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半导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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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日半导体谈判一、导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开始着手解决美国市场上不断增长的来自日本产业竞争的问题,以及美国产业界规定美国政府采用行动实行对产业的保护的呼吁。美国政府但愿日本方面能积极限制日本对美国的出口,这种自愿限制出口措施曾用于销往美国的钢铁和汽车等产品上。同步美国人还不断地谋求使美国产品进入日我市场的措施,由于美国人觉得日我市场是一种封闭的市场。由于美国对日本的贸易长期处在逆差状态,使得美国国会为缩减贸易赤字的努力不断受挫,这种挫折感在美国与日本的半导体谈判期间达到了高潮。日本人在贸易领域对美国形成的威胁成为共和党人可以大做文章的事件,由于里根政府能运用这一事件宣扬它的“自由”和

2、“公平”的贸易思想,并且借此采用更为强硬的措施给日本人施加压力。随着美国方面的压力和指责不断升级,日本方面感到愤愤不平,但同步也越来越对美国方面的保护主义情绪表达关注,由于这种情绪有也许影响日本产品进入有利可图的美国市场。日本人还但愿避免在国际上被贴上“不公平贸易伙伴”的标签,这将是令人十分尴尬的政治上的污名。二、事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在美国所占有的半导体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美国在日本所占有的半导体市场份额,并且日本供应商在全世界的市场份额正逐渐超过美国公司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见表61)。美日两国在半导体上的冲突波及两个既彼此分离又互相联系的事件:美国人指控日本芯片制造商以低于公平的市场

3、价格在美国市场倾销半导体,并且指控日本不准许外国制造商进入其国内市场。这两个事件有着重要的联系。一方面,美国产业界把市场准入视为在美国市场进行竞争的核心,受到保护的日本国内市场使日本芯片生产商可以保持低廉的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了美国制造商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除了可以使用301条款进行贸易报复以外,几起针对日本半导体销售商的反倾销案为美国在与日本进行市场准入的谈判中提供了可以借用的手段。表61美日半导体产品在彼此国家所占份额以及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年 份198419851986198719881989美国在日本的份额11.28.58.69.610.211.0日本在美国的份额14.311.8

4、13.916.624.326.6美国在世界市场的份额53.648.942.440.937.437.3日本在世界市场的份额36.941.246.047.751.250.4资料来源:美国半导体工业协会。对日本人来说,谈判中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制止美国把日本说成是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并对其实行贸易制裁和征收反倾销关税,同步保护半导体产业的竞争力,由于该产业对于日本将来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美国方面美国商业部及美国贸易代表是谈判的主角,但在她们两者之间有不同的分工:美国贸易代表重要负责解决日我市场准入的争端问题;而美国商业部则重要负责在美国市场的倾销问题。美国国务院也被卷入到有关的谈判中。尽管国

5、务院内部存在着某些抵制意见,并且有些部门对谈判中达到协定的方式并不完全满意,但国务院总的说来是支持商业部和贸易谈判代表的。 国务院最后予以谈判部门支持的一种核心因素是美国半导体工业早些时候曾经使美国原国务卿舒尔茨相信日本只是美国芯片产品的一种很小的市场,这与世界其她市场相比是不正常的现象。另一种因素是国务院的特别谈判代表的作用,她很熟悉政府其她部门的谈判代表以及工业院外集团人员并且与她们相处得较好。此外,对舒尔茨及参与谈判的国务院人员来说尚有政治压力:她们觉得国务院需要在国会及行政部门中建立起信任感,一种措施就是扩展对美国利益范畴的定义,即美国利益不仅涉及政治与安全问题,并且涉及更广泛的经济利

6、益。 白宫更倾向于关注美日经济冲突所导致的两国间的政治关系问题,但是这一紧张由于半导体工业对美国国家利益的重要性而被抵消了。 美国各方面的态度可以相对统一的一种重要因素是来自美国半导体产业的影响。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SIA,由50多种重要芯片制造商构成)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它从成立之日起就公开地应对日本的挑战。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和其她独立的芯片制造商是谈判的重要发起者和催化剂,它们游说本国政府对日本人发起反倾销调查并指控日本人的不公平贸易,并且为反倾销和谈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然而,美国的半导体工业和一般的微电子工业在这些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为此,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及早采用行动并较好地

7、弥合了产业内部多种不同的意见。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动员各个产业部门为了使人们都获益的共同目的而努力,即占领更多的日我市场。有些公司,如IBM等此前对于采用贸易行动并不热情,目前也批准不干涉美国半导体产业协会,而让其去采用行动。美国电子协会(AEA)是顾客的代表,它们早在1985年就得知了重要的状况,并且,此后但凡在需要的时候美国的半导体协会还常常给它们提供更为具体的征询。在任何状况下顾客们之间很难形成统一的见解,并且与半导体协会相比,它们在华盛顿的影响力要小得多。 在半导体一案的谈判过程中,倾销诉讼在美国的政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发挥着国内及国际功能。在国内,一旦倾销诉讼被备案,日本以不公平方式渗

8、入美国市场的问题便会正式与美国进入日我市场问题相联系。再者,倾销诉讼予以那些但愿对日本采用强硬立场的人以法律权力。 从另一种成果考虑,如果谈判未能达到合同,而倾销诉讼获胜,美国市场的芯片价格将会上涨,成果会使美国市场无法与世界其她市场竞争。因此美国方面有更大的动力通过谈判达到一项合同,而不是仅仅在倾销案中获胜,对日本进行倾销惩罚。美方可以借用倾销诉讼使美国在谈判中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规划安排与日方的谈判,同步有助于使美国国内各方在谈判战略和协定的价值上达到一致意见。 由于美国半导体工业协会提前为内外部达到有效的一致意见所做的努力,以及倾销诉讼的作用,美国方面参与谈判的重要各方所提出的与日方

9、谈判的条件都非常的接近。各方在日本的市场准入必须与美国的市场保护目的相联系这一点上的一致,以及意见的一致所形成的利益的广泛结合,最后成为构建美国的一揽子谈判条件和谈判战略以及国际谈判动力的基石。 美方觉得为了获得美方重要谈判人员的批准和承认,如下几点规定应当涉及在谈判的条件内: 1.日本政府必须尽一切努力排除阻碍美国实质性增长在日本的半导体市场份额的障碍。美国盼望在近期内使美国公司的份额至少增长一倍。近年来,美国公司始终只占有日我市场8%10的份额。以往的研究表白,如果日本的市场不存在贸易壁垒,美国的市场份额应当在30%以上,因此30%就成为美方谈判的一种起始要价,固然,低于30%的份额也也许

10、获得谈判各方的批准,但是也许获得批准的底线至少不应低于20%。 2.所有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活动的日我司如果有倾销芯片行为的都必须终结倾销,并且,为达到这一目的美国应建立起一种监督机制。在美国市场上,所有在美国以低于生产成本或“公平市场价格” 发售芯片的日我司都应当停止销售。此处的核心词是“所有”公司。参与谈判的各重要方面都批准,任何一项容许日我司继续倾销的决定都不会充足地保护美国公司。这样,在监督倾销与否发生时如果使用平均定价措施是不可接受的,由于只要其她公司以高于平均价格发售,这项决定就会使某些日我司继续进行倾销。3.必须制止日我司在日本和第三国倾销芯片的行为,并且为达到此目的应建立起相应的

11、监督机制。美国政府和工业界的重要谈判代表批准:任何公约都必须波及在其她国家销售芯片的问题,以免任何严禁日我司在美国倾销的协定由于日我司在日本和第三国的低价发售而被破坏,由于终端顾客可以到这些国家去购买它们所需要的芯片。 4.目前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诉讼也许不得不临时搁置起来,但不是终结调查。终结调查会削弱美国为制止日方违背谈判也许达到的协定的力量;单纯的搁置(以换取一项符合上述目的的协定)可以使美方在必要的时候尽快重新提起对日方倾销的诉讼。 半导体工业把市场准入和解决对美国的市场渗入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使美国的一揽子谈判条件既具体又使其控制在一种狭小的范畴:如果谈判的协定不涉及这些规定在内的话,

12、谈判主角们就不会承认这个协定。四、日本有权有势的通产省(MITI)是日本官方的谈判主角。通产省由于它的“有管理的工业和贸易政策”和为产业提供“行政指引”而闻名。例如,它曾经在20世纪80年代初不顾某些日本汽车公司的反对,成功地实行了对汽车出口的“自动出口限制”(VER)措施。后来,由于日本工业日益壮大并且越来越国际化,通产省对某些工业(半导体就是一种重要的例子)的强制性作用已经削弱了。在本次谈判中,如果通产省能同美国达到一项合同,将会赋予它新的权力和机制来控制芯片制造商们,从而使其在工业部门重新建立自己的影响。 正像日本的许多工业同样,日本的半导体工业基本上属于寡头垄断,即只有少数几家大公司(

13、大概有10家芯片生产厂家),其中有几家是较大的、多种经营的电器公司(如日立、东芝、NEC等)。与更加分散的美国公司形成对照的是,这些日本大公司以相对纵向的方式组合,它们既是终端顾客的计算机生产商同步又是芯片生产商。日本半导体工业非常关注的是,如果日方不能执行谈判合同也许会遭到美国的反倾销及其她报复措施。但许多公司宁愿不达到合同,而是去适应美国的关税调节,由于如果达到合同的话不仅国际贸易产业省会在国内和国外对价格实行控制,并且还会规定日本厂商向美国政府透露专有的生产成本信息,日本厂商紧张美国政府会把这些信息泄漏给它们的美国竞争者。 半导体工业内部存在一定限度的意见分歧,由于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被列到

14、反倾销调查案中,因而不得不服从由于没有达到协定而遭受的惩罚。再者,有些公司在与否达到合同上有更大的利害关系,由于它们生产的许多其她电器消费品也也许成为美国报复的对象。 正像在与美国的其她贸易争端中同样,日本首相的威信与其解决争端的能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半导体案件中,这就意味着首相和自由民主党的领袖们与官僚机构通产省联合在一起共同解决这一贸易争端,同步避免美国的报复。可见,在政府与工业界之间也存在着冲突。 由于政府与工业界之间存在的主线分歧,以及工业界内部利害关系的分歧,日本的一揽子谈判条件受到严格制约,既不具体,又涉及广泛的内容,并且在核心的问题上与美国的一揽子谈判条件规定相去甚远。日方也许

15、接受的合同必须涉及: 1终结或至少是搁置倾销案件和悬而未决的301条款案件。2避免美国的报复。3将美国市场份额的扩张限制到可以避免报复的限度。美方提出的20%或更多的份额不也许得到日本工业界的批准。而将美国在日本的市场份额扩大几种百分点,达到百分之十几的份额也许会得到日方批准。4避免建立波及到第三国或者逼迫日我司向美国政府提供专有信息的监督体系。在这里,通产省与工业界的接受条件有所不同:通产省可以忍受波及到第三国或者向美国政府提供专有信息的监督体系。然而,尽管增长了合适的保护措施以避免将信息泄漏给美国公司,半导体产业界中的许多公司仍然不也许批准带有这些条款的合同。五、谈判的过程(一)开始谈判1

16、985年中期,SIA根据301条款提出了倾销调查祈求,调查祈求强调日本国内的政策、贸易壁垒和日本的市场构造等阻碍了美国公司进入日我市场,起到了鼓励倾销的作用。调查祈求但愿美国总统与日方谈判解决增长市场准入并停止倾销的问题。根据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美国总统有权采用必要的行动解决所发现的不公平的贸易活动。与此同步,英特尔公司和其她两家美国公司也提起了一项诉讼,指控日我司在倾销EPROM(Erasable Programmable Read Only Memory: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1985年11月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初步调查成果,阐明日我司的确损害了美国的工业利益,这一成果揭开了美

17、国商业部决定调查与否事实上发生了倾销行为的序幕。日本人企图制止此项倾销指控的成立。然而,当美国于12月初次正式把倾销问题与市场准入联系起来时,日本建议“鼓励”其重要生产厂家更多地购买美国芯片,使美国公司的市场份额小幅度、缓慢地增长,日方还建议以一种生产不同类型芯片的“典型”公司为模式,为多种型号的芯片制定出口的底价。作为互换条件,日方规定美国停止调查,搁置或终结反倾销案件,并且不再开始新的反倾销案件调查。这项建议对于美国来说是不能接受的,由于底价体系不是根据公司的专有数据资料建立的,并且它也不合用于日本国内市场或在第三国的销售。美国以多种方式增长了对日本的压力。多种各样针对日本人的裁决都预示着

18、对倾销案的最后审判将以惩罚为成果。准内阁级别的贸易政策评论集团和内阁级别的经济政策协会开会讨论了市场准入问题。经济政策协会达到一项非正式决策,除非日方与美方不久签订一项谈判协定,否则,美国将引用301条款进行报复。据一位前美国贸易官员透露,当把这一决定非正式地告知日方后,的确“使她们大发雷霆”。(二)合同美国的高压措施获得了一定的进展,1986年7月初,美国商业部与日我司签订了暂停调查倾销案的合同。美国方面警告说:如果在遗留的问题上达不成合同,美国将再次提出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美国还把解决问题的最后期限推迟到7月末。拟定一种最后期限,然后再推迟最后期限是美国谈判人员常用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方略。当

19、最后期限临近时,仍未解决的重要问题是日本人不乐意接受美方提出的对第三国市场的控制和提供制导致本的专有信息的规定。日本通产省和日本政府在对其与否让步的问题上有分歧。日本工业界也不快乐,由于许多生产厂商觉得日本已经做出了太多的让步。生产厂商宁愿接受较高的反倾销税也不乐意批准美方的规定。然而无论日方如何不情愿,美日双方在美国设定的解决问题的最后期限的前几分钟,即7月31日半夜,还是达到了一项合同。合同满足了美国提出的所有规定,涉及由日本政府监督其出口价格和监督第三国市场,以及向美国商业部提供日我司专有的生产数据,以便使美国人按照她们的解释来拟定倾销与否发生。在正式合同中,日本政府只是保证尽最大努力使

20、日我司协助增长美国在日本的销售份额;然而,在此公约的秘密附件中,日本政府更加具体地承认了在合同的5年期限内,美国公司有望增长其在日本的销售量,达到20%的市场份额。该合同签订后不到两个月,美国半导体工业协会便开始向美国官员抱怨也许有倾销的行为发生。在当年10月,这些抱怨大大的增长了。根据有关的报道,在美国的市场之外所销售的芯片价格大大低于美国商业部所规定的公平市场价格,计算机制造商们开始威胁说要到国外去装配它们的产品,而不乐意购买价格高得多的美国市场上的芯片。此问题的部分因素是美国商业部在签订合同之后把美国的公平市场价格定得很高,这是由于美国商业部起初仅收到日我司生产成本的部分资料。随着收到更

21、多乐意合伙的日我司提供的信息,价格偏差得到修正,官方的定价开始大幅下降,并且美国国内抵制该合同的状况也大为减少。在此期间,美国官员及公司注意到日我司在第三国市场(重要是东亚市场)上的倾销始终在进行,并且,自从签订合同以来,美国在日本的销售状况没有得到主线改善。1987年1月,美国谈判人员向日本通产省发出最后通牒:到4月1日,停止日我司在第三国的倾销,并且改善美国公司的市场准入状况,否则,美国将不得不进行报复。至少有某些日本官员觉得激发美国采用报复措施的并不是倾销问题,而是由于在签订合同之后的数月内,美国的市场份额未能得到改善。尽管日本通产省采用了某些措施,如克制日本过剩的生产能力及加快控制出口

22、等来拼命制止在第三国倾销的发生,但是在第三国仍然发生了更多的倾销案件。3月底,内阁级别的经济政策协会得出结论,认定日本违背了合同。之后,美国前总统里根便决定对价值3亿美元的日本电器设备加征100%的报复性关税,惩罚性关税差不多有一半是针对日方违背倾销条款的,另一半是针对未能改善市场准入部分。在1987年6月在威尼斯召开的重要工业国家领导人峰会上,美国前总统里根宣布部分减少对日本征收的惩罚性关税,在1987年终此前,美国商业部声明进一步减少对日的惩罚性关税。日我司在第三国的倾销后来基本上停止了,可是美国在日本芯片市场上的份额并没有像所盼望的那样大大地得到改善。评价美日双方哪一方“赢”得了更多利益

23、,或哪一方“输”掉了更多利益是较为困难的。如果严格按照美国所设定的原则来评价停止在国内及国外市场“倾销”的行为,美日半导体合同至少获得了部提成功,虽然停止在第三国市场上的倾销是通过对日实行制裁才获得的。然而获得20%的市场份额的目的是不够明确的,正如表61所显示的那样,美国供应商在全世界市场的份额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几年内没有得到改善,而以日本为基地的供应商们所占有的世界市场份额继续超过它们的美国竞争者。在美国市场上,以日本为基地的芯片制造商们事实上大大增长了它们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步,美国供应商在日我市场上仅仅有某些改善到该合同5年期满时远远未能达到其所但愿的增长目的。美日双方于1991年就合同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谈判。这项为期3年的(可以选择在期满后再延续2年)半导体合同把20%的市场准入目的明确加进了合同中,但是合同明确指出这只是一种但愿而不是固定的目的,从而结束了对1986年公约的“秘密”附件的争论。美国政府针对日方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而进行的生产成本资料收集及监督也根据新合同被大大地削减或精简了,此外,从1987年开始的对日本进行的报复性制裁也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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