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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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农民工维权是我国司法建设活动当中最主要的一个工作,这主要还是在以往的经验当中来看,农民工由于本身法制意识比较薄弱,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其各方面的条件都低于用人单位。所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就需要我国司法建设在这时候显现出自己存在的意义。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民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农民劳动关

2、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 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

3、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5、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

5、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靠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等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使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形式标准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由于各地对各项规定有着

6、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审判过程中对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意见,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处理起来完全相反。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各个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意见:徐中院意见第21条规定,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承包经营者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请求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法规定权力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穗中院意见第12条规定,因为承包人依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依法确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为雇佣关系,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要依法承担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法院在指导意见中都确定劳

7、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发包组织对劳动者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意见第11条和浙江和仲裁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者与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裁审意见第4条、粤高发意见第4条、冀高院意见第8条和深中院意见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核心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我国劳动法排除了自然人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关系都发生在用人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我国在建筑行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都必须要确定分包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所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不仅有工资和工伤赔偿,还有相关待遇、赔偿金、休息休假等损失赔偿。而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所以了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关键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当中,确认农民工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主要根据主体范围、紧密程度或者待遇,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进行判定的。不过即使农民和用人单位属于雇佣关系,正常的酬金也是不可以进行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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