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开庭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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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开庭技巧有哪些? 导读:刑事辩护开庭技巧的辩护有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辩护开庭技巧有哪些?(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ls法第二十八条规定:“ls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

2、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ls适用,对非ls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ls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3、、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

4、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

5、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

6、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ls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ls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ls越来越

7、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ls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公开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

8、轻于直接故意杀人。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顺序拉开

9、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出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原因。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ls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ls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ls仍不可忽视。(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敢辩与善辩、

10、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ls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先谈敢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ls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表现。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ls的发言:“请辩护人

11、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出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ls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顺序上有讲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ls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提出请求法院优先考虑“免除处罚。”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ls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就应当明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四)、ls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

12、告意见。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在某些ls看来,ls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ls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ls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ls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ls担任辩护”,但“ls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就表明,ls要拒绝为被告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

13、托人或被告拒绝ls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权以ls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ls辩护。当委托人或被告拒绝ls辩护时,ls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ls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以我体会,ls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ls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ls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与ls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ls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ls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ls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ls辩护,对ls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是被告所拥有的权利,而对于ls在为当事人辩护的时候就要懂得如何运用辩护的技巧,尽最大的可能找到合法的证据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前提证据是必须要合理,合法,这样做出来的辩护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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