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风险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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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风险案例精析( 年 4 月)本期焦点ST 海龙违规担保陷困境 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 当抵押物遭遇拆迁 银行如何主张权益 银行员工兜售客户信息遭“315”晚会曝光 大宗商品贸易环境变差 骗贷事件昂首 发改委专项检查启动在即 剑指银行乱收费本期目录第一篇 热点追击.1一、ST 海龙违规担保陷困境 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 . 1 风险点 . 1 危机直播:ST海龙诉讼缠身 资不抵债.1 案件焦点:12 家银行涉嫌为 ST 海龙违规发放贷款 . 2 案例联想:多家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财务状况堪忧.3 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起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 4第二篇 业务风险案例.6二、仓储动产质

2、押操作不当 易致银行质权效力落空.6 风险点 . 6 案例还原:质物凭空消失 银行无法保全质物追回欠款.6 案例思考:不同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物流公司责任不同. 8 风险延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存在的重要风险. 9 风险支招:保护质权效力 加强对质物的全面风险评估和管理.10三、当抵押物遭遇拆迁 银行如何主张权益.12 风险点 . 12 案例整顿:抵押房屋被拆迁 银行陷入尴尬境地.12 风险源头:房屋拆迁产生的重要信贷风险点. 13 法眼透视:法律上未明确拆迁方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 14 防控措施:加强与征收人的沟通合伙 及时主张权益.16四、从一起贷款纠纷案看“借新还旧”担保问题 . 18 风

3、险点 . 18 案例回放:借款公司“借新还旧” 担保公司拒履行责任.18 审判要旨:一审二审裁决迥然 司法裁决不定性风险大.19 案例评析:借新还旧时担保合同效力易受影响. 19 业务建议:注意保全证据 防备法律风险.21第三篇 银行内控案例.22五、银行员工兜售客户信息遭“315”晚会曝光 . 22 风险点 . 22 背景简介:“315”晚会曝光银行员工发售储户信息 . 22 案例细节:银行员工兜售客户信息 3000 份 导致损失 3000 多万 . 23 案例剖析:法律法规不完备 银行内控存漏洞.23 风险对策:加强银行重要系统使用的制度建设. 24六、信贷员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审贷会“把关

4、”贷款风险 . 25 风险点 . 251案例起由:三客户申请农户联保贷款 银行展开贷前调查.25 核心环节:审贷会“火眼金睛”及时止住信贷风险 . 26 风险本源:现场调查和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 27 案例启示:给银行信贷员和风险管理者的几点启示 . 28七、防备银行卡风险 积极应对冒领盗刷纠纷.29 风险点 . 29 案例简介:银行卡被冒领 储户起诉银行.29 案例分析:银行重要有三方面责任. 29 案例核心:“举证难”是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 30 风险建议:防备银行卡业务风险 积极应对诉讼.31第四篇 风险快报.33八、大宗商品贸易环境变差 骗贷事件昂首.33 背景简介 . 33 风险反思

5、 . 33九、银监会下发指引意见 融资平台贷款受压.34 背景简介 . 34 风险反思 . 35十、发改委专项检查启动在即 剑指银行乱收费.36 背景简介 . 36 风险反思 . 36十一、常熟资金链断裂频发 银行停批联保贷款.37 背景简介 . 37 风险提示 . 38十二、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飙升 背后因素需警惕. 39 背景简介 . 39 风险提示 . 392第一篇 热点追击一、ST 海龙违规担保陷困境 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案例摘要:去年 9 月,山东海龙因巨额违规担保和业绩预警不及时等问题被实行特别解决, 变身 ST 海龙。如今,ST 海龙又再度被多家银行告上法庭,追索贷款。近年来,上

6、市公司违 规担保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投资者和债权人导致重大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随之凸显。风险点 发放贷款时对担保方上市公司的审核危机直播:ST 海龙诉讼缠身资不抵债 年 3 月,多家银行将 ST 海龙及其子公司告上法庭。深圳发展银行提出 财产保全,山东海龙第二大股东持有的 7000 万股股份被冻结,同步深发展祈求 冻结山东海龙及其子公司、股东等公司的 1.02 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的其她财产。招商银行青岛云霄路支行也提起诉讼,追讨两笔合计 2500 万元的贷款。此外,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1 亿元承兑汇票违约之案悬而未决。 年 9 月,山东海龙因巨额违规担保和业绩预警不及时等问题被

7、实行特 别解决,变身 ST 海龙,公司和多名高管也因此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ST 海 龙近日公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为 39.51 亿元,占近来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2502.84%,已严重超过公司营运的警戒线。截至 年 3 月 12 日, 公司逾期贷款总计 7.21 亿元,占近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6.64%。ST 海龙公 告披露,估计 年全年净亏损 10.02 亿元,较 年亏损 4.08 亿元增长了1逾一倍。值得一提的是,今年 4 月 15 日,ST 海龙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1 海龙 CP01” 迎来到期兑付日。这只由 ST 海龙 年在银行间债市发行的 4 亿元人民币一年

8、期短期融资券,由恒丰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因发行不久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被 评级机构三次降级,成为国内 6 年来首只“垃圾债”。到期之日 ST 海龙需要支付 本息合计约为 4.2 亿元,从其自身来看已不具有偿债能力。案件焦点:12 家银行涉嫌为 ST 海龙违规发放贷款截至今年 3 月 8 日,ST 海龙共波及 9.89 亿元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违规担保。有关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知规定,上市公司(及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审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状况,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状况。也就是说,ST 海龙未通过审议及

9、信息披露程序的 9.89 亿元违规担保,并不 能满足获得银行贷款的条件。可以获得银行贷款,阐明发放贷款的银行未按照程 序履行法定审核义务,未审核 ST 海龙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状况及信息披露状况 就发放贷款。这不仅与银监会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公司法与担保法的 基本原则。从法律意义上讲,由于放贷银行在对担保方的审核中存在过错,因而 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规的,上述担保行为是无效的。今年 1 月 4 日,ST 海龙发布了 5.55 亿元公司违规担保状况,部分违规发放 贷款的金融机构随之浮出。在 ST 海龙发布的这份违规担保状况表中,作为贷款 银行的农行潍坊分行、农行潍坊坊子支行共接受 ST 海龙 9

10、400 万元的担保;潍坊 银行九龙山支行接受了 ST 海龙 1.2 亿元的担保;华夏银行接受的担保额为 3000 万元;潍坊银行寒亭民主街支行、建设银行潍坊寒亭支行共接受 1300 万元的违 规贷款担保;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行香港西路支行共接受 ST 海龙提供的 1.5 亿元违规担保;恒丰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接受的违规贷款担保 额达 6000 万元;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接受了 5000 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潍坊市奎 文区农村信用社合伙联社、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伙联社凤城信用社分别接受了 1300 万元、2500 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上述 5.55 亿元担保仅仅是 ST 海龙对外部公司提供

11、的违规贷款担保,ST 海2龙在 1 月 7 日、2 月 8 日、3 月 2 日又接连发布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 逾期贷款公示。这 3 份公示披露了 ST 海龙及其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 8 笔贷款 其中工行潍坊寒亭支行贷款额达 8560 万元;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 贷款额达 1 亿元(潍坊市康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部分股权质押担保);海阳农村 信用合伙联社贷款额达 1000 万元。上述合计 1.96 亿元的贷款担保亦未通过公司 董事会审议和信息披露。至此,已有 12 家银行涉嫌违规为 ST 海龙发放合计 7.51 亿元贷款。案例联想:多家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财务状况堪忧近期上市公司

12、担保公示频现,某些上市公司担保总额不断增长,占其净资产 比重不断上升,已亮起公司财务状况预警灯。其中,南京医药、澳洋顺昌、象屿 股份、一致药业、建发股份、中国玻纤和深国商等公司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比重 已超过 100%。美利纸业、太工天成、潞安环能和贵航股份等多家公司浮现了担 保逾期 现象。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 50%,就被 觉得风险过大,而超过净资产乃至数倍于净资产,已如坐在火山口上。从已发布的年报和业绩预告等信息来看,高额担保往往与业绩滑坡相伴。美 利纸业 年亏损 1.18 亿元,估计 年亏损加剧约为 1.75 亿元。同样,太 工天成 年亏损 8819.14 万元,

13、估计 年亏损还将延续。中关村也因担保 付出了代价。截至 年 11 月 30 日,中关村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7.05 亿元,占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5.88%;逾期担保合计金额为 2.34 亿元;波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5430.10 万元,公司不得不承当 5430.10 万元的损失。上市公司因高额担保而遭受损失的例子举不胜举。为理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 保问题,近年来证监会多次发文,例如有关上市公司为她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告知、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告知、有关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知等。其中有关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告知按照新修

14、订公司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规定及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 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然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屡禁不止。违规担保波及金额往往多达数千万甚3至数亿元,其中蕴藏的巨大利益促使有关人员有犯罪冲动。有些上市公司用伪造 签名等方式通过银行的内部审查,甚至通过银行内部的“合伙”达到违规担保的 目的。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本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可缓和资金压力,增进公司良性发 展。但是如果担保总金额过高,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而来。一般来讲,无论担保对 象资质如何,担保总金额占净

15、资产比例也不适宜超过 50%。从以往案例来看,因担 保被连累的上市公司中有诸多的比例都很高,有些甚至超过净资产的数倍。此外, 还应考虑上市公司的财务现状,倘若公司赚钱不佳、负债较高,而公司对外担保 所占净资产比重又比较高,那么此类上市公司潜在的风险就更大。从近期发布的公示来看,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和互相担保的情形比较多。 有资质的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可谓互惠互利。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比较安全,关系 很稳定,但是其中也暗藏此外一种风险,只要单笔担保浮现问题,将浮现“多米 诺骨牌效应”,诸多关联方将受牵连。目前常用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体既有:“提款机式的担保”,上市公司违规为 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16、,其实质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其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进行圈钱;(2)“连环套式的担保”,其实质是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形成上市公司“勾结”圈钱的一致行动;“子 债父保”,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投资者关注的 重点进行圈钱;(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超过其净资产的 50%;(5)上市公司发生 对外担保而没有履行信息披露等。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起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近年来,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因种种因素,违规担 保行为并未从主线上得到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不仅给投资者和债权人导致 重大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随之凸显。担保

17、风险的爆发不仅使有关上市公司陷入 困境,也使银行呆坏账增长,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因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风险引起的银行信贷风险不容忽视。信用风险。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信用风险体目前违规担保的 上市公司在贷款公司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状况下,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 的即时可用的钞票来承当连带归还责任。尽管对外担保时上市公司均强调“被担4保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小”,但是担保风险的最大特点是突发 性,与经营性风险有很大不同。突发也就意味着已超过担保当事人的控制能力。 当贷款逾期或者展期,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和连带补偿责任一般无可逃脱,若出 现财务危机,上市公司很也许会陷入财

18、务困境。业务集中风险。由于单一上市公司可以同步对许多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而 信息在各个银行之间的流转渠道并不畅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单一上市公司同 时为许多公司担保的状况理解不够,从而使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沉淀在由同一家上 市公司担保的贷款中。贷款担保方集中于同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这家公司发生经 营问题,银行就面临着业务集中风险。操作风险。在上市公司担保的贷款过程中银行容易浮现的操作风险有:在贷 款发放之前,银行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信用进行分析时只是简朴的对上市公司所提 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在贷款发放时不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章制度;银 行内部人员与上市公司以及借款公司互相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

19、严格执行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出于自身利 益考虑故意隐瞒不报,不通报同级分支机构等。此外,多数银行对此类风险结识局限性,风险意识淡薄。上市公司作为国内经 济中比较优秀的团队,由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相对公开,自身受证券市场监督, 并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没有的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的渠道,因此由上市公司提供的 担保更容易被银行所接受。在银行眼中,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比较小,也意味着上 市公司借款违约风险很小,同步作为大公司的上市公司对银行的利润奉献度也比 较高。因此,国内银行非常注重发展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凭着上市公司此前良好 的信用记录,在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而向银行借

20、款的时候,银行会毫不踌躇 把贷款发放下去,这也是导致大量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因素之一。因此,银行应 当提高此类业务的风险结识,关注、理解有关法律,在审查上市公司担保贷款时, 一定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规检查。5第二篇 业务风险案例二、仓储动产质押操作不当 易致银行质权效力落空案例摘要:仓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受到公司、银行、仓储公司的欢迎,但由于行 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种仓储新模式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下文通过某银行和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的一起法律纠纷,剖析了动产质押贷款中银行需要注意的几点风险。风险点 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监管风险案例还原:质物凭空消失 银行无法保全质物追回欠款 年

21、 8 月 27 日至 年 8 月 28 日,大连松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银 行大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合同,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 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 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 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中储大连分 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某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订了 133 号动产质 押监管合同。据松源公司向某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明:新北良港筒 仓内存有 8.9 万多吨玉米。有书面证据证明, 年 2 月 19 日,新北良公司又 转给松源公司一部分玉米。 年 2 月 23 日,松源

22、公司、某银行大连分行向中 储大连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公司公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 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 9.7 万多吨。6至 年 2 月 25 日,松源公司将 133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 贷款所有还清。同日,松源公司与该银行大连分行又签订了新的承兑合同,该银 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 133-1 的动产质押 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 9.7 万多吨玉米。 年 5 月 19 日,松源公司因挪用农发行专用贷款被专案组查封,该银行 大连分行告知中储大连分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7 月,该银 行大连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

23、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以借款合同纠纷 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大连分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向新北良公司下达 协助执行告知书,7 月 13 日,北良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 年 7 月 1 日 至今,其所属的北良港没有以松源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后北良公司与新北 良公司又共同出具状况阐明:确认 年 2 月 23 日和 年 2 月 25 日, 北良港指定筒仓内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 年 8 月 25 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 3600 多万元欠款没有还,该银行大连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银行觉得上述质物是 在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

24、,中储公 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规定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及有关利息、罚息合计 3700 多万元进行补偿。法庭上,原告该银行提供了 年 8 月 25 日至 年 2 月 12 日查询及出 质告知书回执, 年 3 月 10 日至 6 月 12 日共 6 份查询及出质告知书,此外 尚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单等,用于证明松源公司已出质、并且已通过中储大连 分公司多次证明的事实。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也出具了某些证据,涉及新北良公 司证明 年 8 月 23 日和 25 日筒仓内不存在松源公司粮食的证明。被告中储 大连分公司觉得,原告该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算质物权属的状况 下,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

25、明,导致中储大连分公司对主线与本案无关 的仓储物监管至今。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松源公司玉米灭失具 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承当补偿责任。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不服,上诉至辽 宁省高档人民法院。庭审中,中储方面指出,引起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管合同, 操作流程是先由该银行大连分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及数量,然后才 交由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的有无,银行方面都应当承当7相应的责任。该银行大连分行对两位职工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 确认签名的真伪。二审至今,尚无定论。案例思考:不同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物流公司责任不同对于北良和新北良公司出具的“北

26、良港指定筒仓内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的 证明,法院承认其真实性,这意味着 133-1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历来没有过 质物。中储方面表达公司曾到仓库确认过库内的确有玉米,但不能肯定是不是松 源公司的,由于货品所有权由银行审查,中储只能根据松源公司以及银行提供的 材料觉得是松源公司的。此外,根据该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订的 133 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1-5 条规定,该银行大连分行与松源公司向中储大连分 公司签发查询及出质告知书,告知中储大连分公司玉米已经出质,中储大连 分公司向银行及时签发回执确认质物在其占有之下,并已知晓出质这一事实。至 此质权设立,中储大连分公司开始履行监

27、管职能。因此,该案例的焦点在于究竟由谁来确认质权。如果按照合同,由银行先确 认质权,然后交由中储监管,那么是银行没有尽职履行责任在先;如果银行、中 储均有确认质权的责任,那么中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深层的,这波及到物 流公司与质权人的关系界定。物流公司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 了物流公司、质权人的责任认定和选择合用法律的问题。从法理上讲,物流公司和质权人银行是委托关系,物流公司在质权人的授权 范畴内,对质物进行保管、仓储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动产质 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形式不尽一致,要结合具体业务、具体合同内容的实际状况来 分析,并鉴定物流公司和质权人之间究竟合用合同法

28、有关保管合同还是仓储 合同亦或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责任认定。在一般保管合同关系的状况下,物流公司需要具有保管人的基本条件,并且 必须直接占有监管的质物,出质人应当服从物流公司对质物的占有、保管和监管。 物流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质物。鉴于此种 保管的有偿性,物流公司如果违背合同商定,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 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应承当损害补偿责任。8在一般委托监管合同关系下,物流公司作为受托人,一般只是差遣专业人员 对储存在物流公司自有库外的质物进行出入库行为等监督管理,物流公司应当侧 重于根据质权人的批示监督和管理她人事务,其责任范畴一般不涉及保管责

29、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有偿委托合同的规定,因物流公司的过错给质权人导致损失 的,质权人也可以规定补偿损失。因此,在保管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关系下,物流公司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是 不同的。在这起案例中,银行的重要漏洞是在合同设计、合同设计上的不完善, 没有明确银行和物流公司的法律关系,对操作流程的核心环节(如质权的确认、 设立)没有进行安全的设计。此外,案例中另一种风险漏洞是,存储地点为松源公司持有 20%股权、为第 二大股东的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筒仓内,因此质物并未实际转移占有,银行 应进一步验证松源公司、新北良提供的仓储证明资料的真伪。风险延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存在的重要风险 除了案例中波及到的

30、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质押和存货等动产质押贷款还涉及其她风险:出质人信用风险。出质人的资信状况是银行信用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保证, 虽采用动产质押的保证方式,但借款人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货款周 转速度以及以往履约状况仍是贷款银行一方面应当关注的问题。质押商品价格波动风险。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在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 中有贬值和局限性值质押的也许;第二,贷款到期银行收取质物并发售时,由于抛 售货品而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上述两种状况都也许给银行带来损失。质物监管风险。在国内既有金融环境下,开办动产质押业务重要是为解决中 小公司融资担保难的问题,申办动产质押的借款公司相

31、对来说规模较小、实力相 对较弱,赚钱水平无法消化高额费用。而动产质押贷款操作中一种重要控制环节 就是选择原则化仓库进行移库管理。从实际操作来看,很难找到像期货业务所用 的原则仓库并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并且虽然有这样的原则仓储服务,借款公司也 很难承受高额仓储费及有关费用。因此一般银行在发放存货质押贷款时,不会也 不也许将借款人的存货运到自己的仓库并亲自保管,多是委托第三方实行监管。9如果仓储公司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不够,不能有效履行第三方监管的职能,导致 质押动产在管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完整和安全,由此也许带来监管失控的后果,银 行的贷款风险随之产生。实现质权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按照

32、担保法的有关 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合同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 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时,银行需要一定期间与出质人协商,或依法诉讼,才干 以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质押物得以受偿。具体处置质物时还存在几方面的不拟定 性。第一,质押货品不易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移送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 用于质押的货品始终处在流动性状态,货品进出频繁,很难保证货品的价格、数 量、规格、质量等和质押合同所签订的目的货品完全吻合一致,从银行监管方面 来说,很难明晰鉴别自己的货品是哪一部分,因此对质押品实现实际所有权的转 移送割有一定难度。第二,质押品的变现与当时的市场环境密切有关,如果本地 质押品流通

33、市场不很活跃,产品流动性不强或当时市场供过于求,都会在很大程 度上影响质权的实现。第三,在买主很少时,买主们很容易达到价格联盟,与银 行进行价格博奕,使银行难以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质押商品。基于上述因素,使得 银行质押品的处置过程布满了变数,并且银行在转让质押商品时,还需按照有关 法规交纳多种税费,很也许导致信贷资产不能完全受偿。信贷人员操作及道德风险。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很大限度体现于银 行对质押物的贷后管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串通仓储公司人员使质押物失控,将 给银行带来风险。风险支招:保护质权效力 加强对质物的全面风险评估和管理1.运用善意获得制度保护质权的效力。法律上规定设立动产质押的标

34、的物为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出质人应为该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才干 在动产上设定质权。然而,不同于不动产登记,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占有为 公示方式。质权人难以拟定出质人与否为有权处分人。在此种状况下,质权人可 以引用物权法有关善意获得制度的规定,保护质权的效力。物权法第一 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善意获得其她物权的,参照前两款所有权善意获得的 规定。因此,质权人可以根据动产质权的善意获得制度,避免因质物的权利瑕疵 而影响质权的实现。102.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备。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签订生效 后,如果质物并未实际转移占有,质权就不能生效。为此,一方面,债权人可以 在主合

35、同中商定债权的发生以质物交付为条件,以保证质押担保的有效性,并在 纠纷发生时,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债权人要在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中商定由出质人直接向监管人交付质物,此时物流公司作为监管人要督促出质人 严格按照合同交付合格质物,并在仔细查验已交付的质物后方可向质权人出具收 到合格质物的有关单据,否则物流公司将因出具不实单据而被追究违约责任。其 次,若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或者浮现以次充好、提好换坏、强行 提货等情形的,债权人要依约向监管人追偿。3.加强对贷款质押物的全面风险评估。第一,对商品所有权进行严格确认, 保证商品归出质人所有;第二,选择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价格相对稳定

36、、流通 性强的商品,同步通过资产评估等方式合理拟定质押物价值;第三,根据质押物 价值和特性拟定合理的质押率,一般质押率在 60%-70%左右,对市场价格预测难 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4.制定超前的风险转移方案,加强贷后管理。为有效防备和化解贷款风险, 银行必须考虑质押品也许浮现的价格波动和当存货质押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时的 解决方案。第一,必须对对质押物设立价格预警线,在质押物市场价格下跌到预 警线必须补充质物和保证金或处置质物;第二,根据需要规定借款人对质押物投 保相应的保险,以便在发生毁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第三,银行可通过期货的 方式与其她意向购买者达到期货交易合同,也可与期货经纪公司

37、合伙,以保证在 价格下降时,银行能顺利变卖质押物;第四,在贷款定价方面,应充足考虑风险 与收益的匹配性,根据客户实际状况可通过上浮贷款利率等方式增长银行收益。5.积极的监管风险避免。第一,设定仓储公司的准入条件,必须选择仓储条 件好、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且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仓储物流公司对质物进 行监管。第二,通过签订仓储监管合同或合同,并以合适的方式来约束风险的发 生概率。例如可规定监管方提供一定比例的钞票作为监管责任的保证,对于钞票 局限性部分,规定监管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在监管方怠于履行监管责任,给银行造 成损失时,提高银行依法向监管方索赔的也许性。11三、当抵押物遭遇拆迁 银行如何主张

38、权益案例摘要:随着都市建设的发展,某些被银行设定了抵押的房产面临拆迁,但有关法律规定 仍存在一定空白。当作为债权抵押物的房产被拆迁,银行将面临抵押物灭失、债权脱保的风 险。下文就银行如何防备类似风险、如何维权做出某些探讨。风险点 抵押物征收风险案例整顿:抵押房屋被拆迁 银行陷入尴尬境地 案例一顺丰公司为扩大公司经营范畴,引进先进技术设施,于 年 10 月以厂房 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100 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商定还款期为 10 年。 年 6 月,市建设开发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花园社区,顺丰公司在拆迁 范畴之内。10 月,顺丰公司在未告知银行的状况下与市建设开发公司擅自签订 了房屋拆

39、迁补偿合同,市建设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懂得顺丰公司厂房被抵 押一事。该补偿合同商定,由市建设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顺丰公司拆迁补偿费及停业 补贴费合计 500 万元。合同签订后,顺丰公司依约搬迁。此时银行发现拆迁一事, 立即告知市建设开发公司,规定其将拆迁补偿款中的 100 万元直接划给银行,以 抵偿顺丰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市建设开发公司以自己与银行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 为由回绝配合。于是银行将顺丰公司作为被告、市建设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 讼,祈求法院判令市建设开发公司补偿款中的 100 万元用于补偿顺丰公司的贷 款。顺丰公司在答辩中称,贷款期为 10 年,银行规定提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40、, 因此不批准将拆迁补偿款还贷;市建设开发公司称,自己并不懂得被拆迁房屋上 有抵押权存在,目前房屋已经被拆迁,抵押权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失,因此12银行无权规定自己直接向其补偿顺丰公司的贷款。案例二 年 4 月,江某为购买个人住房,向银行贷款 16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年 7 月起,江某不再归还银行贷款。 年 4 月,房屋被拆迁,江某领取 52 万余元动迁安顿款后即下落不明。 年 6 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规定江某归 还贷款获得支持。执行中,江某下落不明,执行中断。 年初,银行向法院起诉拆迁公司,规定补偿贷款本金及利息近 17 万元。 庭审中,法院觉得银行规定动迁公司补偿,一方面应确认动迁公

41、司与否侵害了银行 的权益。动迁公司与江某经协商后拆除抵押房屋,该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动迁 公司的法定义务只是查清房屋与否属于动迁范畴以及房屋的权利人,至于房屋是 否抵押在所不管。银行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应随时关注还款人的还款状况及抵押 房屋的状况。证据显示本次拆迁除了在该地区张贴公示,媒体也进行报道,甚至 江某不再还款后,银行还派员上门催讨。故银行对该房屋即将拆迁是明知的,但 却未及时向江某主张权利,也未告知动迁公司应对安顿款进行提存。银行的损失 是其疏于管理导致的,并非动迁公司侵害其权利。最后,法院判决未支持银行的 祈求。风险源头:房屋拆迁产生的重要信贷风险点一是政府行为形成的风险。重要表目前

42、都市规划变更和政府拆迁行为临时变 更两个方面。例如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换届后对都市规划进行全新的调节、在房地 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规划范畴内波及历史文化建筑等突发状况导致政府行为临 时变更,致使房地产开发和重点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辖内银行机构的房地产开发 和项目贷款形成风险。二是借款人歹意形成的风险。重要表目前房屋拆迁时,银行机构未能及时获 知房屋拆迁信息,借款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歹意逃废债。银行在抵押物灭失时未 能及时采用有效的保全措施,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三是抵押权悬空形成的风险。重要表目前拆迁期限内担保人与银行没有达到 就产权调换房屋重新设立抵押的契约或清偿原债务,以及被担保人在抵押房屋拆 迁时

43、采用就产权调换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担保的保全方式,但由于拆迁还建时间过13长,多方面的因素致使担保人和银行没有就产权调换房屋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合同或抵押登记无效,致使银行抵押债权被悬空,贷款形 成风险。四是拆迁补偿局限性形成的风险。重要表目前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远低于贷款时 房屋的评估价值,或拆迁补偿款被优先受偿于税款、工程款、职工安顿等法定优 先项目,致使拆迁补偿款局限性以清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法眼透视:法律上未明确拆迁方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 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状况,抵

44、 押人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 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 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都市 房屋抵押管理措施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 范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 也可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然而,在现实中,如果抵押人歹意隐 瞒信息,银行的抵押权益常常会面临因抵押房屋被拆迁而落空的风险,优先受偿 权也因此而丧失。-有关拆迁方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大部分银行将贷款风险的形成因素归结为拆迁方未能

45、及时、有效告知其房屋 拆迁有关信息,致使贷款形成风险。从法律法规看,都市房屋抵押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畴的, 担保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 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即房屋拆迁行为对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由 担保人承当。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30 条仅规定:“拆迁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依 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而在个别地方性规定中,虽然有所波及,但又语 焉不详。如上海、哈尔滨等地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应当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合同。如达不成合同的,拆迁人应

46、当对 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但是,上述规定均未14明确,在抵押权人不知情时拆迁人的义务以及解决措施。即将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仅仅规定拆迁方的拆迁决 定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公示拆迁范畴,并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 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新的法规还是即将出台的法规,都没 有规定拆迁方需要对抵押权人承当明确、有效的告知义务。房屋拆迁信息需要由 银行积极、积极去掌握,没有及时理解到房屋拆迁信息,银行对信贷风险的形成 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有关拆迁补偿款作为代位物的特定性特性物权法第 174 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

47、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 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 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80 条第一款也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 的状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事实上,这些规定实质上就是明确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即抵押物毁损 或灭失后,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其她替代物甚或是祈求权都 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抵押人享有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被征收、地上房屋被拆 迁后,拆迁补偿款即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对拆迁补偿 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款作为代位物,同样具有抵押物所具有的特定性 特性,因此,如果抵押人隐瞒被拆迁事实,领取动迁补偿款进行耗费或转移,导 致最后已无法进行追偿时,因该笔动迁补偿款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所必需的财产 的特定性,诉讼中银行很难再对拆迁补偿款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有关银行产权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优先权部分银行觉得对原抵押担保房屋的优先权固然予以产权调换房屋,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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