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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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探究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这种刘艺工苏格拉底(Socrates, 前469-399)是古希腊出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她的教学措施被称之为辩证法。她重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措施,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发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重要的教学措施。这种教学措施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

2、中。为什么“ 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一一方面,让我们来看苏格拉底是如何教学的。有一次,苏格拉底与一位青年学生讨论道德问题。苏格拉底问这位青年:“人人都说要作有道德的人,你能不能告诉我什么是道德呢?”那位青年回答说:“做人要忠诚诚实,不能欺骗人,这是人们都公认的道德行为。”苏格拉底接着问道:“你说道德就是不能欺骗人,那么在和敌人交战的时候,我方的将领为了战胜敌人,获得胜利,总是想尽一切措施欺骗和困惑敌人,这种欺骗是不是道德的呢?”那位青年回答道:“对敌人进行欺骗固然是符合道德的,但欺骗自己人就是不道德的了。”苏格拉底接着问道:“在我

3、军和敌人作战时,我军被包围了,处境困难,士气低落。我军将领为了鼓舞士气,组织突围,就欺骗士兵说,我们的援军立即就到,人们努力突围出去。成果士气大振,突围成功。你能说将军欺骗自己的士兵是不道德的吗?”那位青年回答说:“那是在战争的状况下,战争状况是一种特殊的状况。我们在平常生活中不能欺骗。”苏格拉底接着问道: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状况,儿子生病了,爸爸拿来药儿子又不乐意吃。于是,爸爸就欺骗儿子说,这不是药,是一种好吃的东西,儿子吃了药病就好了。你说这种欺骗是不道德的吗?”那位青年只得说:“这种欺骗是符合道德的。”苏格拉底又问道:“不骗人是道德的,骗人也是道德的,那么什么才是道德呢?”那

4、位青年回答说:“你把我弄糊涂了,此前我还懂得什么是道德,我目前不懂得什么是道德了。那么您能不能告诉我什么才是道德呢?”苏格拉底笑着回答道:“其实,道德就是道德自身。”苏格拉底的意思是,道德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不存在任何一成不变的道德概念。这就是苏格拉底的教学措施。它通过双方的辩论,一问一答,不断揭发对方的矛盾,迫使对方不得不承认错误,从而否认自己本来已经肯定的东西,以求得一般的概念,这种措施当时叫做“辩证法”,苏格拉底是西方最早使用“辩证法”一词的思想家。在与学生讨论中,最初几种问题往往引导出背面的问题。这样,教师要么将学生引导向更高层次的对真理的摸索,要么指出学生在回答问题中所浮现

5、的多种矛盾和问题,以及在推理过程中发生的缺陷。苏格拉底的教学措施是一种逻辑推理和辩证思考的过程,它规定学生对已经存在了的概念和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任何问题都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只反复权威和前人说过的话。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措施,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老式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于19世纪末在哈佛大学首创的案例教学法,重要也是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这种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使学生可以对多种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

6、。学生重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对的的判例,真理就出目前你的面前。” 她的意思是说,学生将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展了她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虽然她不去记忆那些法律条文,她也同样可以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她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作者可以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且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

7、,学生必须认真钻研教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有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授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多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可以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案例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马克斯 怀曼(Max 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的发言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某些法律中所涉及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献中的确存在着大

8、量的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畴,并且鉴定该目的和合用范畴与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的确,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对教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她们所说的话永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明。如果你只是满足于反刍教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那么,案例教学是如何进行的呢?这里举一种例子。“洞穴摸索者”是一种出名的模拟案例,它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专家朗 富勒(Lon Fuller)杜撰的。富勒专家采用虚构的事件,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事件所作的多种判决来反映多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洞穴摸索者案件目前已成为一种典型的模拟案例

9、,常常使用于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通过洞穴摸索者案例,我们可以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她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结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结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步,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她们所面临的难题的。这个虚构的案件简要事实如下:四个人进入到一种洞穴,成果被困在地下。在她们遇救前,要活下来,就必须通过抽签作出选择,吃掉她们中的一种人。尽管这毕生存做法的最初提出者随后不久变化了她的立场,但抽签筹划还是实行了,最初建议者本人不幸成为牺牲品。后来,其他的三个人遇救。被救下来的三个人后来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目前教师提出问题:遇救的三个人与否有罪,如果有罪的话,如何定罪量刑。这样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

10、根据她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她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浮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案例教学法规定教师在课堂上抓住重点,抓住重要矛盾,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对案件波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地位平等,共同讨论学术上的问题和法律上的疑点,但在讨论中教师自始至终都应起主导作用。案例教学法与美国的法律制度,抗辩制的诉讼方式以及法学教育制度,均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

11、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大都已经获得其她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研究生和博士学位,诸多人在某一领域已有所成就,不少人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步,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且成绩优秀。此外,在她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纯熟地运用计算机。对她们来说,学习法律不仅仅使学习法律的条文,更重要的是思考法律问题和从事法学研究。因此对她们来说,采用案例教学法是比较合适的。美国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还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关。美国的法学教育重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

12、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因此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学生必须学会象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问题,认真研究案例。同步,美国法是以一般法或判例法为基本的。一般法的一种重要特点是,法官裁决案件重要是此前的司法判例为基本,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此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不能完全不同,哪怕此前的案件发生在一百近年此前。然而,由于一般法具有灵活性、因此法官在裁决类似的案件的时候,也许与先例有所不同,但是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可以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

13、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体现能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大有益处。从实际效果上看,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大多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步也具有较强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但是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教学措施虽然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同步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措施,只合用于部分学生,而不合用于所有的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此外某些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此外,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也难以获得好的教学效果。今天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通行的案例教学法,只是在措施上与古

14、代苏格拉底的教学措施有一定的类似,而在内容和目的上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今天的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和学生均提出的较高的规定。它规定师生必须在上课前对某些问题作出深刻思考和充足的准备。因此在美国的案例教学中,一节案例课往往需要化两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准备。此外,案例教学法不仅使用于部门法课程中,还广泛使用于诸如法理,法制史等课程中。一百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已被美国各大法学院普遍接受,并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重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的完整的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这常常使学生成为一种被动接受知

15、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因此,一位美国专家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朴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干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动学术的进步和发展。”国内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重要根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似。因此长期以来,课堂讲授始终是国内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教学措施。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课堂讲授是中国法律院系的一种老式的教学措施,教师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被觉得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如果对教师的观点提出挑战,往往被觉得是对教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学习

16、,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局限性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少独立的思考。因此,一位中国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来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措施。专家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案例教学是中国法学教育中比较忽视的一种方面。这重要是由于:第一,案例不被视为是法的渊源或者重要渊源,案例远不如成文法典重要。第二,中国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没有权威的案例可供引用。此外,国内法律院校大学生重要是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间录取的,她们在入学的时候,缺少必备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语言体现能力和写作能力较差,如果

17、她们一入学就实行案例教学法,既不现实,也难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案例教学法只可以在法律系高年级本科生中和研究生中尝试。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其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案例分析使学生观测到法律概念如何合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在美国抗辩制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亦居于平等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平等地就案例共同展开讨论,教师只能以理服人,而不能逼迫学生一定服从自己的观点。案例教学规定学生积极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积极思考面临的法律问题,这在一定限度上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爱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它对于培养学

18、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体现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均大有协助,对学生毕业之后从事法律职业亦大有益处。目前,国内的不少法律院系日益注重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不少院系还编写了案例教材,并在教学中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不少法律院系开始研究英美的案例教学措施。八十年代,中国政法大学聘任美国出名法学专家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获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近来几年,清华大学等法律院系,也开始尝试使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国内不少法律院校都编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照资料,并日益注重案例教学。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内的法律院系会越来越注重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会在国内的法学教育中占一席之地。重要参照文献:1. Robert Stevens, Law Schoo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 from the 1850s to the 1980s, The University of Carolina Press,1983.2. Gerald Gall,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Carswell, 1990.3. Catalog of Harvard Law School, 1998.4. 张尚仁,古希腊哲学家的故事,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5.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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