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总论

上传人:努力****83 文档编号:124137191 上传时间:2022-07-24 格式:PPT 页数:124 大小:1.07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总论_第1页
第1页 / 共124页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总论_第2页
第2页 / 共124页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总论_第3页
第3页 / 共124页
资源描述:

《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总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法 第一章票据法总论(12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票 据 法 第一章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票据法总论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 第三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权利 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七节 票据抗辩权 第八节 票据时效 第九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三、票据的分类(一)法律上的分类“包括主义”汇票、本票、支票同属于票据。英国、美国、瑞士“分离主义”汇票和本票被纳入票据法,而支票则被规定在独立的支票法中。德国、法国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显然采

2、取了合并主义。(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 1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分为自付证券(本票)和委托证券(汇票和支票。2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分为信用证券(汇票和本票)和支付证券(支票)。3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4.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不同,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远期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的规定。法国德国:汇票、本票两种

3、英美等国: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日 本:汇票、本票、支票。中 国: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行法规。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大都不具有道德意义,而属于技术性的规定 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2.票据关系的特征(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关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保证等(2)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和主体的相对性(3)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4)票据关系的客体仅为票据金额(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1)持票

4、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2)付款人对票据是否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的影响。即使有资金关系存在,付款人仍然可以不承兑、不付款;即使无资金关系存在,付款人若已经承兑,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3)发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以资金关系为基础发出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发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或者其他后手的追索权。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1)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2)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四、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二)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

5、牵连 汇票的承兑人在对票据予以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收到资金为由对抗持票人,但当发票人向其请求时,当然得以此为理由行使抗辩权。我国对支票关系与支票资金关系没有做完全的分离。(三)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 票据预约的当事人一旦履行的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已经履行了预约而消灭。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概念及区别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规定的一些与票据行为相关联,但非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别 1.1.产生的依据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非票据关系由票据法直接规定 2.2.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6、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必要;而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法上规定的原因为准。3.3.权利内容不同权利内容不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表现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或票据原本、复本等的发行、返还请求权等。(一)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的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享有票据返还关系。(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当持票人因一定的原因不能实现票据权利时,对通过票据交换而从持票人手中取得利益的票据关系人对于此种利益应当返还。(三)有关票据复本和誊本的发行、返还关系 我国未规定。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

7、的资金关系 票据的预约关系票据的预约关系背书承兑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不具有效力的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汇票 出票表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禁止背书 货币种类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的用途、汇票所涉及交易合同号码等 支付附条件 汇票 背书背书人签单 被背书人的名称 质押或委托收款的注明背书日期,没有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无担保承兑、记载预备付款人等,我国无)背书附条件,条件无效,不影响票据效力。部分转让背书、分别 转让背书 汇票 承兑承兑文句 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不得附条件,否则

8、视为拒绝承兑汇票 保证保证的文句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本票 出票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或姓名出票日期 出票人的签章出票地 付款地 利息及利率 禁止背书文句等。记载产生原因、附条件、支 付方式等文句视为未记载 支票 出票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的签章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出票地 付款地我国不加禁止,但除某些 记载外,不发生票据效力第五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票据当事人)的授权,在票据上

9、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特征:1.票据代理是代为票据行为 2.票据代理必须是要式行为 3.票据的流通性要求票据代理的效力必须是确定的三、票据代理的效力(一)票据代理成立的效力 即票据代理行为符合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票据代理形式要件有缺陷的效力 1.有代理人签章和被代理人名义,未表明代理意思 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2.有代理人签章、表明代理意思,但没有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谁签章谁承担责任)3.代理人直接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人的签章。如果代理人经本人授权,则构成票据代行,如果

10、未经本人授权,则构成票据伪造。(三)票据代理实质要件有缺陷的效力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2.越权代理 (1)概念:越权代理:票据上记载金额的越权、提早到期日的记载、未按被代理人的提示记载付款地等。(后两种缺乏具体的规则)(1)票据越权代理的基本原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责任具体规则:我国欠缺规定。观点一:金额责任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观点二:越权部分说。代理人就越权部分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就授权范围金额承担责任,持票人需向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时行使票据权利 观点三:本人无责

11、任说。免除本人责任补充思考:票据无权代理与民法无权代理后果的区别 民法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票据无权代理:没有规定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权,直接规定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理由:如果将民法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这种规定,适用到票据法中,是极不利于票据制度的安全。票据代理的后果必须具有确定性。案例分析探讨: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探讨: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个人企业主甲受乙公司委托代理签发一张3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丙,后丙请求付款时遭到银行拒绝,于是丙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该公司声称其授权甲代理签发票据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故其只承

12、担1万元的票据责任,丙无奈,于是向法院起诉。法庭查明,乙公司的确只授权甲代理签发金额为1万元的票据。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票据行为代理中的什么情形?2.乙公司的申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该票据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作业:票据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民事代理的规则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66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13、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合同法(1999年年3月月15日日)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14、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票据表见代理(我国票据法并无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民法的基本规定。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一)概念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

15、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二)性质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票据上的特别请求权(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1.持票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行使的权利。2.权利人是持票人,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持票人应当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3.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例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损失3万元应向丁和丙请求赔偿。()【答案】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