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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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争议及启示核心词: 醉驾;合用争议;反思 内容提纲: 醉驾是美国最常用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醉驾者往往面临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审判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严惩醉驾是美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但这一做法存在如下问题:作为证据被使用的多种醉驾测试遭到质疑,严格责任在醉驾犯罪中的合用受到批判,醉驾的司法程序有违背宪法“一事不再理”之嫌。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揭示出醉驾的法律规制应重要依托行政法而不是刑法、对不同醉驾者应采用“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醉驾的社会效应应强调公平而不是报应。 醉驾是美国最常用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诸多州都设有专门的醉驾法庭,在全美还成立了大量反对醉驾的民间组织以及为醉驾被

2、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协会。这些立场不同的社会力量从多种角度环绕醉驾的“严惩”与“反严惩”进行反复辩论,使得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在不断试错中迈进。本文试图对美国醉驾的立法沿革、司法程序及其合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以提示我们对期盼已久的醉驾入刑保持应有的苏醒和谨慎。 一、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 美国大多数州并未在刑法典中对醉驾及其刑事责任做出规定,而是在交通法规或机动车管理规定中对醉驾的行为类型、执法过程、司法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做出规定。1 (一)醉驾的立法沿革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美国政府逐渐结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断强化了醉驾的法律规制,诸多目前通行于各州的醉驾法律,都是从那时起在实践中反

3、复试错形成的。在初期,执法人员重要通过观测驾驶者的身体症状来判断其醉酒限度,而到1939年,诸多州开始尝试通过化学测试来判断驾驶者与否醉驾。此后,为敦促各州加强醉驾立法,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道路安全法,授权交通部制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根据这一授权,交通部对那些未能遵循道路安全法规的州,可以回绝予以联邦道路资金。在这一财政刺激下,各州最后都制定了有关的道路安全法规,涉及通过化学测试来鉴定醉驾、规定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不得超过法定限度和制定“默示批准”条款等。2虽然国会的这一筹划并没有预期的那样成功,但还是在诸多领域获得深远影响,美国有关醉驾的法律也在此时初显雏形。 此外,20世纪60、7

4、0年代,各州相继制定法律敦促醉驾者接受滥用酒精的康复治疗,由于科学家和药学家都觉得醉驾是由驾驶者滥用酒精引起的。这一协助醉驾者康复的尝试在1982年被联邦交通安全-驾驶登记法案推而广之。该法案旨在向各州提供交通安全经费,以强化吊销那些回绝接受或未能通过化学测试者驾驶证的执法。在此影响下,从1981年到1986年全美共通过了729部有关醉驾的法律法规。3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联邦政府在1986年通过的避免醉驾法案,其目的是动员各州制定吊销醉驾者驾驶证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醉驾就可以立即吊销驾驶者的驾驶证,尽量防备交通事故于未然。4 近年来,醉驾的法律规制重要关注如何加强惩罚的严

5、肃性。这是由“反对醉驾妈妈协会”这一民间组织提出的,主张予以醉驾者强制监禁和罚款等严肃惩罚。5大量触目惊心的醉驾事故增强了民间组织严惩醉驾者的呼声,日益增长的交通事故记录数据也迫使政府对醉驾采用更强硬的态度。这样,“公共安全政策”的拥护者获得了目前美国醉驾法律规制的主流话语权,加强对醉驾者的惩罚已是大势所趋。 (二)醉驾的执法过程 虽然各州对醉驾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似,但其执法过程大多都涉及如下环节:6 1停车检查程序。一旦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驾驶者醉酒驾车,就可以规定驾驶者停车并接受随后的多种醉驾测试。 2现场苏醒测试。这是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起用以评估驾驶者醉酒状态的一组测试措

6、施,涉及水平性眼震测试、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三套测试。上述看似非常简朴的测试对醉酒人而言是难以精确完毕的,因此“现场苏醒测试”成为各州交警拟定驾驶者与否醉驾的重要手段。7 3呼吸测试或血液检测、尿液检测。如果驾驶者未能通过“现场苏醒测试”,那么警察将对驾驶者进行比FSTs更为精确的化学测试,涉及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或者进行血液检测、尿液检测。这些测试的重要目的是检测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与否达到法定限度。美国有将近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行政特区都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有限制对于21岁以上的公民而言,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必须低于80mg/100m1,否则构成醉驾。8 4拘留驾驶者。如果上述测试证明驾驶者

7、的确因服用酒精或其她麻醉品而导致驾车能力削弱,那么驾驶者将被拘留。 (三)醉驾的司法程序 一般而言,醉驾也许使驾驶者面临两个独立的讼案,进而引起两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汽车署听证会和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前者重要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驾驶者的驾驶资格和拘留时的状况,其成果是临时吊销驾驶证或宣布驾驶证永久无效,后者则重要考虑醉驾行为与否构成犯罪以及予以何种刑罚惩罚。 1汽车署听证会。美国多数州交通法规规定,驾驶者如果回绝或未能通过前述多种测试,那么其驾驶证将被吊销或被宣布无效。9固然,驾驶者可以在法定日期内向汽车署(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DMV)提出听证规定,以拟

8、定驾驶证与否被吊销。DMV的听证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如下几点:第一,执行拘留的司法人员与否有理由相信驾驶者正在醉酒驾车;第二,拘留与否合法;第三,驾驶者与否回绝接受测试,或虽批准接受测试,但测试成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 100ml;第四,驾驶者与否被告知,如果回绝接受测试,其驾驶证将被吊销或被宣布永久无效。10如果上述事实得到证明,那么驾驶者的驾驶证将确认被吊销。 听证会也许产生两种成果:比较有利的成果是DMV的听证官做出撤销、临时吊销或限制使用驾驶证的决定。这就意味着DMV案结束,驾驶者可以免费从DMV处获得一种驾驶证的副本,继续从事驾驶行为;另一种成果是类似的行政行为,即

9、撤销、临时吊销或限制驾驶权,即驾驶资格的丧失。此时,DMV的听证官也许会对驾驶者提出某些规定,如参与醉酒教育课程、参与社区服务、参与戒酒戒毒培训班等,只有满足这些规定后,驾驶权才干恢复。11 值得注意的是,醉驾的汽车署听证会程序与其刑事审判程序相比具有如下不同点:(1)在DMV中往往没有证人,听证会的决策重要取决于警察的记录报告和化学测试成果;(2) DMV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同一人,也就是说,由同一人简介证据,然后肯定其法律效力。 2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在汽车署听证会之后,被确认醉驾的驾驶者必须根据各州法律接受刑事审判。刑事审判程序重要是拟定驾驶者与否有罪以及承当何种刑事责任。 醉驾与否构成犯罪,

10、重要取决于醉驾与否导致人身伤亡以及驾驶者之前与否存在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大多数州,醉驾如果导致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有导致这些严重后果的危险时,就有也许构成轻罪或重罪。其中,醉驾没有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仅构成轻罪,将被判处700美元至1500美元的罚款、1年如下监禁刑期、1至7年的保护观测或者吊销驾驶证等。但如果多次醉驾或者醉驾导致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也许构成重罪,将被判处高额罚款、1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某些州,如果醉驾后果极其严重,驾驶者甚至也许被判处死刑,与此同步,驾驶者将失去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选举权和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12 在刑事审判中,如下因素也许导致醉驾者的刑罚惩罚

11、加重:(1)过去曾有醉驾的违法犯罪经历;(2)酒后超速驾驶;(3)醉驾时车内有未成年人;(4)血液中酒精含量过度超标;(5)回绝接受化学测试等。13 除此之外,驾驶者也许还要承当一定的民事责任。当醉驾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驾驶者就会面临民事责任补偿,重要是补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用等。 二、美国醉驾法律规制的合用争议 基于“公共安全政策”对醉驾进行严惩是美国司法的一贯做法,但从实践来看,这一做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遭到了醉驾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多番质疑。 (一)证据上多种醉驾测试原则倍受质疑 醉驾案件波及众多锋利的科学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过去几十年中,有关醉驾的法律在内容、证据

12、和程序上都发生了主线性变革。目前审理醉驾案件几乎无需考虑驾驶者与否处在醉态,而变成一种生物学问题证明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与否80mg/l00ml。因此,多种测试原则与否科学、能否被法庭采用便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对现场苏醒测试(FSTs)和多种化学测试(涉及呼吸测试、血液检测和尿液检测)的争论。14 1现场苏醒测试(FSTs)。15FSTs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 (1)这组测试自身与否科学?FSTs的测试成果在过去曾被觉得是证明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限度的有力证据。但是,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这一“杰作”日益受到法学界和科学界的批判:第一,FSTs中多种测试自身就缺少科学

13、性,不能用来证明驾驶者因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被削弱。16这些测试措施在被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前,并没有通过该领域专家的反复论证,特别是其中的水平性眼震测试,其理论基本并没有获得该学科领域专家的广泛承认;第二,FSTs测试过程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成果并不如当时实验室测试的那样精确。这些因素涉及:测试前警察观测驾驶者拙劣驾驶技术而产生的偏见;自然条件、视线干扰、风等环境状况;被测试者的胆怯、尴尬、紧张等心理反映;17第三,也有观点觉得,FSTs并不是醉驾的科学证据,而只是确认醉酒状态的观测资料。由于测试内容只波及一般公民用一般社会经验就可以完毕的观测和判断。因此,FSTs并没有想象中的那

14、么博大精深,它急需加强的是其技术含量而不是执法人员的测试经验。18作为折衷的态度,目前多数法院都觉得,FSTs只能证明驾驶者的确处在醉酒状态,但还不能精确阐明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否达到法定限度。 (2)如果警察未能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完毕测试,与否影响这组测试的证据力?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总结FSTs的证据力时指出,警察在执行FSTs时必须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第一,按照FSTs、规定的原则方式来进行测试;第二,按照FSTs规定的得分制来评价驾驶者的行为;第三,按照FSTs规定的原则来解释驾驶者的体现。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规定,FSTs才是鉴定驾驶者处在法定醉酒状态的有

15、效方式,背离其中任何一种环节,都会使测试成果的精确性大打折扣。19据此,目前大多数法院也承认,警察在FSTs测试中浮现的错误会影响到FSTs测试的精确性,进而影响其证据力。 从总体来看,FSTs在全美乃至全球的广泛合用是毋庸置疑的,对FSTs自身与否科学的质疑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因此,醉驾案的控方和辩方似乎都承认FSTs的可靠性和证据力重要取决于警察与否严格遵守了测试的措施和程序。为此,醉驾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一般会在审判前采用某些行动,以限制法庭采用那些没有严格遵守FSTs测试措施和程序而产生的测试成果。20 2多种化学测试。如前所述,FSTs只能证明驾驶者与否处在醉酒的状态,要精确判断驾驶者血

16、液中的酒精含量(BAC),还需借助如下三组测试:21 (1)呼吸测试。目前大多呼吸测试都是由醉驾测试器来完毕的,尽管不断更新,这种测试的精确性仍倍受质疑。许多专家觉得:第一,虽然是最先进的呼吸测试仪器,随着其核心计算机程序的日益复杂,其因无线电频率的干扰而误读测试成果的风险也会相应增长。第二,过去某个时间曾饮酒的人,在进行呼吸测试时也许存在酒精回流的状况,容易误导测试;第三,安装了整副假牙的人在其假牙里也许存在酒精堆积物,这也会误导测试;第四,被测试者的体温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这就意味着当其体温升高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的测试成果也会升高,但这一状况却被目前的呼吸测试所忽视;

17、第五,许多执行呼吸测试的执法人员并没有得健康部门的审核授权,因此很难保证呼吸测试过程及其成果的精确性。22 (2)血液检测。血液检测的措施涉及三种:气体层析法、生化酶分析法和重铬酸盐分析法。23一般状况下,对这些措施精确性的质疑需要具有极高的专业水平和长期的实证研究,这对驾驶被告及其辩护律师来说是难以完毕的。因此,对血液测试精确性的质疑重要集中在测试措施上:第一,负责收集血液和测试血液的人员往往未通过专门培训和资格认证,很难保证测试成果的精确性;第二,诸多测试容器都是基于商业目的而被大批量生产的,在使用前并没有被较好的保存,因此这些容器不具有当时实验室测试时的抱负状态,这极大影响了测试成果的精

18、确性;第三,抽取血液样品的过程并不科学。由于用针头抽取被测试者的血液时,往往会用酒精棉球对扎针部位进行消毒。这样,针头就会吸取部分酒精棉球的剩余物,导致血液样品在测试前就受到酒精污染;24第四,测试血液样品的过程也值得怀疑。在那些工作繁重的实验室,实验人员一般不会在某一时段只测试一种样品,而是同步对多种样品进行多种测试,因而容易混淆测试样品和成果。25 (3)尿液检测。尿液检测的措施也涉及气体层析法、生化酶分析法和重铬酸盐分析法。受到质疑的重要是:第一,尿液检测自身并不科学。根据尿液检测的原理,在收集尿液样品前,被测试者必须先排光膀胱15至20分钟,将重新产生的尿液作为样品才干保证测试精确性,

19、而这对被测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也许完毕的。第二,科学研究标明,尿液样品一般会被一种假丝酵母的物质所感染,并产生一定浓度的酒精。因此,虽然驾驶者没有饮酒,也会在其尿液发现很高浓度的酒精;第三,和血液检测同样,负责采集尿液和测试尿液的人员与否通过专门培训和资格认证、使用的容器与否达到抱负限度、测试尿液的过程与否科学等都值得质疑。26 这样,在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一种很有趣的现象:一方面是庞大的律师从业人员根据科学研究和从业经验,对多种醉驾测试进行无孔不入的质疑,并孜孜不倦地宣传这些质疑,以期从主线上动摇醉驾指控根据;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应对这些质疑,想方设法为执法人员提供多种培训,以保证其对

20、的执行多种醉驾测试。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从科学角度对醉驾测试的质疑,迫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了醉驾测试的科学性,极大减少了醉驾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犯罪成立条件上严格责任在醉驾案中的合用饱受批判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要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刑事司法体系的控诉要旨。27而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在那些波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严格责任以其“保护公共利益、举证上的便宜”的诉讼长处被运用到多种法定犯中,在这些犯罪中,并不需要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意图。28在此背景下,日益增多且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醉驾案件便顺理成章地被法院用“严格责任”来定罪惩罚。 从立法上看,美国大多

21、数州的交通法规都将醉驾规定:在酒精的影响下或者在血液中酒精含量(BAC)达到80mg/100ml的状况下驾车是违法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规定似乎没有规定醉驾者必须具有犯罪意图。因此,对醉驾犯罪合用何种形式的责任形态,就不得不由法院在审判时通过解释法律来完毕。 从实践来看,各州法院在决定与否对醉驾犯罪合用严格责任时,重要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本州惩罚醉驾犯罪的历史和老式。由于不少州在上个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对醉驾犯罪合用严格责任,因此这种做法往往被后来法院审理其她类似案件时援引;第二,醉驾犯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共安全的侵犯限度。从目前交通管理部门记录的数据来看,醉驾犯罪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大是

22、毋庸置疑的,这促成了各州法院对醉驾犯罪合用严格责任的爱好和决心;第三,控诉醉驾犯罪的案件数量。在各州每年均有大量控诉醉驾的案件,表白醉驾犯罪是一种最普遍的犯罪,因而有必要对之合用严格责任以示惩戒;第四,在醉驾犯罪中规定证明犯罪意图给控诉带来的困难限度。控诉机关觉得,规定醉驾犯罪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会使控诉变得费力且克制执法效果。29因此,不少法院在本州法律未对醉驾主观心态做明文规定期,更乐意“含蓄地”对其合用严格责任,而忽视犯罪意图这一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 然而,诸多学者和律师觉得,对醉驾案件合用严格责任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第一,严格责任在刑法领域并未获得完全一致的承认。有学者觉得,对那些没有

23、犯罪意图的人合用严格责任是无效的和不公平的:说其无效,是由于对没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人合用严格责任进行惩罚,并不能避免行为人后来再犯罪或者有助于对行为人进行改造;说其不公平,是由于使精神上不应受谴责的行为人背上犯罪的污名是不公平的。因此,无论从目的刑理论还是从报应刑理论来看,对缺少犯罪意识的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加以刑事惩罚是不合适的;30第二,从醉驾犯罪所合用的刑罚来看,它并不属于严格责任类型的犯罪。美国诸多州的法律规定,对于多次醉驾以及醉驾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鉴定为重罪并处以乃至的监禁刑。而从严格责任的产生背景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仅合用于那些刑事惩罚较轻以及不会给

24、被告带来法律上不利影响的行为,如违警罪,这些行为仅被处以保护观测、罚款或其她民事制裁等较轻惩罚。31因此,从醉驾犯罪在诸多状况下会被判处较长监禁刑以及被贴上“重罪”的标签来看,它显然不适合采用严格责任;第三,有学者觉得,将醉驾犯罪的主观方面界定为“轻率”比合用严格责任更符合模范刑法典的规定和驾驶者的实际心态。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四个可责性不同的层次,缺少这些罪过形式,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模范刑法典第208(2)条也规定,行为人自己招致醉态进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轻率”。32有鉴于此,在醉驾犯罪中,考虑到醉驾控诉案件数量之大以及证明犯罪人有较高限度的犯意所

25、带来的司法困难,选择“蓄意”与“明知”两种罪过形式显得过重,而选择“疏忽”又无法承受国家予以醉驾犯罪的长期监禁刑惩罚和强烈的道德谴责。因此,将醉驾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为“轻率”,不仅满足了模范刑法典对罪过形式的规定,也与实践中驾驶者自己招致醉态进而驾车的心态相符合,这比合用严格责任更合理。33 这场有关“严格责任”的理论纷争导致了美国醉驾案中旷日持久的口水战:一方面,那些因醉驾车祸而承受丧亲之痛的被害人和考虑公共交通安全的有志之士强烈规定予以醉驾者更严肃的法律制裁,因此采用严格责任来认定犯罪在她们看来再好但是;另一方面,捍卫老式刑法理论的人却觉得,为获得醉驾案件执法的功利与效率,在醉驾案件中合用

26、严格责任牺牲了法律应有的公正,是非常错误的。34虽然反对“严格责任”者没有获得主流话语权,但她们仍然迫使法院面对一种难题如何阐明醉驾的主观责任形态?这对此后完善醉驾犯罪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三)程序上醉驾的司法程序有违背宪法“一事不再理”之嫌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到两次惩罚”,这一规定被称为“一事不再理”。一般觉得,“一事不再理”意味着:(1)反对在某一罪行被宣布无罪后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2)反对在某一罪行被确认有罪后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3)反对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重惩罚。35从醉驾的司法程序来看,驾驶者经汽车署听证会确认吊销驾驶证后,往往还会由于同

27、一醉驾行为而受到刑事追诉。不少人觉得,这就意味着驾驶者因同一醉驾行为受到多重惩罚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因而违背了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36基于上述理由,不少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会在刑事审判前,根据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向法庭提出停止后续刑事追诉的祈求。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明确表达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与否违背宪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要判断其与否违宪,必须考虑如下三点:(1)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与否基于同一违法犯罪行为;(2)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与否有各自独立的司法程序;(3)吊销驾驶证与否一种刑罚惩罚措施。37显然,对于问题(1)和问题(2)基

28、本没有争议,吊销驾驶证和后续的刑事追诉的确是基于醉驾这同一犯罪行为,并且有其各自独立的司法程序。争议重要集中在问题(3)吊销驾驶证的性质,如果它是一种刑罚惩罚措施,那么与后续的刑事追诉并用也许违宪,如果不是,则不存在违宪之嫌。从最高法院过去有关判例来看,在“一事不再理”所规定的严禁多重惩罚中,多种法律制裁的性质不在于它被冠以“刑事”或“民事”等标签,而在于其惩罚目的。38因此,对吊销驾驶证这一法律制裁措施而言,其与否具有刑罚性,核心在于其是基于报应、威慑目的,还是出于救济目的?39 老式的观点觉得,吊销驾驶证后再予以刑事追诉并不违宪,由于吊销驾驶证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刑罚惩罚。理由如下:第一,从

29、多数州吊销驾驶证的立法意图来看,它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报应措施或威慑措施。由于这些州立法机关觉得,醉酒驾驶者是对社会安全的巨大威胁,为了杜绝醉驾这种冒险行为并将驾驶者驱除于公路之外,制定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是合适的。这阐明吊销驾驶证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而不是为了惩罚驾驶者;40第二,“驾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基本权利”。这种“特权”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觉得存在合法理由,就可以吊销驾驶证,并不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吊销驾驶证只是救济措施的体现,而不具有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报应刑或威慑刑色彩;41第三,如果将吊销驾驶证和吊销其她职业执照(如医师执照、律师执照等)的规定相比,

30、会发现宪法中“一事不再理”并不严禁在吊销这些职业执照后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诉。因此,吊销驾驶证后对驾驶者进行刑事追诉,也不违宪。42这种观点目前仍得到多数法院的认同,那些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者,仍必须接受后续的刑事追诉。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对“一事不再理”的合用态度并不一致,这就为醉驾被告及其律师提供了大量可供辩论的素材。她们往往会从如下几点来论证吊销驾驶证的报应、威慑作用及其刑罚性:第一,“驾驶”自身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特权”,因此,吊销驾驶证明际上就是对“驾驶”这项基本权利的剥夺,具有报应刑和威慑刑的性质;第二,在出名的State v. Hanson案中,最高法院

31、曾觉得那些具有报应与威慑目的的民事制裁也许属于“刑罚”的范畴。43根据判例法的解释规则,具有报应和威慑性质的吊销驾驶证也可以看作是刑罚措施,与后续的刑事追诉并用会违背“一事不再理”;第三,从吊销驾驶证给驾驶者带来的实际后果来看,它具有刑罚的报应性和威慑性。在目前以汽车为重要交通工具的社会,吊销驾驶证无疑会给驾驶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特别是对那些以“驾驶”为业务的人而言,吊销驾驶证对其惩罚性比其她刑罚来得更为强烈;44第四,从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在制定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法规时,就旨在使其服务于威慑和惩罚的目的。美国不少道路交通安所有门也觉得,吊销驾驶证最有价值的地方就在于其威慑性。“反对醉驾

32、妈妈协会”(MADD)就曾因吊销驾驶证的威慑作用而鼓动各州制定有关吊销驾驶证的法律法规。45美国公路安全保险部门一项调查也表白,吊销驾驶证是制裁醉驾最为有效的一种威慑措施。46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不少被告人在被吊销驾驶证后成功地援引了“一事不再理”而停止了后续刑事追诉。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各州对吊销驾驶证和刑事追诉并用与否违宪的态度并不一致:俄亥俄州和康涅狄格州明确承认这种做法违宪,因而不再进行后续刑事追诉;夏威夷和缅因州则明确表达这种做法并不违宪,无需停止后续刑事追诉;47其她州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并不明确,大体说来,醉驾被告援引“一事不再理”的成功率在“地区法院上诉法院高档法院”这一诉讼过程中

33、逐渐减少。48虽然前景还不明确,但这一理论纷争仍提示立法者,必须合理地设立醉驾犯罪的法律制裁体系,而不能过度地牺牲被告的合法权利来换取公共安全。 三、美国醉驾法律规制对国内的启示 基于公共安全政策对醉驾者进行严惩是美国政府的一贯主张,这与国内目前讨论醉驾入刑有异曲同工之处。虽颇受争议,但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仍有如下几点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一)醉驾的法律规制应重要依托行政法而不是刑法 从美国醉驾的立法沿革来看,近年来联邦政府不遗余力地向各州提供经费以敦促其制定有关醉驾的法律法规和向执法人员提供多种培训。这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交管部门对醉驾的管理水平,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不断完

34、善了严禁醉驾的配套行政措施,重要涉及:(1)制定严禁寄存已启动的酒精容器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在驾驶者的机动车上发现已启动的酒精类容器,那么驾驶者将受到行政惩罚;49(2)制定提高“酒税”的法律。为了减少醉驾的发生,不少州尝试提高“酒税”,其目的是通过提高饮酒成本来减少饮酒率,进而减少醉驾率;50(3)制定安装点火互锁装置的法律。该法规定,对那些有醉驾经历的机动车必须强制安装点火互锁装置。这套装置会在汽车发动前,测试驾驶者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只有测试成果合格,汽车引擎才干被发动。51可见,严格醉驾的行政执法和完善严禁醉驾的配套行政措施,是近年来美国政府打击醉驾的有效手段,刑法只有在醉

35、驾导致严重后果时才被合用。 而从国内目前交通状况来看,执法不力和管理水平低下是交通环境日益恶劣的重要因素,从颁发驾驶执照到平常交通秩序的管理,存在无数漏洞。52因此,严格醉驾的行政执法并制定严禁醉驾的配套行政措施,是减少醉驾的当务之急,而不能寄但愿于用重刑威吓来解决问题。实践证明,在各地交管部门加强对醉酒驾车的行政惩罚后,近来酒后驾车引起交通事故的比例已明显下降。53的确,醉驾作为一种法定犯,其法律防线由交通行政法规和刑法构成,并且刑法应时刻保持“手段最后性”特性。规制醉驾的法网应当“严而不厉”,而不是“厉而不严”。虽然过去对醉驾的刑法规制存在漏洞急需弥补,但是切忌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过

36、度夸张醉驾入刑的作用,而忽视了作为第一道防线的行政法应有的功能。 (二)对不同醉驾者采用“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 美国多数州的交通法规对第一次醉驾、第二次醉驾乃至多次醉驾行为予以了不同的法律评价和惩罚成果:(1)对于第一次醉驾行为,往往从轻惩罚。这重要是由于构成醉驾的“饮酒”和“驾车”是现代人社会生活中常用现象,醉驾初犯的道德可责性远低于老式的贪利犯罪和暴力犯罪。54因此,对初犯者往往通过认罪协商机制予以从轻惩罚,如减少罚金刑的数额、缩短吊销驾驶证的期限、缩短监禁刑的时间等。(2)对于反复醉驾者,往往从严从重惩罚。在美国,反复醉驾者被看作是“醉驾的中坚分子”,始终是惩罚的重点。如在某些州,反复醉

37、驾者在导致严重后果时也许会被判处的监禁刑乃至死刑。但近些年的实证研究显示,反复醉驾者一般均有饮酒的嗜好,再严肃的刑罚在这种嗜好面前也无能为力,因此一味强调严刑重罚并不能杜绝醉驾累犯,采用何种措施使醉驾者从饮酒癖中康复才是问题的核心。55实践证明,专设的醉驾法庭能有效地使酒瘾者康复并减少醉驾累犯的发生,因而在全美被推广。这种醉驾法庭一般都由熟知醉驾者经历的法官全程跟踪醉驾者的康复过程并予以相应的奖惩措施。醉驾法庭的内容涉及:对成瘾的药物治疗、家庭监禁、电子监控和根据醉驾者的康复限度来决定与否收监。研究显示,这种醉驾法庭减少醉驾累犯的成功率在8099之间,因而成为美国应对醉驾累犯的一种重要举措。5

38、6 美国对不同醉驾者予以区别看待,特别是对醉驾累犯采用的康复治疗措施,提示我们。在国内这样一种酒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随着汽车在国民生活中日益普及,饮酒驾车现象也会日益增多,对大量醉驾者“分而治之”无疑是最佳选择:对那些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醉驾初犯,可以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对那些醉驾累犯,则应予以严肃惩罚。同步需要注意的是,对醉驾累犯应从科学角度考虑其饮酒癖对刑罚的“免疫性”,尝试使其康复并顺利回归社会才干达到国家与醉驾者“双赢”的局面,而不是一味寄但愿于严刑重罚。这种“分而治之”的方略也符合目前国内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信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醉驾的社会效应应强调公平而不是报应

39、 虽然“公共安全政策”在美国醉驾的法律规制中获得了主流话语权,但美国醉驾的司法实践并未浮现一边倒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司法机关与醉驾被告分庭抗争的情形。这重要得益于:(1)美国日益发达的科技为醉驾辩护提供了科学根据。醉驾的法律合用波及生物学、医药学、化学、病理学等多种学科。正是日益发达的科学协助醉驾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不断检讨了过去作为证据被使用的多种测试,迫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醉驾测试的科学性,极大减少了醉驾错案的发生。(2)庞大的律师从业人员对醉驾案件的敬业态度。醉驾犯罪在国内往往被视为辩无可辨的话题,而美国律师从业人员却对其体现出极高的敬业态度从查阅浩如烟海的案例,到走访实验室谋求质疑醉驾测试的证

40、据,再到通过互联网络形成律师协会等。57无论这些律师的动机如何,我们都不能否认对醉驾案的辩护已成为美国律师行业的一种新兴产业,这极大地维护了醉驾被告的合法权益。在上述因素的综合伙用下,醉驾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对醉驾指控进行了无孔不入的质疑,使得醉驾案的指控与辩护呈现出一片繁华局面,体现出一种发达国家对汽车这一不可或缺又具有高度风险的交通工具引起社会矛盾后所应有的社会效应,其背后凸显的是一种法治国家的真正水准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 反观国内,一系列醉驾案的司法审判呈现出一边倒的局面,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单薄的辩护声往往为公众的道德口水所湮没。人言鼎沸之下的醉驾审判必然带有浓厚的报应刑色彩和重刑主义特性

41、。在这种社会效应下,醉驾者很难像美国醉驾被告那样在司法中获得应有的公正待遇。应当看到,醉驾的发生既与驾驶者有关,也与近年来醉驾立法的缺失、国民安全驾车法律意识的单薄和道路状况的糟糕有着密切联系。当一系列醉驾案件发生时,我们应当全民反省过去醉驾立法、执法、普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不只是一味对醉驾者口诛笔伐。因此,目前醉驾入刑的社会效应应体现为一种法治国家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而不能被民意的报应思想所左右。正如有学者所言,“刑法一方面是一部法律,法律并非是无情的,但是在法律和情感产生冲突的时候选用法律原则应当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不能为了满足感性的需要而牺牲法律的拟定性。”58 【注释】 1由于立

42、法的不一致,在全美并无统一的醉驾规定,我们只能将醉驾大体概括为:在摄取酒精或其她麻醉药物后驾驶或物理上控制机动车辆的行为。http: /en. wikipedia. org/wiki/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last visit on 12/09/.2See Michael Laurence, The Development of California Drunk-Driving Legislation 4 (1988)3See Evans et al. (1991),p. 280.4See David G. Dargatis, “Put Down That

43、Drink!:The Double Jeopardy Drunk Driving Defense is not Going To Save You”, Iowa Law Review,March 1996.5See Stephanie Ann Miyoshi, “Is The DUI Double-Jeopardy Defense D. 0. A.?”,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Aril, 1996.6http:/www. yourlegalguide. com/dui, last visit on 12/09/.7See Bruce Nelson, “

44、A Brief Summary of Field Sobriety Tests in DUI Cases”, Nevada Lawyer, September, .8同前注1。9吊销驾驶证有如下两种途径:第一,警察直接吊销驾驶者的驾驶证并予以其一种在特定期限内有效的临时驾驶证;第二,警察并不直接吊销驾驶证,而是将醉驾状况告知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由后者来吊销驾驶者的驾驶证。同前注5,Stephanie Ann Miyoshi文。10同前注5,Stephanie Ann Miyoshi文。11, last visit on 26/09/.12, last visit on 24/09/.13, la

45、st visit on 18/09/.14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证据要得到法庭的承认,必须具有如下条件:第一,这些证据自身是“科学的”(scientific);第二,获得这些证据的措施是科学的;第三,在某些州,符合前述两个条件的证据还必须同步满足本州的其她特别规定。See Donald J. Ramsell, “Scientific Evidence Standards in DUI/DWI Cases”, Aspatore 1 April, .15如前所述,FSTs由水平性眼震测试(HNG)、直行和转弯 (WAT)、单腿站立(OLS)三套测试构成。从心理学意义上讲,这组测试的核心是“分散注意力

46、”(divided attention),即规定被测试者同步将注意力集中在两件事情上。由于安全驾驶规定驾驶者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同步具有多项注意力,驾驶者(即被测试者)如果由于饮酒缺少相应的平衡能力和协调能力而无法对的完毕测试时,就阐明其缺少安全驾驶的能力,因而构成醉驾。同前注7, Bruce Nelson文。16See Steven Rubenzer, “The Standardized Field Sobriety Tests: A Review of Scientific and Legal Issues”, 32(4)Law Hum. 293, 294 ()17See George L.

47、Bianchi, “Field Sobriety Testing and Driver Impairment: Linked or Not?”,Aspatore 1 April, .18See People vBostehnan 325 I11.App. 3d 22, 33, 756 N.E.2d 953, 962, 258 Ill. Dec679, 688 (Ill. App. 2Dist, )19Se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U.S. Dept. of Transp.,HS 178 R2/00, DWI Detection and Sta

48、ndardized Field Sobriety Testing,Student Manual (),at VIII-3.20同前注14,Donald J. Ramsell文。21其中,呼吸测试是最以便执行的一种测试,因而被广泛运用;血液测试是最精确也是最昂贵的测试措施;而尿液测试则是最不精确的测试措施。警察一般会根据案件状况决定选择呼吸测试还是尿液检测,血液检测只有在发生车祸、司机受伤并被送往医疗机构救济的场合。See Brian J. Wolf, “The Impact of New Technology on Expert Testimony: An Evolving Science A

49、nd Its Utilization By Creative Counsel”, As-patore 1 June, .22同前注21,Brian J. Wolf文。23See Lawrence Tayor and Steven Oberman, “ Drunk Driving Defense” ( Aspen Publishers) (6 th ed. ).538page.24同前注21, Brian J. Wolf文。25同前注23, Lawrence Tayor和Steven Oberman书,第540页。26同前注23, Lawrence Tayor和Steven Oberman书,第

50、570582页。27Morissette, 342 U. S. at 252.28陈露:刑事严格责任之厘清与解构,刑事法评论第1期。29See Mark Feigl, “DWI And The Insanity Defense: A Reasoned Approach”, Vermont Law Review, Fall, 1995.30See Anne C. Gresham, “The Insanity Plea: A Futile Defense for Serial Killers”, 17 LamPsychol. Rev. 193, 193 (1993)31See Morissette

51、 v. United States, 342 U.S. 246, 256 (1952)32模范刑法典第208(2)规定:“在以轻率作为犯罪要件时,行为人对自己招致的醉态,以致未能结识到如在苏醒状态下应当可以结识的危险时,其未能结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参见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王炜等译,法律出版社,第39页。33同前注29,Mark Feigl文。34See Monte Kuligowski, “Rethinking DUI Law in VIRGINIA”, University of Richmond Law Review, Annual Survey .35See North C

52、arolina v. Pearce, 395 U.S. 711, 717 (1969)36See StatevHickham, No. MV 94-618025, 1995 WL 243352.37See State v. Hanson, 543 N. W. 2d 84, 86 (Minn. 1996) (en banc)38See United States v. Halper, 490 U. S. 435, 448 (1990)39See Daniel A. Allen, “To Punish or To RemedyThat is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53、 Double Jeopardy Confusion in State v. Hanson”,Creighton Law Review, December, 1996.40See Daniel T. Gilbert and John A. Stephen, “Is suspension of drivers license in jeopardy?”, May/June, 1995(Approx.4 pages)41See Hansen, 249 Neb. at 190, 542 N. W. 2d at 433.42Loui v. Bd. of Medical Examrs,889 P. 2d

54、 705, 711 (Haw. 1995)43同上注。44See Janis Mary Gomez, “The Potential Double Jeopardy Implic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Revocation”, Emory Law Journal , Winter 1997.45See Micky Sadoff, Get MADD Again, America! 7 (1991)46See Eric Pianin, “Bill Urges Suspending Drunk Drivers Licenses; Federal Highway

55、 Trust Funds Would Be Offered as Incentive”, Wash. Post,May 12, 1988, at B4.47See Nina J. Sines and John Ekman,“Double Jeopardy: A New Tool in the Arsenal of Drunk Driving Defense”, Wisconsin Lawyer, December,199548同前注5, Stephanie Ann Miyoshi文。49http:/en. wikipedia.org/wiki/United-States-open-contai

56、ner-laws, last visit on 18/09/.50See Bruce L. Benson, David W. Rasmussen and Brent D. Mast,“Deterring Drunk Driving Fatalities: An Economics of Crime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June, 199951, last visit on 18/09/.52参见时延安:遏制严重违章驾车事件,最后依托综合治理,中国社会科学报8月18日第7版。53参见孙万怀:反对违法

57、交通行为的过度立法与司法的犯罪化,中国社会科学报8月18日第7版。54See Teresa W. Cams, Michael G. Hotchkin and Elaine M. Andrews, “Therapeutic Justice in Alaskas Courts”, 19 ALASKA L. REV. 1,5()55See NATL TRANSP. SAFETY BD, Safety Report: Actions to Reduce Fatalities,Injuries, and Crashes Involving the Hard Core Drinking Driver vii ()56See Jennifer L. Tampoya, “What Works, What Doesnt: Revising DUI Laws in West VIRGINIA to Reduce Recidivism and Save Lives”, West Virginia Law Review, Fall, .57, last visit on 18/09/.58同前注53,孙万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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