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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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运用 西郊中心校;凌晓华看过诸如此类的诸多报道:4月,陕西省铜川市小学教师邱淑娥由于批评违纪学生而被其家长活活打死。6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语文教师在课堂上制止几名男生打牌时,遭恶毒辱骂猝死在课堂.像这样的事情频有发生,教育生态不断恶化,教师徐徐成为了教育中的弱势群体,教师在教育中选择放弃了惩戒权。惩戒学生教师面临的也许是被辱骂,被殴打,被起诉,被停职的局面。试想在这种环境下有多少教师敢行使教育惩戒权?加上近年来,“赏识教育”“鼓励教育”“情感教育”成为教育界的新宠,“蹲下来看学生”,“以平等姿态与孩子对话”,“尊重孩子”成为教育界盛行的呼声。惩戒教育日渐淡化,

2、教育走向极端,孩子成了说不得,碰不得,批不得的宝贝。教育惩戒形势不容乐观。我们在积极推崇“以人为本”的心教育理念时,与否也反映反思:国内的教育怎么了?远离惩戒的“表扬主义”教育会成功吗?完整全面的教育本应涉及鼓励赏识教育,尚有惩戒教育。教育以表扬鼓励为主,以批评惩戒为辅,两者共同构成健康的教育。缺一不可。在教育惩戒权渐行渐远的今天,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对其应有一种全面的结识,使中小学教师重拾教育惩戒权并把握好使用的度。一、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界定(一)教育惩戒权的概念所谓“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认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增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教育惩戒则是教育机构,教师依

3、法对学生违背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教育惩戒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身体为原则,以不再浮现要“戒”的行为为成果,一般涉及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在学校教育中,把惩戒这一行为赋予执行主体,则就有了“教育惩戒权”。有论者赋予教育惩戒权如此定义: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针对的是学生违法规范的行为,目的是要教育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而采用的手段,是教师职业权力之一。她一方面把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教学手段入手对其定义,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目的,及其他的存在是为了教育教学和教育学生。有论者重要从教师的职业属性及其活动特点来定义:教师惩戒权是基于及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

4、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持教育顺利进行。这一界定更多的是从教师这方面入手思考,这是基于教师的地位赋予了教育惩戒权存在的价值,这也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也有论者觉得: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权力,是针对违背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这重要从教育惩戒权的实行客体和目的方面入手加以界定,也指出了教育惩戒权的的赋予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它是教育法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是合乎规定的。不同的学者对教育惩戒权均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笔者觉得教师惩戒权是教

5、师基于自己的教育职责,更为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以适度的方式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惩戒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由教师职业活动特点决定的,保护了学生的身心,达到教育效果的合乎规定的教师职业权力。(二)体罚及教育惩戒的区别近年来,“赏识教育”“鼓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越来越多人对惩戒教育产生质疑,把教师的惩戒同 “体罚”、“变相体罚”等同起来,反对惩戒学生,反对教师惩戒权的赋予。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是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对两者的概念模糊不清。因此必须对的辨别惩戒和体罚的界线。所谓“体罚”是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它涉及体罚与变相

6、体罚,即“体罚”与“心罚”,教师用不合适的语言或行为方式对学生施行的心灵惩罚,如冷嘲热讽,过度指责;置之不理,视若无物;隔离学生及粗暴威吓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心罚”的范畴。体罚学生是国家明令严禁的,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中国人名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朋友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也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明文规定。 “惩

7、戒”与体罚有其明显的区别:国家明文规定不同:惩戒权是教师在其合理范畴内行使,是合乎规定的,而体罚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明令严禁的;出发点不同: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教师对学生的爱,以戒为目的,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而体罚的出发点是一种功利心态,通过对出错学生身体的惩罚迫使违规行为的停止;实行对象不同: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体罚”针对的是受教育者自身;方式不同:“惩戒”的施行是在合理而必要的范畴内,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而体罚的方式是长时间端坐、站立、鞭打等;产生的成果不同:教育惩戒使学生心悦诚服的改正错误,避免错误再次发生,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性。而体罚则是损害了受罚

8、者的身心健康,收到的效果也犹如昙花一现,没有达到教育的效果。可见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两者有诸多的区别,不能等同而与,混为一谈。我们在批判体罚、反对体罚的同步,应当重新审视教育惩戒,全新地去结识,把其同体罚分开,客观地看待。教育惩戒是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引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二、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当今“赏识教育”、“鼓励教育”成为教育界的主流,加上因对学生惩戒,家长状告、索赔等事件频有发生,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教师对惩戒教育陷入低迷。惩戒学生得不到社会、家长的认同,教师被冠上体罚学生的“头衔”。教师不敢批判孩子,对学生进行无效的说教之后就只能听之任之,随其自由发展,因此有

9、了轰动一时的“杨不管”事件,或是采用一味的表扬鼓励,学生做错事教师也置之不理,从而增强了学生自负心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基于目前的教育现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和实行的必要性。下面笔者将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论述:(一)教育思想家对惩戒的理论认同古时候就有“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的教育信条,在默许教师惩戒权的中国古代社会,仁人志士层出不穷,尊师重教,师德尊严成为一种社会美德。从众多教育思想家的著作和语录中,我们可以发现她们对惩戒教育持赞同态度,反对体罚,但不摒弃惩戒教育的运用。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曾强烈抗议当时学校中十分流行的体罚,但仍然建议教师实行合适的惩戒。洛克在教育

10、漫话中写道:“我觉得有一种过错小朋友是应当受鞭笞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也主张在也许的范畴内把鞭笞所给的羞辱作为惩戒的最大部分,不是痛苦。”夸美纽斯觉得“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戒,这是一种无争辩的话题。”马卡连柯也在她的著作中提到:“但凡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状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义务.但凡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但凡使用了惩罚可以有益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赫尔巴特觉得,达不到训育效果时,试图完全排除惩戒是徒劳的。可见,教育惩戒几乎被教育思想家们一致的认同,觉得它是合理的教育手段。(二)教师的活动特点社会赋予了教师教书育人的任务,教师充当着“传道授业

11、解惑者角色” 、“指引者角色”、“集体管理者角色”,决定了教师如果没有惩戒权,教育活动过程就无法顺利完毕,角色也无法得以实现。同样我们可以从某些条例中找出教师行使惩戒并不是没有根据的。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她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可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和活动特点而拥有的权力。中小学生结识发展水平较低,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都

12、相对较低,其身心发展不能达到国家、社会教育者的规定。学生在这一时期也处在世界观萌芽,形成时期,可塑性强,这就需要教师的引导和惩戒。惩戒是健康教育方式的构成一部分,教师既要对她们循循善诱,坚持以正面教育、说服教育为主,以理服人,又必须以相应的制度和纪律对学生进行约束,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教师惩戒权是国家和社会委托教师,赋予教师而拥有的,教师正是根据国家条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为根据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和矫正。可见教师惩戒权其存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履行和教师自身的发展。(三)惩戒的教育功能马卡连柯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并且也

13、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人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合适的惩罚,不仅是一种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种教育者的义务.”1增强学生承当责任意识未成年的受教育者,各方面均有待发展,对社会、自身的结识局限性,对自身的发展不能全面把握,对自身情绪与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其她因素的影响与支配。如果对学生违规行为只是一笔带过,象征性地教育,草草了之,不仅不能让学生领悟到一旦违规就应当受到相应惩罚的教训,并且还会助长违规者的气焰,从而带动其她人效仿,形成恶性循环。当学生犯了错,教师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固然十分必要,但是在劝告无济于事,

14、学生仍旧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状况下,进行合适的惩戒就变得尤为重要。正如政协委员占少云说的:“当一种人心中有所惧怕时她的行动就会变得谨慎,做事前会三思而后行”。教师通过惩戒不仅可以让学生做事前谨慎考虑,清晰地结识事情的利与弊,还可以让学生懂得犯了错就应当敢于承当后果,不逃避,不推卸责任,增强出错后承当责任的意识。进一步来说,学校其实就是社会的一种微型缩影,学生在校违规受到惩戒,明白了违规就得受惩戒,从而更进一步的明白一旦违法就得受到法律制裁的道理,可以让学生去学习法律,懂得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学会知法懂法守法,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从而从严规定自己,杜绝犯罪。这明显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15、,提高辨别是非,辨别善恶的能力。2健全学生人格当今中小学教育界面对的大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开口称法律有规定教师不许惩罚学生,父母出于对孩子的宠爱不能接受教师实行惩戒,加之教育界大力倡导赏识教育、快乐教育,这使得惩戒教育步履维艰,教师在行使惩戒时如履薄冰,从而也导致了学生不能对的评价自己,心理脆弱,意志单薄,过多的以自我为中心。同步一种人的毕生不也许是一帆风顺的,难免会遇到诸多的挫折,正由于平时缺少受惩罚的体验,学生一旦受批评或挫折就难以承受,以致浮现某些学生走极端,出走、自杀等现象。这就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合适的运用惩戒权,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教师行使惩戒教育使学生遏制了自我膨胀,矫正了违

16、规行为。惩戒教育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结识到对与错,感受违规受惩戒带来的内疚感、悔过感等内心体验,克制自我的过度膨胀,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可见,合适的惩戒有助于学生对的看待挫折,对的评价看待自己,增强面对挫折与困难的心理承受力,形成健全的人格。3以儆效尤,防患于未然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教育是对学校教育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学生生活在班集体这个浓缩的人们庭内,同窗之间的行为往往会互相影响。在某一学生出错,教师置之不理的状况下,其她学生就也许会产生无所谓的态度,从而增长其她的学生出错误的机率,其她学生的效尤久而久之会导致恶性的班风,最后影响每一位学生的发展。这时

17、教师行使惩戒权不光是教育出错学生自身,更重要是能起到教育其她学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其引觉得戒,让学生从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或从同伴的教训中清晰地结识到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严禁的,在错误的行为发生前起到警示的作用,由她律转为自律,自觉克制不良行为,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把错误扼杀在摇篮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避免学生再犯同样的错误。正如夸美纽斯所说:“我们可以从一种无可争辩的话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她们之因此受到惩罚(由于做了事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是她们后来不去再犯。可见,惩戒权具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正由于惩戒权具有教育功能,是一种较好的教育方式,

18、我们不能一概地否认它,甚至把它排除在当今的教育模式之外。只要教师对的合理地运用这一权力,教育惩戒权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到教育的作用。三、 教师惩戒权的运用方略由于老式的教育观念使许多社会成员对教育惩戒权存在种种误解,加上国内的教育政策法律还没有对教育惩戒的实行作出具体规定,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精确的把握好行使的度,往往超越了惩戒权的权限,使之不断发生侵权事件。针对目前如何行使教师惩戒权与体罚学生面对的法律责任使教师左右为难的状况,也为了既达到教育目的而又不被指责为侵权的目的,这核心就在于教师如何对的运用惩戒权。(一)纠正观念偏差,奠定“基石”教育惩戒往往受到社会、家长的

19、抵制,往往是由于教师在行使惩戒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对的辨别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导致教育惩戒最后变为体罚。因此教师自身一方面要对的辨别惩戒与体罚的界线,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具有的基本。教师只有对惩戒行为和权力有了对的结识,明白惩戒与体罚的不同,才干对的把握惩戒权的运用。教师要清晰的明白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它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出发点是对学生的爱,尊重学生,避免错误的再次发生。惩戒不以达到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为原则,而旨在教育。教师行使惩戒时不是指向学生的智力水平、性格等因素,而是指向学生的违规行为,更应结识到惩戒权只是自身职业权力构造中的一部分,不应随意使用,把惩戒变相为体罚

20、。纠正了观念偏差,教师才干为惩戒的进一步实行奠定基石(二)以“爱”为点,尊重人格,保护权益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人关系。正由于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教师在行使惩戒时要清晰地结识这一点,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小朋友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因此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以“爱”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小朋友权益保护法严格规定自己,根据条例行使惩戒,无论对学生行使何种方式的惩戒都不得以侵害学生权利甚至合法权益为代价,尊重学生人格。教育

21、学生的时候必须把严格规定与尊重相结合,这是一条基本的原理。教师的教育惩戒要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压力,不能把自身的主观愿望凌驾于学生之上,不能对学生冷嘲热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学生着想,既让学生改正迁善,又不至于伤害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其产生不满、抵触情绪。(三)因材施“惩”,适度公正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教育环境的不同,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别性。惩戒犹如教育,同样要尊重因材施教的教学手段。俗话说“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学生都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有明显的差别。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时一方面要研究学生的个性特性,认真理解每一种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不同个性特点采用不同的

22、惩戒措施,因材施“惩”,灵活运用,刚柔相济,切不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用“心”发现学生的不同,用“心”去行使惩戒权,让“惩戒”走进学生的“心”。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变惩戒为体罚正是由于不注意惩戒的分寸,惩戒过了头,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并且把惩戒转变了体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导致了被家长起诉、被学校停职的局面,甚至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浮现学生殴打、弑杀教师事件。因此教师实行惩戒必须掌握分寸,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和过错限度,不能超过合理的范畴,在适度的范畴内行使。笔者觉得可采用如下措施:学生违背纪律,教师可采用让其认真学习中小学平常行为规范写感想的方式;学生不准时完毕作业,教师可采用布置额外作业

23、的方式;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时,教师可采用撤销学生某种特权:如停止看电视一周,一周不许吃零食等惩罚方式。此处笔者觉得教师也可借鉴出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教师的教育法,犯了错误给全班同窗唱一首歌,做一件好事补过,写心理病历或者写一篇500字左右的阐明书。这些措施既可以让学生乐于接受,不致产生逆反心理,又可以让学生清晰的结识到错误,使惩戒真正起到真善美的疏导作用。总之,惩戒的强度要适度,适可而止,达到教育的目的即可。同步教师行使教育惩戒必须公正合理,不能把工作、家庭、生活中的不良情绪转移到学生身上,发泄自己的不满,使惩戒失去公正性,也不能受思维定势的影响,根据自己此前对学生的印象及理解加以判断学生的行为

24、,导致惩戒不合情理。教师行使惩戒时应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由于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惩戒教育的实行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惩戒条例来规范惩戒的行为,如7月,韩国通过学校规定预示案,明文规定对违背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畴内进行一定限度的惩罚,并具体规定了惩戒的工具,部位和限度。澳洲某些公立学校的解决很简朴,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了错误,教师就请学生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根据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状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再采用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解决措施。除此之外,日本,国内台湾地区都对教育惩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之教师一定要合理公正的看待惩戒

25、,合乎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施行。(四)善后疏导,家校合伙学生出错误时教师要把握时机及时惩罚,协助学生分析错误的严重性,通过这件事的教训警戒自己,不致再犯。惩戒的目的是为“戒”而非“惩”。对学生进行了惩戒,教师要做好善后工作,由于惩戒往往会给受罚者带来羞愧、痛苦等悲观的情感体验。这时对受罚者保持关爱,会让学生增长对教师的信任感和对惩戒的心理认同。教师可把学生叫到跟前让学生有体现自己想法的空间,耐心地指出错误以及受惩戒的因素,让学生明白教师的惩戒并不是针对其自身,而是其违规行为。教师要让学生明白其良苦用心,行使惩戒都是出于对其深深地爱,是但愿她们健康的成长,是为了她们改正迁善,同步也可对受罚者

26、及时安抚,给与及时的鼓励,奖罚并重有机融合。教师对学生行使教育惩戒往往得不到家长的承认,使其产生矛盾。学生被惩戒后往往发生家长到学校斥责教师的行为,规定道歉、索赔的事件,既影响了教师正常教育活动的进行,又影响了师生关系以及家校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教师对犯有过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先和家长沟通,架起与家长沟通的桥梁,及时联系家长,讲清晰事情的原委通过及具体措施,让家长懂得惩戒的进程,让家长明白对其孩子的惩戒是为了她更好的发展,获得家长的支持与理解。在实行完惩戒之后教师要和家长配合共同做好惩戒的“善后”工作,和家长一起疏导孩子的心理,让学生深刻的结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教师真正的意图,最后起到家校合伙共同教育的作用。四、结语我们对惩戒教育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不可一味地全盘否认它,“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教育犹如赏识教育,能成为较好的教育方式,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中小学教师在行使中要对惩戒有个全面的结识,对的辨别与体罚间的差别,合理运用,把握好惩戒的尺度和措施,灵活恰本地运用,客观公正的施行,做好家校沟通合伙的工作,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时合情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重拾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共同发展,成就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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