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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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切实做好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工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分公司所有与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2.除外情况2.1 凡公司借调人员,由公司与其原单位协商确定聘用方式,签订法人间的借调协议,公司不与员工本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2.2 原合同期满后,工作岗位待安排人员.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公司临时聘用或借用的职员,公司均不与员工本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2.3 公司聘用的退休人员,返聘人员

2、均签订劳务合同。第三条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条 职责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工作。第二章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第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

3、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

4、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2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以下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2

5、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3.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3.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及约定条款内容1.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款:1.1 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2 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1.3 劳动合同期限。1.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6 劳动报酬。1.7 社会保险。1.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9 法律、

7、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法定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实行同工同酬或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8、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 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以下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说明理由。5.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2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5.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4 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5 以欺诈、

9、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7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8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十六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

10、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者自己开

11、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八条 除以下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5.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6.劳动合同

12、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13、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2.1 旷工3天(含)以上的。2.2 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2.3 对下属正常投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2.4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2.5 泄露公司秘密

14、,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6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7 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8 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9 未经公司允许擅自给他人出具带有公司印鉴的票据及证明者。2.10 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5000元(含)以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11 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2.12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2.13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2.14 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2

15、.15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鉴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16 伪造个人证件、学历、职称、执业资格以骗取录用或升职加薪者。2.17 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2.18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危险品入公司者。2.19 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2.20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2.21 在公司聚众赌博者。2.22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2.23 对上级限期指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2.24 工作时间酗酒者。2.25 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而无正当理由者;请假期满未续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

16、者;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未按时到岗报到者;以虚假理由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均视为旷职并按实际天数予以统计达到旷工辞退时间者。2.26 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2.27 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 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

17、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18、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六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9、。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20、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1. 员工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公司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4.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21、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

2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第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公司和员工之间发生下列争议。1. 因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 实施及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相关文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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