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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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计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级(27 个月)二级(25 个月)三级(23 个月)四级(21 个月)五级(18 个月)六级(16 个月)七级(13 个月)八级(11 个月)九级(9 个月)十级(7 个月)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 90%二级 85%三级 80%四级 75%五级 70%六级 60%七至十级无伤残津贴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安徽省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至四级无五级(20 个月)六级(15 个月)七级(10 个月)八级(8 个月)九级(6 个月)十级(4 个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安徽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至四级无五级(35 个月)六级(30 个月)七级(20 个月)八级(15 个月)九级(10 个月)十级(5 个月)附注 1【安徽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 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2)、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附注 2【安徽标准】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

3、 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 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 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 16 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 三级为 220 个月;四级为190 个月。35 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1 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5、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 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4、 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安徽标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护理费(1)【安徽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 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 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2)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按月支付(前提条件:已经评定伤 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赔偿项目1、治疗工伤所需

5、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合肥标准 20 元/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配置残辅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 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徽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 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 年

6、。 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 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3、本地交通费:合理范围内。工亡赔偿计算1、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列发给由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 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1)配偶每月 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劳动部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安徽标准】为参见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 条件的供养亲属或

7、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 周岁 为止;(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 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 周岁(含35 周岁)以上至70 周岁的,年 龄每增加 1 岁,待遇减少 4 个月。(三)供养亲属年龄在 70 周岁(含 70 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 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 务工人员生前 150 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 个月至

8、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肥标准】60 个月,因工负伤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因旧伤复 发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均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 直系亲属抚恤金。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 百分之五十给发。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待遇执行。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计算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 死亡童工。2、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 间的费用(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

9、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 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和一次性赔偿 金。3、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4、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 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 被;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 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 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 倍支付一次 性赔偿金。附录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

10、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 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合肥标准】在计发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农民工职 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技工两个等级,其初级 工(含普工、杂工)、技工月工资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 待遇的本人工资。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 故发生当月起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 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 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 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等级): 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 项指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 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 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 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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