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实务与法律课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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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租船实务与法律课件第二版租船实务与法律课件第二版第一章 租船运输概述引入: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一、20世纪经济的轴心是钢铁和汽车,21世纪是现代贸易,金融等服务业。二、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1、经济全球化: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产业更加精细化,合作比任何时候都重要(行业工会的重要性),目的是获得比较优势从而取得比较利益。2、市场一体化:每个国家利用它相对丰富的生产诸要

2、素从事商品生产,国际贸易的发展导致的国际间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趋于均等化。3、资产的证券化:人们追求财富的过程为:土地货币证券(股票,债券,股权)三、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后果:1、信息资源的转移: 例:技术、专能、商标、管理能力等将导致技术空洞化2、附加价值的转移将导致本国就业不足:附加价值=利润+人工费用3、文化的转移:将导致文化摩擦。第一节 租船运输概述租船运输的概念通过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或船舶租用合同进行货物运输的基本营运方式。说明:1.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2.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SHIP OWNER),

3、租船人(CHARTERER),船舶经纪人(SHIP BROKER)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3.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租船运输的特点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没有固定的运价。2.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

4、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的收据。(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5.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大宗货1

5、.海运干散货:包括铁矿石、煤炭、粮谷、铝矾土和磷矾土等大宗货和种类繁多、形状各异、性质不同的小宗货。2.海运液散货:包括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化学品、润滑油、散装酒、动植物油,以及其他液体货物。经由航次租船承运的主要有运输批量很大的原油和批量较少的特种油或液体产品。大宗货的特点:这些货物性质差异明显,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运价也较低,运输专业化程度较高,流向较清楚、航线较稳定。租船运输的分类:主要有程租(VOYAGE CHARTER)和期租(TIME CHARTER)两种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

6、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期限内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程租的特点1.出租

7、人配备船长、船员及其工资和补贴;2.出租人负责营运安排和调度;3.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或船舶吨位总和以及合同约定的运价计收运费;4.合同需明确装卸费的分担方式;5.合同需订明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规定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标准。程租的分类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8、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期租的特点1.费用负担: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2.租金支付: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3.人员配备: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

9、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4.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5.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包运合同特点: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3.船舶所承运的

10、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由此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光船租船特点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11、”。4.除船舶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6.合同通常订明光船租赁前及租赁期内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的问题.说明:虽然光船租船的租期一般都比较长,但是,国际上以这种方式达成的租船业务并不多 租船业务流程主要包括:1.询盘:通常由承租人以期望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寻求租用所需要的船舶,即货求船。2.报盘:报盘也称报价或发盘,是出租人对承租人询盘的回应。若是船舶所有人先发出的询盘,则报盘人是承租人。报盘又分实盘与虚盘。实盘为报盘条件不可改变,并附加时效的硬性报价;虚盘则是可磋商、修改的报价。3.还盘:还盘是询价双方通过平等谈判、

12、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4.接受:通过双方的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交。成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就商谈租船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件予以确认,对于细节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商讨。5.签订租船合同:签订确认书只是一种合同意向,正式租船合同要按租船合同范本予以规范,进行编制,明确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可生效。之后,哪一方提出更改或撤消等异议,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租船运输合同正式签订后,船舶所有人就可按合同的要求,安排船舶投入营运;货方备好货物准备装船。租船业务中,租船经纪人代表各自委托人洽谈租船业务,代为签约,可迅速而有效促进租船业务的成交,减少船东或租船

13、人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减少了租约中的责任风险,协调了租船市场的正常运营。租船业务成交后,由船东付给运费的1.25%2.5%给经纪人作为佣金。 第二节 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又称租约(Charter Party,简称 C/P)是船舶出租人或船东和租船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协议。按此协议,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提供给租船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运费或租金。 租船合同范本 1.定程租船合同范本:定程租船范本中有的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如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租约代号“金康”(GENCON),有的则针对某种特殊货物的租船义务,如煤炭、谷物等 。2.定期租船合同范本:包括纽约土产交易所制订的期租合同(NYP

14、E)、标准期租船合同 、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等。航次租船合同: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性质:一个完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运港与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的支付及其它事项。 航次租船合同 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主要说明所租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的国籍、建造年代和船舶吨位等。(替代船舶) 2.货物:一般都包括所承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包装和数量。(宣载量) 3.装卸港口:有关安全港的在责任归属问题和“附近条款

15、”。4.受载日和解约日: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解约日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解约日条款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是直到解约日这一天来临时,在可以解除合同。5.运费支付:按实际数量/按包干运费计收到付运费/预付运费6.装卸费: 运输条款和港口泊位条款A、 运输条款:班轮条件(Gross Terms, or Liner Terms)、船方不负担货物的装、卸及费用(Free In and Out, FIO)、船方负责装货及费用,但不负责卸货及费用(Free Out, F.O)、船方负责卸货及费用,但不负责装货及费用(Free I

16、n, F.I)B、港口、泊位条款1/2SB-SAFE BERTH(ES)船东负担船舶靠装或靠卸货物中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即船东负担一次靠泊费和一次移泊费,而一次移泊以上的费用应由租家负担,此条款引起的争议较多。1/2SP即SAFE PORT(S)船东负担靠装或靠卸船舶的进出一至两个安全港口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港口和泊位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在签订VC规定一至两个安全装(卸)港口,每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7.装卸时间(Laytime):日历日、连续日、工作日、累计8小时工作日、累计24小时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定期租船合同概念: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

17、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性质:定期租船合同兼具有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特点的特殊合同。 主要内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限、交船与还船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等相关事宜。 定期租船合同 主要条款1.提供约定的船舶:船东提供的船舶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而且要适合约定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在合同中应注明船舶的耗油量,因为运输中的燃料是由承租方供应的。如果实际耗油量超出合同的规定,租方有权向船方请求赔偿。如果船舶发生故障,船方应负担修理费,船舶因修理而停运24小时

18、以上时,租用人有权停付租用金。2.船舶租用期限:船舶的租期视租用人的需要而定,从船方将船舶交给租用人时开始计算。在实践中,只要租用人对最后1次航次的安排是合理的,即使该航次未能在租期届满时完成,也不能算违约,对于超出租期的时期,租方按合同规定的原运费率支付租金。此外,如果船方在规定的日期不提供船舶,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租用人不按时接受船舶,则应照付租金。3.船舶的租用范围:在合同中应订明船舶的航行区域。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租船人可以指示船舶行驶任何航线,开往任何安全港口。但不能指示船舶驶离规定区域,否则后果应由租用人承担。4.租金:在租船合同中应写明租金的支付方法,一般是以月为计算单位。在租期

19、内不论租方是否实际使用船舶,甚至是遇到恶劣气候致使船舶不能开航,亦要支付租金。如果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船方有撤船的权利,并可对船上的运送货物行使留置权,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船方如果接受了迟付的租金,则不能行使撤船的权利;二是如果船方行使了撤船权利,就不能再取得租金,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5.对船舶的使用与损害赔偿:关于对船舶的使用与损害赔偿条款,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对船舶的使用及代理或其他事宜,船长应服从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而租船人则负责赔偿因船长听从其指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6.船方对货物损害的责任:根据普通法原则,船主应承担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如果船方提供的船舶不适合运载,致使货物

20、受到损失,船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7.停租和还船:停租条款主要是规定租船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停租船舶的权利,例如,船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超过24小时以上或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等,还船条款主要是规定租船人归还的船舶应与出租时交与他的船舶具有相同的良好条件。如果船舶受损,租船人应负责修理的费用,但不负责修理期间的租金。如果是船舶在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则不负责赔偿。第三节 租船运输的法规与国际惯例当前无关于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一般适用国内法;在英美,没有特定法规,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在我国,没有合同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海商法;只有“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和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是强制条款,其他都可以

21、双方约定;国内法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补充:与租船合同有关的某些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定义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船东与租船人(租船经纪人仅为代理人)合同订立形式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海商法第43条: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

22、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海商法第128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英美国法规定可口头订立。租船合同条款分类条件条款(condition)那些对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直接影响的,至关重要的,一旦不能列入合同或与合同洽谈的事实不符,合同就难以执行或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实现租船目的并遭受利益损害的条款。(违反该项,有解约权(没有违约的一方因为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不一定要行使此权利。例:船名、船型、船籍、预计装货日、船长签发提单等条款。)保证条款(warranty clause)是指那些及时被取消或违反也不会从根

23、本上动摇和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的条款。(不是很重要,违反此条款不会导致非违反方享有解约权,但有索赔的权利。)中间性条款(intermediate clause or in nominate clause)是指那些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如果违反的话,视违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无论是否可以解除,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合同条款法律效力高低顺序首要条款具有最高的效力;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款。租船合同的解除(英国法)合同履行后自动解除(discharge of charter party by b

24、eing executed)合同双方经协议解除合同(discharge of charter party by mutual agreement)因一方毁约而解除合同(discharge of charter party by beach)因合同受阻而解除合同(discharge of charter by frustration)合同受阻的定义:由于合同一方不能控制事件的发生或时间的发生不能归于任何一方的责任,订约时又无法预料,且该突发事件造成合同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而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一旦构成“合同受阻”,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而无须赔偿对方可能遭致的损失。常见的情况有法律变更(c

25、hanges in law)、禁运(embargo)合同标的物全部灭失(total loss of subject matter)无过失延误(frustration by delay)不可抗力而引发的灾害船舶或货物被政府征用战争、罢工、突发事件(unforeseen occurrence)。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1.协议解除2.通过行使解除权来实现。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3.合同法特别列举的可以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法定情形: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履行迟延;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补充: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最低

26、限度义务: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2)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为止的期间。一般可理解为: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责任期间: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勾至勾”期间,亦即货物挂上船舶的吊杆时起到脱落吊杆为止。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可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种。(4)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交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

27、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6)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于装运易然、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以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对于

28、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7)索赔和诉讼时效:索赔应在接收货物时提出,如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如果货物交付是4已经检验,就无须提出书面通知。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岁灭失或损失所负的一切责任。(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二、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的修改如下:(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的人法律地位: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

29、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超过一年。(3)关于提高赔偿额及制定双重限额: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SDR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每千克为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的法律地位:将航运公司雇佣人、代理人等视为合同一方(与承运人)享受承运人的权利。(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本合同须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何一国立法的约束。三、汉堡规则改变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2 )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

30、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3)关于赔偿责任限额: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千克2.5SDR以其高者为准。(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四、中国海商法(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收货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

31、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3)货物交付: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

32、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延迟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第四节 租船市场

33、(Charter Market)概述1.定义:需求船舶的租船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协商、洽谈租船业务,订立船舶合同的场所。2.租船市场作用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服务、贸易机会,委托人通过经纪人谈判。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快速有效的成交业务。调节世界航运市场 。为船东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信息资料。3.租船市场的分类:干货船市场 (Dry Cargo Market)、油轮市场 (Tanker Market)、冷藏船市场 (Reefer Market)、客船市场 (Passenger Market)、滚装船市场 (Roll On Roll Off)、杂货船市场 (Twee-deck Market)、

34、集装箱 (Container Market)、特种运输船 (Special Market)、大型机械设备、散货市场(Bulk Market)。4.主要租船市场:伦敦市场(London Market)-The Baltic Merchantile and Shipping Exchange;纽约市场(New York Market);汉堡市场(Hamburg Market);奥斯陆市场(Oslo Market);东京市场(Tokyo Market)亚洲最大的交易场所;香港市场(Hong Kong Market)免税。第二章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还没有出现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

35、际公约。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根据经营航线的不同可以分为涉外租船合同和沿海租船合同。在新合同法生效前,对租船合同进行调整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及交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陈述陈述的含义:是指船东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陈述的意义:船舶特定化,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的重要条款 。误述误述的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促成合同达成的误述:没有在合同中体现;构成合同条款的误述: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法律性质欺诈性误述:明知不符,故意误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疏忽性误述:明知不符,

36、但相信不会引起损害或损害能够避免,根据造成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误述:相信符合,根据后果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除非能证明一直到签合同为止,相信陈述的真实性。 陈述的主要内容 实质性内容船名:使船舶特定化。指定一艘特定船舶;替代船条款,一条特定船或其替代船,由船舶所有人选择;在船和船中选择一艘,由船舶所有人选择。船籍:表明船舶登记国,悬挂登记国的国旗。海上航行时,不能悬挂两个国家的国旗;战争时期,涉及中立国问题,扣押、征用、没收、充公等风险;和平时期,涉及法律适用、货物保险、港口使费等问题。船级:表明双方订立合同时,船舶应实际达到的技术状况。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7、合同履行期内丧失船级,不视为违约;英国认为是条件条款,若违反船级规定,可解除合同;美国认为是保险条款,若违反船级规定,仅可要求赔偿。船舶吨位:包括登记吨和载重吨。涉及港口费用、运河费用等的征收;排水量(船舶总重量)空船重量+总载重量;总载重量净载重量+航次储备量+船舶常数。船舶动态: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直接影响船舶的按期抵达预定的装货港;英国判例表明其为条件条款;实践中不具体标明其准确经纬度。预计到港时间并做好装货准备时间:又称受载期,船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规定的装港并做好准备的日期。装运期又称为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受载期的开始则意

38、味着船东要结束上一个航次到达与租船人订立的租约上的指定港口或是泊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并且开始装货,如果船东未能在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到达,这份租约则有可能被租船人解除。质询条款:不能预期抵达通知承租人,48小时内通知是否解除租约,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装运期: 装运期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提单签发日应当在装运期内,这样卖方才可以向银行顺利结汇。第二节 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定义: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个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

39、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即为履行新的租船合同而从事的航次。预备航次还涉及下列两项内容:受载日(Laydays);解约日 (Canceling date )。预备航次的履行: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免责条款:承租人仍可解除合同,只是免除了出租人的赔偿责任。 解约日:金康合同中的解约条款的性质是是赋予承租人一项权利。如果过了解约日船舶仍未到,承租人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船舶因意外事件延期到港,船方可以免责,租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船方因疏忽或者过失延迟到达,承租人不但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

40、损失。质询条款承租人没有义务过了解约日后立即宣布是否解除合同,承租人从维护自己利益出发总是尽量延迟宣布的时间,在运费上涨时就不解除合同,而运费下跌时则解除原合同重新以低价洽谈一个新合同出租人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只要承租人不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港。如果当船舶抵达装港后,承租人才宣布解除合同,那么船舶白跑一趟,船东损失也很大。船东为了减少损失往往在合同中订立“质询条款”。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

41、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 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讨论: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对比案例2 英国的The “Madeleine”一案租约规定:如果5月2

42、日不能交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 (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 (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 (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 (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案例1 分析结论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115条也

43、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三节 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可以约定具体的名称,也可以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方便承租人选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若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致使出租人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数量:1.通常两种约定:满舱满载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选择;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多少吨,又不少于多少吨。2.相关概念:满舱满载、宣载量、亏舱费、短装损失备货的义务 严格责任未能提供货物表现:未能提供任何货物;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提供的数量与约定的不符;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故意或是过失情况下,造成

44、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绝对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应承担责任;免责情况:合同履行构成非法行为;出租人违反了先决条件;合同规定明确解除承租人责任的;合同受阻;出租人不能免责的过错造成。运至船边的义务含义: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船边”:船舶吊钩所及范围,或合同约定地点,或当地或港口作业习惯的地方发生可以免责的原因,只要有合理的方法可将货物运至船边,不能引用免责条款免责情况:认定属于合同受阻;出租人违反先决条件;合同履行地法律限制;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承租人应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货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留损失的责任

45、,但不能终止合同,除非这种延迟构成合同受阻;解约条款:油运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不能提供约定的货物,可以更换货物,若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提供货物的时间:丘比特条款规定:(Jupiter)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船舶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比如10天或20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全选择解除合同,将船舶开走,并保留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注:加强了出租人的权利,金康76、94都无这样的条款,变通做法是(94金康)。滞期费应在收到出租人的发票后,逐天支付,当滞期

46、费未按一上述规定支付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连续96小时内予以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前滞期费仍未予以支付,若船舶处于装货港内,出租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索赔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四节 装卸条款装卸港口装卸港口规定方法:一种是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事先能确定装卸港,否则,如果事后要求改港,船东可以索赔损失或拒绝改港。另一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装卸区,供租船人选择。多个港口指定的顺序:如船方在租船合同中允许租船人使用一个以上的装卸港,应注意订明按地理上的顺序指定。否则会造成船方由于在不同的港口之间来回航行引起的损失。装卸港口 安全港口: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

47、的航海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安全分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港口可以由租船人指定,也可以在合同列名,这两种情况对港口的安全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已列名的港口,安全的风险由船方承担,而对于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其安全由租船人负责。 安全港口的范围:在租船合同中,安全港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但对于港口地理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安全港保证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范围。如果对安全港做广义上的解释,应该包括港口、泊位以及为驶往港口必须经过的地方。安全港的范围还应包括船舶为进入港口而必须经过的区域,不论这种航道离港口有多远。案例 政治

48、上的安全港口在“Saga Cob”轮一案中,当船舶进入某港口后,该港口发生叛乱,船舶被没收,法官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一个港口尽管是坚固的,而且对外宣传也是安全的,但是遭到了游击队的袭击,任何合理的船舶所有人都不会贸然进港,这样的一个港口被判为不安全港口。 在美国的Pan Cargo Steamship Co.一案中,由于某船曾经与伊朗从事贸易,而无法保证进入美国港口作业,这类政治上的原因也被法官判令港口不安全。案例 物理上的安全港口因冰封造成的港口不安全,在GW Grace & Co.诉General Steam Navigation Co一案中被认可。在Houston City轮一案中,

49、港口由于缺少助航设备,比如浮标,防护墙缺损等原因被法官判为不安全港。“Eastern City”轮一案中,因港内缺少足够的空间以供船舶抛锚,锚泊范围太小而且有接近礁石。由于大风的发生无法准确预料,所以该港口被认为是不安全港。在“Dagmar”轮一案中,法官依据港口缺乏足充分的天气预报系统判令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有些港口海床或吃水的变化对安全港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在“Eastern Eagle轮一案中,港口内海床处于不停变化中,船舶无法安全驶入,构成不安全港。装卸港口 临近条款含义: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邻近的港口;当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时,出租人有权且只能将货物卸

50、于这种邻近地点,视为航次租船合同已经履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船舶无法前往指定的港口的前提下,必须等候一段合理的时间,如仍未改善,则可据此条款前往附近的港口船东指令所去的变更港口必须符合“范围原则”,即必须与原来的港口是一系列之内的。装卸费用 约定装卸费用的分担:例如:Liner Terms、F.I.、F.O.、F.I.O.、F.I.O.S.T.、LIFO、FILO约定由哪一方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例如“班轮条款”中,出租人承担装卸费用,还应由其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和责任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条件相衔接。例如以“到岸价格、舱底交货”条件出口交货,已约定卸货费用由买方

51、负担,不计入货价。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约定出租人不负责卸货费用。装卸费用 港口、泊位条款:(1) 1/2SB-SAFE BERTH(ES)。船东负担船舶靠装或靠卸货物中的一至两个安全泊位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即船东负担一次靠泊费和一次移泊费,而一次移泊以上的费用应由租家负担,此条款引起的争议较多。案例 例如1:船舶在一次靠泊和移泊后,由于让挡由港方安排,临时把船拉开,事后又拉回到原泊位,租方以并未移到第三个泊位为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例如2,在曼谷装矿,由于水尺的原因移到锚地续装,由于此时该船旁边有另一条装槽片的船,因风向吹到该船上被迫移泊,租家又以种种理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2)1/2SP即

52、SAFE PORT(S)。船东负担靠装或靠卸船舶的进出一至两个安全港口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港口和泊位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在签订VC规定一至两个安全装(卸)港口,每港一至两个安全泊位。A、装卸时间 1、概念: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出租人使船舶处于和有效进行装卸货物,运费之外无须支付附加费的时间。装卸时间的期限:是指船舶进入装卸期从起算时起至终止计算时间为止的整个时间;出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使船舶等待和有效装卸,承租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装货和卸货并完成货物的装卸事宜;时间损失在期限内由船东承担,进入合同装卸时间,时间风险责任在承租人一边,此条款涉及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

53、规定。2、装卸日的规定及含义日(Calendar Day):是指从午夜到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即日历日;从装/卸货开始至完毕时止所经历的日历日数就是总的装货或卸货时间。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连续24小时是一天工作日(Working Days):是指没有被租船合同明确地排斥于装卸时间之外,并且不属于节假日的日数和部分时间,通常加上“星期日、节假日除外”一语。若允许将在星期日、节假日进行的装卸工作时间计入装卸时间,应在后面再添上“除非已经使用”一语。累计8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8 hours)。指不管港口习惯工作时间如何,累计进行

54、装卸作业8小时即为1个工作日。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其含义与前述相似。晴天工作日 (Weather Working Days:W.W.D.):这里的“良好天气”是有特定含义的,即只要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装卸作业的天气就算是“良好天气”。实践中由承租人与船长根据当时所处位置及环境、天气等对船舶作业和货物质量的影响及其程度进行磋商决定。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是指不考虑港口规定的工作日时间是多少小时,也不论工作小时数实际跨几天时间,以累计24小时为一个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

55、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是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气不良等影响装卸的工作日或小时后,其余的时间以真正的连续24小时为一日的表示装卸时间的方法。3、装卸日的规定方法合同中直接规定具体的装卸日数或船舶的装卸定额:规定装货若干日(小时),卸货若干日(小时);规定装卸货共若干日(小时);规定每天装货、卸货多少吨;规定每日每舱口装货或卸货多少吨。装卸率法:约定平均每天的装卸率计算装卸日数:只装卸一种货物时:装卸时间装卸总量/平均每天装卸率;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同时装卸时: 装卸时间甲货物总量/甲货物平均每天装卸率乙货物总量/乙货物平均每

56、天装卸率;两个或两个泊位以上,可同时装卸时:装卸时间甲泊位货物总量/甲泊位平均每天装卸率乙泊位货物总量/乙泊位平均每天装卸率;船上积载货物不同或船舶作业安排不同时:、每舱口日装卸效率为吨:装卸时间全船装卸总量/每舱口日装卸率舱口数、每工作舱口日工作效率为吨:装卸时间最大货舱装卸总量/每工作舱口日装卸率该货舱服务的舱口数 使用专业术语。(容易引发争议)、CQD(at customary quick despatch)条款:按港口的情况,尽快装卸,所产生的时间损失,由出租人承担;、FAC(as fast as the vessel can receive or deliver)条款:船舶处于完全工

57、作的状态下,最大限度进行装卸货的情况下计算出的装卸时间,未考虑港口的实际装卸效率,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订明装卸时间与没有订明装卸时间的区别(1)前者的时间风险在承租人,后者则在船东身上;(2)如果是对方违约造成的时间损失,前者可向船东索赔,后者可向承租人索赔;(3)如果不是对方违约,任何外来的原因、自然灾害、第三者的行为或错误等造成的损失都由承担时间损失的一方自负。4、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时间,各国法律规定或习惯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规定在船长向承祖人或他的代理人递交了NOR以后;经过一定的规定时间后,开始起算。满足三个条件:船舶抵达租约指定的港口或泊位(arrived ve

58、ssel);船舶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in all respects ready);NOR已按规定递交(N/R has been tendered) 。1)船舶抵达租约指定港口或泊位(arrived vessel):a泊位合同:到达约定的港口的泊位;b港口合同:到达合同约定港口:英国:到达港内某个地点;处于承租人的支配之下时。大陆法系国家:商务意义角度,地理范围内或惯用锚地,在港口当局的控制之下时。案例:英国法院在1904年Leonis Steamship Co. v. Rank(1908 1 KB 499)一案中,确立了“商业区域”的标准。商业区一般来说能办理船舶检疫、或进行正常的过驳、减载、

59、加载或有装卸货物的设施。1973年TheJohanna Oldendorft案中,审理案件的里德勋爵在该案中确定了“里德标准,(Reid Test )“到达船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船舶必须在承租人立即而有效地控制之下;船舶必须处在港内(within the port )。总结:船舶必须处于其港口当局(port authority)所解释的地理区域(geographical area)及法定区域(legal area)内;船舶必须处于能有效响应承租人要求的状态,即,一旦有可用的泊位,船舶必须能立刻进入泊位(be able to proceed to berth as soon as one be

60、rth is available);如果船舶处于港口内惯常的等待位置,则它会被默认为处于能有效响应承租人的状态,除非承租人能提供反证;如果船舶是处于港口外的锚地等待,则此时出租人必须要能出示证据证明,这是应港口当局的要求或命令在港口外锚地等候,而不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没能进入港口。等泊损失时间的计入问题 (泊位租约)、等泊损失时间计入装卸时间:a、作为等待时间计入装卸时间;b、是否已进入滞期。、不论靠泊与否:a、只需船舶到达这个泊位所在的港口,可递交NOR;b、与等泊损失时间计入装卸时间的区别。到达即可靠泊(对出租人最有利):a、承租人保证在船舶抵港后,立即提供一个可以利用的装卸货泊位;b、该泊

61、位在没有偶然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能使船舶安全不延迟地抵靠。2)船舶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in all respects ready)概念:是指船舶的一切,如船员、装卸设备、货舱、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的事宜、按当地法律或港口当局要求的例行手续等,按照合同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已做好准备或完成,随时能进行装卸货物。司法实践认为:对船舶货舱必须立即做好装卸准备的必要性,与装卸作业不马上需要的设备准备就绪,应加以区别;次要缺陷或准备不足只是局部的或影响不大,与主要缺陷或准备不足会足以影响船舶的运作、合同的商业目的和经营实质,应加以区别;船舶装货准备就绪与开航适航准备就绪,应加以区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当地

62、的法律法规,是判定“准备就绪”是否实际完成的主要依据装卸时间起算的特殊原则:琐碎原则:针对一些轻微的、细小的清洁工作,此种货舱的清洁工作,并不会造成对船舶装载货物有实质上的影响和延误,因此,可以依赖“琐碎原则”来保证先前递交的NOR的有效性,从而开始装卸时间的起算。 例行手续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惯常性的作业,诸如开舱,拉开吊杆,检疫和清关等。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作业是船舶入港或是卸货的必经步骤,通常在船舶在真正装卸作业之前完成,而且此种作业,也通常不会影响先前递交的通知书的有效性。案例:在先例The “Despina”1980的仲裁案件中,船舶一度不能通过船舱的检验,而要去做清洁后才能通过。之后,船舶在锚地待泊延误了7天才去挂靠泊位。但发觉其中的一个货舱仍有“幼虫”(larva),要去花1个小时喷雾除虫,但该清洁程序并未造成延误,因为有幼虫的舱小是最后装完货的一个船舱。结果独任仲裁员判该案适用“琐碎原则”,所以是船东胜诉。案例:英国的先例Armement A do lf Depee v. Robin son(1917) vol2 K.B.204,案情是船舶去英国的Avonmonuth卸货,在入港后,山于没有空的泊位,而需要船舶挂在浮筒上。事实上,船舶也可以浮筒作业来卸货。所以船舶已经属于到达商业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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