐明该等变更的因素并提交经受托人承认的基本交易合同等证明文献;受托人觉得受益人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至她人名下的行为构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则受益人应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程序办理。3、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因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信托利益账户变化告知受托人,由此导致任何损失,受益人承当所有责任。5、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解决信托事务的状况

36、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批准,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信托文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义务。十六、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构成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构成。(二)召开事由1、浮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献未有事先商定的,应当通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结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筹划期限,但信托文献另有规定的除外;(2)变化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原则;(5)信托文献商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她事项;(6)受托人觉得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其她事项。2、如下状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献,

37、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献进行的修改;(2)信托文献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波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三)会议召集方式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拟定。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觉得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建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与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

38、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四)告知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示会议告知,会议告知应至少载明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重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她联系方式;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献和必须履行的手续;5、召集人需要告知的其她事项。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状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告知中阐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用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五)召开方式、召开条件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用

39、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拟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1)现场开会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办。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状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拟定并告知重新开会的时间。(2)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含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办。(六)议事内容和程序1、议事内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示的事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

40、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一方面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策;(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告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记录所有有效表决并形成决策;(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七)表决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2、受益人大会决策分为一般决策和特别决策:(1)一般决策:一般决策须经参与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本合同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策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她事项均以一般决策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策:特别决策须经参与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更换受托人、变化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结信托筹划(信托文献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

41、以特别决策的方式通过。3、受益人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策上签字。(八)受益人大会决策的效力1、受益人大会决策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策进行公示,或编制临时报告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十七、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布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策解任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2、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所有程序和条件:(1)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不含浮动信托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所有结清;(2)受益人已经支付信

42、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送的所有费用;(3)新受托人已经拟定,且新受托人书面批准继任受托人。3、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解决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送手续。自所有移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结。4、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十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当【因本信托合同未拟定投资方向,无法一一列明信托投资中也许浮现的所有风险,故风险揭示条款需根据实际项目的需要增长】信托筹划也许波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当方式,以及信托文献的所有其她资料。(一)风险

43、揭示本信托的重要风险来自如下方面: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调节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也许影响影响信托筹划的投资收益。因此,信托筹划存在受国家有关政策影响的风险。2、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国内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她保护信托财产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也许产生不同理解,因此也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风险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营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也许会导致信托财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4、受托人管理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44、过程中,也许发生受托人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信托资产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或解决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影响信托收益。此外,信托筹划的成功相对取决于受托人的信托执行经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之努力及能力。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动对信托筹划的运营业绩也许产生影响。5、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信托筹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其管理能力、有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限度的影响;也也许发生违背保管合同的情形;保管人的经营和操作失误也许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6、不可抗力及其她风险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状况、环境导致受托人

45、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状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状况、环境涉及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受系统浮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7、【下述风险提示可供选择,但不能穷尽信托业务中也许存在的所有风险,具体项目操作中的风险提示仍需根据信托构造设计、项目投资方向、交易方状况、担保状况等多种因素增长或删减】信用风险借款人也许未按信托贷款合同的商定履行归还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利益的义务,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合用于信托贷款类】流动性风险信托筹划存续期限内,【】未能按照有关合同的商定履行义务时,受托

46、人需要根据担保合同行使担保权利,也许存在无法及时向受益人分派信托利益的风险。提前终结风险信托筹划存续期间内,发生信托合同商定的情形导致信托筹划提前终结的,存在受益人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担保物价值减少的风险信托筹划存续期内,担保物的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也许减少,也许浮现价值局限性清偿回购价款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经营风险信托筹划项下信托资金以投资于【】,其运作和赚钱状况,将影响信托财产的价值,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二)风险控制措施请与风险揭示条款相相应。1、法律与政策风险防备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将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

47、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2、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防备目前虽然国内的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完善,但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筹划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受托人固有财产与委托人财产之间严格辨别,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保管信托财产。3、市场风险防备受托人将严密关注市场的需求和价格变化,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节投资方略,必要时提前终结信托筹划。4、受托人管理风险防备受托人已经建立了规范化的业务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信托筹划业务操作流程纳入受托人已执行的业务管理制度,信托操作人员按照制度规定和授权,严格履行岗位

48、职责。受托人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防备管理风险。具体体目前:(1)各内部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决策委员会的规定和本部门职能目的进行评估和控制有关风险。通过部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保证岗位与人员的相应性,使风险防备系统贯穿于每一业务环节,并有相应的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和解决。同步加强风险教育,使员工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感;(2)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记录和多种业务资料的档案。5、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防备受托人将密切关注保管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若保管人发生对信托财产保管业务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或者违背保管合

49、同的情形,受托人将根据商定程序变更保管人,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6、不可抗力及其她风险防备受托人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信托财产的损失不承当责任,但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托人将采用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7、【与第(一)款风险揭示相相应,供选择。具体项目操作中,如需揭示其她风险,请根据风险揭示条款相应补充风险控制措施】信用风险防备受托人将恪尽职守,通过风险审查、跟踪管理等措施从各方面控制项目的信用风险,督促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各期贷款本息。借款人未准时履行归还贷款本息时,受托人将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形式担保权利【如有】,以尽量减少信托财产的损失。【合用于信

50、托贷款类】流动性风险防备在【】发生重大违约时,受托人将及时行使担保措施【如有】,尽快变现信托财产,以求避免或控制流动性风险。提前终结风险防备信托筹划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信托合同商定的情形导致信托筹划提前终结的,受托人将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保物价值减少的风险防备受托人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担保物状况,发现担保物价值贬损时,按照有关合同商定规定担保人追加担保物或担保措施,发生规定状况时提前行使担保物权,以防备风险。经营风险防备受托人将密切监督【】的经营状况,以求提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变现信托财产,以避免或控制经营风险。(三)风险承当1、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承当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51、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献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当。2、受托人的风险承当受托人违背信托文献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补偿。局限性补偿时,由信托财产承当。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解决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十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1、信托筹划期限内,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向受托人缴纳【100

52、0元/笔】转让登记手续费。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2、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将导致受托人违背法律法规的,受托人有权回绝为受益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受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书及有关身份证明文献,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4、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献正

53、本。二十、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1、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商定,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的部分或所有商定,均应向守约方承当违约责任,并补偿因其违约给对方导致的损失。2、如因如下因素产生纠纷,并因此给受托人或信托财产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补偿与之有关的一切损失:(1)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阐明的问题;(2)委托人的其她违约行为。3、非因受托人的因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筹划终结时,受托人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受托人信托报酬无需返还。4、违约方应补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导致的所有损失,涉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步可以预见或

54、应当预见的因违背合同也许导致的损失。(二)免责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因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当相应责任:1、不可抗力;2、由于非任何一方的因素而导致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她不可抗力事件,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等;4、受托人对于按照信托文献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导致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二十一、信息披露(一)信托筹划定期信息披露1、受托人在推介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信托筹划项下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份数。2、信托筹划成立后,受托人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状况表

55、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人报告向受益人披露。3、在信托筹划运营每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状况表,并以书面信函形式报告委托人(受益人)。(二)信托筹划临时信息披露实行信托筹划过程中浮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状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受托人需要采用应对措施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用的应对措施:1、信托财产也许遭受重大损失;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信托筹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如有】(三)信息披露方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

56、项的报告、报表或告知制作完毕后,可以如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1、受托人营业场合寄存备查;2、在受托人网站上公示;3、电子邮件;4、电话;5、信函;6、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规定的其她信息披露方式。受托人通过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托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受托人通过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的,在披露日视为受托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二十二、告知和送达1、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文献中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批准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她方。2、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在信托筹划期限内,受益

57、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受益人应在信托利益分派日前书面告知受托人并应持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合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益人如需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至她人名下的,还应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阐明该等变更的因素并提交经受托人承认的基本交易合同等证明文献。如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行为将导致受托人违背法律法规,受托人有权回绝办理该等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手续。3、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本条规定合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告知、文献、资料等。委托人和受益人向受托人的送达均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受托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拟

58、定。4、发生变动的一方(如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告知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导致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当,受托人不承当责任。二十三、合同的构成和效力1、信托合同的构成:(1)认购风险声明书及信托筹划阐明书是信托合同的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认购风险声明书和信托筹划阐明书为准。如信托合同与认购风险声明书、信托筹划阐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合用信托合同。(2)信托合同的附件是信托合同的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信托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信

59、托合同的附件构成信托合同的构成部分,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信托合同的效力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订、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3、信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涉及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信托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成功认购信托单位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受益人和信托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信托单位。二十四、可分割性如信托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除非该条款的无效或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信托合同其她部分的主线意图和含义,否则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她任何条款的有效

60、性或可执行性,但该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或显然与其不可分的其她任何条款除外。二十五、法律合用与纠纷解决1、信托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结等事项均合用中国法律法规。2、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和谐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托合同当事人商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二十六、权利的保存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用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她权利或任何其她过错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书面做

61、出。2、如果信托合同的任何商定依现行法律被拟定为无效或无法实行,本合同的其她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状况下,受托人应以有效的商定替代该商定,且该有效商定应尽量接近原规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二十七、信托筹划的解释和阐明信托文献的解释和阐明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商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后解释和阐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批准,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献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献的一部分内容,除非合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规定。如下无正文,为签订页本页为XX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之签订页委托人: (自然人投资者签字或机构投资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受托人: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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