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天数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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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天数人资2008-11-18 10:54:20阅读568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辞退(几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因企业开除、 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否构成争议,不应以其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的原因为依据,只要由此发生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这样的结果,就应视为劳动争议,有关争议处理机构就应依法受理。因开除、除名、辞退发 生的争议,一般是因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而职工不服由此发生争议。因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是职工因某种原因,提出与

2、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通过擅自离岗、不辞而别的方式脱离用人单位,由此与企业引发的争议。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 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2. 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 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 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

3、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1. 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 经批评教育无效;3. 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 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辞退分两种情况, 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 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

4、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 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 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 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 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 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 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 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 根据职

5、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 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 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 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 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 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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