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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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分别 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 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区按照分级管理、比例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市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执行等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资金使用纳入绩效管理。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四条 市、区财政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 业专项资金投入。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专项预算内 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

3、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七)其他资金。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创业培训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及代偿损失等;(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十)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十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4、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补贴; (十五)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第七条 市对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区就业状况、财政实际投入(含公共就业服 务保障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年度分两次拨 付、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第八条 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市负担部分,实行年度预算控制、按季度计划执行进度预拨、 次年统一清算。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管理 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与就业工作无关的会议

5、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 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土地购置、房屋建筑物的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 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支出),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 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 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 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依

6、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 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 和有效性。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定点职业中介机构按规 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 军人等有关政策规定扶持的人员,下同)人数、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含失地农民,下同)人数向 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

7、贴时,按每位符合 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50 元/ 人。有关职业介绍补贴具体管理按照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和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 业补贴。(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确定承担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 并实行动态管理。(二)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到定点职业(创业)培训单位参加职业(创业)培训 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状况,可向职业(创业)培训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

8、享受一次职业(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 请。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 订之日起6 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 补贴。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 (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 书。职业(创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创业)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

9、的基本帐户。(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800 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1.培训对象参加职业(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创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未实行职业技 能资格证书的专业暂以培训合格证书代替,下同),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创 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 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2.对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符合补贴对象人员并与其签订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组织到职业培训 机构进行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可按职业培训补贴标 准的 50%给予补贴。(四)对参加职业培

10、训的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 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 个月。就业困难对象指按武政200836号、鄂政200860号、以及按武政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下 列对象范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 年以上人员、 下岗失业2 人以上的家庭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 儿及社会成员孤儿。(五)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按每人2000 元标 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职

11、业培训补贴及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具体管理按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 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创业培训补贴及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按武汉市 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和“核定直补”两种办法。(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 人员,与之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本市(远城区为本区)三项社会 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

12、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下同),其他 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 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 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末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 (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按武财社2006309号、武财社2006310号规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13、人员的原商贸服务 型企业,其社保补贴尚未到期的,按本规定继续享受,直至3 年期满。(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 手续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灵活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 补贴按标准,按当年本市(远城区为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 费比例核定的缴费标准的60%确定。对按武财社2006309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2009 年内享受期限届满未能实现稳定

14、就业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 个月。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所 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管理分别按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 理暂行办法、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三)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实行“核定直补”的办法。具体管理按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号)等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公益

15、性岗位补贴。(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 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企业(单位),按企业(单位所)属关系,经所 在区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区(或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可,按不低于本市(远城区为 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 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二)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关问题

16、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 号)等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免收,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按免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人数,每人补贴200元, 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管理按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 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

17、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其中:经 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按规定执行到2008 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 年底。其他特定就业政策,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贴息、代偿损失及担保费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 定。第十七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市、区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 (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 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和运行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组成部 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

18、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 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并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 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第十八条 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派驻工作人员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各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 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 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充分就业社区”

19、创建奖励。对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评定 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接纳市属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外地高校毕业的武汉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本企 业(单位)见习、并提供生活补贴的,按武政200929号文件规定,对接收见习的企业(单位)按 每人每月100 元标准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6 个月。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 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一)市、区人

20、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 要求,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专项资金 预算。(二)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就 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等市按比例负担的各项补贴,各区应严格按年度补贴计划目标人数和 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年度计划和预算。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超过

21、年度补贴人数计划目标和 预算安排的,相关补贴资金由区负担。(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 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同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 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 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应内容完整、数 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分别及 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五)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

22、作出局面分析,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帐 核算。并按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帐。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设立“就业补助资金 支出帐户”,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就业困难对象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第二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市、区分级负担办法。(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困难补助、就 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贴按属地管理原

23、则由所在区财政局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按市、区 6: 4 比例分担。(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财 政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按市、区6:4 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市、 区分担办法按按武财社2008517号文件执行。(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市、区分担办法按武财社2008517号文件执行; 对其他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级负担。(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充分就业社区奖励、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和拨 付,资金由市负担。(六)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等其他支出,按所属

24、 关系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分级负担。市财政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区给予补助;小额担保贷 款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按市定政策规定的有关非微利项目 贴息资金、代偿损失、担保费等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按市、区5:5 比例分担。根据湖北省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区两级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20%;对于担保基金 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省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对积极推进小额担保 贷款,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 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

25、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 工作经费补助。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 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 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 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 现造假行为。根据实际,将享受有关就业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的人数标、准、补贴数额等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

26、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 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 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 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

27、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 题。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社2006309 号)同时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 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 号)、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

28、08 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 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 发2008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一)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 要性,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 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二)进一步

29、明确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009年到 2012年,全市力争 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3 万人,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再就业转岗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 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万人(其中,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1.4 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 6%以内。(三)全方位、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时,要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 设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增加就业人数,提出招用工计划,把新增就业岗位作为 项目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

30、程中,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 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积极落实鼓 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 纳就业的能力,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着力突 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 挥更大作用。要结合“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 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实现就业。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劳动

31、者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一)把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要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 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2009 年到 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新增个体、私营企业3.9万户,新增310户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行列,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1.3 万人,创业带动就业5.2万人, 市级新增创业培训人数2 万人,新增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二)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 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

32、的基础上,进一步营造宽松的创业和 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残疾人等 7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执行鼓励上述7类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免收各种 管理类、服务类和证照类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

33、法规禁止进入和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 业者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允许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 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 存在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事项外,因特殊原因在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 证明的,可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 2 年内的高 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出资3 万元,其

34、余出资可在 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 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 1.5 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 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 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补贴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和 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额度,扩大小额 贷

35、款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8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远城区达到 500 万元以上。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最 高 5 万元提高到 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 万元提高到20万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每年从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相关区予 以奖励,同时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安排奖励资金,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和增幅综合 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信用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四)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在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要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36、作为重点, 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全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 额应努力达到 40%以上。对需扩大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 贴息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最高30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以上。切实落实鼓励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视同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 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 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 元的标准 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

37、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2009年内,企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参照我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和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补贴,补贴资 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造船、先进装备制造、 纺织、轻工、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行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 月 100 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重点人群服务工作(一)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特色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作 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

38、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校企对接”、 “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寒假招聘会”、“网络大招聘”、“创业助我行”等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就业援助系列活动”。通过“逐户家访”、“一对一帮扶”、 “就业能力提升”等活动,促进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大力开展“春风送岗 位”、“就业信息对接”、“组织起来转移就业”、“帮您维护劳动权益”等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 业。(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

39、业援助制度。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 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残疾人员、城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等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制”。对就业援助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做好援助记录,确保 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兑现就业援助服务承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和职业培训服务。对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

40、助结对帮扶。由各区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一对 一”结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活动。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目标。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3 个月内至少推荐1 人上岗。 建立健全困难就业人员社保援助制度。对国有特困企业中享受社保援助政策未到期的“4555”再就 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 退休年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先缴后补的方式,继续 按规定给予 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 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

41、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共 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 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促进进 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 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 布制度,为求职者和

42、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 对职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对各类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 的,按每人 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切实加大对各类就业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质量和效率。 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努力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基础平台作用。四、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

43、者就业创业能力(一)切实搞好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依托各级就业训 练中心和技工院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 期限、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在创业培训方面探索开展发放培训券的形式; 在农民工培训方面,探索开展订单式、招标培训的方式;在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方面, 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垫付培训费,待学员培训结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培训 补贴的形式。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 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44、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 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二)落实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创业 培训补贴政策,继续将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转 军人纳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扶持范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仍按武政200613 号文件 执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 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结业后,半年内推荐就业未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参加 创业培训半年内创业成功的,按每人 1200元的标准给予

45、创业培训补贴,结业后半年内未创业成功的, 只按补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 补贴。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且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 每月 150 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为3 个月。对因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而失业的人员或本 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再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结合市场需求或就业要求,实施免费技能培训或享受 第二次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五、采取积极措施

46、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单位,从2009年 3月起下调失 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缴纳费率由2%下调为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费率维持1%不变。农民工本 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二)对部分企业下浮和暂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且2008年工伤事故及 职业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在2009年内下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高 的企业,在 2009年内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原工伤保险费率不变。按照统筹管理层次, 由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下浮或暂不上浮执行工

47、伤保险费率的企业名单。(三)对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发 生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缓解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形势,对于经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等部 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四)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 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 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在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失业等 3 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对在岗

48、职工给 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五)对相关企业给予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 社会推出失业人员(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 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 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 企业,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49、的30%。2009 年内已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 贴。(六)切实落实工时工休制度,规范企业裁员报告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歇工、待 岗、轮休及组织培训等方式安置职工。引导企业通过增加用工人数和增加工作班次等方式解决生产人 员不足的问题。严格执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确需裁员且裁减人数20 人以上或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 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 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员。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

50、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 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按月通 报、按季检查、年终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年终考核奖惩制,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目 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订就业规划和推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 失业率和新增就业岗位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商务、国资等部门要指导企业稳 定就业岗位;财

51、政部门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按照中央 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标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同时要开展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重 点做好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相关扶持工作。统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调查统 计等基础工作,为做好促进就业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三)加强失业和就业统计登记管理。要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 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 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订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发挥就 业失业信息对决策的支持作用。(四)积极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稳 定就业、扩大就业和支持创业的新举措和典型做法。要树立和宣传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 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 良好氛围。二 00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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