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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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排放的污水的净化解决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规定,但光明纸厂不予理睬,没有采用任何净化措施。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回绝缴纳。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状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评析】本案有关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祈求是合理的。征收排污费是国内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司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运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解决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原则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原则排污费。”“超原则排污的公司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本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根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措施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

3、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公司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由于国内的环保法并没有此类可以免费的规定。2.村民甲不满意乡政府和村委会批准划定分派的宅基地,与其邻居乙商量,将乙承包的耕地以5000元价钱“买下。至此时,乙几乎常年在外打工,已持续2年半弃耕抛荒。甲在此耕地上开始建房,后被乡政府发现,责令拆除已建地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1)甲违背了国内法律的哪些规定? (2)乙的行为与否违法?应如何解决? 【解析】本题重要波及土地管理法有关保护耕地的规定。(1)甲的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的规定。此耕地是乙承包的集体所有的,乙无权出卖,甲也无权购买

4、。甲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2)乙所谓“发售”的行为是违法的,她仅是承包经营者,在合同期内有依法定目的使用的权利,但无权进行发售。另一方面,乙的弃耕抛荒行为也被土地管理法严禁,发包方应当终结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3.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防治车间4月新上毕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规定环保部门予以解决。同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明,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二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像乙厂下达书面告知,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11月

5、,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惩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万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在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重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原则,浮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1)你觉得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根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阐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的解决与否对的?为什么?(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解析】(1)乙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股风机生

6、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按照国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涉及:乙厂纺织车间是在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步、排污和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2)环保部门的解决是对的的。根据国内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措施,超标排放噪音应当按原则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交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解决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祈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原则规定的二类混合区的规定,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规定定期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法院判令乙厂

7、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祈求损害补偿。4.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剪彩运营开始发电。在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竣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导致严重污染。(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背了什么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予以何惩罚?【解析】(1)该厂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前就进行施工,违背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先避免性,尚未批准就施工,环境影响评价就毫无意义。该厂在施工、投产时,违背了该条例规定的“三同步”制度

8、,即储灰物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该厂在生产期间,违背了水污染防治法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2)责令停产,完善有关手续,修建储灰场,罚款10万元。5.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边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标,且未办理“三同步”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规定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步,周边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原则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补偿诉讼。(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公司为由,提出应当享有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与否成立?(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

9、定与否符合法律规定?(3)法院与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解析】(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公司为由,提出应当享有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保法合用于国内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3)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6.四川省某县一公司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原则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她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

10、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限度的噪声危害。本地环保局以该公司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该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用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原则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公司只满足噪声超标一种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成果,法院采纳了原告公司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法院的判决与否对的?为什么【解析】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对的的。由于:(1)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

11、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有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合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导致的危害,不属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辖。7.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如下简称甲)发目前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保局(如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导致鱼苗死亡的因素是东盛造纸厂(如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具有大量的未经解决过的有毒氰化

12、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补偿祈求,乙未予理睬。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补偿纠纷进行行政解决。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补偿数额达到合同。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补偿,乙以多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规定强制执行该合同,而市环保局却回绝了甲的规定。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征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补偿问题。(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与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根据什么程序提起何

13、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重要特点?【解析】(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根据的。由于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到的调解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因此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补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补偿诉讼的重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保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8.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

14、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导致了损害。因而祈求补偿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保法(试行)及其她有关法律发布以来,通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似,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当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觉得原告起诉根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实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重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成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此前的确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补偿

15、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补偿原告35万元。1、该中院判决与否恰当?为什么?2、你觉得合适的判决应如何?【解析】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由于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而祈求补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当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该予补偿的判决是恰当的。环境民事责任的承当不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与否超标来划分是不对的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种证据。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她承当补偿责任。同步应充足考虑自然

16、灾害、气候等其她因素导致的损害,分清被告承认责任的大小。9.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规定补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导致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重要因素。排矸场觉得,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当责任。同步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国内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觉得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当责任。1、该厂应否承当补偿责任,为什么?

17、2、该厂的主张能否成立?【解析】1.该厂应承当补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这不阻碍该厂因其侵权行为承当补偿责任。由于环境民事责任不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成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这与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该厂的主张不成立,该厂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国内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状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并且自燃导致的损害也是可以采用一定措施避免和避免的。10.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呛醒,感觉喉

18、咙堵、胸闷、全身乏力。居民纷纷的湿毛巾捂鼻口规避。上午,群众觉得是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导致,浮现围攻状况,本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当天午,该街又浮现相似的气体。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某些设备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由于本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映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气反映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图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2公里处,东北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1、农药厂对于工业街居民应承当何种责任?为什么?2、你觉得电镀厂的损失与否应由农药厂承当?【解析】1.农药厂应当承当责任。该厂的行为(

19、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当。2.电镀厂的损失是由于部分失控群众导致,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经权关系则仅存在在农药厂与居民之间,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电镀厂的损失应由肇事者承当。11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步,其住宅浮现裂缝,家人住院。重要因素是多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步”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同步,对

20、该厂罚款3万元,并规定补办“三同步”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1.环保局的惩罚有无根据?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合同时,甲有何救济?【解析】1.环保局的惩罚是有法律根据的,一方面该厂未执行“三同步”制度,违背了环保法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背了法律规定。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固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案例7: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制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后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

21、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导致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限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如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社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居然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问:(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承当什么责任?答:何某、秦某等6人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承当刑事责任;(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答: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何某、秦某等6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对何某、秦某等6人与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

22、么?答: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共同犯罪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因此,何某、秦某等6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案例8: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规定化肥厂采用措施避免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所

23、有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经调查、检查,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导致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规定化肥厂补偿损失,化肥厂觉得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导致的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当责任。问:(1)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与否应当承当补偿责任?为什么?答: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化肥厂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并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的。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用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损害成果的发生。张某鱼塘中的鱼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及时采用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的管道

24、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其污染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及时检修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规定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须依法补偿张某的所有经济损失。(2)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答:本案核心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根据国内法律规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故意或过错所引起的。由以上三因素导致污染损害的,可以不承当民事责任。案例9: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宁。为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涉,但始终

25、未解决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保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问: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答: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除了可以通过直接与污染者协商加以解决外,尚有下列解决途径: (1)向环保部门提出祈求,排除危害或者补偿损失。(2)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诉讼。案例10: 年8 月15 日,某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 Z 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A 纺织实业公司(如下简称“A 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部分水污染物解决设施,排放的废水中PH 值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原则。 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

26、1、A 公司经Z 市政府批准于1999 年3 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A 公司将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公司使用,收取租金。A 公司原有的污水解决设施则仍然由A 公司负责管理,为厂区内的B 公司、C 公司和D 公司3 家有污水排放的公司解决生产废水。A 公司已于 年向市环保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 年3 月1 日至 年3 月1 日。B、C、D 三公司均未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2、 A 公司转制后,本来公司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名称没有变更,同步A 公司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的管理和维修,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解决费、维修费和人工费等。Z 市征收排污费告知书上的缴款单位

27、也是A 公司;3、A 公司用其所有的污水解决设施为 B、C、D 三家公司解决生产废水,但并未与该三家公司签定委托解决的合同,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公司,对其应如何进行惩罚,根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为A 公司,A 公司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解决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行细则的规定,对A 公司处以罚款。 本案中,虽然生产废水的产生者是 B、C、D 三家公司,但是最后的废水解决和排放者却是A 公司。案中的污水解决设施是属于 A 公

28、司所有并由 A 公司负责管理和使用, A 公司向环保部门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负责缴纳排污费,因此A 公司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A 公司不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闲置污染物解决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与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 公司应对该违法行为承当责任。 案例11:某河面浮现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污染带,漂浮有大量白沫。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是某纸业公司将大量未经解决的造纸废水与解决后废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环保部门对采样过程及该公司两条排水沟排放大量未经解决的造纸废水的事实进行了公证。环保部门觉得,该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解决设施和歹意偷排污水的事实,对其进行

29、行政惩罚10 万元,责令其封死排水沟,保障污水解决设施正常运转。该纸业公司申请进行惩罚听证。由于环保局采用了公证取证的措施,该公司对排放未经解决的废水及水质监测报告单废水超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连降大雨,导致污水解决池中水量增大而导致废水外排,应属不可抗力,并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解决设施。环境执法人员觉得,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该公司懂得污水解决设施的设计规定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应采用限产或停产措施。但该公司在明知后果的状况下,为节省运营成本,放任污染发生,因而构成“故意”违法。并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既未进行通报也未采用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产生,因此应当承当行政惩罚的法律责任。

30、问:以上案例中环保部们惩罚与否对的,为什么? 答:环保部们惩罚是对的的。有关“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解决设施”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做过解释(环发177 号),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有“将部分或所有污水或者其她污染物不通过解决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解决设施。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也许导致污染物解决设施不能正常发挥解决作用的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该成果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解决设施。 在上述案件中,该纸业公司“明知”“将未经解决的污水从解决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也许导致污染后果,为节省成本而“放任”成果发

31、生,因而构成“间接故意”。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解决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原则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步处以10 万元如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持续违法排污、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行为后果严重,因此可以合用该条款的最高惩罚,即处以10 万元罚款。 案例12:某年8 月20 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规定交纳 220 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规定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

32、行政惩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 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现根据某省征收排污费实行措施第18 条第1 款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刘某不服,于某年 8 月 25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在本案中环保局违背行政惩罚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答:本案中违背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重要有: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违法的。行政惩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出示证件,便没有权力对当事人进行惩罚。2、本案中

33、执法人员不能因当事人对行政解决提出异议,就以态度不好加重其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由此可见,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意见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的申辩有无理由,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该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因此本案中县环保局办案人员作出加重惩罚决定,是侵犯了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权利。 3、本案中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规定。环保行政惩罚措施规定:“惩罚决定应载明如下内容:(1)被惩

34、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惩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2)认定的重要事实、证据; (3)惩罚的法律、法规根据;(4)惩罚结论;(5)不服惩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6)惩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7) 作出惩罚决定的年、月、日。”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书,有如下错误:(1)错误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本案的当事人应当是刘某,而不是“市场122 摊位”;(2)没有载明行政救济途径;(3)没有执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案例13: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解决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营,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

35、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解决设施,并处以罚款。该厂接受惩罚,立即重新使用废水解决设施。为避免该厂再次擅自停运该设施,市环保局在实行惩罚一周后,再次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又发现该厂解决设施停运,经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重超标。问:市环保局第一次惩罚与否对的?根据是什么?能否再次对该厂进行惩罚? 答: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惩罚是对的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解决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解决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批准。”本案中该厂的行为具有闲置水污染解决设施,未经本地环保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 条

36、“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解决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解决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原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惩罚款”的规定。 有关能否对第二次擅自停运同一解决设施的行为进行惩罚,核心看这两次行为有无持续性,即中间有无中断。若中断则为两次行为;若无中断,则为一次违法行为。对照本案,该厂行为有中断,具有了两次违法行为的特性,因此该市环保局对该厂可再次实行行政惩罚。 案例14:王某居住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的商品房(多层U 形建筑群) 内。由于该开发公司建房时未考虑设立机动车停车场,致使大量汽车(公、私车均有)停放在

37、院内,在不大的院子里停放了四五十辆汽车,这里简直成了无人管理的免费停车场。每天早晚汽车的发动声、报警声响彻不断,吵得住户苦不堪言,严重影响着住户的休息和生活。问:对于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目前许多住宅区由于没有规划建设停车场,成果使胡乱停放的汽车导致环境噪声污染。国内的立法对此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尚无专门的规定,因此使得此类噪声污染问题的解决十分困难,但并不能因此就让居民长期受害。根据目前的立法状况和住宅社区管理的特点,针对此类噪声污染问题重要通过规定经营管理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采用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来解决。这是由于,居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着租赁或买卖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

38、向购房或租房的居民提供的住房必须是适于居住的住房。这种适于居住不仅是房屋的质量符合建筑和安全原则,并且也涉及其她居住条件,如通水、通电、道路等。噪声问题作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因素,固然也应涉及在居住条件之内。从住宅区建筑设计的规定看,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规划设计停车场,对噪声污染的产生负有过错责任,那么噪声的治理固然也应由其负责。从管理的条件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住宅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也有条件采用管理措施。如:它可以规定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的条件;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无停车位的车不得进入;规定机动车进出的时间等等。 根据以上分析,受污染影响的居民可以直接找经营管理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污

39、染问题。如果不给解决,居民可以规定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公司解决污染问题,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案例15:公司改制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应由哪一方承当? 答: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1 月29 日在环发l999J 27 号文献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采用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她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其她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另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公司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5条还分别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40、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到的合同,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 据此,公司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公司所承当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依法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当。 案例16:某工厂排放的废水进入都市的市政管道最后排向海洋。请问该污染源与否属于陆源污染?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管理条例的规定, 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合、设施等,它不仅涉及直接向海洋排放。此例通过市政管道或者小渠排放污染物,但其流向直接指向海域的排放行为, 也属于陆源排放。 案例17:某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一公司水污染防治解决设施未按操作规程进行

41、运营,应如何认定其污染解决设施不正常使用,应如何进行行政惩罚? 答:人大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解决设施的正常使用。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解决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并处以罚款。地方环保部门在具体合用上述规定期应掌握如下界线: 1、有关“不正常使用”的认定对排污单位违背水污染解决设施正常运营规范而使用水污染解决设施的情形,环保部门均可认定为“不正常使用”解决设施。“不正常使用”一般体现为如下情形之一: (1)部分或所有废水不通过设施正常运营规范使用水污染行政设施的情形。(2)将未解决达标的废水从解

42、决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3)将部分或者所有废水解决设施停止运营。 (4)违背操作规程使用解决设施或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解决设施不能正常运营;(5)违背解决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条件,致使解决设施不能正常运营的其她情形。 2、有关“不正常使用”解决设施的行政惩罚,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解决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且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应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违法情节。排污单位违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可比照水污染解决设施的情形进行认定。如不按规定操作,致使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不能正常运营,污染物又超标排放的,可视为擅自闲置污染物防治

43、设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但应注意,锅炉自身不属于污染防治设施,对锅炉的不正常操作,不应视为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案例18:某公司因部分车间停产而使部分解决设施停止运转,但解决后的废水达标,与否可以认定该公司为擅自闲置污水解决设施?答:环保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违背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规定行政惩罚的规定,其中规定两个合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原则”环保部门在根据该条款实行行政惩罚时应两个条件同步具有。按国家环保局1988 年颁布的污水解决设施环保监督管理措施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而停止污水解决设施的

44、运转,就应认定为 “闲置”。但本例中该公司部分解决设施正常运转,部分设施停止运转,解决后的废水又达标,则不应认定为“擅自闲置”。 案例19:有关水污染事故的调查解决机构及其权限。答:国家环保局1997 年5 月4 日在环法1997 284 号文献中明确:有关水污染事故的解决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作了明确规定,即排污单位导致或者也许导致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调查解决;导致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导致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调查解决。又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规定,“渔业水体”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据此,

45、 “渔业污染事故”则是指发生在划定的渔业水体范畴之内的水污染事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发生在依法划定的渔业水体范畴内的渔业污染事故以及船舶导致的水污染事故,对其他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均负有调查解决的法定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对其职责范畴内的水污染事故,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本上,依法严肃解决。有关水污染危害引起补偿责任和金额的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关和解决程序, 水污染防治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祈求,由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解决,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解决。 案例20:有关个体经营者经营时排污也要缴纳排污费吗,有何根据? 答: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1 月14 日的复函中觉得, 水污染防

46、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原则的,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其中“国家规定”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国家计委、财政部据水法规定于 1993 年 7 月10 日制定了有关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告知(计物价1993 1366 号) ,该告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本地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因此,一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均属水法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范畴,前述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47、对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废气、固体废物、超标噪声征收排污费也可比照废水排污费的规定去理解执行。 案例21:新建的饮食娱乐服务设施与否应当执行环境影晌评价制度,国家对此有何规定?答:原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 年2 月发布的有关加强饮食娱乐服务公司环境管理的告知(环监1995 100 号)规定“新建、改建(含翻建)、 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有波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保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本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批准,擅自动工

48、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因此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设施,以及承租她人已建成的房屋或厂房改建或扩建装修成饮食娱乐服务设施都应向本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级别或审批手续。违背上述规定的,环保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惩罚。对此,国家环保总局1999 年1 月20 日给江苏省环保局的复函有明确的答复。案例22: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排污申报有何规定?答:国家环保局1996 年4 月2 日在环法1996 358 号文 件中明确:(1)有关排污申报问题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49、:排污申报制度合用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设施和解决设施。 另据理解,目前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有关“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原则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规定,规定生产机动车和发动机产品的公司就其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原则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成果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根据检测成果依法实行监督管理。我们觉得这对于推动新生产的机动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原则,逐渐减轻机动车导致的大气污染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具体监督措施由国务院规定”表述,我们理解其立法本意是授权国务院制定

50、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职权,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案例23:某化工厂因排放废水进入某水域导致某养鸭场许多鸭子死亡引起污染补偿纠纷。本地环保局对此进行理解决,但养鸭场对解决成果不服,觉得环保局偏袒化工厂,因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把化工厂和环保局都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我们应怎么对的结识和解决此类问题?答: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补偿责任和补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

51、事人的祈求,由环保部门解决;当事人对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她环保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如何理解法律所指“解决”的含义,以及应以什么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等总是存在很大争议。各地环保部门具体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各异,由此引起的诉讼,地方人民法院的作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地措施院作为民事案件,也有相称多的地措施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地方环保部门对此反映强烈,普遍规定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原国家环保局1991 年11 月26 日对此提出见解: (1)由于此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有关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环保部门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民事

52、权益争议的调解解决。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祈求,具体解决此类纠纷时,应认真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本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合理拟定补偿金额,促成当事人自愿达到合同,解决纠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如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祈求,对污染补偿纠纷所作的解决决定,不同于环保部门依职权积极做出,并体现环保部门单方意志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其她行政部门就补偿问题所做的裁决和强制性补偿决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根据前述“意见“第六条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解决,当

53、事人对调解解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就补偿纠纷所作的调解解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以环保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补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 案例24:对危险废物如何进行认定鉴别?答:国家环保总局 年4 月30 日在有关危险废物认定鉴别问题的复函中明确:(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和鉴别措施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据此,某类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若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和鉴别措施认定其具有危险特性的

54、,也属危险废物。(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分为两类:一类不需要鉴别;另一类需要根据原则进一步鉴别。对前一类不需要鉴别的废物,即按危险废物管理。对需要进一步鉴别的废物,如经鉴别其危险特性高于鉴别原则的,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低于鉴别原则的,不按危险废物管理。(3)危险废物鉴别原则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种过程。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要进行鉴别,但其鉴别原则尚未颁布的废物,暂按危险废物登记。案例25:煤矿开采过程抽放的矿井水和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与否应收取污水排污费,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答: 1994 年7 月25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此问题觉得,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矿井水污染物成分重要是煤粉岩

55、粉等悬浮物,一般不减少水体水质,并且大部分用于矿区生产、生活和农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一般只增长水量,不增长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经商量得到国家环保局批准对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1)煤炭开采过程中从煤矿矿井(涉及露天煤矿)抽放出的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不涉及其他生产或生活污水),不属于污水排污费的征收范畴。 (2)抽放的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长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告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该告知于1994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案例26:某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反映本地税务部门对

56、排污费征收营业税的作法与否合理? 答:该问题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向财政部有关部门理解,经研究,1995 年8 月 15 日对该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按期解缴国库,全额纳入预算内,作为环保补贴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重要用于补贴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是各级财政的预算内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交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2)某些地方税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营业税,根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告知第三条:“凡不是由

57、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受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某些地方税务部门由于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职责等理解不够,将所收排污费视为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受取。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反复宣传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属行政执法,避免税务部门对此继续产生误解。 (3)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已在银行设立了排污费征收及解缴专户,但排污费仍被征收了营业税的,本地环保部门应积极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阐明状况,办理退税。 案例27:1996 年1 月1 日实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没有一氧化碳的排放原则,在大气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时,应如何执行一氧化碳排放原则? 答: 1997 年2

58、月26 日国家环保局科技原则司就此问题答复河北省环保局:近几年我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进行了修订、补充,原则体系调节基本到位。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原则的13 种增至 40 多种,其中综合排放原则含33 种污染物。新的排放原则无论是控制项目,还是指标体系、原则值比原原则均有很大发展和更加严格。制定排放原则应以污染治理技术为基本。对原“三废”排放原则中的个别污染项目,根据国内现状调查觉得缺少实用治理技术的,不再制定排放原则。一氧化碳多为燃料燃烧不充足所致,直接净化一氧化碳缺少实用技术,多从提高燃烧效率着手,以减少其产生。因此,在锅炉、工业炉窑等到燃烧设备的国家排放原则中均规定了烟

59、气黑度限值,规定燃料燃烧充足,从而达到减少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 年我局发布的钢铁工业、轻金属和重有色金属工业国家排放原则就未规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原则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措施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征收排污费。案例29:某厂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后,不向本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用解决措施,且回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根据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实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惩罚一万二千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觉得该惩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

60、该厂下达二千元和一万元的惩罚决定书。请问这样做与否合法? 答: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惩罚法规定,对该厂做出惩罚决定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的行政惩罚。该厂违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县环保部门可采用两种解决措施:一是可根据导致污染事故和回绝现场检查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两个惩罚决定。二是可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合并惩罚,超过惩罚权限时,必须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 案例32:甲县一石油钻采公司的原油由乙县运送公司运送到丙县炼油厂炼制,三单位均为独立法人。某天,乙县运送公司的送油罐车在丙县境内发生原油泄露,导致公路附近农田污染。问:这起事故应由哪县环保部门负责调查解决? 答:根据环保法规定,对

61、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解决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的环保部门进行调查解决,因此该污染事故应由丙县环保部门进行调查解决。如果事故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应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措施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查处。案例33:某厂位于二类空气质量功能区,烟囱高 90 米,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距厂区100 米处有一大厦高90 米,监察部门严格按照GBI6297-96 原则中90 米,高排气筒最高容许速率160kg/h 征收排污费。问:与否对的?答:这样计算不对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规定,排气筒高度除需遵守列表排放速率原则外,还应高出周边200米半径范畴内的建筑5 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规定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相应的列

62、表排放速率原则再严格 50%执行。因此,该厂二氧化硫最高容许排放速率应按 8016 kg/h 执行。案例34:某县政府对县水泥厂的粉尘严重污染项目下达了限期一年完毕治理的决定。该厂始终因资金的因素未予实行。治理决定期限到期后,该县环保局对水泥厂处以罚款,并由县政府重新下定限期治理的决定。问:该县作法与否合法? 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毕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原则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关闭。”国务院决定中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状况定为 1 至 3 年;对逾期未完毕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

63、其关闭、停业或转产。”由此可见,该县环保局对县水泥厂处以罚款是对的的,但还应依法加倍征收 排污费。至于能否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国内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执法实践中,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我们觉得如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限期治理的期限与上次期限合计不能超过3 年。本案若再次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年。2年后,县水泥厂仍不能治理达标,则应按国务院决定规定,考虑由该县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转产。 案例35:某化工厂一盐酸贮罐忽然泄露,大量盐酸外泄,剌激性气体迅速向附近居民区漫延。该厂立即采用应急措施,制止盐酸继续外泄,并向本地环保部门报告,但扩散的盐酸气体使附近近百户居民受到影响,县环

64、保局通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厂方疏于设备管理而导致的一起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受害群众规定,县环保局居中调解,由化工厂一次性补偿受害群众人身伤害费2万元。请对该县环保局的解决进行分析,与否对的?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她忽然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导致或者也许导致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用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也许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本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解决。”本案化工厂虽然采用了应急措施,并向县环保局作了报告,但并未及时告知附近也许遭受污染危害的居民,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并且事故因素是疏于设备管理所致

65、,并非自然灾害所致。因此县环保局在对事故调查后,应受害人规定,居中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县环保局对化工厂导致污染事故这一违法行为并未追究行政责任,是不当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背本法规定,导致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该县环保局应对该化工厂处以罚款。案例36: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解决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营,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解决装置,并惩罚款。该厂接受惩罚,立即重新使用废水解决装置。为避免该厂再次擅自停运该装置,市环保局在实行惩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该设施停运,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重超标。问:市环保局可否再次对该厂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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