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合同(现在所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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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民生银行合同(现在所用的了)合 作 协 议 书附件四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编号:( )年 字第 号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 (下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结算账户账号:联络方式:通讯地址: 邮编: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人:电话: 传真: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 (下称“民生银行”)负责人:联络方式:通讯地址: 邮编: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人:电

2、话: 传真:动产保管人及监管方: (下称“保管商”)法定代表人:联络方式:通讯地址: 邮编:收件单位名称: 收件人:电话: 传真:鉴于: 债务人名称 与民生银行已经签订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 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因此,本合同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1 质物1.1 出质人提供为民生银行所认可的质物,作为民生银行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保管商按照

3、本合同代理民生银行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1.2 质物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民生银行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 出质人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银行有权立即停止出质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出质人以及担保人立

4、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1.4出质人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系指出质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帐号为 帐户内所存资金,上述帐户开立后任何时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1.5 质物的确定依据:(1)出质人向民生银行签发质物清单(附件4-1),列明拟质押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以表示出质意向;(2)民生银行与出质人共同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4-2)上加盖专用印鉴后,向保管商发出查询,经保管商验明质物并在查询及处置通知书(回执)(附件4-2)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后,质押关系成立。即质物以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所记载(下称“初始记载”

5、)的质物为准;(3)初始记载的质物出质后,民生银行将定期(每周 ;每两周 )会同出质人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经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其中的记载内容(下称“定期记载”)。初始记载的质物与定期记载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物为准;(4)定期记载的质物与保管商保管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经保管商确认有效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为基础,并以该通知书所确认库存质物的时间为起始,至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解除质押为止(下称“特定期间”),加上特定期间保管商确认有效的入库凭证所代表质物,减去有效的出库凭证所代表质物为准,即:质物=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物+特定

6、期间(入库凭证所列质物-出库凭证所列质物)1.6 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4)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质物的价值由民生银行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1.7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民生银行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合同项下出质人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

7、、债务人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1.8 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向民生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下称“被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项下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欠缴保管商的监管费、仓储保管费等)。2 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2.1 质物设立质押时,出质人与民生银行共同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4-2),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保管商

8、。保管商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出具通知书回执并加盖专用印鉴,而后将该回执正本移交给民生银行。自民生银行收到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正本之时起,视同质物已经移交给民生银行占有,民生银行即对该通知书所记载的质物享有有效的质押权。2.2 出质人、民生银行、保管商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件4-6)。3 移交和监管3.1 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到达保管商并经保管商确认、且民生银行收到确认回执正本之日起,质物移交至民生银行,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银行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3.2 保管商同意在 仓库或场地为民生银行进行监管。3.3 保管商确认,保管商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

9、地或者仓库拥有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银行的质押权落空,保管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4 在监管期间,保管商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3.4.1 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可能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灭失风险等情形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3.4.2 接受民生银行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3.4.3 按照民生银行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民生银行对质物的提货。3.4.4 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1.6款的规定。3.4.5 民生银行可随时要求保管商将库存质

10、物的电子数据传送给民生银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民生银行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3.4.6 保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1.6款的规定。3.4.7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3.5 保管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质物短损灭失,保管商承担质物短损灭失部分的赔偿责任。3.6 本合同项下质物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由保管商代理民生银行占有、监管时开始,至民生银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民生银行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4-5)的形式通知保管商全

11、部质物解除质押。3.7 占有监管期间,出质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商支付仓储保管、监管等费用,如出质人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保管商有权向出质人行使追索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对不属于质物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保管商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对民生银行或/及质物的任何合法受让人(出质人除外):(1) 行使留置权、抵消权或抗辩权,(2) 要求其代偿债务人的债务或给予垫付、补偿或赔偿,或(3) 拒绝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拒绝质物受让人(出质人除外)的提货要求。3.8 出质人欠缴保管商监管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个月的,保管商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及民生银行,经向出质人催告 日后仍未收回的, 保管商书面告知民生银行及出质人后

12、,民生银行为确保主协议项下债权应提前行使质权,保管商可终止监管责任。4 提货规定4.1 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保管商申请提货或换货,保管商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保管商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4.2 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民生银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相当于拟提质物价值( )%的保证金,经民生银行核实保证金到帐后,向保管商签发调整后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43 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

13、担保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押率。“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5 价格规定5.1 质物单价按照民生银行送达出质人并保管商的最新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5.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新质押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度大于 %时,民生银行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并要求出质人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出质人应在接到民生银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生银行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民生银行有权行使

14、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6 保险6.1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财产保险采用如下方式(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出质人投保:出质人应按民生银行的要求办理质物的全额财产保险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保险应以出质人为投保人,并以民生银行(保险标的的质权人)为被保险人或者注明民生银行为保险标的物的质权人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一切应付款均应直接付给民生银行;保险单正本及交费凭证等有关文件正本应交给民生银行保管。 保管商统一投保:保管商应根据民生银行认可的标准和险种对全部质物投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保管商可将该部分费用计入仓储费内),在办理投保手续后,保管商应将保单正本移交给民生银

15、行,经民生银行同意保管商也可只移交保单复印件(加盖保管商印章)但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要求核对原件。本协议项下质物属于不易毁损灭失货物,不必投保;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盗抢、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均由保管商负责向民生银行赔偿,出质人承担连带责任。6.2如果根据第6.1款的约定质物需要办理财产保险,则在质押期间,未经民生银行书面同意,有关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否则,民生银行除有权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以外,同时有权(但无义务)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险种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7 其它约定7.1 占有监管期间,民生银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办理

16、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出质人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为民生银行,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民生银行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民生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发生保险事故时,出质人、保管商应当及时通知民生银行;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7.2 民生银行对债务人、出质人、保管商在本合同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民生银行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民生银行依本合同、授信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民生银行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

17、视为民生银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7.3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1)向民生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4 其它: 8 声明与保证8.1 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8.2 三方签署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保管商已悉知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后果,民生银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8.3 出质人保证质物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

18、响或妨碍民生银行质权的其他情况。8.4 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并为他方行使本合同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8.5 出质人、保管商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9 违约责任9.1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的损失。10 质权的行使10.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民生银行有权随时提取质物,依法进行处置,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或折

19、价抵偿债权:(1) 债务人在授信协议及本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但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清偿义务或责任;(2) 债务人、出质人及/或保管商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3) 债务人、出质人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停业/关闭/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类似的情形,或者发生注册资本减少、改制、承包或租赁经营,或者发生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等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4) 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保管商难以或可能难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管义务;(5) 出现3.8 款规定之情形的,民生银行有权提前行使

20、质权。(6) 出现使民生银行在授信协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10.2 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时,应事先通知保管商,保管商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民生银行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处分质物:(1)自行提取质物,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处置,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或折价抵偿债权:(2)委托保管商提取质物至民生银行指定地点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3 民生银行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后,其债权仍未得到足额清偿时,民生银行有权继续追偿。10.4 保管商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构成保管商的违约事件。11 协议生效11.1 本合同于三方法定代表人(负

21、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民生银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11.2 本合同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1.3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11.4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附件4-1质物清单附件4-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4-3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4-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4-6印鉴式样(签署页)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保管商: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22、日附件4-1:质物清单 NO: 致: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银行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存入监管方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作为编号为_字第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名称规格重量数量生产厂家凭证号原煤77453.34吨精煤30919.57吨焦炭13212.05吨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附件4-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NO: 致: 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监管方):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已将下列货物质押给质权人_ _ 银行,且贵公司同意在贵公司的仓库或场地存放、保管下列货物

23、,请贵公司核实下列货物是否处于贵公司的占有和监管之下,如确认无误,请贵公司严格按照 字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名称规格重量数量生产厂家凭证号原煤77453.34吨精煤30919.57吨焦炭13212.05吨上述质物作为编号为_字第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通知书作为编号为 字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质权人: (预留印鉴)银行 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致: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银行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现确认:我公司于 年 月 日( 时)已收到

24、出质人交付的下述货物,并已知晓出质人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的上述货物已被出质人质押给贵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字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规定履行占有、监管责任。名称规格重量数量生产厂家凭证号原煤77453.34吨精煤30919.57吨焦炭13212.05吨监管方: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附件4-3: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NO: 致: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并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 (监管方和出质人):根据编号为 字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规定,现将确定的质物品种和价格或者调整后的质物品种和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

25、物品种和价格执行。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元)原煤精煤焦炭特此通知!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致: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银行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本公司将按照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内容及 字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规定对质物品种及单价进行调整。监管方: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附件4-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NO: 致: 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保管人) 自贵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 公司在我行的质物最低价值为 万元,请贵公司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编号: 字第 号)的约定执行。

26、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致: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银行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的要求和编号为 字第 号的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监管方: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4-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NO: 致: (监管方)根据编号为 字第 号的中国民生银行质押信贷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约定,现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附件4-6:印鉴式样出质人、民生银行和保管商签发本协议所列附件的印鉴式样及相关约定如下:出质人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 、传真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其签名式样及甲方的印鉴式样为: 民生银行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 、传真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其签名式样及乙方的印鉴式样为: 保管商指定其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为: 、移动电话为 、传真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其签名式样及丙方的印鉴式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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