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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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2/T 2004发布ICSZ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实施20-发布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emiconductor industry(征求意见稿)DB32/-2017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1DB32/T 20041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污染物监测要求5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半导体行业生产工

2、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实施。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3、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本标准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半导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6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

4、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7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4668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5、物采样方法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48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4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9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HJ 490水质 银的测定

6、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3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7、离子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59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4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

8、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84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9、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半导体企业 semiconductor industry 指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或集成电路的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3.2 特殊保护水域 special protected water area 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划定的太湖流域水域;GB3838中II类水域;由本省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口卫生防护带水域。3.3 废气处理设施 exhaust gas control devices 指处理废气的湿式洗涤塔、焚烧塔、吸收塔、冷凝塔或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工艺中设备自带的预处理设备。3.4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10、 vent system 指可将设备或设备组件排出或逃逸的空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废气污染防治设备,使传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半导体企业或生产设施。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半导体工业建设项目。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9 公共

11、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0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1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

12、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半导体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占地边界。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标准分级4.1.1.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表1标准和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4.1.1.2 现有

13、企业2018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1.3 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污水执行表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4.1.2 标准值分类4.1.2.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成二类。4.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和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要求。4.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要求。4.1.2.2 本标准对氟化物、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

14、5项污染物均规定了以日均值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以瞬时值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两项指标,这5项污染物的排放应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其他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4.1.2.3 企业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表2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除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银执行表1排放控制要求外,由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应保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4.1.3 标准值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mg/L序号污染物项目排

15、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1总镉(按Cd计)0.10.012总铬(按Cr计)0.50.153六价铬(按Cr6+计)0.10.054总砷(按As计)0.20.055总铅(按Pb计)1.00.16总镍(按Ni计)0.50.17总银(按Ag计)0.10.1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单位:mg/L (pH值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特别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氟化物(按F计)8(10.4)10(13)202总铜(按Cu计)0.20.21.03硫化物(按S计)0.51.01.04总氰化物(按CN-计)0.20.20.55pH6969696悬浮物(SS)50 (65)70 (91)1007生化需氧量(BOD5

16、)15 (20)30 (39)-8化学需氧量(CODCr)60 (78)100 (130)3009氨氮(NH3-N)8 (10.5)15 (19.5)4010总磷0.51.0-注:表中括号内的标准限值为瞬时值;无括号的标准限值,除pH值外,其余均为日均值。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位于GB3095中一类区的污染源禁止排放表3所列的大气污染物。4.2.2 现有企业2018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4.2.3 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

17、放浓度1硫酸雾72氯化氢103氟化物(以F计)1.54氨5.05异丙醇406甲苯37二甲苯3.58二氯甲烷1.59非甲烷总烃60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4 规定的限值。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1氯化氢0.22非甲烷总烃2.03氨1.04.2.5 为减少全氟化物(PFCs)排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宜制订PFCs排放的年削减计划,通过优化工艺、原料替代、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PFCs的排放。4.2.6 其他规定4.2.6.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4.2.6

18、.2 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2.6.1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2.6.3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4.2.6.1、4.2.6.2 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标准排放限值的50%执行。4.2.6.4 企业内部设置的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13271。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企业安装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

19、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5.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表5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

20、9202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3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4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5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HJ 659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

21、7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8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9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10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

22、度法GB/T 7475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611总镉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2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613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4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69415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6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火

23、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7总银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7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HJ 489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490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或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规定执行。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硫

24、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42氯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3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4氨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6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5异丙醇固定污染物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25、谱质谱法HJ 7346甲苯、二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7二氯甲烷固定污染物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8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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