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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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总目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公司法第四章 公司破产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六章 金融法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第八章 票据法第九章 证券法第十章 会计法第十一章 税法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章 劳动法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 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天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 受理B公司申

2、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 :(1) 9月5日至 11月4日。当事人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懂得”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品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措施律关系的产生、终结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

3、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品。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 引起A与B双措施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措施律关系终结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品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目前签订合同步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与否应当受理?答案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

4、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合同独立有效,虽然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规定退货。乙橡胶厂表达不批准,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

5、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公司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种中外合资公司,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公司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中外合资公司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2)中方以货币、厂房、

6、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3)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5)对于公司的重大事务,如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长、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公司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策。(6)合资公司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商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派。规定:分析阐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阐明理由。答案:(1)外方的投

7、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公司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公司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3)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5)对于本案

8、中所列举的公司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策,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策。按商定比例分派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6)中外合资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而不是按商定比例分派。2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我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商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紧张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

9、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批准的状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策,决定增长出资。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答案: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有如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公司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商定不符合中外合资公司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有关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2)本案中有关合营公司增长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10、法规定,合营公司增长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办。增长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策。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批准的状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策,决定增长出资。这一做法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长出资的决策无效。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公司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伙公司,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伙公司合同草案,部分条款如下:(1)外方合伙者以钞票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伙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2)中外合伙公司合伙期限为8年,合伙期满后,

11、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合适补偿。(3)在合伙公司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伙公司当年的成本。(4)合伙公司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派。(5)合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规定:分析阐明上述合伙公司条款内容与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中外合伙公司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伙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以钞票、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伙公司,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2)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的所有固

12、定资产的解决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伙公司商定让外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伙期间届满后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应免费归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合适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3)在合伙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伙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白只能用公司利润来回收投资。因此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公司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4)合伙各方有关利润分派比例的商定符合有关规定。由于,根据有关规定,合伙公司的合伙各方可以自行商定利润分派比例。(5)有关合伙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

13、伙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4甲、乙、丙、丁四人商量设立一般合伙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合同。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她三人批准,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品出资4万元。合伙合同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派利润和承当风险。合伙合同商定由甲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合伙合同中未商定合伙公司经营期限。合伙公司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1)合伙公司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公司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觉得该合同不符合合伙公司利益,经与丙、丁商量后,即向A公司表达对该合同不予承

14、认,由于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2)合伙公司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公司导致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公司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公司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规定合伙公司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公司的名义为合伙公司以外的王某担保。(4)合伙公司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该合伙公司又继续经

15、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该合伙公司亏损严重,合伙公司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公司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规定:(1)假设该合伙公司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如果合伙合同规定甲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对合伙公司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公司的债务只承当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合同条款与否对的,并阐明理由。(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与否符合合伙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甲擅自以合伙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懂得该合伙公司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

16、)合伙公司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规定合伙公司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分析甲聘任合伙公司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公司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时,分析乙与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7)分析合伙公司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答案:(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由于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根据规定,在一般合伙公司中

17、的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有关合伙公司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她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公司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她财产权出资。(3)合伙公司对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公司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认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4)丁、戊理由不成立。由于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公司债务,与其她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18、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公司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批准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故为不合法。(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公司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固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了。(7)合伙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归还债务的祈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合同商定

19、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当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合伙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规定一般合伙人清偿。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一般合伙公司。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公司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当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公司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公司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答:(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公司法的规定

20、?(2)该合伙公司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她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她借款2万元为由规定撤销其对合伙公司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规定能否实现?(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解决?答案:(1)甲不得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当有限责任的商定不合法;合伙公司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她合伙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

21、人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公司法规定,一般合伙公司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故周某的规定不合法。(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批准。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一般合伙公司从事小食品加工。商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该合伙公司成立1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于是一致批准解散该合伙公司。三人经清算查明:合伙公司既有价值1.5万元的小食品,欠职工工资0.5万元,税款1万元,借款3万元,清算费用0.2万元。回答:(1)该合伙公司债务该如何清偿?(2)郑某、张某、朱某各自承当份额多少?答案:(1)一方面以合伙公司

22、所有财产清偿,按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出资的顺序进行清偿。即:1.50.20.50.8(万元)。(2)局限性清偿的部分,即:310.83.2(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合同商定的比例分担。则郑某分担3.21/6(万元);张某分担3.22/6(万元);朱某分担3.23/6(万元)。78月7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公司A公司。甲聘任乙管理公司事务,同步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批准。10月18日,乙未经甲批准,以A公司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货品。3月15日,A公司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公司。依法进行公司清算,以A个人独资公司的财

23、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5万元,而经查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规定:(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的货品行为与否有效。阐明理由。(2)假设局限性清偿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解决。答案:(1)乙于10月18日以A公司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货品的行为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任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按照个人独资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祈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因此,A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以个人财产

24、2万元归还,尚欠丁3万元。A公司解散,甲对欠丁3万元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丁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规定的,该持续偿债义务就消灭。8甲曾是某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征询服务的个人独资公司。(1)甲在申请设立公司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则该申请书的效力如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否受理其申请?(2)甲向该公司投资的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自个人独资公司成立后,所有权属于谁?(3)该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有方业务越来越大,甲为扩大规模打算让其好友乙共同参与经营,乙能否成为该公司的投资人?若不能,则甲该如何解决?(4)1年后受SARS影响,该公

25、司亏损严重,甲决定解散该公司并依法进行了清算。解散后,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则丙能否向甲主张债权?为什么?答案:(1)该申请书有效,由于个人独资公司不规定独资公司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2)属于甲所有。(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任乙管理该独资公司的事务。(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张债权。由于根据个人独资公司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祈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章 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公司经市政府

26、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公司用货币出资;乙公司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公司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商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构成。规定:(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阐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构成。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通过评估确认,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出

27、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所有交纳出资后,必须通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由两个以上国有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公司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构成公司董事会。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年度实现利润10

2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规定:阐明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派。答案:(10050)50(万元)505025%37.5(万元)37.510%3.75(万元)37.53.7533.75(万元)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3A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如下决策: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雇财务负责人甲;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260

29、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所有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回绝财政局的检查。规定:(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策与否符合国内公司法的规定。阐明理由。(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与否符合国内公司法的规定。阐明理由。(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与否符合国内公司法的规定。阐明理由。(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解决。(5)A公司回绝市财政局对该公

30、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与否符合国内会计法规定。为什么?答案:(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策,第一项符合国内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雇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合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我司股份总数的25%,“所有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4)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监督。4甲、乙国

31、有公司与此外9家国有公司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建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合同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初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

32、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月,公司通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种增长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既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长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策,并授权董事会执行。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背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

33、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规定光中公司承当违约责任。规定:(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回答光中公司的初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与否合法。为什么?(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有关甲出资局限性的解决方案内容与否合法。为什么?(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策与否合法。为什么?(5)回答光中公司与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当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公司章程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建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

34、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建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光中公司的初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初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有关甲出资局限性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她股东对其承当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她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35、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她股东承当连带责任。(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策不合法。表决时,批准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策不能通过。(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当。第四章 公司破产法 1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其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并依法宣布其破产。清算报告如下(不限于):(1)破产财产500万元。(2)欠公司职工工资

36、100万元。(3)欠税款50万元。(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0万元。(5)破产债权总额1000万元,其中欠B银行信用贷款100万元。规定:(1)阐明该公司的破产财产的分派顺序。(2)阐明破产债权人的分派比例。(3)分析B银行在破产财产分派中与否享有优先权,能分派到多少财产。(4)回答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由谁负责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向谁注销。答案:(1)该公司的破产财产分派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如下顺序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清偿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分派顺序的原则是同一顺序局限性分派按相似比例分派,本题破产债权人分派的同一比例是

37、:5003010050320(万元)破产债权总额1000(万元)同一比例:3201000825(3)B银行在破产财产分派中不享有优先权,由于向B银行信用贷款10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额,能分派到破产财产32万元。82510032(万元)(4)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向破产公司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后解散债权人会议等机构。2甲国有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布破产,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并宣布其破产,公司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状况如下:(1)公司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1号房屋价值550万元,所有用于对A银行的债务抵押。2号房屋价值50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

38、屋。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200万元。破产公司享有的专利权评估作价60万元。受理破产案件前半年内,破产公司积极放弃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甲对B公司拥有债权200万元。此外,其她经营管理的财产有500万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状况如下:A银行对该破产公司发放1年期贷款,本金6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半年到期。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D公司由于破产公司担保,在甲公司被宣布破产前,已为甲公司归还债务本息共300万元。E公司由于管理人解除合同导致直接损失120万元。其她破产债权额1200万元(3)发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4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欠职工

39、工资150万元。规定:根据以上资料,分析阐明如下问题:(1)分别阐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金额各为多少?(2)破产公司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多少?(4)按何种比例向破产债权人分派?答案:(1)A银行对破产公司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63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3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B公司欠破产公司债务20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于抵销权。第2号房屋价值500万元,属于租用B公司的房屋,B公司可以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受理破产案件前半年内,破产公司积极放弃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管理人应

40、提请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2)如下属于破产财产: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专利权价值60万元。行使撤销权追回破产公司已放弃债权50万元。以上三项破产财产合计310万元,加上其她经营管理的财产500万元,合计810万元破产财产。(3)如下属于破产债权:A银行对破产公司拥有债权额630万元超过担保物价值550万元的部分,即80万元为破产债权。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后来的债权共500万元。D公司为破产公司担保而形成的300万元债权。E公司直接损失额120万元。以上四项破产合计1000万元,加上其她破产债权额1200万元,合计2200万元。(4)按49220比例向破产债权人分派,计算如下:(810401

41、50130)220049220第五章 合同法 1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既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答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但愿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批准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我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与否成立?为什么?(2)如甲公司在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也许涨价,拟撤销要约,与否可以?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

42、之间合同关系与否成立?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与否需对乙公司承当法律责任?为什么?答案:(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由于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2)不可以。由于合同法规定,要约人拟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拟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由于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当法律责任。由

43、于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种拟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当法律责任。2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送公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品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后告知乙中断履行合同,乙接到告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送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送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规定解除合同,并规定甲承当违约责任。甲觉得不能准时

44、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批准解除合同并回绝承当违约责任。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甲在6月中旬告知乙中断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2)7月8日,乙规定与甲解除合同与否合法?为什么?(3)甲与否应承当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1)合法。由于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告知乙中断履行合同。(2)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她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甲应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因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

45、照商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送公司的因素导致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当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商定解决。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她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步,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懂得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甲行使该种权利时

46、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2)若甲祈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与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由于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干行使代位权。(2)甲祈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祈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

47、损害,并且受让人懂得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歹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歹意时,若第三人也同步有歹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懂得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歹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4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商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签订后,甲准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告知乙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

48、让合同未经其批准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丙公司与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与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祈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与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法规定,权利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丙获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2)不成立。由于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必经合同债务人批

49、准,但应告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利转让合同未经其批准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3)符合。由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获得主债权,同步也获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获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步也获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利。(4)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5A电器厂与B公司于3月15日签订一份货品买卖合同,合同商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

50、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致使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规定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觉得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告知A厂解除合同,并规定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规定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批准,B公司遂于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B公司与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B公司规定A厂支付违约金并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与否合法?为什么?(3)B公司规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与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

51、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不合法。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3)不合法。由于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到仲裁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谋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商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

52、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当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规定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30万元,甲公司不批准,随后乙公司告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规定乙公司增长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步规定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规定

53、: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1)合同商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与否合法?阐明理由。(2)乙公司告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与否合法?阐明理由。(3)甲公司规定增长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阐明理由。(4)甲公司规定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阐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答案:(1)合同商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数额也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商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

54、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2)乙公司告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步,对方有异议的,应当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规定增长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长。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数额20万元,低于乙公司给甲公司的损失的50

55、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甲公司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4)甲公司规定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规定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当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7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商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

56、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临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批准,甲公司批准,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商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所有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告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状况,同步也已向丁公司阐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商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告知丁公司终结交货并规定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予以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

57、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补偿损失。规定: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签订的转让合同与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断履行与丁公司签订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签订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答案:(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

58、状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告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状况,同步也已向丁公司阐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3)甲公司可以中断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断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断履行合同。(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断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合适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甲将一批

59、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品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批准,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商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当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觉得木板质量不合原则,规定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规定,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变化该木板的用途,同步向乙承诺合适减少木板的售价。乙批准甲的建议,但规定再延期一种月付款。甲批准了乙的规定。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规定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回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

60、丁,同步告知了乙、丙。乙、丁经协商达到合同,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规定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局限性,银行不予支付。规定: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规定在没有商定的状况下,应如何拟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阐明理由。(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当的质押担保责任与否对丁有效?并阐明理由。(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规定没有商定的,双方可以合同补充;不能达

61、到合同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拟定,如仍不能拟定,按国标、行业原则履行,没有国标、行业原则的,按照一般原则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原则履行。(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告知了乙,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当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获得主债权时,也获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4)丁在汇票不获利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获得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她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告知。93月1日,甲厂为扩大生产,决定向乙银行贷款20

62、0万元,期限半年。由丙公司向乙银行为甲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归还,乙规定丙替甲归还借款,丙回绝。规定:根据上述状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问题:(1)丙回绝向乙归还甲的借款与否合法?为什么?(2)如保证合同未商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什么期限内规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3)如丙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商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归还,乙规定丙承当保证责任,丙能否回绝?为什么?答案:(1)合法。由于丙是一般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拥有可以对债权人回绝承当保证责任的先诉抗

63、辩权。(2)如保证合同未商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规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险责任。(3)丙不能回绝。由于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规定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当保证责任。102月20日,华光厂欲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遂与A银行签订一份300万元的贷款合同,A银行规定华光厂提供抵押担保,华光厂便以其已出租给B公司的价值250万元的房屋一栋及价值50万元的仓库存货设定抵押,当天分别签订了房屋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3月1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告知了承租人B。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归还贷款。规定:根据上述状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问题:(1)华光厂与A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和仓库存货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为什么?(2)房屋抵押后,华光厂与B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否应当终结?为什么?(3)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华光厂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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