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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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生活垃圾解决特许经营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送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市场,加强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公司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和规范的规定实行都市垃圾解决,维护垃圾解决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合同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

2、表人:,职务:;合同另一方: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本垃圾解决特许经营项目是,重要解决的垃圾,日解决规模吨/日(或吨/年),重要工艺为。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通过,拟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构成为 和。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规定,具有规定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对的、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乐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实行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3、与项目公司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合同。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合同中波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合同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合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献。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她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合同的规定提供应垃圾解决厂(场)解决的垃圾。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解决项目。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解决厂(场)及

4、其有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竣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日解决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合同拟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解决量,涉及额定日解决量、月核定日解决量、估计核定日解决量、最高日解决量和最低日解决量。合同: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涉及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解决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送所需的许可、执照、批准、授权、核准或批准,涉及附件 所列

5、举的批准。仲裁合同: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合同,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5附后。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规定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步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规定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规定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法律变更:指(a)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告知、告示的实行、颁布、修改或废除;(b)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行、修改或废除了

6、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状况,(a)导致合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实行、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解决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送的规定。商业运营开始日:指竣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解决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筹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项目公司:指以实行本合同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国籍:_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特许经营权:指本合同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

7、营、维护垃圾解决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到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解决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种或多种合同。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任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的一种或多种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动工日始至竣工日止的垃圾解决厂(场)的建设期间。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8、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当风险的事件导致的。生效日:指本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涉及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动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都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解决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导致的运送中断。移送日期:是指

9、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合用于本合同期满终结)或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定的移送日期(合用于本合同提前终结)。环境污染:指垃圾解决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边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合用法律或国际惯例。融资文献:指依合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有关的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她文献,但不涉及(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有关的任何文献。(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有关的文献。贷款人:指融资文献中的贷款人。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保证项目设施达到技术原则、规范和规定及设计原则的测试和审核。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权本条重

10、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授权范畴: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当一种特许经营垃圾解决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畴;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权利;c.波及到的所解决垃圾的地区范畴和其她授权范畴等。(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顾客、项目公司的利益均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解决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拟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阐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节程序。(3)转让和抵押应阐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解决设施

11、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回绝批准)的状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立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营 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营。(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重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多种保函(或其她方式的担保)。第九条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重要是声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状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状况及承当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第十条特许经营

12、权的监管(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解决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状况下的解决措施。(2)应当涉及对于运营过程解决原则的监管、环境原则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构成、任务和责任。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重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变化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第十二条设计涉及设计规定、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第十三条建设重要涉及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涉及了设备及材

13、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筹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第十四条验收和竣工(1)规定验收时间、根据的法规和原则。(2)明确参与验收的人员构成。(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筹划的告知的时间和告知方式。(4)明确工程验收成果的承认方式,初步竣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竣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竣工状况下项目的实行安排。(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查和接受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竣工证书或竣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当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第十五

14、条竣工延误和放弃(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竣工延误状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竣工延误状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状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4)明确最后竣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导致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状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所有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她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规定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

15、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期,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十六条运营与维护(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解决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规定监督和检查规定。(4)检查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解决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手册的规定。(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她担保)数额、补足规定和有效期等。(7)明确项目公

16、司违背其维护垃圾解决设施的义务状况下的解决措施。(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背映合用的中国的安全原则和法规状况下的解决措施。(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解决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原则、产品原则、环境原则。(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状况下进入垃圾解决设施,以监察垃圾解决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涉及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规定期,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第十七条垃圾的供应与运送明确特许

17、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受其运营垃圾解决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规定的所有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受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合同之外的垃圾。第十八条垃圾解决服务和垃圾解决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解决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献;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风格节意见。第十九条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解决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规定。(3

18、)在使用外资状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措施。(4)在使用外资状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5)在使用外资状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6)在运用外资状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规定。第六章项目的移送第二十条特许期结束后的移送(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送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限度。

19、(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畴和规定,以及移送验收程序。(3)明确移送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4)填埋场状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解决的规定。(5)明确移送日期垃圾解决设施的状况规定、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补偿、对于移送维护保险的规定等。(6)明确在移送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7)有关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解决设施的所有文献、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送和授让方式。(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9

20、)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送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她合同的处置。(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畴和方式。(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当移送日期前垃圾解决设施的所有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12)明确所进行移送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13)明确移送机构构成及移送程序。(14)明确本合同移送后的效力。(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她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与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权

21、授予方的一般义务(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状况下合同的执行和补偿。(3)明确也许的税收优惠。(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解决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送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批准、授权或批准。(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予以的批准的责任。(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

22、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解决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获得就业许可的责任。(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解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筹划实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阻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她方式的担保。(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送合同项下的

23、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当其各自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背垃圾供应与运送合同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结合同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状况。(15)明确合同上报备案规定,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16)项目公司承当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导致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批准。(

24、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规定。(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状况下的规定和垃圾解决价风格节的规定。(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筹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策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原则和规定,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解决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保证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

25、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规定。(9)明确与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品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与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品等的规定,以及本垃圾解决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品的限度对于将来其她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规定,明确应遵守的有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原则规范。(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献、合同与本合同的一致性。(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

26、;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规定;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她报告副本等的规定。(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涉及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必要的本合同项下的条款。(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献的条款规定。(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17)明确项目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

27、方批准解除合同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断履行的规定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断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d.明确不可抗力导致影响状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规定;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f.明确不可抗力导致的终结的程序规定;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状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

28、规定;h.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或垃圾解决设施的实质性损坏状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2)明确在危及或者也许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状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献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献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献的有关规定。(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5)明确双方互相合伙以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义务。(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商定、法律责任并声明。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二十四条终结(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

29、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结意向告知。(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结意向告知。(3)明确终结意向告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结告知的条件、程序。(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结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规定、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种替代本合同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解决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结意向告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结合同的权利。(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送合同终结、垃圾供应与运送合同项下项目公

30、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送合同项下浮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结等对于本合同的影响。(7)明确本合同终结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他条款的影响。(8)终结后的补偿。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断时,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和垃圾解决设施的处置。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结本合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结状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垃圾解决设施破坏,致使本合同终结状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解决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10)明确一方终结本

31、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用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她可用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违约的补偿(1)明确以本合同的其她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补偿,该项补偿由违约方支付。(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状况下的免责条件。(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用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或是由该方承当风险的事件导致的,补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限度而扣减。(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引起的、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

32、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补偿的责任。(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制止任一方采用本合同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责任与保障(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合同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祈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提供辩护的权利。(2)明确项目公司与否对于保障、补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当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导致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合同期满或终结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

33、合同期满或终结后的继续有效性。(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第九章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转让(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批准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解释规则(1)明确本合同涉及的文献内容。(2)明确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此前所有的有关

34、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合同或安排。(3)明确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4)明确如果本合同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合同其她部分的有效性。(5)明确特许期内本合同及附件1相对于其他合同的优先顺序。(6)明确执行本合同需要的某些解释。第三十条争议的解决(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和谐解决的方式和程序。(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和谐解决状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和谐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4)根据仲裁合同(附件15)

35、,明确双方将合同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也许性。(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结后继续有效。(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其她条款(1)明确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2)明确本合同项下的告知应采用的方式和文字。(3)明确某些对于合同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她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批准不祈

36、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5)明确本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申请获得的多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7)规定合同文本的文字和数量。第十二章附件附件1:垃圾供应与结算合同(略)附件2:技术规范与规定(略)附件3: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畴(略)附件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附件5: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筹划(略)附件6:技术方案(略)附件7:融资方案(略)附件8: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略)附件9: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附件10: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附件11:保险(略)附件12:终结补偿金额(略)附件13: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附件14:特许经营权授予措施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附件15:仲裁合同(略)附件16:履约保函格式(略)附件17: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附件18:供电购电合同(在运用垃圾发电的状况下)(略)本合同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姓名:姓名:职务:职务: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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