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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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第二节 股东会第三节 董事会第四节 监事会第五节 经理第六节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一、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一)概念通过公司机关设置和权力分配以实现公司内部的利益平衡与公司持续存续的制度安排。(二)产生(三)模式公司治理代理成本道德风险监督成本 委托-代理机制股东管理者两权分离所有权经营权单轨制(英美)股东会董事会双轨制(德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选择制(法国)单轨制双轨制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二、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二)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16216条条(一)高

2、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其他人员。三、公司代表机构(一)董事会作为代表机关法国商法典第22535条:“董事会在任何情况下具有代表公司为行为的最广泛权力。”德国股份法第78条:董事会在诉讼中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二)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3、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1、依法设立。2、全体股东组成。3、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4、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公司法第九十九第九十九条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一)定期会议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份公

5、司)(二)临时会议(39、100)(三)一致书面决代替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6、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召集人、主持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7、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推举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召集监事、监事会召集/主持股东自行召集/主持(二)通知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

8、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四款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三)股东大会临时提案1、提案主体2、提案提交时间3、提案内容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9、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五、股东大的决议(一)决议的种类1、普通决议(简单多数)2、特别决议(绝对多数)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

10、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投票方式1、本人投票与委托投票2、现场投票与通信投票3、直接投票和累积投票第八第八条条 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第九条第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

11、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NS=X+1NS=X+1,其中,其中X=X=(NDND*TSTS)/(TD+1TD+1)X表示X的整数部分,NS表示股东选举出自己所需要的董事人数所需的股份数量;ND表示股东想要选举出的董事人数;TS表示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份总数;TD表示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A公司有股东十一人,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时间。2009年10月27日,A公司通知各股东28日召开股东会议。28日在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过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八项决议,十名股东在决议上签名按了指印,股东甲未签名。股东会通过的八项决议的部分内容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产生纠纷没有办理。甲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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