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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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农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4 号)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 构调整,可以使 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 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 以避让永久基 木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 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 久基木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木农田确实难以避 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 用途。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

2、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 工建设。设施农用地的十大关键问题,你必须明口!2、什么是设施农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 知(自然资规(2019)4 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 产中直接 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 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 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 存储等设 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 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2、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

3、注意什么问题?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 庄规划 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 置建设用地, 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3、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 执行“大棚房”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 层、15 平方米以内”, 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 平方米以内”, 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 30 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 2 亩的 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 40 平方米以

4、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生 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 养殖规模确定 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 亩上限规 定,保障生猪养殖生 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 ,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 范围。4、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手续?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 业用地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 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 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 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 资源主

5、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后方可动工建设。5、设施农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木农田,不需补 划;破 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木农田的,允 许使用永久基 木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 农田,涉及少量永久 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对于什么是“少量”,如 何补划基木农田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规定。6、设施农用地是否可以建多层建筑?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多层建筑,否则可能出现新的“大棚房”。 养殖 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 疫等

6、方而 要求。7、设施农用地能建农家乐,及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 所 吗?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用于这些 用途 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8、设施农用地可以占用林地吗?设施农用地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规定,占用林地 的,需 按林业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关于生猪养殖 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 号) 规定,生猪养殖使用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 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

7、途使用, 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 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 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 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 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 的基础上,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 保障林地 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 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9、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由谁负责复垦?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 经营 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原地类为耕地部分应按照“数量 不减少、质 量不降低”的原则复垦为耕地。复垦工作完成后,由乡(镇、

8、街道)人民政 府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垦验收中请,在 5个工作日内,县(区) 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按土地复垦技术 要求与验收规范要求组织验 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拒不履行土 地复垦义务的,可以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 额为土地复垦费 2 倍以下,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 不降低。20、哪些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 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三)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 停 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 合 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五)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 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以上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 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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