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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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一部分:校园安全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种敏感神经,作为教师职业,也逐渐成为高危职业,多种问责制、道义的拷问再加上高考的压力如三座大山让教师不堪重负。目前,校园安全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多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以及打架斗殴、溺水死亡、校园暴力、自杀等;二是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因素较多:“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尚未进一步人心,对也许发生的安全事故,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和注重;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某些

2、明显的漏洞和单薄环节;某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较差;部分学生学习承当重、压力大,加上情感和人际关系解决不当,导致严重的心理障碍,诱发自残、自杀、杀人或以其她方式危害社会等极端行为,酿成悲剧。在这些因素中,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目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和威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们要有苏醒的结识,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由于安全面内容量大面广,今天学习内容是通过发生在校园的某些典型案例使人们清晰校园安全无处不在,其二是懂得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 第二部分: 近年校园事件回放一、安徽:“杨不管”事件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课堂上,授课教师杨某某对学生打架不闻不问,甚

3、至在被打学生口吐白沫被同窗送医院急救时,仍然“坚持”把课上完,使得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杨教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事后多种评论在此不一一赘述,听听教育界、法律界人士的说法:安徽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到处长齐建平表达,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教师的确有责任制止,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制止不了是此外一回事。但是,就算制止不了,教师也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此事。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国内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怀、爱惜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内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

4、同责任。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教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这样的教师,又如何能让家长放心?但是,也有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表达,仅仅谴责杨教师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思考教育的大环境和大背景。据记者理解,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因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教师批评。教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经丧失。该学生才15周岁,没有承当刑事责任。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教师们心悸。究竟该不该管学生?管到什么限度?诸多教师心中都没有一种原则。据本地某些教师说,除

5、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种因素是不敢管。 有教师觉得,目前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教师,但教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教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主线不把学校、教师放在眼里。遇到极端恶劣的学生,教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诸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行师生公平保护。她们觉得,“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尔,而是有其本源的。如果不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变化,单纯靠对个体的谴责,是很难从主线上解决问题的。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课堂上砍死专家10月28日,中国

6、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一名男学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课的程专家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当晚7点,程专家经急救无效死亡。三、上海:商学院失火,4名女生跳楼身亡 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火灾因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起电器故障并将周边可燃物引燃所致。四、吉林:一所小学153名学生餐后浮现中毒现象 11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吉林市昌邑区第三实验小学的学生在校内饮用豆浆。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28日,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孩子在27日晚回家后,脸色就不好。晚饭过后便开始不断呕吐。

7、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才发现该校诸多孩子也都浮现了这种状况。五、陕西:定边县堆子梁11名小学生煤气中毒身亡12月1日夜到2日晨,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含小学和初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同一宿舍的12名四年级女生煤气中毒,其中11人急救无效遇难多种各样看似“偶尔”的校园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消防事故尚有多少年轻的生命可以这样被剥夺、被戕害?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窗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这样的悲剧应引起人们反思。第三部分:校园安全事故案例【案例一】课堂安全12月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状况下做作业。教师在

8、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600元。后因补偿问题未达到合同,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成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当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批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导致的后果应由学校承当,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她人实行侵权的理由

9、,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析:根据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她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规定的。 【案例二】课堂安全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窗。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教师要她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通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乎,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学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她左眼

10、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用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也许发作,最后也许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状况下,将同窗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规定两被告补偿119万余元。 审判成果:法院审理后觉得,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补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当90的责任,学校承当10的责任。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

11、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由于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解决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种教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也许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状况进行救治,同步应当告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教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用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用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状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用相应解决措施,致使王

12、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导致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该小学要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实验安全 某天,上课铃刚刚响过,初中二年级一班的同窗们纷纷跑进实验楼,物理实验课是学生们普遍感爱好的课。这节课的实验内容是电能、磁能的转变,需要1号干电池。当物理教师来到实验室才发既有5名同窗(涉及曹某)没有实验用的干电池。于是,教师就让曹某去校门口的某商店购买了10节l号电池。物理教师讲了实验内容以及具体的实验操作规程后,学生们便动起手来。曹某和其她同窗同样,认真地将刚刚买来的1号电池装在实验器材的电池仓里,并按照教师讲述的操作规程认真的检查了每一种元件及线路,当她觉得整个实验装置已安装无

13、误时,便轻轻地按下电源开关。就在曹某按下电源开关的一瞬间,电池仓里的两个1号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曹某的左眼。经治疗,左眼只恢复到0.3的视力。评析: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具体来说,“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并不承当民事补偿责任。就本领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错或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应由导致事故的第三方承当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4、4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她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规定补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补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补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补偿责任。 【案例四】运动会安全某校举办春季运动会,学生俞某与其她同窗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与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窗随该教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成果。

15、在教师和观看的同窗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学校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规定学校补偿损害。被告学校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乐意补偿合适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当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与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教师批准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当补偿责任,而应由学

16、校负补偿之责。审判成果:法院经审理觉得,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用合理措施,避免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教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教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当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用防备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与运动会,参与投掷铅球比赛时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她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状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学校承当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规定学校补偿经济损失的祈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

17、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学校补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学校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当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评析: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教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自身不能阐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自身就负有避免她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教师未加制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教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与否应承当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当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也许到现场进行监护

18、,并且原告参与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用相应的防备措施而导致。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当民事责任。2.被告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她所参与的运动会是由学校组织举办的,她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教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状况下投掷铅球。由于裁判员是学校的教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因此李投掷铅球致伤她人的责任应由学校承当。3.学校应承当民事责任,作合适补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合适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合适。从主体上说,

19、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国内规定了实际补偿原则。因此这里的合适应当是指与过错责任相合适,学校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并且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判决由其承当民事责任,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案例五】体育课安全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教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一方面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解说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

20、,诸教师发现后立即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状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第二天早上,诸教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导致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报告,校长派诸教师和小敏的班主任教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敏的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予以的关怀表达感谢。事后,小敏的家长来校反映,规定学校补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导致骨质增生,学校须承当一切后果”的规定。其理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慰问学生小敏,诸教师教学时选择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措施不对的,因此导致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注重,并由分管

21、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协商解决此事。一方面,校方与小敏的家长进行沟通,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另一方面,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解决措施有关解决条款,请教律师,掌握解决小敏伤害事故解决措施;同步,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本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补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和谐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评析: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解决的做法是对的的,具体体目前如下几方面:(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积极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规定和签订有关承诺合同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补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宽容。(2)符合法律。学校

22、对本次学生伤害事故承当相应的责任:校园伤害事故解决措施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拟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重要因素,承当相应的责任。”诸教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本次学生受伤不是诸教师的教学所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解决措施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她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

23、预见的范畴内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状况及时采用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济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紧急救援等方式救济。”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看学校不承当责任:虽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容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并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教师在组织本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第九条(八)条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看,学校可承当相应的责任,由于课后、放学前诸教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

24、的班主任教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怀一下小敏。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本次伤害也许对此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合同可签也可不签。 【案例六】课堂安全在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教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教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教师怒气冲冲地骂了她一顿,并打了她两个耳光,正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教师补偿了该同窗的经济损失。评析:在此案例中,陈教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解决,调查理解状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由于国内未成年人

25、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朋友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教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因此,陈教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当所有责任。陈教师体罚何某导致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限度鉴定何某伤残级别: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她人身体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如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

26、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与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七】课堂安全9月26日,发生在(四川)龙泉中学高二某班的一幕让在场合有的学生目瞪口呆:该班学生王军(化名)忽然用板凳砸向没有任何防备的班主任林教师(化名),林教师的头部顿时血流如注这对师生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竟会演变到如此地步?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盒包子说起。据学生说当天上早自习时,王军迟到了。林教师喊王军站在讲台上,随后发现王军的桌子下面堆满了垃圾,于是说了王军几句。没想到,林教师随后又在王军的课桌里发现了一盒包子,林教师觉得王军违背了学校不准把食物带

27、进教室的规定,将包子糊在了王军的脸上,油汁烫伤了王军的脸,流到了王军的校服上。王军当时并没有反映,但上第三节课的时候,当林教师走进教室时,坐在第一排的王军忽然抡起板凳砸向林教师的头部,林教师的头部顿时血流如注。学生们赶紧将林教师送到了医院。然而该班的此外某些学生则称,上午林教师和王军的确由于包子发生了争执,但是并没有看到林教师将包子糊到王军脸上。只是由于王军平时就比较内向,林教师常常找她谈话,王军觉得林教师总针对她,于是在昨日上午,由于一盒包子,王军就“爆发”了。 林教师的同事都说,林教师为人和蔼,对学生也很负责,她们不相信林教师会做出“用包子糊脸”这样带污辱性的行为。伤口缝了3针、头上缠着纱

28、布的林教师称,早自习时,她发现了王军放在抽屉里的那盒包子,她将那盒包子托在左手上,递到王军的跟前,问她怎么又把食物带进教室,没想到王军手一挥,将一盒包子打翻,某些油汁不仅溅到了王军的脸上,自己的脸上和衣服上也被溅上了油汁。林教师让学生把地上收拾好,自己则去洗手间擦拭。她本想立即找王军谈谈,不料第一节课的上课铃声敲响,为了不影响王军上课,她直接回到了办公室。第三节学时,她习惯性地到自己班里转转,她发现王军面色难看,随后上前询问。不料王军忽然就举起了凳子砸向了她。林教师称由于王军性格内向、成绩一般,她比较关注这个学生,常常找她交流谈话,也许王军觉得自己针对她。林教师也强调自己绝对没有将包子糊到王军

29、脸上。她觉得自己应当在第一时间和王军沟通,这样就可以察觉到王军情绪的变化,对她进行疏导。龙泉中学教导处的有关负责人称,学校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校方肯定会严肃看待,但是惩罚不是最后目的,核心是要理解学生心里的真实想法。该负责人称,王军的性格始终比较内向,朋友也比较少,此前也曾经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而目前诸多独生子女由于娇生惯养,教师稍微批评几句想法就容易走极端。但是作为教师,教育学生是责任,不能由于学生屡教不改就放任自流,因此有时在方式措施上也许严肃了某些,但愿学生可以体谅教师的良苦用心。而如何找到师生之间顺畅有效的沟通交流措施才是真正应当关注的问题。已有20近年教龄的林教师说,她碰见过各式各

30、样的学生,但却是第一次遭遇这样的事,但是她并不怪王军,由于王军亲口对她说了句“对不起”,证明王军心里也有悔意。林教师坦言,自己在这件事过程中也应负有责任,解决问题的方式简朴了某些,之后又没有及时和王军交流、对她进行疏导。【案例八】教师职业道德甘肃静宁县一名乡村教师在执教的期间,以解说习题、交作业等为由,先后对39名7岁到14岁的女学生多次实行奸淫、猥亵。该教师于9月10日教师节被执行死刑。兰州晨报报道,今年48岁的甘肃静宁县乡村教师罗彦林从事教育工作20近年,曾在三所小学担任过教师,捕前系静宁县三合乡重星小学教师。罗彦林从教期间,曾多次传出强奸、猥亵女生的传言,但由于缺少有关证据以及涉案学生家

31、长不乐意曝家丑,使得罗彦林的行为没有被深究,逍遥法外的罗彦林也并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坑害自己的学生。几名曾经被罗彦林多次强奸,8月14日已经在高校就读的女大学生终于向静宁警方告发了罗彦林的犯罪行为。大学生韩某告诉警方,自己1997年9月到1998年6月在界石铺中心小学上六年级的时候,被罗彦林多次以解说习题、交作业为由骗到她的办公室奸淫数十次。大学生张某同步向警方揭发说,在同班同窗韩某被多次强奸期间,自己也被罗彦林猥亵数十次并实行奸淫,而自己与韩某当时都只有12岁。罗彦林的行为引起了本地警方注意,8月21日罗彦林因涉嫌强奸、猥亵小朋友被刑事拘留。通过警方大量、艰苦的查证,罗彦林的罪行被揭开。根

32、据罗彦林本人的交代和受害人的检举,警方发现受害女生多达数十人,而时间跨度从1988年始终持续到案发前。但是,由于某些受害人不肯提及往事,更不肯站出来作证,警方查实有充足证据的只有30余人,她们中有的从小学入学到小学毕业始终受罗彦林长期奸淫、蹂躏,其中甚至还涉及罗彦林的一名9岁的旁系孙女。平凉市中级法院6月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当庭指控罗彦林犯有强奸罪、猥亵小朋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平凉中院一审7月4日作出判决:罗彦林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小朋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院日前作出了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33、9月10日,平凉中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罗彦林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案例九】活动课安全1998年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有关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告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窗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去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爸爸)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解决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刘双觉得,刘晓年方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

34、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状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备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竭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导致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祈求,规定被告补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补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审判成果: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祈求,觉得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1998年6月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与大课间活动

35、,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节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祈求。2、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当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当200元。分析: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觉得,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节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过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当有何联系?本案中,原

36、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原则不合适。由于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此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原则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与否合理、规范,原则、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导致成果、结论的荒唐。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1、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2、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

37、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规定着装,请家长协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3、活动原定于14:20分始,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惜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批准。从15:20始到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4、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合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白,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过学校管理职责范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5、事故发生之后

38、,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解决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本案再次提示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结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涉及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此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步,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39、,尽量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四部分:校园意外事故频发 呼唤安全立法据调查显示,国内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称于每天有一种班的学生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意外伤害成为头号威胁,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减少了,体育课简朴得不能再简朴,尽管这样校园伤害事件仍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据调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称大的比例。楼道拥挤导致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导致划破或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令人防不胜防。教育界人士普遍觉得,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备意识的同步,要从主线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有关人士呼吁,校园安全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从学校及师生安全需要的实际状况出发,明确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规定,并采用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保证学校及师生安全万无一失。教师们,以上就校园安全和各位做以探讨和交流,但愿在后来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各位有所协助,共同为构建平安关中、和谐关中而努力。谢谢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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