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和简答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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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是指调节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 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称为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节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多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体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

2、中,必须承当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步,必须同步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指一种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所有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她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相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

3、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与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与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可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承认等方式,容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

4、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用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互相权利与义务的合同。行政指引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措施或手段,获得该行政相对方的批准

5、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积极的管理行为。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行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当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祈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6、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解决决定的活动。行政补偿即行政侵权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问答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节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以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多种诉讼活

7、动以及所形成的多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节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重要阶段的人及与她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用的强制手段。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

8、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格许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容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有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的同步也涉及了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才干生效的行为.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当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当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背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通过的审理程序,不

9、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查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合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似,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畴大体相似。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批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

10、范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内公务员的范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涉及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祈求,规定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种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行政法的法源的形

11、式有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简述行政许可的特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行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行行政许可的成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性?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的一方行政相对人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当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必须是觉得具

12、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特性?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行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性将行政主体与其她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重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用行政措施等3)行政主体是可以独立对外承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变化或撤销。惩戒。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原则?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属个人行为公务

13、员的行为是在她的职责范畴内做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畴,必须结合第一原则和第三原则综合认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与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产生的根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当;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当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

14、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涉及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

15、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涉及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3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重要有两种状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所有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

16、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的。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提出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理解状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规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原则?适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依法设立的原则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

17、法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涉及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违背实体法和违背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一般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涉及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予以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告知当事人并给其刊登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规定: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干存在。这是指中央政府

18、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根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否则即构成违法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根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并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畴作出行政决定,并且规定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特别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19、。重要表目前1)法律不也许规范所有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状况灵活解决。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后也许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具体规定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合法考虑的基本上,要有合法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行政职权的特性?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此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有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

20、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重要涉及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有到的多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多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特点?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多种权利,同步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履行的多种义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此外一种身分了;她的个人行为只代表她个人,不具有强制性,并且行为效果归属于她自己。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步需

21、要承当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涉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与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与否遵纪守法。行政行为的特性是?1

22、)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附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批准,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虽然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

23、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当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足的事实根据;行为有明确的根据,对的合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她规范性文献;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拟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环节和顺序。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应当结合这两个方面来结识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4、;行政立法所调节的对象重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主线目的是实行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通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订、发布等法定程序。行政强制的特性?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状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

25、,但行政强制的主体并不因此而变成人民法院,行政强制也未因此变化其行政的性质。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由于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对社会秩序及她人人身健康和安全也许构成危害或其自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中,而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性?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畴广泛;行政强制执行不容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合同有如下特性: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

26、管理目的;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达必须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指引有如下特性:行政指引是非权力行政活动;行政指引是一种事实行为;行政指引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达,属于单方行为;行政指引是一种合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行政指引合用法律优先的原则;行政指引是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惩罚的特性?行政惩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惩罚不是在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当义务的措施,而是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合法行使权利时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行政惩罚的这一特性使其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论述追偿制度

27、与补偿制度的关系?1)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的损害。其补偿范畴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她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殴打或者以其她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使用武器、警具导致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违法对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导致损害的其她违法行为。2)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她组

28、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她们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为调节对象不同,前者为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后者为合法行为。两者的范畴也不同,后者比前者更广。行政补偿和行政补偿都可以合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到合同而起诉的,合用一般的行政诉讼。论行政主体承当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畴采用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当行政责任行政主体自身向相对方采用的一种事懊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当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她有权机关在一定范畴采用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用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29、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用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用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补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导致损害的要予以经济上的补偿.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体现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节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多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

30、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涉及物、行为和精神财富。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涉及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畴作出行政决定,并且规定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

31、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体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当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步,必须同步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种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构造: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首长

32、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当者,称为首长负责制。n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当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似,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畴大体相似。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国最22、行政授权:

33、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所有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她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相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n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与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与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n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可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

34、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全国最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献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合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Y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措施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才干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有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

35、行为人口头意思表达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行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行的行政行为。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

36、立法筹划的解释、阐明等,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状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理解。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筹划的解释、阐明等,但凡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状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理解。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获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环节、方式和顺序。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承认等方式,容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

37、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替代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用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

38、相似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似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9、即时强制:是指因状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0、被追偿人:是实行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节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多种社会关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

39、达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互相权利与义务的合同。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她法律事实,如浮现不可抗力,在不变化现存合同性质的基本上,对波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商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5、行政指引: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措施或手段,获得该行政相对方的批准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积极管理行为。56、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

40、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名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区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的剥夺财产权的惩罚形式。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从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

41、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她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状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行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增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66、行政不

42、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当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以裁定的方式拟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畴,

43、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畴。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复议的状况下,相对方对行政解决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审理后变化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补偿请示求人支付补偿费用后来,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当部分或所有补偿费用的法律制度。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损失的,不

44、管行为人与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当补偿责任。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补偿祈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补偿义务机关规定补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解决。如果行政解决未能解决争端,则祈求权人方可提起补偿的诉讼程序。81、行政补偿:即行政侵权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祈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83、行政机关救济:

45、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祈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祈求,根据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解决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解决决定的活动。$86、复议申请人:是指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

46、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立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合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

47、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的否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畴。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

48、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祈求,规定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因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临时不能进行或者主线不能进行的特殊状况。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阻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用的强制手段。、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

49、浮现其她因素,又因执行人员采用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状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当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m. 4 ?- s1 f3 ! e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111、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重要阶段的人及

50、与她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以及行政机关。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电大专科形考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觉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告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祈求,根据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解决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批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状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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