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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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第一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第一节 建设项目管理概述一、建设项目的概念(一)项目的含义及其特征“项目”一词广泛地被人们应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项目所表示的事业或活动十分广泛,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科研项目等等。在工程领域,项目一般专指工程建设项目,如修建一座水电站、一栋大楼、一条公路等具有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要求的一次性工程建设活动。项目的定义很多,许多管理专家都对项目进行了不同的抽象性概括和描述,这也体现了“项目”所表示的事物的广泛性和丰富内涵。概括起来,项目一般具有如下

2、特征:1项目的目标性任何一个项目,不论是大型项目、中型项目,还是小型项目,都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标。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即项目提供或增加一定的生产能力,或形成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和创造的效益。例如,修建一座水电站,其目标表现为形成一定的建设规模,建成后应具有发电供电能力,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等。2.项目的一次性和单件性所谓一次性,是指项目实施过程的一次性。它区别于周而复始的重复性活动。一个项目完成后,不会再安排实施与之具有完全相同开发目的、条件和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作为一次性事业,其成果具有明显的单件性。它不同于现代工业化的大批量生产。因此,作为项目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只有认识到项目的一

3、次性和单件性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预期目标。3受人力、物力、时间及其他条件制约任何项目的实施,均受到相关条件的制约。就一个工程项目建设而言,都有开工、竣工时间要求的限制,有劳动力、资金和其他物资供应的制约,以及所在国家的法律、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自然、社会环境等影响。(二)建设项目的概念及其特殊性1建设项目的概念任何工程项目的运营,都必须具备必要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如水工建筑物、电

4、器设备、金属结构设备等。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发展,必须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包括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基本建设即固定资产的建设,包括建筑、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及其与之相关的工作。它是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成为了一类行业,区别于工业、商业、文教、医疗等。建设项目即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9)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其中,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分部

5、工程是指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物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布工程。单元工程是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对项目划分原则作出如下规定:(1)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6、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防、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2)分部工程划分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安装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SDJ249268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单元工程划分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

7、段确定单元工程。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天竺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逢或结构逢划分。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设计流量不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50m。渠道建筑物视其规模大小划分单元工程:大型渠道的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中型渠道建筑物按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以每一主要组成部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堤防工程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划分单元工程,土堤按填筑层、段划分,每个单元工程填筑量以10002000m3为宜;堤防中的大、中型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

8、个单元工程。2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建设项目与其它项目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主要从它的成果建设产品和它的活动过程工程建设这两个方面来体现。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 1)总体性 建设产品的总体性表现在:它是由许多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经加工装配而组成的综合物;它是由许多个人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劳动的总成果;它是由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建筑物有机结合成的完整体系。例如一座水电站,它是由土石料、混凝土、钢材、水轮发电机组以及其它各种机电设备组成的;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除项目法人外,还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整个工程不仅包括发电、输变电

9、系统,而且包括水库、引水系统、泄水系统等有关建筑物,另外还包括相应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 2)固定性 一般的工农业产品可以流动,消费使用空间不受限制。而建设产品只能固定在建设场址使用,不能移动。 (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1)建设周期长 由于建设产品体型庞大,工程量巨大,建设期间要耗用大量的资源,加之建设产品的生产环境复杂多变,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所以,其建设周期长,通常需要几年至十几年。一方面,在如此长的建设周期中,不能提供完整产品,不能发挥完全效益,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长期占用。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周期长,受政治、社会与经济、自然等因素影响大。 2)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 工程建设的

10、各阶段、各环节、各协作单位及各项工作,必须按照统一的建设计划有机地组织起来,在时间上不间断,在空间上不脱节,使建设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如果某个环节的工作遭到破坏和中断,就会导致该工作停工,甚至波及其它工作,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积压,并可能导致工期拖延,不能按时投产使用。 3)施工的流动性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施工的流动性。建设产品只能固定在使用地点,那么施工人员及机械就必然要随建设对象的不同而经常流动转移。一个项目建成后,建设者和施工机械就得转移到下一个项目的工地上去。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 一方面,由于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工程施工多为露天作业。另一方面,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

11、的人力和物资。因此,工程建设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因素以及材料、水电、交通、生活等社会条件的影响很大。二、建设项目管理管理是社会活动中的一种普遍的活动。管理的必要性主要在于:首先,管理是共同劳动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当人们独立从事各种活动就能满足个人的需要时,个人可以单独地决定其行动计划,并加以执行和对执行结果加以控制。但是,为了实现个人能力不能实现的共同目标,需要社会性的共同劳动后,人们之间出现了分工与协作,于是,劳动过程中的“计划、决策、指挥、监督、协调”等功能日益明显起来,随之出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进而出现了组织的层次和权力与职责,即出现了管理。其次,管理是

12、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从社会劳动与个体劳动的区别可以看出,管理者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控制等工作,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可以用较少的投入和消耗,获得更多的产出,提高经济效益。管理活动虽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广泛,但对管理概念的理解却没有得到统一。职能论学派主要将管理解释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决策论学派认为管理就是决策;行为科学学派认为管理就是以研究人的心理、生理、社会环境影响为中心,以激励职工的行为为动机,调动人的积极性。目前,管理还未形成准确、统一的定义,但是,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管理内涵的丰富性。管理的职能是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管理职能的划分目前还不

13、够统一,如“计划、组织、协调、控制”、“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计划、组织和控制”、“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人事和通讯联系”、“计划、组织、控制和激励” 等。根据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建设项目管理概括为: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 1计划职能计划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也是管理各职能中的首要职能。项目的计划管理,就是把项目目标、全过程和全部活动纳入计划轨道,用个动态的计划系统来协调控制整个项目的进程,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建设项目协调有序地达到预期的目标。计划有两个基本含义

14、:一是计划工作,即确定项目的目标及其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的子目标和具体工作内容;二是计划方案,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预测与决策,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途径。2组织职能组织是项目建设计划和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管理的组织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组织的结构,即根据项目的管理目标和内容,通过项目各有关部门的分工与协作、权力与责任,建立项目实施的组织结构;其二是组织行为,通过制度、秩序、纪律、指挥、协调、公平、利益与报酬、奖励与惩罚等组织职能,建制团结与和谐的团队精神,充分发挥个人与集体的能动作用,激励个人与集体的创新精神。3协调职能项目在不同阶段

15、、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之间存在大量的结合部,这些结合部之间的协商与沟通是项目的重要职能。协调的前提在于不同阶段、部门或层次之间存在利益联系与利益冲突,协调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规定这些不同主体之间利益联系的合同,协调的目的是正确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总目标与阶段目标、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存在多方面的联系。因此,必须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协调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保证和建设环境。4控制职能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计划,通过监督、检查、对比分析、反馈

16、调整,对项目实行有效的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职能。项目控制的方式是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预测、预控和检查、监督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并将其与计划目标值对比,若实际与计划目标之间出现偏差,则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力争使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目标值之间的差距减小到最低程度,确保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建设项目的主要控制目标一般包括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第二节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建设程序的概念建设程序是指由行政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进行基本建设所必须遵循的阶段及其先后顺序。这个法则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科学地总结了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管理体制制定的。它反映

17、了项目建设所固有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了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规,把整个基本建设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规定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原则以及审批权限。建设程序既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它是国家计划管理、宏观资源配置的需要,是主管部门对项目各阶段监督管理的需要。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随着人们对项目建设认识的日益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得到进一步完善。1952年,我国出台了第一个有关建设程序的全国性文件,对基本建设的阶段作出了初

18、步的规定。之后,又对加强规划和设计等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改革和完善建设程序的步骤加快。1978年,明确规定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经过以下阶段: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点;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经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后,组织施工;工程按设计完成,进行验收,交付使用。1979年,决定建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1981年,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提出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1983年做出决定,国内项目也试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做法。1984年确定所有项目都实行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制度,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

19、务书。1991年又进一步规定,将国内投资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消设计任务书的名称。1995年,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28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是生产阶段。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相关的主要工作如图1-2所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20、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实施。(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和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1996)进行。项目建议书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国家现行规定依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按现行规定,凡属大中型或限额以上项目的

21、项目建议书,首先要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初步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还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审批。凡属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

22、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建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进行,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我国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将可行性研究正式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大中型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有条件的也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一个重要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23、(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的目标与依据、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地点、资金来源、综合利用要求、环保评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工程效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生 产 阶 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评估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准备开工报告建设实施试运行竣工验收投产运行建 设 前 期建 设 实 施 阶 段三通一平招标设计项目招标移民征地年度投资计划生产准备后评价图1-2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24、权限做了新的调整。文件规定,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论是中央项目还是地方项目,都要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各部门所属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部门审批;地方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由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

25、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构复审同意。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三)设计工作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细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整个工程的决定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就设计工作而言,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

26、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角度讲,初步设计是建设程序的一个阶段,技术设计一般属于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施工图设计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进行。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系统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根据充分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设施和就地取材的原则,通过不同方案的分析比较,论证本工程及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标准,选定坝(闸)址,确定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型式和控制性尺寸、水库各种特征水位、装机容量、

27、机组机型,制定施工导流方案、主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总进度及施工总布置以及对外交通、施工动力和工地附属企业规划,并进行选定方案的设计和编制设计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方式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

28、,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四)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或地方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2)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3)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4)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6)选择设计单位并落实初期主体工程施工详图设计;(7)组织项目监理、设备采购、施工等招标。年度建设计划是合理安排分年度施工项目和投资,规定计划年度应完成建设任务的文件。它具体规定

29、:各年应该建设的工程项目和进度要求,应该完成的投资金额的构成,应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新增的生产能力等。只有列入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才能安排施工和支用建设资金。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中,要求进行施工准备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之后,在水利部2005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而被取消。 (五)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

30、建设文件,发挥项目管理的主导地位,组织工程建设,协调有关建设各方的关系和建设外部环境,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依照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与设备采购等有关各方签订的合同,行使各方的合同权利,并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1开工时间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中第一次正式破土动工的时间。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临时导流工程、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施工,不算正式开工。2主体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

31、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是: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定,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具备:(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3项目建设组织实施项目法人要充分

32、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安全、投资的控制和现场组织协调。(六)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为使建设项目顺利投产运行在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根据建设项目或主要单项工程的生产技术特点,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生产准备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如组建生产运行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人员编制、分工与协作、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工作程序、人员岗位守则、奖惩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3、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3生产技术准备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包括落实投产运行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工程现场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如住房、交通、水、暖、电、气、生活用品供应、

34、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等。6产品销售合同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七)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并公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200630号令)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其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水利工程建设项

35、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法

36、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2验收的监督管理(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4)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3法人验收工程

37、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

38、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4政府验收(1)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39、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面所述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40、)。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2)专项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3)阶段验收工程建设进入枢纽

41、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4)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

42、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

43、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1)竣工技术预验收。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

44、、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6)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

45、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正在修订,不日即将颁布新的验收规程。因

46、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200630号令)和新的验收规程,在此不再多叙。 (八)后评价项目后评价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1990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

47、;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周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逐年增加,渠道也愈来愈多,其中世界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1981年开始至1998年6月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累计金额达304亿元。到2000年为止,水利工程建设世行贷款累计金额达40多亿元。世界银行集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世界

48、银行集团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 (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和经济发展学院(EDI)组成。世界银行的活动宗旨是:(1)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复兴与发展。(2)通过保证或参加私人贷款和其他私人投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并在适当情况下运用银行本身资本或筹措资金向会员国提供生产性贷款,补充私人投资之不足。(3)鼓励会员国从事生产资源的国际开发,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发展,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提高会员国人民生活水平并改善劳动条件。(4)处理贷款时,对会员国急需的项目应优先考虑。(5)注意到

49、国际投资对会员国商业情势的影响,协助会员国实现从战时经济到平时经济的平稳过渡。世界银行具有国际人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及其他公职人员组成,下设金融部、业务部、人事与行政部等。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向国际金融市场贷款及营业收入。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贷款、为成员国从其他机构或其他渠道取得贷款提供担保、向成员国提供经济金融技术咨询服务。自1980年5月世界银行恢复了我国的合法席位,我国已先后从世界银行贷款数百亿美元用于发展经济。世界银行贷款是一种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如:防洪与排涝、灌溉、跨流域调水、发电、交通、污水处理等。水利工

50、程项目贷款的基本条件为:(1)贷款项目本身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流域规划,已列入中央或地方中长期发展基建计划之中,并属于被优先实施的重点项目。(2)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比较好,基本不涉及水利纠纷和难以解决的其他边界矛盾等。(3)项目本身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通过水费、电费和税收等方面的回收,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4)地方或部门贷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有较高的贷款积极性,对世界银行贷款应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有能力按期偿还。(5)必须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保证国内筹措的资金按分年及时到位。(6)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组织

51、管理机构,配备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7)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有一定的基础,勘测设计工作已进行到一定的程度,基本具备世界银行项目评估的条件。(8)项目竣工投产后,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解决工程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既要遵循我国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又要遵循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严密的程序和制度,对其贷款的项目,从开始到完成投产,必须经过选定、准备、评估、谈判、实施与监督、总结评价等六个阶段,称之为“项目周期”。 1.项目的选定 项目的选定主要考察由借款国提出需要优先考虑并符合世行贷款原则的项目。在选定阶段,首先由借款国对诸

52、多项目进行初选,被选项目必须提供准确、完善的原始资料,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以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项目初选确定后,借款国便可着手编制“项目选定报告”(相当于国内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告中应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建设条件、建设计划,说明完成项目的关键性问题、项目的初步经济评价。项目选定报告送交世行进行筛选,经世行选定后,即列入其贷款计划。 2.项目的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项目作可行性研究。这是世行确定项目贷款的关键性步骤,由借款国在世行专家密切配合下进行。 在可行性研究中,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和原材料市场情况,对建设条件、工程技术、实施计划和组织机构等作出

53、估计;进行财务和经济评价,作出风险估计;还要对其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提出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和分析,推荐最佳方案。最后,编制一份详细的“项目报告”,即可行性研究报告。世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较严,一般要求达到我国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 3.项目的评估 借款国提出“项目报告”后,世行派出由各种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实地考察,全面系统地检查项目准备的工作情况和各种原始资料,并与借款国有关部门和设计、咨询机构进行讨论和核实。 评估时,将从技术、组织、财务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规模、资源条件、市场预测、工程技术以及财务、经济分析作出全面评价

54、。 4项目的谈判 项目评估通过以后,世行邀请借款国派代表去华盛顿总部就贷款协定进行谈判。谈判内容不但包括贷款数额和分配比例、费率、支付办法、还贷方式和期限、采购方式、咨询服务等,更重要的是确定借款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和执行机构。谈判达成协议后,由借款国政府(我国为财政部)出面,签订正式贷款协定,并签署担保协议书(我国由中国银行担保),然后由世行主管地区项目的副行长签署后报送执行董事会或行长批准,经联合国登记备案后,正式生效,可以开始提款,进入实施阶段。 5项目的实施 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借款国负责项目的执行和经营,世界银行负责对项目的监督。项目实施时间从决定投资开始到投产为止,借款国应严格执

55、行贷款协议和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和时间安排方案,包括进行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工作。如果计划不妥善,就会拖延进度,延长工期,以致影响项目可能得到的盈利。 世界银行一般根据借款国报送的项目进度报告,掌握项目发展情况及借款国对贷款协议各项保证的履行情况,并了解项目的实际执行有否违反协议规定及其原因,以便与借款国商讨解决方法,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同意借款国变更项目的具体内容。 借款国的进度报告应包括下面的内容: (1)从设计到实施,投产各个阶段的进度; (2)项目的成本、开支以及世界银行贷款的支付情况: (3)借款国对项目的管理和经营情况; (4)贷款协议中借款国承诺保证的执行情况; (5)借款国的

56、财力情况及其前景; (6)项目预期收益情况。 除通过进度报告掌握项目的情况外,世界银行还不断派出各种高级专家到借款国视察,随时向借款国提出有关施工、调整贷款数额和付款方法的意见,并逐年提出“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世界银行的专家们在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时认为,借款国应对下述的三个问题加以重视,以保证贷款项目的顺利执行。 (1)管理问题。管理力量薄弱常常是项目推迟和费用超支的根源。这表现在计划不周,征用土地的时间推迟,招标和签订合同推迟,项目监督不力,对政策变化反应迟缓以及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效率低。(2)财务上的困难。原因可能是国家的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不能平衡,致使国家支持的项目资金不足,世界

57、性或本国的通货膨胀,官僚主义造成资金供应或支付的拖延等,致使项目实施推迟,费用超支。费用超支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晴雨表,因为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都会造成项目额外费用增加和工期推迟。 (3)技术问题。包括原材料质量低劣、设计不周以及进口设备不适应等。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世界银行要自始至终地进行监督并提供咨询服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世行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并不断派遣各种高级专家前来视察和检查,随时向借款国提出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或调整进度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6.项目的总结评价 在贷款全部发放完毕,项目开始投产后一年左右,世行要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作出初步评价。这个

58、工作由世行执行董事会指定专职董事领导的“业务评议局”负责,它是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对执行董事会或行长负责。这一总结评价工作,相当于我国的“后评价” 。 世界银行对完建项目进行总结评价的目的,在于吸取经验教训,为今后执行同类项目积累经验,同时,也是对借款国在实施项目中成绩优劣的评价和使用世行贷款能力的考核。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相对于非规范性文件而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

59、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依效力的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1宪法我国的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等,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

60、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法律。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61、、施行。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1)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

62、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规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批准后,分

63、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告。5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构成1法律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结成广泛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2水法规体系国家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各个法律部门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相互配合、相互照应的统一体。我国各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即为法律体系。水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产生活须臾不可缺少的。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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