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耗双控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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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1. 总则1.1编制目的完善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响应体系,落实盟市能耗双控主体 责任,确保完成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各盟市2021年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 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全区及各盟市能耗双控年度目标完成 情况应急工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不纳 入本预案范畴。1.4预案体系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体系

2、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 系的组成部分。其中,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包括自治区预案、 各盟市级预案和区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各盟市级预案体系应包含本级应急预案、旗县应急预案、相 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节能方案。1.5工作原则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点高耗能行业用能、重点用能 单位用能、重大投产高耗能项目用能、全社会用电电量和GDP 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监测,及时准确把握全社会能耗、单位 GDP能耗变化情况,建立健全能耗双控目标监测预警、会商研 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能耗双控不利形势。 分级管控,精准节能。坚持“多耗能多限、少耗能少限”,实施差 别化管控措施

3、,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 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节能措施相对一致,做到节能措 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属地负责,区域统筹。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全区能耗双控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耗双控 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应急联动、信 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机制。部门联动,强化落实。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统筹协 调,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 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 应急工作有序落实。2. 组织指挥体系2.1组织机构与职责设立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

4、指挥部),统一 领导、指挥全区能耗双控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指挥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 管工业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 员单位职责清单附后。2.2 盟市、旗县(区)组织指挥机构旗县(区)及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耗双控应急工作, 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 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能耗双控应急响应工作。3. 监测与预警3.1监测(1) 监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能源、统计部门分 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全社会能耗、单位GDP能耗和工业能耗、

5、单 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 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2) 预报。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统 计局、工信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协会、内蒙古电力集团、国 网蒙东公司,对月度全社会用电量、规上工业能耗增长、月度工 业增加值增长情况进行月调度,对季度能耗增长情况、单位GDP 能耗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3) 会商。各级发展改革、统计、工信、能源、电力公司对可 能出现的季度能耗双控预警处于黄色或红色进行联合会商研判, 必要时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和部分行业专家集体会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

6、测可能出现黄色 或红色预警时,按预警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3.2预警3.2.1预警分级能耗双控预警统一以单位GDP能耗下降低于全区或本地地 区年度目标任务,能耗增速高于本年度增速目标作为各级别预警 启动的基本条件。全区统一能耗双控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III 级)、橙色(II级)和红色(I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2月中旬,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 3.9%时;每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全区节能目标且 差距在0.3-1个百分点(不含),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 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个百分点以内(不含) 时,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7、橙色预警:2月中旬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3.8% 时;每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 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 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 (含)-1个(含)百分点 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2月中旬规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低于4% 时;每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 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 (含)-1个(含)百分点 时。(分类预警标准划分还需详细测算划分)3.2.2分od管理根据全区各盟市及

8、自治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盟市或重点高耗能行业管控。重点盟市:盟市季度能耗双控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全区:在盟市季度能耗双控全部为黄色及以下预警,而全区 处于橙色或红色。3.2.3预警发布当预测未来能耗双控目标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自治区、盟 市人民政府应提前1个月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到盟市或全 区达到黄色或红色预警级别,且预测下一个月不会有明显改善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1)盟市级预警盟市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当盟市能耗双控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市人民政府(或 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 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9、2)自治区级预警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双控目标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下一个 月或季度可改善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 信息。当监测到下一个月或季度仍然处于橙色或红色预警级别时, 且预测未来一个月或下一季度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应急启动预警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 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预警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3.2.5预警审批当预测或监测即将或已经达到自治区级

10、预警启动条件时,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信厅、能源局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 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 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自治区橙色预警,由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 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自治区红色预警,由自治区能耗双 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 预警解除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 序,由各盟市人民政府确定。4. 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

11、应。4.2应急响应启动发布盟市级预警时,属地盟市、所辖旗县(区)人民政府按 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市政府按照预警 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4.3应急响应措施4.3.1总体要求(1)各盟市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建立能耗双控应急预 案,将所有重点高耗能用能企业纳入应急节能项目清单。各地应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 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节能措 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园一案”、“一厂一策七(2)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指导纳入能耗双控 应急节能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包

12、含企业基本 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耗能环节及能耗情况,并载明不 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节能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 工艺环节和各类节能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煤炭用量、天然气用 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节能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 “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3)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以及党政军警机关、医院、学 校等重点单位和交通枢纽、军用设施、农业生产、金融等重要领 域的合理用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节能措施,对 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 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科学制定节能 措施。(4)对应急响应期间,能耗总量增

13、长和单位GDP强度控制 应分别达到年均增速和年度强度下降目标。4.3.2 III级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区)及以上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 部门、企业落实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措施:旗县(区)及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能耗双控应急节能清单,严 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 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节能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 错峰生产、提前检修、加强节能管理等措施,减少能源消耗量, 并增加对重点用能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4.3.3 II级响应措施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节能措 施:(1)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

14、督导化工、冶金、水泥、发 酵等行业采取停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内蒙古电力集团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 制发电措施。(2)城市管理部门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 户外广告照明用电。(3)限制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4.3.4 I级响应措施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1)工业节能措施。旗县(区)及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能耗 双控应急节能清单,严格落实各项节能措施。(2)严格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 照明以及城区景观照明用电。(3)暂停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4.4应急联动4.4.1自治区级预警II级响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15、信息化厅、能源局、住房城乡建 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商务厅、科技厅 等负有节能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 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节能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 每月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4.4.2自治区级预警I级响应在自治区II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 综合督查组,督查盟市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自治区各相 关单位督导工作开展情况。4.5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盟市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 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 节能措施、存在问题、实施

16、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 措施等。5. 保障措施5.1经费保障各盟市政府应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 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5.2安全保障各地启动能耗双控预警后,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 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市级应急管理和发 改、工信、能源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 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工信、能 源等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 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 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5.3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盟市政府应加强能耗双控预警

17、能力建设,充实节能工作人 员力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诊断,鼓励各 级能耗双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参与应急方 案的制定,协助应急期间的监督检查。各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建立能耗双控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应 急预警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 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6. 预案管理6.1预案宣传各盟市、旗县(区)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 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 及时、准确发布能耗双控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6.2预案培训各盟市、旗县政府应建立健全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培训制度, 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 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6.3预案备案各盟市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制定本 地的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能耗 双控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的应急预案要 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7. 责任追究加强对各盟市、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 对应对能耗双控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8.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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