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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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城县杭埠镇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六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118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舒政办201332号)、舒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审计工作的通知(舒政办20161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招投标

2、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舒政办20165号)、舒城县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备案项目管理办法(舒招管20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等。第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变更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工程管理、竣工结算审计等行为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成立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部负责人,指挥部主要职责

3、:1、负责研究并确定重点工程项目;2、负责对合同价的确认,签发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施工协议;3、负责对镇属重点工程的一般变更进行确认,对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负责对镇管县重点工程的较小变更进行确认,对其他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4、负责对竣工结算的审查和确认,组织并支付工程款。指挥部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召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镇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财政、经贸发展、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水利、法律服务等部门负责人及纪检检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

4、。负责工程项目协调、项目责任小组上报事项的研究和需要提交指挥部研究解决事项的梳理汇报。1、根据指挥部意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谋划重点工程项目;2、主导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督促经贸发展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立项、环境评价与节能评价,督促国土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督促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各相关工程建设许可,以及督促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3、负责对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的确认;4、负责镇属重点工程的较小变更进行确认,对其他各类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指导项目责任组按规定办理分级报批;5、负责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指挥部研究;6、协调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

5、大问题;建立项目责任小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制度,每个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责任小组,班子成员任组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日常事务:1、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项目调研、立项、初步方案拟定等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工作;3、负责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办理; 4、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现场管理;5、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各类变更分级报批事务;6、负责工程相关款项支付初审;7、负责工程项目环境保障;8、负责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结(决)算、审计、档案及工程移交。第五条 镇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各部门应根据

6、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3年滚动的要求超前谋划项目储备,并于每年10月份提出未来3年本行业(部门)政府拟投资项目储备。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2月前应对下年度项目储备情况进行更新充实,报指挥部审核,提交镇党委扩大研究后予以发布。列入政府投资储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方案、规模、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对列入储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责任小组(单位)应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方案比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建设支撑条件。第六条 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

7、、公正和严格程序、合理低价”原则。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理招标和镇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组织招标的两种方式。(一)工程类(含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1、概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2、概算造价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邀请招标(简易程序)。3、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备案制,也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标。单项合同概算造价低于50万元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

8、万)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二)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等)。1、概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2、概算价在10-3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采用相应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3、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实行备案制。(三)货物类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2015-2016年度:1、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2、5-50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采用相应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交易。3、5

9、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招标采购,实行备案制。(四)产权交易类(含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租赁等)1、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拍挂。2、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主方自行组织公开招拍挂,实行备案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 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照舒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由项目责任小组承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第八条 符合镇政府自主招标范围的项目,需要办理工程报建、竣工结(决)算审计等相关手续的项目,应委托具有招投标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其余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组织办法按舒城县建设工

10、程自主招标操作指南办理。镇政府自主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固定场所予以发布),服务类和采购类实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结合。自主采购、招标的项目应在合同履约完成后七日内按照舒城县小型项目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备案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项目责任小组向县招投局申请备案。第九条 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在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确定固定价,其中房屋建筑项目依据控制价下浮12%作为固定价,其他项目依据控制价下浮17%作为固定价。在公开招标报名企业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采用固定价摇号方式,随机摇号,确定预中标单位。第十条 镇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

11、标的镇重点工程建设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按工程固定价2%交纳,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结束后退还(无息)。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向招标人按中标价5-10%交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下同),是指在招标活动中,为控制投标价格,按一定程序确定的工程预算价格。 第十二条 指挥部办公室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不满足工作需要的,必须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另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三条 指挥部

12、办公室对县招投标中心报来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同时再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另外独立编制该工程预算,互相校对,确认无明显差异后,提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提请指挥部会议研究批准后公布。相应造价中介机构及指挥部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招标控制价,应当遵照下列规定:(1)依据图纸、招标文件、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复核工程量和项目组价的准确性、完整性、可行性;(2)准确掌握建筑材料的当前价格和预期价格,合理确定材料价格;(3)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复核管理费率、利润率、施工组织措施费率;按规定费率有区间范围的,一般情况下取相应区间的中间值;(4)复核各项规费和其

13、他费用计算;(5)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2、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及招标时暂定价的确认。4、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的决定及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5、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6、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特征描述与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调整。7、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

14、造价调整。8、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的。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1、较小变更,是指工程造价调整在5万元以下的。2、一般变更,是指工程造价调整在5万元(含)- 20万元的。3、重要变更,工程造价调整在20万元(含)- 50万元的。4、重大变更,工程造价调整在50万元及以上的。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

15、:1、工程变更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2)工程变更(签证)汇总表;(3)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和依据;(4)因工程变更、签证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2、由施工等相关单位将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涉及结构等的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审核;3、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项目责任小组驻现场代表,由驻现场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涉及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必须由现场代表参与计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4、不予批准变更

16、的,施工方依原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图纸)写明变更签证的原因,准确描述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特性,并附齐相关附件(彩色 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程序批准尽快组织实施。5、各类变更经审查批准后一律按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变更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当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必须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6、所有得到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7天内,总监理工程师将变更令及相关资料、工程量上报责任小组,否则不予认可;隐蔽工程的变更签证必须在下一

17、道工序施工前完成。7、变更签证单应由项目责任小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指挥部办公室各存留一份。8、工程变更签证涉及规划调整的,须先报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第十八条 镇重点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如下:1、较小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负责初审,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会议研究批准。2、一般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初审、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现场审查,由指挥部

18、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审批。3、重要变更及重大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初审、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镇主要负责人现场审查,由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批准。第十九条 镇政府管理的县重点工程(使用县财政支付工程款)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如下:1、较小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负责初审,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责任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现场审查,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会议研究批准。2、一般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初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现场审查,由镇党委扩大

19、会议研究批准。3、重要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初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4、重大变更由项目责任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初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现场勘查,提出变更意见,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查后经县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县长审批。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按照现行计价规范计量规则计算,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没有明确约定计价方式的

20、,按照施工单位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和管理费、税金、利润、组织措施的费率,结合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及实际施工情况,由施工单位提出初步价格报项目责任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审核。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小组应当加强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内部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应给予全程支持和配合。1、加强工程前期工作,强化地质勘察及地质描述,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推行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强化招标前的施工图审查和招标答疑,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坚持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及签证。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2、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内容,必须准确记录工程

21、发生的事实,保留图纸、影像等附件材料,做到变更签证规范准确。3、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落实负责,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合理缩短工期。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结束后报建等相关手续由项目责任小组负责办理,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相关人员予以协助,项目责任组长对工程建设现场应委派驻现场代表,一般由3人组成,1人负责行政协调,另外由指挥部办公室安排2人负责技术业务,共同承担现场的日常管理。1、现场代表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就现场的“三

22、通一平”提出具体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查批准,并负责落实;协助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地上地下管(杆)线及其他原始地貌的记录和交底。2、现场代表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的组织施工,参与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3、现场代表按上述有关规定经办各种工程变更签证,督促并协助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并报相应单位审核,编写施工日志,收集整理所有相关技术资料。4、现场代表代表项目责任小组参与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协助督促并监理人员检查检验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原材料质量,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项目中;现场代表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

23、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登记,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5、现场代表负责召开工程每周例会,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管理,争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负。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发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 部门发

24、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和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以及本县类似工程问题处理结果;4、其他可依据的文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需重视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送审延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报送结算资料造成发包人被县审计部门通报批评,扣减承包人结算价款的1%为处罚;承包人需对编报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发包人在初审中提出的问题限时完善;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方法、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编报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不得违

25、背合同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项目竣工结算书由经监理单位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后报送项目责任小组,由项目责任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审查后,报指挥部研究。发包人应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复核,对符合送审要求的结算资料及时送审,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应交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对不符合送审要求的结算资料及时提出。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查依据为:1、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2、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3、现场签证、实测记录、相关会议纪要、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单、说明等;4、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

26、6、竣工图纸;7、其他必要的工程资料。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按下列规定,明确承包人送审价审核核减率超过10%的,其超出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确保送审金额真实合理。根据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舒政201227号文)规定,审计费用按核减的工程造价(审减额)的10%收取。由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一次性扣除。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应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承包方同意。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

27、出审查意见。序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第三十条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风险范围外材料价格调整的,其调整幅度差应以招标时和实际使用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基础计算。招标清单为中暂定价的,竣工结算按照

28、以下程序计入。1、若暂定材料单价的,按照实际询价计入原清单重新组价;2、若暂定成品总价的,按照原清单编制的费率,还要计入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双方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以审计价为最终结算价,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第三十二条 重点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成果应由承、发包双方签字。当事人一方有异议的,可就有异议部分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方法、程序办理。第三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29、依据舒政办20161号文件规定根据投资规模大小进行分工审计:1、对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由建设单位实施竣工价款结算审计,县审计机关对结算审计质量进行抽查;2、对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建设单位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首先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结束后将初审结果和项目资料一并报送县审计机关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复审工作,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所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安排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同意,项目责任小组负责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第三十四条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杭埠镇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4日报送:县政府办、法制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建局、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局、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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