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劳税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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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业务部分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为了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以22号令颁布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措施,新措施对实现依法纳税,公平税收承当,彰显权利义务,优化纳税服务将会起到重大增进作用,它的实行必然给新时期的增值税管理带来深远的影响。(一)管理难点和重要问题1、个体户认定后的后续管理难度较大。一是建账建制难度大,账目、数据的真实性难于确认,不能按规定设立帐簿和进行核算,财务人员多为代帐人员,素质不高、更换频繁,核算精确性较差,其财务核算不能精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易存在虚假财务信息。二是个体户购进货品无法获得专票,由于上游环节没有进行资格认定,无法或回绝

2、提供专用发票。三是征管质量难保证,个体户税收遵从度低,在发票保管、税收申报等问题上都难以达到规定。四是金税工程设备安全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2、部分行业因没有进项抵扣,导致税负较高。如采掘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因其认定后无法获得进项发票,普遍认定积极性不高,采用化整为零、分折公司的措施逃避认定。3、税政部门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不统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料应分两种状况:一是属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的纳税人,只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重要是5项内容

3、:1.认定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合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者其她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部分税政部门仍存在管理惯性,让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种类繁杂,有的要报申报表、财务报表、工商执照、公司章程等。不仅加大了办税成本、增长了公司承当,还增长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4、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管理问题。一般纳税人的注销管理是目前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单薄环节,部分纳税人由于长期销售货品没有申报纳税,申请注销时往往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在销户清算时普遍没有进一步分析公司销户

4、因素,只是根据公司报表就表清算,对存货、往来帐等科目记载的真实性没有实地核查,导致大部分销户报告都是无问题报告,没有对销户的纳税人起到最后的监控作用,导致税款流失。(二)重要内容及操作程序1、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畴:新措施规定除第五条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方面新措施扩大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可申请范畴。另一方面,将非公司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公司由原措施规定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因此新措施可以将更多的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畴内,促使增值税的链条尽量地延伸衔接,更加有助于税务机关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2、

5、减少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原则:新措施第三、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原则重要涉及如下四方面的重点内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原则(工业50万元,其她公司80万元)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条例实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1079号)所明确的规定,销售额根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新措施的实行一方面就规定税务机关对所辖达到认定原则的纳税人状况进行具体的掌握,将新政策及时传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一方面规定达到认定原则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积极积极申

6、请认定资格,避免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原则(工业50万元,其她公司80万元)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时间上界定的原则,是指纳税人在持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合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原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涉及一种公历年度内的所有应税销售额。新措施改为“持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新政策于原政策相比较,实际减少了应税销售额原则,放宽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时间,使更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原则(工业50万元,其她公司80万元)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所有销售免税货品的

7、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助于加强对免税公司的增值税管理。-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原则(工业50万元,其她公司80万元)的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措施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新措施第四条规定两个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 (2)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可以提供精确税务资料。3、减少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1)对符合新措施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原则(工业50万元,

8、其她公司80万元)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对符合新措施第四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原则(工业50万元,其她公司80万元)的纳税人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及其复印件;经营场合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或者其她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她有关资料。4、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重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1)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新措施规定主管税

9、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所有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受理申请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2)认定机关的职责。新措施规定认定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5、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新措施第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重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1)新开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受理申请的当月起。例管理分局3月25日受理某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机关4月

10、5日审批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分局在2.0系统核定该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从3月1日核定。(2)原有持续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等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时间为认定机关认定的次月起。例管理分局3月25日受理某持续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机关在4月5日审批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分局在2.0系统核定该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从5月1日核定。(三)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1、对象:小型商贸批发公司,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如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如下的批发公司。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除外。批发公司按照国家记录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1、(GB/T4754-)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措施界定。其她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她情形。2、时间: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公司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3、程序: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措施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她一般纳税人,主管

12、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解决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的次月起执行。4、进项税额管理:辅导期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送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5、专用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公司,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重新核定。(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

13、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6、预交税款管理: 辅导期纳税人一种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

14、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种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7、辅导期结束。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她需要备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她需要备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

15、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二、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政策管理(一)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和有关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告知(财税170号)均波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协助人们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规定,我们结合法规和规范性文献对有关内容作了一种梳理和归纳,总结起来讲,就是要注意两个变化,弄清四个问题。1、政策变化: (1)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不分公司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

16、额抵扣范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拟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财税170号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

17、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合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把握四个重点:(1)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细则21条规定的情形: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财税113号规定的情形: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变化的财产,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建筑物,是指

18、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她活动的房屋或者场合,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她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解决上与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19、抵扣。(2)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意义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品,不涉及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一项规定给出了一种基本的判断,即主管国税机关在固定资产购进认证、申报抵扣的时点上,判断一项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税,具体辨别原则为是“专用”还是“混用”,只有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才不得抵扣税。如果是混用于应征增值税项目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之间的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税。(3)细则第二十一条与细则第二十六条规

20、定之间的关系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品,不涉及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从税务解决的角度来看,购进属于混用固定资产,应属可抵扣税范畴内。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规定进行配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混用固定资产按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能清晰划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税的范畴,不需要配比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税。(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解决?应当

21、辨别不同的状况按规定进行解决:如果发生条例第十条(二)项情形的,即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财税170号的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合用税率。如果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即发生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的,则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无法拟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情形,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根据会计折旧计算该项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实际成本,按月转出进项税额,待不再专用于上述项目时应停止转出进项税额。之因此将其视为视为无法拟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情形,重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的特殊性

2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在折旧期限内按月计提折旧,除非发生了固定资产处置情形。由于固定资产不具有其她货品一次性消耗的特点,虽然一段时间内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不应全额转出进项税额,同步也为固定资产后来不再专用于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又容许抵扣保存了操作空间。如果按照按财税170号的规定全额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则显失公允。如果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情形的,即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的,也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为无法拟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情形,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根据会计折旧计算非正常损失的

23、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实际成本,在发生当月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由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与上期末固定资产净值额之间不是等量关系。(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因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容许抵扣,因此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收政策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要特别注意新政策的四个规定内容。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行到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有关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告知(财税170号)和有关部分货品合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9号)两个文献,其中也对纳税人销售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进行了重

24、新规范。 (1)取消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免税的规定1月1日执行的有关部分货品合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9号)文献,明确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告知(94)财税字第26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29号)文献,因此,取消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售价不高于原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确已使用过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税的规定。(2)按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月1后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措施依

25、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月31日此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12月31日此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2月31日此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畴试点此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按照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1月1日后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畴试点后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

26、固定资产。(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她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按政策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购进时,按政策规定抵扣了进项税,或者应抵扣未抵扣的,销售时按照合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报批类减免税管理(一)安顿残疾人就业公司增值税管理1、税收政策规定我们目前执行的安顿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重要是财税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告知和国

27、税发67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措施的告知,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顿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措施。2、管理的难点及存在的问题(1)没有按月审核的问题。部分单位是按季度或半年进行审核。(2)没有购买四险的问题。补办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按季度或半年补办四险,有的甚至是在次年购买上一年度的保险。(3)上岗难以确认的问题。财税92号文规定,安顿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事实上岗工作。实际工作中对残疾人上岗状况难以确认。(4)平常巡逻内容不清晰的问题。由于对平常巡逻内容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平常巡逻大多流于形式。(5)审核资料繁杂的问题。部分国

28、税部门规定纳税人在每期申请退税资料中报送各个残疾人证件复印件,导致每户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大叠,加重了纳税人办税承当。(6)退税期限不统一的问题。目前各地的退税期限很少数是按月退,重要为按季或按半年退税,尚有少数按年退税。3、管理的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省局于对全省安顿残疾人员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重要内容涉及:(1)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资料的调节。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办税服务厅应受理下列5项资料:湖北省安顿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由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

29、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盖公章的代发残疾人工资清单(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当月残疾人每个工作日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必须有应上岗人员姓名)。此外,新的申请资料内容中取消了“当月变动的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重要是考虑到公司申请退税资格的税务认定环书,已向国税部门报送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并且规定“凡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当自状况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报送变更后的单位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在增减人员名单前作标记),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因此,从简并资料的角度考虑,不需公司此外报送。由于安顿残疾人的比

30、例和与否具有安顿残疾人的条件、以及残疾人证的真伪,按规定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国税部门只要把握好人员比例、上岗、支付工资、四险等几种核心环节,把我们的工作做夯实,应能有效规避执法风险。(2)明确了平常巡逻的内容。规定税收管理员应按月进行至少一次的平常巡逻,巡逻内容涉及:索取巡逻当天经纳税人加盖公章的考勤表,留存与纳税人申请退税资料中考勤记录核对。查看纳税人巡逻当天生产的产品与其退税产品与否一致。(3)核查内容的调节。原规程的核查内容为9个方面,由于其多数内容属资料审核环节。因此,核查环节只保存一项内容。即“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品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获得的收

31、入与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收入与否涉及销售消费税应税货品和直接销售外购货品(涉及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品的收入。”(4)清算时间的调节。原规程规定在次年1月份完毕清算,是考察到与民政部门年检同步。由于工作量的因素,新规程将清算时间调节为次年1季度完毕。(5)退税时间的问题。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主管国税部门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月退还增值税。考虑到工作量的因素,省局对此不作统一规定。但纳税人必须是按月报送申请退税资料,主管国税部门必须是按月审核应退还增值税。(二)再生资源经营公司增值税管理1、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2、下发财税157号文,对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增值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节,即对回收公司由过去的可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收购发票,调节为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2、管理难点及存在问题新政策实行后,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税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一是体现为回收公司数量大量减少,二是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现象有效杜绝。但在管理中仍存在某些问题:(1)通过“一厂一站”的方式偷逃税收。工厂设专门的收废站,其收购的废品购公司生产使用,但部分收购站采用低价收购,高价销售给公司的方式,一方面,收购公司提高收入可以多得退税,另一方面,生产公司提高购进价可增长进项,少交税款。(2)两头在外

33、的收购公司仍然存在。(3)回收单位开具的发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部分国税部门觉得实行先征后返后,都是财政部门的事,放松了警惕性。(4)回收经营单位购货时缺少有效原始凭证,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缺少真实性。(5)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经营公司的平常巡逻不到位,流于形式,成效不大。3、管理重点总的来讲,要加强对产废、收废、利废公司的管理,三管齐下,全方位加强和规范再生资源经营公司的增值税管理。一是在发票管理上,要采用以销定进的方式。二是对两头在外的公司,每年必须到销方进行实地调查。要重点理解销售方的具体状况及销售来源、销售人员、销售价格、销方的回款状况、专票流、资金流、物流与否相符,每年必须到销方进行实地调

34、查。同步,理解公司的进、销、存与否匹配,理解公司的经营行为与否真实。三是对一厂一站的收废站,要在调查核算其收购废品的收购价格基本上,避免其大力抬高销售价格,使得国家税收受到损失。同步要理解公司的进、销和关联公司耗用的废品与否匹配。四是要建立档案,具体记载公司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等状况。五是要加强产废、利废公司的管理。一方面大户、重点户要逐户建档,基层税务部门对公司产废、利废的状况要心中有数。对产废公司:要理解产品的产废率、产废的品种、价格、用途,废品的销售对象,与否申报交税;对用废公司:要理解废品的购进来源、产品的用废比例、产成品中含废品多少、购进价格、每年用废数量。另一方面要督促

35、产废公司按规定申报纳税。(三)资源综合运用公司增值税管理1、政策规定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前的某些减免税项目、即征即退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全面的清理,对资源综合运用类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资源综合运用及其她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15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资源综合运用及其她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告知(财税163号)将新扩大的和既有的资源综合运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如下四类:1、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重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解决劳务

36、。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重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 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涉及水泥熟料)。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重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公司产生的烟气、高 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 产的电力和热力;运用风力生产的电

37、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4、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合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1月1日起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7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运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告知(财税148号)规定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运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具体退税比例为100%,为80%。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步符合如下条件:一是1月1日起,未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惩罚

38、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惩罚。二是综合运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原则规定的检测报告。三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运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2、管理难点及管理重点新的资源综合运用增值税政策出台后,重点把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几种关口,保证政策贯彻到位:1、严把认证关。告知第七规定“申请享有本告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运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的告知(发改环资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资源

39、综合运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2、严把产品质量及环保原则关。告知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货品中: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原则(SL368)的有关规定,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GB14646或者HG/T3979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第三条规定的即征即退的自产货品中: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的有关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第1时段原则或者GB18485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即征即退50%的产品中: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公司产生的烟气、高

40、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运用产品必须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原则规定的检测报告,必须提供自1月1日起未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惩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惩罚的书面声明。把好产品质量及环保原则关,对于充足发挥资源综合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增进产业发展、推动环保的示范引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增长政策贯彻的透明度,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增进作用。3、严把

41、资源综合运用比率关。第一条免税自产货品中: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第三条即征即退自产货品中: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涉及水泥熟料);第四条规定的即征即退50%的自产货品中: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

42、的比重不低于8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第五条规定的对销售自产的综合运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运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特别要注意的是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涉及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例如在核算水泥生产公司石灰石废石掺兑比率时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废石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氧化钙(CaO)45%,氧化镁(Mgo)3.

43、5%;2、氧化钙(CaO)45%,fSiO2石英质6%;3、氧化钙(CaO)45%,fSiO2燧石质4.0%;4、氧化钙(CaO)45%,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0.8%;5、氧化钙(CaO)45%,三氧化硫(SO3)1%),为废石。二是实地核查的重点。一方面是到废料堆场看有无废料;另一方面是在配料口记录下每种配料投入材质名称与微机记录核对;第三是在微机记录室核对纸质和电子数据;第四是到化验室查看熟料和产品化验强度。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一)备案对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涉及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献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二)备案资料。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

44、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有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三)税务机关职责及流程。1、受理。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2、调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毕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如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

45、减免税政策规定与否相符;(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与否分别核算;(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审核确认。税源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区县级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有必要时可下户进一步核算。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并传送办税服务厅。(四)平常管理。1、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审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税和免税收入。2、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发票限量和限额。3、建立平常巡逻制度,税收管理员每个季度应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巡逻。重点巡逻如下内容,并做好巡逻记录。(一)享有税收优惠的

46、条件与否发生变化,变化状况与否按规定期间报主管国税机关;(二)纳税人同步从事增值税税收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与否分别核算;(三)核算纳税人与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特别是下脚料、边角余料等应税收入与否如实申报;(四)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与否有效。(五)违章解决。1、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2、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3、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解决;4、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登记证书、产品

47、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失效或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六)年度清算。每年一季度,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专班完毕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成果做好下列工作: 1、公司经营状况与政策相符,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2、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新的货品和劳务税收入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重新报备;3、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第十五条第一、二、四款所列问题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书面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解决。发现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解决。(七)减

48、免税放弃。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优惠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五、农产品经营公司增值税管理(一)管理的难点及存在问题1、政策缺陷导致业务真实性难以确认。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无法提供扣税凭证,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规定由购货方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既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实行自填自开,自行抵扣,从而割裂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扭曲了增值税链条,导致国税机关难以对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

49、性进行判断和控管。2、农业生产者实际操作中不易辨别。财税1995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畴注释的告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这是1995年制定的政策,有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但目前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一方面从客观上看,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农产品收购单位限于地区、人力等因素,光上门销售的自产农户的销售量远远不能满足其生产需要,同步也没有精力分派人员去上门收购。因此这些公司所收购的极大部分农副产品只能通过贩销大户或者是联村收购或者是委托她人收购来实现的。另

50、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扩大化,农业生产现已不拘限于农村农业户籍人员,部分都市非农业户籍人员也有参与(如某些下岗职工),虽然在收购时填有身份证号码,但仅凭身份证,国税部门对销售农产品的是属农业生产者,还是属贩销户,难以辨别。3、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收购发票开具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项目填写不全、分联开具、汇总开具等现象仍然存在,甚至部分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钻发票管理难的空子,铤而走险;虚增收购价格或数量,虚开虚抵进项税额。4、是钞票量大。目前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付款方式以大金额钞票交易为主,以转账交易为辅。从常理上讲,真正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业产品应当是随收购随结算,绝大部分是小金额钞票结算

51、,但目前来看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并且固定户较多,有的结算挂往来,究其因素,重要是纳税人从个体商贩手中收购农产品或者是无货品交易虚开收购凭证,偷逃国家税款。(二)管理的重点1、淡化农业生产者的概念,管住业务的真实性底线。,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13号有关进一步贯彻税收优惠政策增进农民增长收入的告知,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当时这个文献出台后,国税部门逐渐取消了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因此,我们可从这个文献引伸,淡化农业生产者的概念,对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国税部门如无证据证明销售者

52、不是“农业生产者”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看待,容许收购公司开具收购,由于只要属农业产品征税范畴注释范畴,开具收购发票、一般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收购公司的影响不大,重要影响在上游环节。淡化农业生产者的概念的同步,必须加强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的控管。重要是建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管理台账,对加工公司和经销公司分类控管。对农产品加工公司应重点加强如下方面的监控:(1)理解农产品加工公司基本生产状况以及工艺流程;(2)掌握农产品收购淡旺季收购发票领购、使用状况;(3)在农产品新的收购季节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所辖农产品加工公司进行实地盘存。盘存在重要是理解期初库

53、存,然后将收购状况、投入产出、期未库存之间进行核对,核算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盘存工作量非常大,但行之有效。(4)查询、分析收购发票信息,对存在疑问的应实地核算。如果收购发票长常常对一种人开具或是收购金额特别大,那我们就应核算,与否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自产品。(5)掌握公司电耗、水耗等第三方信息;(6)每年一季度,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农产品加工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分产品计算农产品投入产出率、单位能耗比。可以横向比较数据与否异常,以此核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对经销公司应重点加强如下方面的监控:(1)掌握公司基本经营状况,重要的农产品购销单位;(2)对重要的农产品购销对象应将签订的合同或合同进行备查

54、;(3)不定期对重要库存商品状况进行实地盘存;(4)掌握公司毛利率。2、加强对收购发票领购、使用、开具的管理。(1)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应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报告应涉及如下内容:一是收购农产品的品种;二是经营农产品的淡旺季节;淡季和旺季的收购发票使用量和发放量应当是有区别的。三是农产品加工公司的重要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设备生产能力等;四是纳税人是大型超市的,应提供农产品重要供货者信息。掌握重要供货者信息,有助于国税部门核查其与否按规定纳税。(2)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后,应安排税收管理员重点核算如下内容:一是收购的农产品与否属于农业产品

55、征税范畴注释范畴;二与否有固定经营场合、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公司与否有相应的加工机器设备。(3)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获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对大型农产品经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凡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不得使用手工版收购发票。重要是考虑一是可减轻纳税人工作量。二是便于对纳税人收购信息的记录分析控管。(5)对采用送货上门方式收购农产品的纳税人应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同步应将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以及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

56、留存备查。如发现收购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可转出进项税额。六、“两头在外”商贸公司的增值税管理近期两头外商贸公司在部分地方很是盛行。其实质是地方政府为增进地方经济发展,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在本地设立商贸公司,在外采购在外销售。(一)公司的特点1、行业相对集中。基本上是资源性产品经销公司,相对集中分布在煤炭、铁精粉、钢材等资源性产品经销上。2、供、销对象均在外地。虽然注册地及核算地在本地,但大多在本地仅设简朴办公场合,公司固定资产及货场均未设在本地,采购地、销售地也大多在外地,货品流基本上不通过本地,直接由采购地运往销售地。3、公司增值税税负较高。该类公司一般在异地设有单独登记注册的关联公司,

57、公司大多将业务拆分为两部分,将可以获得抵扣凭证部分业务在关联公司核算,以减少关联公司增值税税负,将不能获得抵扣凭证部分业务在本地核算,导致本地的商贸公司增值税负偏高(但可享有地方政府的退税优惠)。4、普遍处在亏损或微利状态。由于有关运费、磅单、进货发票等单据大多在关联公司进行核算,而这些单据是无法进行分割,导致本地的商贸公司无有关单据入账,只得采用自制单据作为入账的凭证,以提高公司销售成本,减少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公司所得税。(二)经营方式1、总分支机构方式:在总机构内,运用各分支机构产品的互相转移,通过进销差价,将税收留给经营地。2、独立核算方式。一般经营大宗产品。(三)存在的问题1、由

58、于货品交易不在核算地进行,对其经营的真实性难以把握。2、由于部分大宗物品不是在一般纳税人购买,无法获得进项发票,公司通过代开的运费发票进行抵扣,而代开的运费发票大都不规范;3、税务部门的征管力度不到位,漏洞较大。一是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理解,对公司的购进对象、销售对象、起运地、达到地、运费原则、价格、回款状况等信息都不掌握;二是对公司经营的真实性,没有采用措施进行控制。(三)管理的重点1、要认真核对公司票流、资金流、流与否一致;2、要建立档案,具体记载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如货品的购进地、销售对象、价格、银行货款回笼状况,运送费用发生与否真实,起运地、达到地、运费原则;3、要对其销售系统的销

59、售状况进行核算,交易与否真实,同步对公司的货品进、销、存状况进行调查,与否匹配。七、目前需关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1、原政策规定(1)93财法字第38号:1993年12月颁布实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所有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所有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将其作废。)(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法规,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

60、非应税项目而无法精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所有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所有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措施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浮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解决?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浮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用按年度清算的措施,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节。(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献清单的告知(国税发7号),第十三条自.02.02日起停

61、止执行,某些网站上的排序问题,将此条排序为第十三条,有人误觉得将此条作废,实际是在用的有效条款。)2、现行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所有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所有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二)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增值税政策1、概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品变化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本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

62、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解决,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解决。2、判断原则(1)根据与否增值判断。根据国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品及有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

63、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品的运送费用和销售免税货品的运送费用。其中个人消费涉及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国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品:(1)将货品交付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种机构移送其她机构用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64、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品作为投资,提供应其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品分派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品免费赠送其她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以上8种行为视同销售的目的: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行,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导致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导致货品销售税收承当不平衡的矛盾,避免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进项税额转出的第一项与视同销售的第四至第八项,由于业务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如何判断一项经济事项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一方面应判断货品在公司与否发生增值。根据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增值部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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