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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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员附录二 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考核知识点(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知识点(一)(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二)(沪建交2009155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54.B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159.B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162.BC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的对象包括本

2、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63.BC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164.B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171.ABC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72.ABC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3、173.ABC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178.ABC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179.ABC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 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180.ABC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施工安

4、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知识点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4号)2/4181.BC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4.A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5. ABC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186.BC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表执行。193.BC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

5、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95.B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97.BC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198.B 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199.B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200.B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202.B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

6、依据。203.AB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204.BC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205.BC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206.BC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207.BC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208.BC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

7、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209. BC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213. AC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214. A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15. A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有关标准,经评定达到合格等级;所属施工现场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均达到规定要求;且按规定对所属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到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论为“合格”。216. BC对未在网上

8、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217. B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合格”。218. BC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219. AB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考核知识点(一)(

9、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二)(沪建安质监2008第111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监管的通知221.AC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223.AB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226.A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0、227.A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231.B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32.B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233. B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234.ABC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235.ABC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

11、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236.ABC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237.ABC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238.ABC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239.B5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240. B5000万1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241.B 1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2、,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242. B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43. BC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244. BC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245. BC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

13、安全监督检查。252.B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253.B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256.ABC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4、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1.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4/4257.ABC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58. ABC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259.BC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0.BC开挖深度超过3

15、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261.BC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3.BC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64. 开BC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5.BC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6.BC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

16、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7.BC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68.AC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69.ABC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270.AB实

17、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1. B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2.BC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273.B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4.AB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5.B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

18、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76.AB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77.ABC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278.B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79.B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19、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280.B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281.B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282.AB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83.B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

20、,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4.BC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85.B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6.B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87.BC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290.AB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1、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291.B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五)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一)(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通知(二)(沪建安质监2009第078号)关于加强电梯井内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三)(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5/4292.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

2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294.B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299. BC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300.B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301.BC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02.BC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303.B 高大模

23、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304.BC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317.BC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318.BC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324.B 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325.B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326.BC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327.B 对超过

24、24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28.B 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332.ABC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334.BC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338.BC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考核知识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建质200876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三)(沪建建管(200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

25、监督管理的通知(四)(沪建安质监2009第008号)关于加强在用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五)(沪建安质监2009第129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340.A BC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343.B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344.B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345.B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

26、、使用。349.BC 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50.B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351.B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352.BC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354. BC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7、355.BC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356.BC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357.AC 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367.ABC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369.B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371.BC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

28、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372.B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75.BC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382.B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384.BC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386.B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391.B 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须制定专项方案。392.BC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

29、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393.BC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395. AB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97.BC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399. B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型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401. B 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403.BC 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型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管理考

30、核知识点(一)(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二)(建办质200841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沪建交2009243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四)(沪建建管200961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五)(沪建交2008683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7/4404.ABC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31、的人员。405.AC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407.ABC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409.AC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410.AC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411.B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413.AC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

32、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23.B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428.ABC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 建筑电工; 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434.AB 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435.AB 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33、、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考核知识点(一)(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沪建安质监2006第170号)关于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若干规定(三)(沪建建管2007079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 的 通知8/4437.ABC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438.AB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

34、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439.AB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440.B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441.AB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442.AB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443.AB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

35、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444.AB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445.AB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446.AB 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447.AB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448.B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36、、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449. B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450. B 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451. AB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452. B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453. B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454.B 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37、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5.AB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456.BC 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458.AC 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459.AB 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460.ABC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461.AB 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

38、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462.AB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463.AB 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465.AB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466.B 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9/4(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知识点(一)(建质20084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二)

39、(沪建交2008231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沪建安质监2008第04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467.ABC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468.ABC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469.ABC 建设部要求把

4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470.ABC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475.AB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476.AB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477. AB 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478.AB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482.ABC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

41、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483.ABC 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484.BC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10/4(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考核知识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建质200725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沪建安质监2009第127号

42、)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信息采集及调查的通知(四)(沪建安质监2009第13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过”工作的通知486.ABC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87.ABC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88.ABC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490.ABC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491.ABC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43、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493. ABC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6.BC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498. BC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499.AB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44、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00.AB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01.ABC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06.ABC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507.B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所属安监站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具工地全面停工单。508.AB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

45、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509.B 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检查,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510.B 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512.B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与管理分析,并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513.AB 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46、。518.AB 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19.AB 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520.ABC 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521.B 本市要求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落实企业对项目部因工死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将事故的处罚结果在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22.B 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523.BC 本市要求对发生因

47、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27.ABC 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528.ABC 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529.B 本市工程受监(所属)站应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工地开具停工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复工前复查。11/4(十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环保便民工地管理考核知识点(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二)(沪建安质监2008第0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施工工作的具体要求(三

48、)(沪建建管200826号)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四)(沪建建管20086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30.BC 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531. B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532. B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537.B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

49、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538.B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541.B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550.B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551.B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50、552.B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553.B 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隔设置。554.BC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561.BC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563.B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建筑工地大门、围墙、围网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大门、围墙、围网牢固可靠,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564.B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565.B 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

51、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566.B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573.AB 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574.AB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575.B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576.BC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

52、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577.BC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578.BC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580.C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环保、便民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581.B不设置环保、便民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十二)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考核知识点1.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53、201047号)12/4583.ABC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584.ABC 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585.ABC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586.BC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587.ABC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588.

54、BC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记录表要求。589.BC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590.BC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带教师傅。591.BC 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及时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592.BC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情况。594.BC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595.ABC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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