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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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厅文件浙建法2006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类企业

2、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类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类企业和外省进浙建筑业类企业。省内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类企业。外省进浙建筑业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类企业。 第三条 省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建筑业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二)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类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监督检查要求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的社

4、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人员。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被检查企业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建设行

5、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二条 省内企业资质、资格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隐瞒有关情

6、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类企业资质、资格许可; (二)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类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省内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建筑业企业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恶意拖欠聘用人员工资; 7.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8.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

7、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离岗;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10.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类报表; 11.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监理企业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2.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

8、.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 7.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4.因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 5.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6.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7.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

9、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8.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造价咨询单位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2.编制的预决算价格严重失实,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 3.无故拖延出具咨询成果报告; 4.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恶劣行为。 (五)质量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转包检测业务; 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

10、鉴定结论; 5.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 6.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7.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之行为。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十五条 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

11、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二)抽查。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筑业类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为本省所有建筑业类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特、一级(甲级)省内企业的定期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省内企业以及省外企业的定期检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建筑业类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定期检查结论为合格。

12、 建筑业类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或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定期检查结论由负责实施检查的部门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初审结论与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公布定期检查结论。 第十九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并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

13、内,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1)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定期检查程序,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可对同一企业抽查多次;不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应在同一时段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 被抽查企业应当在收到抽查通知后10日内报送抽查材料。抽查材料包括核定本企业现有资质、资格等级的所有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附件证明材料一套。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省内企业进行抽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抽查,被抽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抽查材料。设区市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被抽查企业提供的抽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出具抽查初审意见,并将抽查材料复印件与初审意见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实施抽查,抽查对象为: (一)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业类企业; (二)近两年内新升定级的建筑业类企业; (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建筑业类企业; (四)其他需要抽查的建筑业类企业。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抽查,被抽查省内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报送材料;被抽查省外企业应当提供的抽查材料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

15、管部门自行规定。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抽查结果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专项稽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内企业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检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消其资质、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资格许可申请。涉及

1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消。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内企业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质、资格许可;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涉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外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17、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不良行为公示,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有关事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建发2007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相关表格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杭州市萧

18、山区、余杭区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建法200682号)文件,现将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印发给你们。各地在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时,应同时提供其电子版材料。 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 2.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六年一月四日附件2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报送部门(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单位名称资质情况定期检查结果备注主项资质核准时间增项资质核准时间结果主要理由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企业名称: 资质资格类别:建筑业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填表日期: 浙

19、江省建设厅制填表说明 1、本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内容完整。 2、本表格中涉及的数据是指企业法定统计数据。 3、“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栏中须详细填写本企业主项资质和所有增项资质,以及取得上述各项资质的时间。 4、一人同时注册多项执业资格的应按实际注册情况填写,即注册了几项,则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栏目中就应填写几栏。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所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中的全部数据,以及我在此所做的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和虚报数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定期检查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情况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20、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建筑业企业 定期检查表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含各项资质情况及其核准时间)企业性质证书副本数量机械设备总功率注册资金 万元净资产 万元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万元技术负责人职 称工作年限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人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人代表性工程情况(名称,主要考核指标,开竣工时间及其质量验收备案情况)项目经理及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项目经理及其他注册执业资格类别证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注:此表中项目经理及注册执

21、业资格人员情况可复制加页建筑业企业 定期检查表续表近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序号不良行为是否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恶意拖欠聘用人员工资。7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8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经常不在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22、,造成严重后果的。10瞒报、虚报、拖延或拒报建筑业法定报表。11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不良行为。12违法、违规和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自查结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招标代理机构 定期检查表机构名称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工作年限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造价师资格人员 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

23、员 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招标代理机构 定期检查表续表近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序号不良行为是否1无资格或超越资格承接业务2转让招标代理业务3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4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5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6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

24、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8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9编制的招标代理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11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12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13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14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15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6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17跨地区从事工

25、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8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19违法、违规和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自查结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造价咨询机构 定期检查表 机构名称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技术经济负责人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工作年限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出资人数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金额 万元 注册造价师出资人数 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造价师资格

26、人员 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造价咨询机构 定期检查表续表近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序号不良行为是否1无资格或超越资格承接业务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当竞争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5编制的预决算价格严重失实,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6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7无故拖延出具咨询成果报告,情节恶劣的8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27、对外提供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9违法、违规和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自查结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质量检测机构 定期检查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及网址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Tel Fax E-mail 邮政编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发证机关注册资金经济性质投资人(股东)及投资比例计量认证证书号发证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经理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企 业人 员状 况在编人

28、员总数 人外聘人员 人持证上岗人数 人技术人员总数 人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房 屋面 积自有实验室面积 (平方米)自有办公室面积 (平方米)租用实验室面积 (平方米)租用办公室面积 (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台(套)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资质范围(含各项资质情况及其核准时间)近三年最高年度结算收入(按资质范围分专项列出)(万元)*:技术负责人的数量按本单位实际设置数全部填写。质量检测机构 定期检查表续表一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检测业务范围具有检测技术岗位证书的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检测业

29、务范围注:本表可复制加页质量检测机构 定期检查表续表二资质类别检测项目设备技术指标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及出厂号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情况检定/校准备 注名称型号 规格量程/精度检定/校准机构最近检 定日期检定周期注:本表可复制加页质量检测机构 定期检查表续表三近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序号不良行为是否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2转包检测业务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5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6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

30、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8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9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10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11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自查结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勘察设计企业 定期检查表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资格等

31、级及证书编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工作年限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人其中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人具有注册结构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勘察设计企业 定期检查表续表近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序号不良行为是否1无资格或超越资格承接业务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许可3勘察、设计企业现状(主要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达不到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

32、准;勘察企业专用设备达不到现行勘察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6转让、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7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8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9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跨地区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1未及时报送勘察设计季、年度报表12违法、违规和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自查结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合格 不合格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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