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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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 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性(一)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拟定、承认、证明并予以宣布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后目的都是为了拟定相对人与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拟定力和约束力。(二)行政确认的特性1、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

2、技术规范规定作出。参与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献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范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解决决定的前提。(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避免纠纷发生。3、有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获得法律上的承认。有了这种承认,个人和组织才干申请多种应有的利益,才干保护多种已经存在或已经获得的权利,并使其她人所承认和尊重。4、有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解决案件。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与否申请,可分为积极的行政确认和依

3、申请的行政确认。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积极作出。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认证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对收养关系的鉴证、对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的鉴证。对权利归属的确认颁发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专利证书、商标等。 行政确认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

4、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当事人对行政确认有异议的,享有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第二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性(一)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行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通过行政许可,控制和调节多种社会活动,规范和调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的项目与

5、市场经济的发育限度有关,发育限度越高,行政许可的项目则越少。行政许可一般以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法律凭证作为其基本体现形式,这些法律凭证统称为许可证。如: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持枪证等。(二)行政许可的特性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是以普遍严禁为前提的)3、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实行的行政行为。(因而是要式法律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两个密切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如颁发食品卫生许可

6、证,一方面要确认相对人与否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另如,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属于确认,注册并颁发执业证书则属于许可;2)有时两者重叠。如颁发公司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两者的区别:1)内容不同。行政确认是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与否存在。而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或权利。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行政许可的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只向后发生。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以许可的范畴为原则,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予以的许可,它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没有特别的限制。如驾驶许可、颁发营业执照等。绝大多数许可属于一般许可。特别许可,

7、是指除了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特别许可中,行政机关有裁量权。故又称特许。特别许可不可诉。2、以行政许可享有的限度为原则,可分为排她性行政许可和非排她性行政许可。排她性行政许可也称独占性行政许可,是指某一相对人获得该项许可后,其她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未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非排她性行政许可,也称共存行政许可,是指也许为具有法定条件的任何相对人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她性行政许可,如经营许可、驾驶许可等。 3、以行政许可与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原则,可分为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也称无

8、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当一定作为的义务,相对人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承当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捕鱼许可、资源开采许可等。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步必须承当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如国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在获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4、以行政许可存续时间为原则,可分为永久的行政许可和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永久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证后,只要其本人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将持续并永久有效

9、的许可,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永久性居住证等。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将失去效力的许可,涉及长期许可、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三种,具体期限依有关规定而拟定,如食品卫生许可、出入境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备和环保,增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节 行政裁决一、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

10、织,根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性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种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干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物管理法等对侵权补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

11、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波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有关的状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步

12、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性。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1、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她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波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她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补偿,行政机关就

13、此争议作出裁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解决的同步,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她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补偿裁决。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导致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补偿损失。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祈求,由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解决;当事人对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补偿纠纷的裁决。 如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合同,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波及到

14、补偿的尚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3、损害补偿纠纷裁决。 损害补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规定侵害者予以损害补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一般存在于食品卫生、药物管理、环保、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补偿。如环保法第41条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补偿损失。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祈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解决;当事人对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15、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涉及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祈求确认,并作出裁决。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解决。”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解决,就是

16、行政裁决。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 依法行政涉及着程序合法,要通过立法规定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实体法更多的是赋予行政主体公权力,限制私权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对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立某些约束性规范,限制公权力,保障相对人的私权利,通过程序法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如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规定解决纠纷的祈求。申请一般应具有如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规定,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他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备案。行政裁决

17、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告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协助对方当事人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裁决机构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对的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4、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祈求,可举办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互相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5、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与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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