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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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司法改革的目的与原则摘要:任何一种领域的改革,目的与原则的拟定都是攸关至要的,没有对的的目的与原则的改革最后会背离改革的目的。对于国内司法改革的目的与原则,理论界有一定的探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最高司法机关在各自的改革大纲中也提出了改革的目的与原则,但还只是各自系统内部的目的与原则。指引整个司法领域改革的目的与原则如何拟定,本文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及中共中央有关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规定,对国内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与原则进行了研究与论述。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将近二十年,这期间,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理念的确立和彰显,司法制度和

2、技术的创新和变革,较之过去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威仪、办案机制、机构的设立、司法培训、庭审方式以及司法队伍的建设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也都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近年的改革实践中,如何拟定指引整个司法活动的终极目的和统领整个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改革中始终引起关注与研究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大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行意见中都提出了各自的改革目的和改革原则,我们觉得这是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各自系统内的阶段性目的,并非整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这些改革原则也只是指引各自系统改革的原则。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既有司法改革的多种敝端

3、也逐渐显示,没有指引整个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其后果是,司法改革只是环绕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急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某些修补性的措施,改革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性的改革;没有统领整个司法改革的原则,改革中屡屡浮现了突破法律界线,侵犯宪法和法律尊严的现象,在司法改革理论领域甚至浮现了否认党对司法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认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现象1。因而,拟定对的的司法改革的目的与司法改革的原则就已成为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司法改革目的 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首要的问题是确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的。目的是方向,目的是旗帜,司法改革的目的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规定着司法改革的力度和范畴,统摄着司法

4、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影响司法改革的实效,最后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国内司法改革实践中浮现的不合理,甚至违法、违宪的现象,正是司法改革目的不明确的反映。因而,树立对的的司法改革终极目的,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对于司法改革的最后目的是什么,学界作了某些探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的人觉得是司法独立;有的觉得是司法公正;有的觉得是消除司法腐败;有的觉得是司法权威。笔者觉得国内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有终极目的和具体目的之分,无论是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还是消除司法腐败都只能是国内司法改革的具体目的之一,不能作为国内司法改革的最后目的。一方面,司法何以必须独立?从历史的

5、发展沿革和实践的运营来看,司法应当独立的因素在于要保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人员在不受外来干预的状况下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独立只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保障制度而已2。除此之外,还规定法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以及科学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并不能解决国内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目前的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互相交错,互相作用的成果,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执行难问题不因司法公正而自动销声匿迹。再说司法公正自身就是一种很难定义的概念,什么是司法公正?离开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公正,充其量但是是形而上学的公正。第三、没有公平与正义,司法的权威也不会真正建立

6、起来,虽然建立起某种意义上的司法权威,也只能是一种人民不信任的司法强权,是没有生命力的、脆弱的、虚假的司法权威。这种司法权威最后会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主线利益和愿望,并会导致司法权的变质,从而成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的障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既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那么司法改革的最后目的是什么?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予以明确,就是公平和正义,司法改革的最后目的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是在公平和正义这个总目的统摄之下的具体目的,最后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如果离开了公平与正

7、义这个目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消除司法腐败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方面,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本质特性和内在规定,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性和体现,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主线利益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和集中反映。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基本标志。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公平与正义是人类在司法活动中追求的永恒主题。因此司法改革应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终极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实现公平与正义为出发点和依归。背离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任何的司法改革都没故意义。不仅如此,背离了公平与正义,司法机关的活

8、动必然丧失其价值,必然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挥霍。能否在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检查司法改革成败的基本原则。固然,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既涉及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要涉及构建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目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 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的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的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所有,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合用、实行,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

9、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她社会矛盾得到对的解决,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性、发明性得到充足发挥,全体人民可以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步,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本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本,才干实现长期的、稳定的和谐。 第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规定也迅速增长。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多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10、的大局。 第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司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规定3。 最后,公平与正义是所有国家司法改革的共同目的。英国的民事改革是以伍尔夫勋爵提出的题为“接近正义”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报告为基本的。这份司法改革报告被人们称为伍尔夫报告或接近正义的报告。英国在民事改革中,力求司法

11、公正与司法平衡。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伍尔夫提出了保证成果的公正性在内的十项原则。新的民事诉讼规则也把公正地审理案件作为主线性目的。德国的司法改革也把“接近正义”作为指引思想。例如在本来的民事规则中,如果一审裁判侵犯了当事人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 款而应获得的公正审判权,只能在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上诉。而改革法案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通过纠正程序自行纠正一审裁判。韩国以实现司法正义作为司法改革的最后目的,以司法接近国民,为国民服务,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为改革理念。韩国的司法改革也正是为了消除国民对司法制度的普遍不信任和不满,适应社会各阶层对公平和正义的强烈规定而进行的。 综上所述,国内司法改革的最

12、后目的应当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在中共中央有关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符合国内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做到“四个有助于”;借鉴国外司法工作有益成果与国内实际相结合;循序渐进、自上而下和依法进行。这些规定就是国内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中,坚持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是首要原则。 (一)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改革的原则。 一方面,司法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是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政党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的重心之一,政党通过执政的方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政党政治中,政治大

13、纲的提出和政府的产生与更替都通过政党的活动来实现。”4各国人民根据各自现实的需要、历史老式以及民主革命的历程选择拟定了适合自己的政党制度。现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伙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人民根据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国内宪法前言中就已明确:“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国内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14、、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线制度。”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步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宪法的规定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权。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构成部分,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部分,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和确立了既有的司法制度,也领导人民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因而,司法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是党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司法权运营过程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的主线利益,而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体中国人

15、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在创制社会主义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充足汲取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保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严格贯彻执行,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使然,又是广大人民的意志所在,因此,维护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两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生产力发展规定的代表,应始终将生产关系的调节和变革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而司法正是建立和引导新的生产关系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司法裁判所拟定的社会关系直接决定和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代表,应当为一切先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发明条件,而附着在司法裁判背后的价值取向总是规范和制约着全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

16、。 其三,司法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司法权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行使的一种判断权,它是国家在引导一定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力量,一切外在的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都可以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得以最后解决;司法权力运营的过程渗入着复杂、多重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利益,任何一种具体的司法裁决都也许引起一定范畴内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因此,以司法权的合理运营和配备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必将引起既有的政府权力的重新分派,也必将引起老式的权力运营体系的调节和转变。司法改革这种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整个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地位。 其四,中国司法改革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理解和支持也离不开

17、中国共产党的对的领导。目前,全社会对司法改革的热情急需新闻舆论的对的引导,而我们党在人民群众中所拥有的强大的感召力和舆论方面所具有的超常的震撼力,是完毕舆论引导工作的决定性力量。我们只有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资源,去动员和说服人们以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来看待目前正在向纵深挺进的司法改革工作;充足、合理地吸取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法律文化,才干真正建立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制度。 因而,离开了党对司法改革的对的领导,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不会获得成功。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必须与国内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的原则。 政治体制所涉及的制度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基本制度是具体制度的基本,具体制度是基本制度的体现和外在化

18、。但是,由于受多种条件的限制,涉及人们对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关系的结识水平的限制,具体制度在体现基本制度时会浮现偏差。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我们的政体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她完全不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机关和最高国家监督机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府两院”,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制度上存在着某些重大缺陷。因而,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对国内基本政治制度进行改革,而是对具体制度

19、的改革。需要解决的是在具体制度上的缺陷,如权力过度集中,党政不分,政务与事务不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低下,官僚主义,有法不依,领导干部职务的变相终身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兴利除弊,使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足发挥。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放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另起炉灶。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不是为了推翻国内既有的司法制度,而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等问题,最后达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而,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内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做到“四个有助于”

20、。即司法改革要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借鉴国外司法工作有益成果与国内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从国内国情出发,同步注重借鉴国外司法工作的有益成果”这是党中央拟定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国外的许多法治经验涉及司法机关的设立和司法人员的选拔、培训等都值得我们认真考察和总结,对于那些凝结人类文明精髓的东西应当大胆借鉴和吸取。但在借鉴国外文明成果的过程中必须充足考虑国内历史背景、经济发展和文化现状。近年来我们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一定的成果,如律师法中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和修订后的刑

21、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均是借鉴国外先进司法文明与国内实际相结合的成果。此后我们在推动司法改革中仍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并且不光要着眼大体制,更要对大体制中的具体的小制度进行进一步细致的研究5,以免抽象的大体制禁不住与之相背离的具体小制度的掣肘和抵消导致了设计者的美好设想不能兑现于制度运作的实际6。与此同步,发掘、运用本土资源也是同样不能匆视的,由于只有注重如何有效地运用本土资源,注重研究中国的民情,中国人的正义准则,中国人的秩序期待,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才干在设计可以公正而有效地调节我们这个社会中多种关系的司法制度时有所依凭7。 在人类的法制发展史上,完全简朴地照搬或移植她国法制涉

22、及司法制度来满足本国文明进步需要的成功事例并不多见。美国独立后的立宪没有照搬英国宪制。法国和德国上个世纪照搬体现民主司法的英国陪审制后又不久抛弃而实行参审制,这些做法并没有阻碍和延缓其文明进步,值得国内司法改革中借鉴8。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仅决定了法律的整体和历史总体,并且决定着多种具体法律制度,即“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本。法律应当是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体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9法律除了受经济因素所决定外,还受社会其她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即“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

23、本的,但是它们又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本发生作用。”10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告诉我们,任何制度的存在、发展和演变均有很强的经济本源、政治背景和历史渊源,司法制度也是如此。马克思说:“人类只能在历史提供的现成的历史条件下去发明历史,割断历史是不也许的”。国内司法制度的确立、巩固与发展,是同国内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巩固与发展紧密相连的,是同国内的历史、民族特点和文化老式相适应的。因此,司法改革必须既放眼世界,又立足于国情,把吸取西方先进经验与继承国内优秀的文化老式结合起来,把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走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之路。 (四)循序渐进和自上而下的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充足考虑国内

24、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司法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全局性,在司法改革推动方面,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有组织、有筹划、分环节、积极稳妥地进行,要避免急进的改革,又避免悲观看待、无所作为。对波及制度性层面的改革,应由中央统一部署,循序推动,同步,又要在总的司法改革精神的指引下,充足发挥各级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对非制度性层面的改革,例如司法过程中原有的落后的工作方式、措施的改善与创新,可由司法机关着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波及到政治权力的配备以及司法功能的定位,并关系到整个国家构造和体制,需要调动国家和社会的大量政治资源和财政投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这种改革不是司法机关可以

25、单独完毕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行,自上而下地履行,避免司法机关各自为政地进行司法改革。同步,司法改革也不同于经济改革,不能走“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必须遵循司法统一的原则,改革的进程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不可以是局部性的,改革的途径应当是“自上而下”。即在司法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具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从总体上进行有关理论和技术分析,设计和制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基本方案,然后逐渐在全国范畴内推动与实行。 (五)依法进行的原则。 在目前各自为政的司法改革中,浮现了不少改革措施突破了法律的界线,侵犯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这是我们司

26、法改革应当吸取的教训之一。“一切改革都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不能质疑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合法是司法改革的前提。”11否则,不仅会导致浮现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并且只能是以司法改革之名行损害法治之实,可以说超过法律容许范畴的改革自身就是对改革事业的背叛,是不也许获得成功的。因而,司法改革不能脱离法治思维,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对于那些确有必要突破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改革,应当依法律程序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坚持先修改后改革,通过修改法律纳入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修改法律时机尚未成熟,还需谨慎看待,可以通过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科学论证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试行(暂行)措施”或决定的形式授权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先行试点,待到条件成熟时再纳入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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