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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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最近2年本章考试分值平均为14.5分,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中有一个大题(共4小题,8分)来自本章。2012年本章教材根据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有关的新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201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免征额的提高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在2012年考试中肯定会有所体现,但相关的政策也处于变动、更新过程中,备考以掌握基本规定为主,不必过度深入。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居民纳税人纳税人 所得来源地 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各税目个人所得

2、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限额扣除 捐赠的处理 全额扣除 免税项目 税收减免 减税项目 暂免征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本章考点精讲【考点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一)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解释】判定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1)住所标准;(2)居住时间标准。满足其一者为居民纳税人;均不满足者为非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

3、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案例1】外籍个人甲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9月15日离境;在本案中,2010年度、2011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未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案例2】外籍个人乙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10月1日回国探亲,2011年10月8日返回中国,2012年2月1日离境;在本案中:(1)2010年度和2012年度,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2)2011年度,乙一次离境未超过30

4、日(10月1日8日),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案例3】外籍个人丙2010年9月1日入境,2011年5月1日回国探亲5天,2011年10月1日再次回国探亲7天,除此外,2011年未发生其他离境;在本案中,丙在2011年度多次离境,但累计天数未超过90日,依然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2纳税义务(1)总原则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履行“全面”纳税义务。(2)具体规定(P119120页)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5、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但就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经批准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解释】该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的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不论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再享受前项所述优惠)。(二)非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2纳税义务(1)总原则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

6、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2)具体规定(P12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183日的个人: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解释】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其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给予免税优惠,即其仅就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

7、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另有规定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该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及其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类型判定标准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非居民纳税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否居民纳

8、税人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居住满5年后每满1年无住所,居住1年以上未超过5年无住所,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考点二】个人所得来源地()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而非“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作为所得来

9、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而非“出租方或承租方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而非“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2010年)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答案】ABC【解析】选项D:工资、

10、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考点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一)一般规定(2012年重大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基本计算思路如下: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解释1】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解释2】“外籍”、“外派”人员的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11、(“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外派”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3税率:“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

12、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解释1】“税率表”考试时会提供,不需要背诵,考生只需要学会查表方法即可(考试时也可能直接告知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解释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政策调整前后对比,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变化:(1)最低税率为3%(原为5%);(2)级数为7级(原为9级)。【解释3】使用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的是,第2列级距的划分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张某为国内某企业员工,2011年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金额)。已知适

13、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张某2011年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元。A0B15C25D175【答案】B【解析】张某2011年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二)特殊问题1奖金(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课税。(2)营销奖励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

14、位代扣代缴。(3)全年一次性奖金(P139140)范围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计算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补贴、津贴(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2)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

15、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再任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5保险金(1)失业保险具体情形税务处理缴纳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

16、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具备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6内部退养(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

17、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解除劳动关系(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计算方法: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所得”。情形税务处理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先找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A),以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A超过部分本企业工作年限数(超过1

18、2年的按12年计算)3500【解释】A0时,不交所得税再算应纳税额:(A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考点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19、所得()1征税范围(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题判断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答案】【解析】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工商户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纳税。(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

20、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出租车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1、【相关链接】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2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2012年重大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解释1】“税率表”不需要背诵,考试用到时试卷会给出或

22、直接告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解释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为例)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是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生计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解释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2012年调整)【解释2】2011年是新

23、旧政策过渡时期,2011年1月8月,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应为2000元/月,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2011年全年可以扣除30000元(20008+35004);2012年起直接按新标准(42000元/年)执行即可。(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4)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

24、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解释】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扣“生计费”),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可以扣除。(5)个人独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职工福利费20万元: 单位:万元税法限额实际发生额调整额工会经费(2%)21.50职工福利费(14%)1420+6职工教育经费(2.5%)2.55+2.5(6)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25、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2011年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是150万元(100015%):(1)如果实际支出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80万元,则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超过部分(3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如果实际支出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00万元,由于未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据实扣除,即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万元。【例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6、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 )元。(2010年)A30000 B38080 C40800 D50000【答案】C【解析】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最高额=27200015%=40800(元),与实际发生额孰低,按低者扣。(7)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元。(1)确定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销售收入的5为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为3万元;以较小数3万元

27、作为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应当调增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9)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考点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征税范围(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

28、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用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承租、承包所得适用税目的确定登记情况是否交企业所得税是否交个人所得税税目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仍然登记为企业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工资、薪金所

29、得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5%35%)(2012年调整)3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解释】公式中“必要费用”,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月,42000元/年。(2012年调整)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解释】上述公式中“必要费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2011年度新旧政策过渡时期如何处理,考生不必细究。【考点六】劳务报酬所得()1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医疗、书画、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

30、、介绍服务、代办服务。【解释】并非所有的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熟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具体范围,注意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相区分。【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从事非雇佣劳动取得的收入中,应按“稿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2011年)A审稿收入B翻译收入C题字收入D出版作品收入【答案】D【解析】选项ABC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税率(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解释】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

31、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采取超额累进办法)3应纳税所得额(1)每次收入额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每次收入额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3)每次收入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4应纳税额(1)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2)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解释】第(2)项涉及的内容即为“加成征收”,适用

32、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需要背诵,考试时会告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案例1】2011年11月,相声演员李某取得“走穴”演出收入3000元,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案例2】2011年11月,相声演员李某取得“走穴”演出收入20000元,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案例3】2011年11月,相声演员李某取得“走穴”演出收入30000元,李某该收入的应

33、纳税所得额为24000元,应当加成征收,应纳税额=2400030%-2000=5200(元)。【案例4】2011年11月,相声演员李某取得“走穴”演出收入80000元,李某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4000元,应当加成征收,应纳税额=6400040%-7000=18600(元)。5. 特殊规定(1)董事费收入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包括关联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工资收入合并)。(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34、业税。(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考点七】稿酬所得()1征税范围(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

35、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解释】出版、发表译作,按“稿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翻译服务(如为来华访问的外国专家提供口译服务),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遗作稿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在出版社出版图书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

36、、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3应纳税所得额(1)每次收入额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每次收入额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3)每次收入的确定再版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先连载,后出版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连载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

37、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添加印数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应纳税所得额14%【案例1】作家李某2011年11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李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14%=420(元)。【案例2】作家李某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2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1500

38、0元。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某连载该小说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5000)(1-20%)14%=2016(元)。【案例3】作家李某2008年出版一部小说,取得稿酬20000元,2011年11月份,该小说再版,取得稿酬50000元。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某2011年11月份取得的再版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4%=5600(元)。【案例4】作家李某2011年11月初在某报纸上连载一篇小说10天,共取得稿酬2800元,11月底又将该小说出版

39、,取得稿酬8000元。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李某11月份取得的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800)14%+8000(120%)14%=1176(元)。【案例5】作家李某2011年8月份出版一部小说,约定的稿酬总额为80000元,分三次支付,9月份支付20000元,10月份支付30000元,11月份支付30000元。李某取得的该项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4%=8960(元)。【案例6】作家李某的一篇小说2010年被编入某短篇小说集出版,取得稿酬5000元

40、(应纳个人所得税当年已经缴纳),2011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000元。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因此,李某2011年添加印数时应当补缴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1-20%)14%-5000(1-20%)14%=784-560=224(元)。【考点八】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征税范围(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出版、发表”)。(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

41、权的使用权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而非“稿酬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非“稿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剧本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2.税率:20%3.应纳税所得额(1)每次收入额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每次收入额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3)每次收入的确定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

42、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案例】王某2011年12月份取得两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项是3000元,另一项是4500元。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因此,王某12月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500(120%)20%1160(元)。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异同(单位:元)收入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2000800)14%168(2000800)20%240(2000800)20%24060006000(120%)14%67

43、26000(120%)20%9606000(120%)20%9603000030000(120%)14%336030000(120%)30%2000520030000(120%)20%4800【考点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征税范围(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投资分红VS劳动分红公司职工取得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职工取得的投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基本税率为20%。3.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解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

44、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案例】假定张某2012年3月份取得非上市公司红利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考点十】财产租赁所得()1.征税范围(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的情形下,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税率(1)一般情况下为20%;(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

45、收个人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额(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3)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解释】以每次(月)收入额扣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和修缮费用后的余额与4000元比较,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者10%)【案例1】李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1年11月取得月租金收入25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

46、项目金额合计为300元,修缮费用2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300200800)10120(元)。【案例2】李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1年11月取得租金收入6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400元,修缮费用5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500)(120)10408(元)。【案例3】李某因出国旅行,将私有的一辆小汽车出租给张某使用,2011年11月取得租金收入6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400元,发生修理费用10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800)(120)20768(元)

47、。【考点十一】财产转让所得()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解释】注意区分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2.税率:20%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5.特殊规定(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个人出售自

48、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李某将3年前以200万元购入的一处临街商铺出售,售价为450万元,支付各种合理税费合计5万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出售该商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2005)20%49(万元)。【考点十二】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49、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税率(20%)【解释】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案例】郑某2011年11月在某公司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奖金12000元,领奖时发生交通费600元、食宿费400元(均由郑某承担)。郑某就该项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20%2400(元)。【考点十三】捐赠的处理()(一)个人公益性捐赠

50、支出有关捐赠的扣除情形能否扣除扣除方法注意事项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其他捐赠1.一般规定:30%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案例】作家刘某2011年10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1)向“灾区”捐赠如果能扣,只能限额扣;(

51、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能扣;(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4)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5)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

52、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二)个人向非关联科研机构和“三新”研发项目的捐赠支出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考点十四

53、】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一)免税项目(包括不限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4.保险赔款。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7.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8.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

54、所得额中扣除。(二)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三)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不限于)1.外籍个人(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相关链接】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题单选题】某外籍专家甲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于2012年1月至5月受聘在华工作。该期间甲每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

55、付的工资为人民币28000元;另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住房补贴人民币5000元,已知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去费用标准为4800元/月,全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甲在中国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元。A23975 B29975 C30225 D36225【答案】A【解析】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本题中,甲在中国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280004800)25%1005523975(元)。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

56、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5.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

57、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相关链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考点十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1.征收方式(1)代扣代缴: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1】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解释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章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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