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中所具备的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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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审査中所具备的能力要求在证据审查中,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主要有四项内容:(1)当事人举证的期限;(2)当事人 质证的方式;(3)合议庭认证的方法;(4)证据的证明标准。其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是举证、质证和认 证的方法,以及证据的证明标准和相关能力。一、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法官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要求和 限制。行政诉讼中,规范举证期限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规范的 当事人首先是被告,其次才是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 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明确,未经申请和批准,逾期 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应注意在程序上把握好。对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但行政证据规定第 七条明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经申请和批准可在法 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不予 接纳。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可以分离,原告和第三

3、人主要承担行为 责任行政证据规定,被告则既要承担行为责任也要承担结果责任。二、质证的方式(一)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 辨别、承认或反对及其理由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在被告举证的情况下,组织原告和第 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并说明理由的活动。具体如何质证呢?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这里有两点说明需要:1、证据“三性”的质证(审查)顺序。“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 和认证的逻辑顺序,

4、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2、证据效力的理解,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 及证明效力大小”,其中的两个证明效力的含义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个证明效力相 当于证据效力,后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明力。证据法上有两个重要概念,证据能力、证明能力。(二)组织质证的方式质证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一组一质。质证过程中,应允许当事人阐明 质证观点的理由,必要时可穿插进行辩论,以进一步辨别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认证 奠定基础。(三)质证的三种特殊情况1、在庭前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无须质证,法官当庭说明后可直接认定,但当事人当庭提出异 议的,属

5、例外,可再质证;2、涉密证据不需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以出示在交换证据或不公开开庭时出示和质证,不可 出示的交合议庭附卷并记录在案;3、被告拒不到庭时其提供证据的,除庭前证据交换时无争议之外,因无法质证而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的证据,予以排除。三、认证的方式庭审认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可视情当庭归纳认定证据的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综合认证奠定基础。总体上讲,认证,是由法官为经过庭审质证的证 据(以及特殊情况下无须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衡量, 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过程。(一)认证的原则1、公开原则认证公开原则是实现司

6、法公正的前提和关键。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而案件事实是以坚实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2、说理原则认证应当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以此为标准充分阐明确认或否 认的理由,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各种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3、合议原则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制,认证是合议庭成员集体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确认的 诉讼活动,不能由审判长个人说了算。(二)认证规定行政诉讼法未规定法官如何认证,行政诉讼法解释也未规定,行政证据规定则作 了明确。1、总体规定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7、为 依据。”其中,“对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明确了法官行使审查判断证 据权力时的具体方法。2、具体规定证据“三性”的要求,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第五十六条规定证 据真实性要求。(三)认证规则行政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大体划分了应予排除的证据(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 需要补强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和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第七十条)并明确了自认规则(第六 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优势证据规则(第六十三条)。(四)认证纠正程序(五)操作方式1、认证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审理情况对一些当事人之间无异议的和争议 不大的证据,当庭确认证据的“三性

8、”,为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和合议庭评议奠定基础;对当 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一时难以判断的证据,当庭可不予认证,可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判时予以 认证。2、认证的时间。可根据质证情况而定,可以在质证后即认证,也可以在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 意见前认证。3、认证时应注意认证的规范表述四、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当事人便履行完了他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在英美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标准我国适用一元制证明标准。统一性是我国证明标准制度的一大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 证明标准是一致的,都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可以说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 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尚无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 题。探索诉讼证明标准的高低,原则上取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益影响的程度。法官在证据审查中需要具备的能力,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证据规定的具体运 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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